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组织的经济学分析
2010-04-17温州大学商学院胡振华
温州大学商学院 胡振华
天津社会科学院 陈柳钦
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可以增加组织化收益,提高农民收入。通过对农村合作组织的经济博弈分析,我们发现,农村合作组织就是基于合作后能够给多方主体共同产生效益最大化,从而共同分享合作剩余,也为政府引导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制度范式。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使土地使用权过度分散,决定了农户的经营必然是小规模和分散的,并导致农业出现“低水平均衡陷阱”的特征,即农业生产的低水平具有由制度决定的稳态,即使在一定时期农业生产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最后总是由于无法克服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而回到均衡状态。因此,农民的收入水平长期在生存线上下浮动,并且与城市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美国著名社会学家詹姆斯C斯科特(Scott,J.C.)1976年在其《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一书中则指出,农民首先要考虑到家庭的生存需要,并把它作为一切行为所围绕的基本目标,这就是农民的“生存理论”,强调的是“以生存为中心”的基本原则,而不是追求需求的满足和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农民的一种理性选择,是符合农民的“生存伦理”的特殊的“生存理论”,当现在的生存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生存需要时,农民会寻求另一种生活模式,为保障基本生存而做出理性选择。不同层面的理性选择理论都涉及到人的需要,而农民的需要也正在农村社会的变迁中发生着变化,农民已经显现出理性选择的趋势。
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农民难以克服基于生产组织形式的弊端。当制度不均衡时,新制度安排的获利机会就会出现。为了让“小农民”对抗“大市场”,让中国农业跳出“低水平均衡陷阱”,急需要进行制度创新。
农民的组织化是整合弱小农户经营和大市场矛盾的有效手段,农村合作组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于是,从节约交易费用出发,寻求通过交易的联合,形成规模效益,使内部交易费用小于外部交易费用,便产生了各种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组织能够改变分散小农的原子化状态,增强与国家力量相衔接的能力,形成与国家财政支农、税收优惠等政策相配套的组织载体。农村合作组织作为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途径来说,是比较成功的一种模式,农村合作组织是当代中国农村发展的新动力。
价格形成与规模经济
中国农村农户家庭经营分散狭小,市场组织化水平低下,这种小生产组织形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的需要。超小型土地资源环境格局显然不利于农业市场谈判地位的强化,农民不可能去影响市场价格,相反只能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收者。因为农业人口过多,且经营分散,使农民通过适当的形式组织起来形成利益团体的成本过高,致使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形不成对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抗衡力量和制约机制。而作为需方的国家或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机构却组织严密,这种非对称性导致农民利益受侵害,表现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是农户势单力薄,在交易谈判过程中处在弱者地位。作为买者,要受到来自专业商人和工业厂家的“卖方垄断”,从而不得不接受比自由竞争条件下较高的工业品购买价格。作为卖者,又要受到来自专业商人和工业厂家的“买方垄断”,从而不得不接受比自由竞争条件下较低的农产品出售价格。农民因此受到具有垄断地位的市场主体的盘剥,从而降低了市场效率。
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可以增加组织化收益,提高农民收入。农村合作组织的收益首先可以表现在价格上。采用行业合作组织方式,两个个体农民的价格大大高于没有合作之前的个体价格。因此,个体农民在利益的趋使下,会采取参加或者组建合作组织的形式。
农村合作组织的收益不但表现在价格上,而且可以在规模经济中表现出来。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有许多的买者和卖者,生产的商品是无差别的,进入和退出市场是自由的而且信息完全充分。在农产品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买方和卖方,每个农民都是小规模经营,市场份额都是比较小的,农产品的质量差异比较小,基本上是同质的,农民是市场上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农产品市场比较接近完全竞争市场。农产品的生产者——农民,是一个独立进行决策的生产单位。根据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农民只有提高选择最优市场规模来实现利润最大化。
