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值构建到制度保障: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权利的关系研究
2010-05-03西北工业大学图书馆陕西西安710072
燕 辉 (西北工业大学图书馆 陕西 西安 710072)
社会的发展推动着图书馆事业的前进,这种进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学术研究内容的变化得以呈现。2000年前后,国内图书情报界开始将研究重点转向图书馆价值、图书馆权利方面的内容,其中对图书馆价值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内容及体系的讨论上,并认为保存人类记忆与文化传承、社会服务、知识自由与平等获取、教育与学习等是图书馆核心价值的主要内容[1-3],学界诸多学者如范并思、王知津教授等,都有著述论及这一内容。几乎同时,“图书馆权利”也在近10年成为国内图书情报界的研究热点,其研究内容主要围绕图书馆权利的内容、读者知识自由、平等获取、权利冲突及图书馆法等展开[4-5],有极为少数的文献关注到了“图书馆权利”与“图书馆精神”的关系,但也仅是从形式上对图书馆权利与图书馆精神的关系进行了简要分析[6-7],没有对图书馆权利与图书馆价值、图书馆精神间的关系作一个系统的论述。
笔者认为,从根本意义上看,“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权利”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而目前学界并没有对二者间的联系和分属给予应有的重视。为何要将“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权利”联系起来?对二者关系的分析有何意义?二者在知识体系及内容上各占据怎样的位置?有什么具体的联系?这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在分析二者关系的过程中,为了更详尽、清楚地具呈二者的联系,笔者将会用一定篇幅对图书馆价值的内容体系做一个较具体的阐述,以便后文对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权利间的关系做出更好的分析。
1 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权利的基本蕴涵
1.1 图书馆价值
价值是哲学领域的基本命题。价值有主体和客体之说,在提及价值时必然会存在“价值是谁的价值,对谁而言”的问题。当人作为价值主体存在时,其满足的是自身的需要,也即人的自我价值;当人作为他人、群体、社会需要的对象时则成为价值客体,实现的是人的社会价值。根本上来说,在尊重客体客观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主体的社会存在和客观需要决定了客体的价值,客体的价值因主体需要的不同而呈现多元特质[8]168。
笔者认为,目前学界对“图书馆价值”一词的提法主要侧重于“图书馆的社会价值”,也即将图书馆这一社会存在置于价值客体的位置,所考查的是图书馆为满足个人、群体、社会的生存发展和客观需要而具有的社会意义,具体内容可参见图1。图书馆价值的主体是图书馆所服务的对象,即图书馆之外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群体和社会,他们的社会存在和客观需求决定着图书馆呈现的价值。 从图书馆价值的角度出发,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图书馆的发展过程中要始终强调“读者第一、以人为本”的服务精神。
图1 图书馆社会价值关系图
此外,图书馆还具有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自我价值,这里图书馆是作为价值关系的主体存在,利用社会其他存在来满足图书馆自身的存在和客观需求,如通过实践满足图书馆自身的生存发展需要、提高图书馆的竞争力、提高员工能力等。图书馆自我价值与图书馆社会价值相互联系,图书馆表现出什么样的社会价值,就具有什么样的自我价值,当其自身与社会的统一程度越高时,其自我价值也就越大[8]160。
究竟什么是图书馆的社会价值?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各有什么样的作用?笔者认为,图书馆的社会价值包含了“图书馆存在的终极价值”和“图书馆职业价值”(或称“图书馆核心价值”)。结合《公共图书馆宣言》(1994年)的内容,图书馆是要为实现“社会和个人的自由、繁荣与发展”[9]这一基本的人类价值而奋斗的,这是终极意义上的图书馆价值。“图书馆核心价值”或说“图书馆职业价值”则带有图书馆功能色彩,是图书馆职业识别的最重要标识,体现着图书馆职业特色和核心功能,是图书馆存在和与时俱进必然要保持的核心竞争力。这与学界所提倡的“图书馆核心价值”中的“教育与学习”、“社会服务”甚至“保存人类文化资源”等是契合的,相比图书馆的终极价值,这一价值内容更具学科特色和职业特质,是具体化了的价值内容。
目前图书馆学界所提倡的“图书馆价值”或“图书馆核心价值”内容庞杂,同时糅杂了图书馆发展的“终极价值”和“图书馆核心价值”(或称“图书馆职业价值”)的内涵,不利于厘清图书馆价值体系。今后,图书馆学界所需做的事情恐怕是要明确图书馆价值、功能与作用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1.2 图书馆权利
权利是法学领域的常见命题。有权利主张,必然有享用这一权利的主体。社会公正的维持除了依靠人们内心深处的道德律令之外,还需要通过明文的法律、制度规定等强制性的外在约束力来落实,通过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来约束和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
国内学界对图书馆权利的研究已有一定成果,如程焕文老师所极力提倡的“人人享有平等、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用户永远都是正确的”、“公共图书馆精神”等[10-12],无不体现了对图书馆权利的呐喊、人道关怀和对图书馆存在终极意义的追问。在分析图书馆权利时,我们需要注意几点:
(1)图书馆权利的最终落脚点是为实现读者平等、自由、合理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图书馆乃是为实现和保障读者的图书馆权利而存在的,它本身就是一种民主制度的体现和彰显。
(2)权利和义务通过立法监督来落实,成文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等都是一种外在约束力量,是人们据以判别是非、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具体到图书馆权利,图书馆立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则是根据图书馆价值的主体即图书馆之外的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存在和客观需要来制定的,用以保障价值主体的相关权利。
