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提前取走存款,我能否要求信用社赔偿?
2010-04-29
编辑同志:
退休后,丧偶多年的我通过婚姻介绍所找了老伴。结婚后,由于两人感情不和又准备离婚。但就在这时候,我发现自己结婚前存入信用社的两张1万元未到期存单不见了,急忙到信用社挂失。没想到工作人员告诉我,我的钱被我老伴拿着她的身份证和我们两人结婚证取走了。请问,我能向信用社要回这笔存款吗?
读者 吴荣堂
吴荣堂朋友:
你好!《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你所讲述的情况,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信用社承担违约责任,赔付被你老伴取走的存款。这主要是由于以下两种原因:首先,这笔钱是在你再婚前以你个人名义存入信用社的,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应属于你个人财产而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结婚证并不能作为你老伴擅自处分你这笔存款的权利。其次,信用社也应让来代理办理提前支取存款的人按照《储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出示存单、存款人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出具其他身份证明无效。结婚证并不属于上述证件。在这样的情况下,信用社同意让你老伴提前取走存款,应该说信用社违反了和你当初所订立的储蓄合同。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首先是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信用卡,一旦遗失,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而你这次的存款被取走虽然主要是信用社工作人员的操作造成的,但如果你平时妥善保管存折,一旦遗失及时挂失,那么被他人取走存款的事情也许就不会发生。
喻 峰(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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