如图1所示,假定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为P0,在短期内,农民的市场规模以SAC1和SMC1表示,根据利润最大化原理﹙MR=MC﹚,短期内生产规模是单个农户所能达到的规模,农民选择的最优产量为Q1,所获得的利润为四边形P0FGE1的面积。在长期内,根据MR=LMC长期利润最大化条件,农民会达到长期均衡点E2,并且选择SAC2和SMC2曲线代表的最优生产规模进行生产,相应的最优产量为Q2,所获得的利润为图中四边形P0HIE2的面积。
从经济角度看,市场经济是一种规模经济,而且目前中国农业已经卷入全球化的浪潮,在这种背景下,单个的小农既无法把握市场瞬息万变的信息也无法抵御市场的风险,既无法形成规模效应也不具备市场谈判的能力。农民为了获得利润最大化,唯一的选择就是扩大规模。而扩大规模必须多种生产要素投入同比例增加。但是,农民的土地和劳动力规模在短期内不能随意增加,单靠种子、化肥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形成规模来提高产量是不可能的。农村合作组织存在为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提供了可行,农村合作组织的共同行动使得农民总体上各种要素投入增加,产量也同时增加,两者基本成正比例关系,农村合作组织可以取得单个农民更高的规模收益。如图2所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各种生产要素按照相同比例增加,生产要素因﹙L1,K1﹚、﹙L2,K2﹚到﹙L3,K3﹚的过程,产量因Q1、Q到Q3在图2中,上图中的产量曲线投影到下图中,在价格水平P0一定的情况下,随着产量Q的不断增加,总收益﹙即价格和产量的积﹚由四边形面积OP0AQ1一直增加到四边形面积OP0CQ3,农村合作组织的规模效益非常明显。
经济博弈分析
纳什均衡分析。合作是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途径。一般认为,只要有合作剩余,合作就会出现,但事实似乎并不这样简单。非合作博弈强调个体理性,即在对方策略既定的情况下以自身收益最大化为决策依据。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逻辑》中指出:在集体选择的过程中,在许多情况下,多数人未必能战胜少数人。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人们在分享公共领域中合作收益的困难。“囚徒困境”则是对以上矛盾冲突的深刻描述。所谓“囚徒困境”是说:不论对方选择什么,选择背叛总能比选择合作获取较多的效用或收益。但当双方都选择背叛时,其结果比双方合作时获得的效用或收益少。因此,囚徒困境反映了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冲突。从集体理性的角度看,参与人应当相互合作以谋求共同的长期利益;但从个人理性角度来说,每一个参与人却都有不合作的倾向以获取各自的短期利益。有人论证说农民是理性的,他们知道应该合作还是不应该合作。这种说法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农民理性只是个体的理性,他们面对的不是自己在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而是当他们在生产生活中必须合作时,个人无法克服他的合作伙伴的搭便车行为,他与同样理性的合作对象之间无法形成集体理性。
这里我们假定农户甲和农户乙,其在交易中有两种选择:合作和不合作,每个人都是在不知道对方选择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选择,由此形成了“囚徒困境”博弈模型(见表1)。在表1描述的博弈模型中,每一次微观主体间的博弈均可看作一个子博弈。在这个模型中有A>C,D>C,我们还可假设A>B,而A和D之间的大小我们暂不做讨论。因为当一个个体农民合作时,另一个个体农民最好也是合作,当一个个体农民不合作时另一个个体农民最好也是不合作,因此该博弈存在两个纳什均衡,即(合作,合作)和(不合作,不合作)见表1和图3。从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来分析,如果甲宣布合作,则乙的最优选择也是合作,它给甲的支付是A。由于A>C,我们再假设A>D,则甲选择合作比不合作更好。因此对于这个博弈,合理的均衡是(合作,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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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博弈分析可知,市场上的个体农民在理性经济人的前提下,一般会采用合作组织方式进行经济活动,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将使农民的状况同时得到改善,从而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的纳什均衡。
合作博弈分析。合作博弈研究人们达成合作时如何分配合作得到的收益,即收益分配问题。合作博弈采取的是一种合作的方式,或者说是一种妥协。妥协其所以能够增进妥协双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就是因为合作博弈能够产生一种合作剩余。农民间的自愿合作意味着:合作能够产生更大的剩余;每个参与人都能从合作中获益,即对剩余的分配是合理的。在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中,我们必须知道的几点是:
一是博弈是从什么状态开始?合作成员参与博弈保留多少效用?什么东西决定保留效用?所谓保留效用就是不合作的时候能够获得的收益,它是动态的可变的,它随着农村治理状况的变化而变化,治理状况越好,保留效用越高,反之亦然。所以,治理状况越差的地方(比如公共品没有提供,公共资源不能得到保护,社会治安状况不好,农民间合作很少)农民为了自身的保留效用,越有形成新的治理结构的需要。保留效用是农民参与合作博弈的出发点,农村治理状况越差,农民的合作意愿越强。
