用人监管趋“紧”成主流导向
2010-05-11陈红太
陈红太
用制度管干部以及扩大领导干部选任和监管的民主参与,以保证党的组织领导的正确,已成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的主流趋向。中组部开启的党用制度监管干部的导向,无疑将极大地鼓舞和激励地方在用人上的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的实践和制度创新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同时,中央组织部配套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形成了比较完备的领导干部选任监督制度体系。
“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党委、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主要或相关领导干部或人员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用人失察失误进行问责的制度;“报告工作制度”包括每年常委会须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干部选任工作和在特殊情形下选任干部须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接受监督的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包括每年常委会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任工作和新选任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及市县党委书记离任检查过程中进行的民主评议;“离任检查制度”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在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任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
这四项新制度的推出和试行,一方面为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管建立了可操作的制度规范,同时也向全党发出了加强依法治党、用制度管干部的明确信号。如何从制度上防止干部选任工作存在的长官意志、唯亲是举、买官卖官、用人失察和有章不依等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像保护国有资产一样保护和增强花费大量成本培育起来的领导干部资源,这四项制度的试行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加强干部选任工作的制度监管,用制度管干部、用制度保护干部,保证党的用人正确,是试行这四项制度的宗旨和真正意义。
这四项制度监管突出的价值导向不同。“责任追究制度”重在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在选任中的违规和失察行为,以形成问责压力;“报告工作制度”重在规范和制约常委会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用人決策权限,以加强上级监督和全委会民主监督,防止用人权乱用和对干部选任工作的专断;“民主评议制度”重在对干部选任工作接受本级和下级领导同事的民主监督,以提高主要领导干部的公信度;而“离任检查制度”则重在检查结果和民主评议结果对拟提拔的市县党委书记升职的影响。其中,民主评议制度与离任检查制度的综合运用,尤其是对民主评议满意度不足2/3以及在履行干部选任职责有违章操作和用人失察等严重问题取消其提拔资格的规定,对市县党委书记正确履行干部选任职责有很强的制度约束力。
用制度管干部以及扩大领导干部选任和监管的民主参与,以保证党的组织领导的正确,已成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的主流趋向。中组部开启的党用制度监管干部的导向,无疑将极大地鼓舞和激励地方在用人上的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的实践和制度创新。这对于造就千千万万党性信仰坚定、人民信得过、有效执政能力强、符合科学发展需要的领导干部,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