(3)权利有其深刻的社会根基和来源,是一种社会需求、利益和整体意识驱动下的产物,而需求和利益正是价值产生的动因。很明显,我们所提倡的读者平等、自由、合理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体现了公共图书馆的精神,而这一精神正是来自于深植其中的图书馆价值,即实际上图书馆权利与图书馆价值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2 价值构建与制度保障: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权利的相互关联
2.1 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权利的区别
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权利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在把握图书馆价值与权利区别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探讨二者在图书馆发展实践中的作用和角色。二者之间的具体区别内容见表1。
表1 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权利的主要区别
表1表明,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权利在所属范畴、研究领域、内容、作用及二者的核心旨意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图书馆价值属于价值论范畴,是图书馆哲学所需研究的内容。它体现了图书馆价值主体的社会存在和客观需求、利益,是图书馆存在的思想基础和前提,最终通过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发展来彰显图书馆的终极存在意义。
国外关于知识自由、信息自由等的提法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图书馆价值。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简称UNESCO)1994年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提出:“社会和个人的自由、繁荣与发展是人类的基本价值。”[9]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指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的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3]IFLA/FAIFE《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宣言》中也提出: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简称IFLA)宣称不受限制地获取和表达信息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图书馆在实现信息平等获取上起着重要作用[14]。 这些观点都表达了图书馆维护知识自由和平等获取的价值追求。
图书馆权利属于制度规范范畴,是为了实现用户平等、自由、合理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是要作为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来捍卫和保障用户的信息权利和知识自由。 因此,具体的图书馆法律法规所设置的权利、义务内容就显得尤其重要,要兼顾各方利益、同时也要权衡相关利害得失,以合理、平等的法律形式来保障图书馆价值的实现。相比图书馆价值的抽象性和逻辑构建性,图书馆权利所意涵的内容要更加具体和实际,直接指导和规范着实践活动的开展,它具备法律、法规等的效用性,所面对的是现实存在和具体利益的关系,强调的是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2 从图书馆价值到图书馆权利、图书馆社会实践
对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权利间的联系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权利:利益需求与利益制衡间的矛盾和依附
如上所述,个人、群体和社会是图书馆价值的主体,其需求和利益诉求是图书馆价值产生的动因,然而社会主体间的需求和利益必然存在一定的冲突和斗争,在个人、群体和社会与图书馆产生价值关系这一过程中如何平衡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通过怎样的途径来调节利益冲突?怎样从根本上来保障这种需求和利益的常规实现?其实现需求和利益的正当性如何得以保障和体现?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通过我们内心的道德准则和观念意识引导之外,还需要建立外在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约束形式,这就是成文的立法,通过法律条文的规范来规制和保障图书馆价值主体的权利内容,来制衡利益的实现,调节利益间的冲突。
图书馆价值先于图书馆权利而存在,图书馆价值是图书馆权利存在的思想基础和前提,是一种大方向意义上的综合、系统的指引;图书馆权利则体现着图书馆价值的追求,尤其是体现着作为图书馆价值重要组成部分的图书馆精神,并作为一种权威的、合理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图书馆价值的实现。 图书馆权利就是图书馆价值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具体化呈现,它以更加具体可见的方式体现着图书馆价值,并将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实践有机地连接起来。
(2)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权利:归于实践的价值诉求和制度保障
图书馆价值是一种价值意识形态,是一种整体意义上的发展思路和方向,图书馆权利是制度安排和保障。如何实现图书馆的价值?如何保障图书馆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实践——图书馆所开展的各项具体活动,使个人、群体和社会与图书馆产生价值关系,通过实践满足价值主体的需求和利益,在实践中彰显图书馆权利和义务,并通过社会的价值评价来认可和修正图书馆的发展思路,循序渐进地实现图书馆的存在价值。
图2展示了从图书馆价值到图书馆权利再到图书馆社会实践的过程,这一过程并不是单向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体现的过程。从图书馆价值到图书馆权利的过程,是从价值、精神意识到制度安排的过程,图书馆价值全程指引着图书馆权利的设置,而图书馆权利的设置则要体现图书馆的价值诉求。可以说,从价值到制度设置的过程是一个内容具化的过程,图书馆价值的思想需要借由更加具体的制度安排来体现,这也说明图书馆权利的设置要体现图书馆价值的核心思想和精神,但相比图书馆价值,图书馆权利的内容要更加具体和直接。
