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区增权的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
2010-04-28于萍
于 萍
(江苏科技大学 南徐学院,江苏 镇江 212005)
前言
乡村旅游在国外已有 40多年的历史,开展得比较成功的多是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国内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旅游始于20世纪80年代,它在特殊的旅游扶贫政策指导下应运而生。乡村旅游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乡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的解决,①根据加拿大S◦史密斯的系统模型理论,旅游业每增加3万元收入就将增加 1个直接就业机会和 2.5个间接就业机会。由于劳动力成本差异,根据世界旅游组织的专家预测,如增加的旅游收入同为 3万元,就业人数发展中国家将是发达国家的 2倍[1]。对三农问题的解决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然而旅游业在促进乡村地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旅游地带来了诸多问题,如环境污染、社会文化冲击、旅游收益分配不公等。乡村社区居民作为旅游负面影响的主要承担者,却没有获得应有的补偿或权益,从而产生了抱怨情绪,甚至出现抵制旅游开发、排斥外来旅游者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乡村地区社区居民是与当地自然历史和社区文化关系最密切的人,其日常生活劳作及习俗等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乡村地区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参与和合作,因而,只有把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纳入乡村地区旅游发展战略中,使社区居民充分享受到旅游业带来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利益,才能实现消除贫困,促进乡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
一、“社区参与”、“社区增权”与旅游发展
1.社区参与理论
“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作为一种思想指导旅游实践,是近二三十年来的事情。1985年,墨菲(Peter.E.Murphy)在《旅游:社区方法》一书中正式引入社区参与的概念。自此,社区参与旅游发展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1997年6月,世界旅游组织、世界旅游理事会与地球理事会联合颁布了《关于旅游业的 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业必须保证社区成员,包括妇女和当地人,都能享受旅游所带来的益处。这是在旅游业的官方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将社区居民作为关怀对象,并把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当做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不可缺少的环节。这标志着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研究已经进入实践完善阶段。
社区参与是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一个概念,当前我国旅游发展中的社区参与主要在旅游扶贫上,在其他旅游发展层面上由于种种原因,社区参与往往流于形式,并没有很好地落到实处。但是由于贫困、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人们的参与意识比较差等原因,导致社区参与出现了种种问题,社区居民在参与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困难,参与的内容往往只涉及经济活动领域,层次低、范围窄,极少介入管理和决策层面,真正的主导权掌握在政府和开发商手中,与政府的强制力和开发商的资本力量相比,社区居民更多的是处于弱势地位而非平等的协商者。居民的参与大都是一种单向的被动参与过程,社区居民在本质上是“无权”的,在参与过程中大多处于被决定、被包装、被表达、被展示的状态,很多时候也是被忽略,甚至是失语状态,这正是其在实践上失败的原因。只有进行社区增权才能正真凸显社区在旅游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因此,增权是旅游目的地获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2.社区增权理论
增权理论,又译为充权、赋权、激发权能理论,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增权理论起初是为社会工作而提出的,其关注的重点是提高弱势群体的权利和社会参与。目前,增权理论成为了社会学、教育学、政治学、社区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学科的新兴核心概念,又成为精神健康、公共卫生、人文服务等实践领域的热门话语。随着学科交叉性日益增强,增权理论又扩展运用到了旅游研究领域[2]。1999年,斯切文思正式将增权理论引入生态旅游研究中。他明确指出,旅游增权的受体应当是目的地社区,并提出了一个包含政治、经济、心理、社会四个维度在内的社区旅游增权框架[3]。
社区增权的实质是通过增强当地社区在旅游开发方面的控制权、利益分享权和强调社区在推动旅游发展方面的重要性,使社区居民从被动参与转向主动参与,获取旅游发展中的决策权,保证当地居民的利益最大化并且能够部分地控制旅游在地方的发展。社区增权的目标是在社区力量与外部力量之间形成新的均衡的权力关系,使双方的诉求都能得到表达,权利都能得到尊重,利益都有机会实现,每一方也都有能力避免对方侵害自己。社区增权是对社区参与内涵的进一步拓展,将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社区参与方式改变为“自下而上”的合法增权形式,是提升社区参与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二、乡村旅游社区参与不足及利益受损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社区参与作为乡村旅游发展中的一种战略已经被普遍认可。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发展是基层社区居民以主人翁的姿态和意识积极投身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以及农民生活小康化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以发展旅游产业的形式来唤醒和提升社区参与意识与能力、改善农村条件、提高村民生活水平[4]。合理的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状况能够解决旅游地内部的社区利益纠纷,化解利益矛盾,尤其有利于增强社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构建和谐社会,还可以为探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效途径。但是目前从我国乡村旅游发展的总体来看,社区参与程度和层次普遍偏低,当地居民主要从事非技术性或半技术性的工作,多数地区主要表现为少数居民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真正在旅游决策、管理等方面的参与少之又少,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在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上普遍存在参与不足和利益受损现象(见表1)。