二是合作为什么发生?信任是合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克服合作中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的必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互相依存的各方所拥有的“信任资本”对于农村合作组织的形成起着关键作用。合作有两个条件:第一合作剩余足够大;第二合作是长期的。当双方主体在合作与不合作之间产生的后果不一致,而且合作的效用要远远大于不合作的效用,通过合作能使双方主体利益达到最大化,此时就产生了一个“合作剩余”。如何把合作从“一次性”转化为长期的,如何把一次性博弈变成重复博弈,目前的农村有没有这种转变的可能?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农村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农民一辈子就在一个村庄里生产生活。村庄的封闭性使得农民之间的博弈从一次性博弈变成了重复博弈,声誉机制的作用最终导致了农民之间的相互合作,强大宗族组织就是这种合作的表现形式。费孝通就曾以“乡土中国”来标识中国农村的性质:“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是一个“熟人社会”。在乡土社会中,非正式制度更加具有潜在性和基础性的资源配置功能,由血缘、地缘、家族等而产生的协调组织内部及组织间关系的习惯、惯例、习俗广泛地支配和影响着人们的生产、交换和分配活动。如果将信息充分、规则完善、竞争充分的市场作为正式市场的话,我们则可将普遍缺乏信息、仅在一定区域范围或一定组织内部具有竞争性并主要依靠人际关系或惯例、习俗规范等支配交易活动的市场称为非正式市场,在这些交易活动中所签署或议定的合约可称为非正式合约。这些合约最明显的特征是它们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自我实施”的合约。贺雪峰从熟人社会特有的行动逻辑出发认为,基于长期的生活理性,农民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公正观,那就是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得到的好处来“算计”,而是根据与他人收益的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不在于我得到多少或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从我的行动中得到好处。
改革开放以来,村落由封闭变为开放,农民的流动性增加,农村由“熟人社会”已经变成了“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尽管单个农民的信息在村庄中是公开的,但是农民可以退出村庄,村庄和宗族不再是农民获得资源的唯一地方,农民间的博弈由多次变成了一次,农民相互之间的长期合作变得困难。因为合作的参与方不能惩罚不合作的参与方,只要外部机会足够好,农民就存在“先偷懒然后退出获得外部机会”的动力或者干脆“获取外部机会而从不与其他人合作”。在这种环境下,“声誉机制”已经不起作用了。
现代农村社会农民之间难于形成长期合作,与“外部世界被打开”密切相关。从博弈的结构看,农民之间进行重复博弈,意味着农民即使在某一个阶段受到损失也不要紧,因为他更看重长期利益,农民会珍惜自己的“愿意合作”的声誉而不至于为了短期利益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外部世界被打开,农民不再将村庄和宗族作为当然的社会联系范围。农民决策时面临的是一个一次性博弈。对于一次性博弈而言,只有当合作的收益肯定大于不合作的收益,即合作是农民的占优策略时,农民才会采取合作的行动。
三是合作剩余如何分配?农户采取合作行动的动机是总合作剩余的存在,农户是选择积极参与或是消极参与,就要取决于“合作剩余”的分配。现实经济中,如果合作产生的剩余不能合理分配,往往就会导致合作失败。所以,对合作剩余的分配问题成为合作能否持续实现的关键。合作剩余在博弈各方之间如何分配,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和技巧运用。一般情况下,合作剩余总是根据谈判能力来分配的。在现实的产权博弈过程中,各参与方谈判能力差异很大(参与人之间的谈判能力固然与相互之间的信息分布有关,但与自然禀赋也存在一定的关系)。在一个农村中,村民之间的谈判能力主要取决于农户的保留效用。而农户的保留效用是以农户的效用函数和劳动生产率为基础的,越偏好劳动的农户,保留效用越高,劳动生产率越高的农户,保留效用越高;反之亦是。
该如何共同分享到“合作剩余”,而不是彼此都得不到应得到的最大收益,则只有通过共同合作,达成共同意志,充分享有合作剩余。作为个体的农民在谈判过程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受到各方势力对自身利益的侵蚀。
而农村合作组织作为一个比较强势的整体参与谈判时,既可以改变以往只能作价格被动接受者这一不公平的角色,增加讨价还价的能力,也可以通过由自己培养的或到社会上聘请的专业法律人士,运用法律武器反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公正、不合法的行为,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且,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农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农村合作组织在政府和农户之间具有多层联合体的特点,起着联系、沟通、反映情况的作用,成为政府制定、实施农村政策的载体。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对政府施加影响的能力加强。政府就会更加重视它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和作用。农村合作组织就是基于合作后能够给多方主体共同产生效益最大化,从而共同分享合作剩余,也为政府引导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制度范式。
现代农村社会农民之间难于形成长期合作,与“外部世界被打开”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