图书馆权利作为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社会实践的中间环节,是连接二者的重要纽带。通过设置具体的规章制度、法律条文来保障图书馆权利的实现,是图书馆开展社会实践的外在约束力量和制度基础。同时,图书馆开展服务的实践过程也是实现图书馆权利的过程,更是一个在图书馆价值和图书馆权利的规制和引导下实现图书馆权利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反映、检验图书馆价值并强化图书馆价值认同的过程。
从图书馆价值到图书馆权利再到图书馆社会实践,每一阶段分属不同的研究范畴,各个阶段的任务也各有不同,但同时又有着紧密而细微的关联。其中图书馆价值具有统领性质,贯穿于每一个环节,对整个系统起到精神引导和价值认同的作用,对于提高行业凝聚力、统一行业发展方向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图书馆权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衔接着图书馆价值、图书馆精神与具体实践活动,用较为具体的制度内容承载着图书馆精神、规范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方向。图书馆具体社会实践是在实践层面执行图书馆权利内容、彰显图书馆价值和图书馆精神的过程。任何精神或宗旨最终都需要通过实践来落实、检验并修正。
(3)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权利:具备时代烙印的价值追求和权利内容
如前所述,社会主体的进步促进图书馆的不断变革和创新,从古代藏书楼到公共图书馆运动的萌芽再到信息技术冲击下的图书馆自动化、数字化运动的兴起,每一时代的图书馆有每一时代的发展任务和价值追求,这正是基于每一时代的社会发展需求的变化,从根本上决定着图书馆的功能和价值内容。甚至从根本意义上看,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权利这两个概念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对价值追求和权利诉求的思考本身就体现了时代的进步,是图书馆界对社会变迁和图书馆发展的一种集体性思考和探索。
总体来看,从图书馆价值到图书馆权利再到图书馆实践,每一阶段相互影响、相互承载,整个过程循序渐进,推动着图书馆事业不断地朝理想的方向迈进。
3 结 论
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自由、进步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而这需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创新来实现,图书馆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一个推动和催化的作用。
其一,图书馆的价值追求反映着时代的变迁。程焕文老师在其著作《晚清图书馆学术思想史》一书中,论述了洋务运动时期中国人对西方图书馆的考察,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梁启超对西方图书馆的考察及对图书馆社会作用的重视及清末新政与公共图书馆的兴起等[15],无不说明,社会的变迁和时代需求的变化,从根本上影响着图书馆的发展方向和思路。
其二,图书馆作为社会的有机存在,需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来研究、总结相应的社会主体的存在状况、客观需要及发展趋势,要清楚他们“究竟想要什么”及“能够接收什么”,这样才便于其与时俱进地开展工作,真正体现图书馆的社会价值。
其三,图书馆价值产生的基础从根本上决定了图书馆“以人为本”、“用户至上”的理念。图书馆的社会价值在于满足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不论是图书馆价值还是图书馆权利,都必然要通过实践来检验。实践的过程贯穿于对图书馆价值、精神的追求,同时这一过程的具体操作也需要借助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应权利、义务的规定,从制度层面保障图书馆的实际运作。
只有厘清从图书馆价值到图书馆权利、图书馆实践的脉络,才能理解图书馆价值及图书馆权利在图书馆社会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明确制定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图书馆法的重要性。否则就会出现因权责不明而导致图书馆乱收费、服务态度恶劣、本末倒置等现象,其后果轻则在一段时间内影响图书馆与用户的关系,重则引发社会舆论大战、危及图书馆社会形象等。对图书馆价值、图书馆权利的原则和精神的弘扬需要一代又一代图书馆人的不懈努力。
[1]范并思, 周 吉. 推动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的《中国图书馆学报》[J]. 中国图书馆学报,2007(5):33-34.
[2]王知津.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图书馆核心价值[J]. 中国图书馆学报,2007(5):53-58.
[3]于佳璐. 试论图书馆核价值体系的定位与建构[J]. 图书情报工作,2008(2):13-92.
[4]蒋永福. 维护知识自由: 图书馆职业的核心价值[J]. 图书馆, 2003(6):1-3.
[5]施 强.关于图书馆权利基本问题的探讨[J]. 图书情报工作, 2006(12):54-58.
[6]舒和新. 图书馆权利:意含、实质与保障[J]. 图书情报工作, 2006(3):112-114.
[7]向建均. 基于图书馆精神的图书馆权利[J]. 图书馆杂志, 2007(10):7-10.
[8]李德顺. 价值论[M]. 2版.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9]IFLA/UNESCO Public Library Manifesto 1994 [EB/OL]. (2004-11-03)[2010-05-15].h ttp://archive.ifla.org/VII/s8/unesco/eng.htm.
[10]程焕文. 用户永远都是正确的[J]. 图书情报知识, 2007(1):6-8.
[11]程焕文, 周旭毓. 权利与道德——关于公共图书馆精神的阐释[J].图书馆建设, 2005(4):1-4,42.
[12]程焕文. 普遍均等 惠及全民——关于公共服务普遍均等原则的阐释[J]. 图书与情报, 2007(5):4-7.
[13]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EB/OL].[2010-01-15]. http://www.un.org/Overview/rights.html.
[14]Free 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EB/OL].[2010-01-15].http://www.ifla.org/V/press/pr990326.htm.
[15]程焕文. 晚清图书馆学术思想史[M]. 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