造成目前乡村旅游社区利益受损及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社区主观上的能力与意识不足有关,也有政府功能错位、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原因。(1)政治文化传统中民主意识淡薄,是影响我国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根本原因。在广大的乡村地区,居民的生产方式相对落后,生活环境相对闭塞,思想观念受外界影响相对较少,民主意识淡漠。他们普遍认为决策是政府的事,与己无关,讲究明哲保身,只有当伤害到自身利益时才会起身反抗。同样,不少政府官员受观念和知识水平的影响,对社区参与存在抵制或消极对待的情绪。因为社区参与不仅牵涉到转变观念,更存在权力重新分配问题。实行这种发展模式,使相关政府部门人员的工作量大大增加,而且自身的利益还有可能受到损害。(2)居民对社区参与缺乏足够的认识是影响社区参与的另一重要原因。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乡村地区的居民①改革开放以来,大批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留守在农村的大多是一些老人、妇女和儿童。留守的儿童、妇女、老人一方面参与意识、参与能力不足,另一方面,由于青壮年劳动力外出,留守的妇女、老人要处理农务及其余事务,无暇参与乡村旅游业。对发展旅游的理解程度有限,对自身在旅游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认识不足,加上繁重的农务及家务,对参与不感兴趣。同时,让村民参与到旅游业中特别是受雇于旅游企业,则意味着放弃以往的自由、散漫的农作生活,去遵循朝九晚五的上班族的生活方式,对很多固守守土观念和懒惰人生态度的村民来说会感到难以接受。②比如在张伟(2005)等人做的安徽铜锣寨风景区 145户贫困户的问卷调查中,倾向于在景区内或景点附近从事小商业或家庭旅馆、餐馆等非正式部门经营的占大多数,而愿意到宾馆当服务员的选项最少[5]。(3)乡村社区的弱势群体地位,使其无论在资金、技术、信息、管理能力、市场经验等方面都无法和外来强势群体(政府、开发商)相比。政府的政治、信息资源及管理决策优势,开发商的资金、经营管理经验及市场信息优势,使乡村旅游大多走的是政府主导或企业主导的开发模式。政府关注的是政绩,企业关注的是市场,无论那种模式,一旦政府、企业的利益和村民利益发生矛盾,总是以牺牲村民利益来维护政府的政策和企业的盈利[6]。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公平竞争机制,从而导致处于强势地位的组织或个人利用法律的空白侵蚀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这是乡村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旅游资源产权的不明晰是造成居民主体地位缺失的重要原因。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资源国有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集体”究竟是什么含义不甚明确,哪种实体可以行使土地集体所有权也模糊不清,导致了权利真空现象。这使得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都可以介入土地和旅游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当地居民反而丧失了应有的财产权利,从而造成社区居民主体地位缺失,参与不足。
表1 乡村旅游社区参与不足及利益受损表现
三、“社区增权”——提升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有效性的途径
社区参与是一种有别于传统方法的政治决策过程,但这一过程本身并不能自动地给社区居民带来额外的收益。参与不是最终目的,而是通过参与使当地居民从旅游发展中获益。如何保证参与的有效性,使社区居民能够真正获益于旅游发展,不仅与社区的内在特征有关,而且受制于外部诸多因素的影响,社区增权旨在通过社会增权、个体增权、制度增权三个层面来共同提升社区参与的有效性,从而实现乡村旅游业与社区的双赢(见图1)。
1.个体增权——社区增权的核心。公民个体是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唯一积极主动的参与者。乡村社区居民是当地的文化传承者和载体,是旅游发展的依托,理应成为旅游开发的主体和获益主体,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社区增权首先必须聚焦于发展居民个人的权力感和自我效能感。唯有每个个体都平等拥有并认识到自身拥有的参与权利,而且每个个体都有能力来捍卫个人权利后,才可能对所有的强制性权力或一切排他性权力都施以严格的限制。社区居民的个体增权可通过教育培训来实现。巴特勒认为,对所有与旅游有关的人,包括当地居民,教育依然是发展可持续旅游的“最好的钥匙”,“用长远的眼光看,它可能是唯一能成功的解决办法”[7]。教育培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培养居民参与意识而进行的教育,二是为增强居民在旅游发展中的生存能力和技能而进行的培训。通过教育培训使居民具有社区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从而真正参与社区旅游的发展之中。
图1 乡村旅游社区增权模式图
2.社会增权——社区增权的基础。社区增权聚焦于社区内部的平衡和协调发展,包括维护传统文化、保护生态环境。(1)传统文化的维护。一方面要对物质文化的历史文物、遗存进行修缮和维护,还要对属于精神文化的语言、民俗和宗教等予以发掘与保护。另外,在维护、传承和发掘社区传统文化的同时,还应吸收、兼容外来文化,具有一种开放性的特征。但是社区对外来文化的吸收要以不导致社区原有历史文化传统的丧失和价值观念的异化为根本原则。(2)生态环境的保护。环境是社区存在的前提。当地居民是当地自然历史和文化资源关系最密切者,是环保的真正主体。应使他们成为当地环境的自觉保护者和管理者,除了对居民进行环保方面的宣传教育外,在乡村旅游的开发、建设、经营及管理等方面还要提供给居民优先参与的机会,让他们从旅游的实际发展中获益,引导他们自觉放弃如放牧、砍伐、采摘等一些不环保的资源利用方式。此外,还应成立一个由专家、经营管理者、当地环保职能部门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的环境监督小组,对社区的环境质量进行评价,防止旅游开发导致的环境恶化,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
3.制度增权——社区增权的保证。通过个体增权可以增加居民个人的识别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一套正式的制度来保障社区居民的利益,而且只有国家才有能力供给和保障这样的环境[8]。仅仅依靠社区自身的能力无法实现真正的增权,增权需要政府长期的支持和授权。政府掌握着国家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源和总体政策,政府在社区发展的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部门要在制度上保障社区居民真正参与到旅游业的发展中,建立容纳社区居民不同层次代表的社区发展的咨询机制、社区发展的决策机制、社区发展的利益分配机制、社区发展的监督机制等,更好地发挥全社区的合力,通过制度增权来实现真正的个体增权。
社区增权是提升乡村旅游社区参与实践有效性的重要途径,是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现旅游扶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许多不足与欠缺,但随着我国乡村旅游的深度开发,通过个人、社会、制度三个层面来实现社区的增权,必将推动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向更广阔的空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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