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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再注册申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2010-04-13陈旭赵杨李慧芬周宏田晓娟佟利家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0年6期
关键词:批件证明文件申请表

陈旭 赵杨 李慧芬 周宏 田晓娟 佟利家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市药品再注册工作已经全面启动。2007年集中受理的到期品种及2010年4月1日前受理的再注册品种的审查审批工作需于2010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截至2010年2月10日,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已接收再注册申请775件,从已审查的再注册资料来看,近80%的申报资料都存在问题,需补正资料,这严重影响了再注册工作的进度。现将有关问题汇总说明如下,希望申请人在今后的申报工作中加以注意。

注册申请表的填写注意

注册申请表各项目填写内容要与注册批准证明文件中的对应一致。特别是第2、3、4、8、9、12、17、20项一定要与批准证明文件完全一致,否则会影响再注册批件信息的准确性。发现这些项目填写错误时,一般都要求申请人重新填写注册申请表并重新导入。

药品名称中如有括号,一定要使用半角符号。药品规格项:括号、标点符号均应使用全角符号;同一批准文号下的不同规格(包括素片、薄膜衣片、有糖型和无糖型等)应按批准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用(1)(2)……标注,中间加一空格,结尾不加句号。药品执行标准应列出标准的名称、版本,如《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国家药品标准》第十六册。如为部颁或局颁标准还应注明编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册WS3-B-1985-9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Z01552005。

证明性文件的提交事项

批准证明文件要齐全,包括《关于公布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的通知》及附表或《药品注册批件》的复印件。还需要提供历次补充申请的批件,如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增加包装规格或者变更有效期的批准证明性文件。所有品种均应提供药品有效期的证明文件,如有效期备案的证明文件或变更有效期批件等。所有在产品种均应提供按24号令修改说明书的批件或备案申请(网上公示的打印页面),同时应注意要将附件或修改后的说明书一并附上。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正本和副本。正本能够体现最新的企业信息,副本则反映了企业历次变更的信息。

五年内生产、销售和抽验情况总结要点

五年内生产情况总结应按年度列表说明每年的生产批次、生产批量。对批准后生产批次较少的品种,建议提供生产批号并说明用途,用于变更生产地址或GMP认证而生产的产品需说明情况。

销售情况总结应按年度列出销售量,应提供销往区域,如果仅有生产而无销售须说明原因。

抽验情况总结应按年度说明抽验批次及结果,对于抽验不合格的品种,申请人须提供检验报告,说明不合格的具体检查项目,分析不合格产品是否涉及药品质量和使用安全,并提交整改措施报告。

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中,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和不良反应情况应分开说明。临床使用情况总结中应说明该品种的临床适应症、疗效以及临床使用反馈情况等;不良反应情况总结可列表总结申请人每年接收到的不良反应报告例数或提交《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须进行总结分析。生产、销售情况和《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中的数据应前后一致。

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的情况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遗留问题解决后方可申请再注册。对批件中要求首批送检或生产现场考核后方可上市销售的品种,要提供相应的药品监管部门的检验报告和考核结果;批件中说明需要取得GMP证书后方可生产的品种,需附企业取得的首次GMP证书;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如果已提出补充申请,需提供注册批件或受理通知书,如果不属于审批事项,应提供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研究资料,批件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品种要在全部完成后才予以再注册。

对需要进行IV期临床试验的品种,须提供IV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如IV期临床试验未完成,应提供试验进展报告,证明IV期临床试验已开展。

对于高风险、大容量注射剂品种和静脉给药的注射剂品种,北京市药监局已在2008年和2009年按照国家食药监管局的要求,完成了处方工艺核查任务。上述品种在再注册时,须同时提交市局的核查结论。由于未生产而未进行核查的此类注射剂品种,必须在完成核查后才能予以再注册。

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要求

药品处方包括活性成分或中药药味、辅料的种类和数量。目前已上报品种的生产工艺过于简单,不能体现该品种生产过程,许多工艺规程没有针对性,未标注影响药品质量的工艺参数或标注不完整。建议准备申报资料时,按照各个品种的生产工艺规程,列出工艺重要步骤和控制参数。

我用叉子拨弄着豌豆,思绪飘回到个性测试。当托莉警告我分歧者处境危险时,我总觉得“分歧者”三个大字好像刻在我的脑门上,如果我犯了错,就会有人发现这一点。虽然到现在都没出什么大问题,但这不能保证我就是安全的。假使我放松警惕,厄运会不会随时降临呢?

在此简单列举一些应明确的工艺参数,以供参考。粉碎过程可提供粉碎方法、粉碎程度、过筛目数等;提取过程可提供提取溶剂、提取次数、提取时间、加溶剂量等;浓缩过程可提供温度、压力、相对密度等;醇沉过程可提供搅拌时间、静置时间、静置温度、最终含醇量等;干燥过程可提供干燥方式、温度、时间、压力等;过滤过程可提供过滤方式、离心转速、滤膜孔径等;总混过程可提供混合次序、时间、频率等;灭菌过程可提供灭菌方法、时间、温度等;制粒过程可提供制粒方法、目数、干混或湿混时间等。

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经取消了试行标准的概念。按照“试行期两年”的规定来推算,到2009年10月1日,几乎所有试行标准都需要提出转正申请,因此,试行标准的品种再注册时,申请人均应提供试行标准转正的批件或受理通知书。如果还未提出试行标准转正申请,须先行申请试行标准转正,具体的申请要求可以参考国家食药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化学原料药来源要求

提交正在使用的化学原料药的有效批准证明文件和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原料药涉及再注册的,要提供原料药再注册受理单,如果再注册受理单与批准证明文件中企业名称或地址不一致的,须提供相应变更批件。

如同一原料药有多家原料药供应商的品种,须提供“增加原料药来源”的补充申请批件或SFDA网站打印的备案情况公示信息。

对未生产品种及申请撤销文号品种的资料要求

对于未生产的品种,仅需提供资料一和资料二,资料二中说明该品种未生产并阐述未生产的原因。建议生产企业对未生产品种一次同时申报,将所有品种填写到《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未生产品种汇总表》中,并同时提供表格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对于申请撤销文号的品种,填写注册申请表,仅需提供资料一,填写《申请撤回再注册申请和撤销批准文号品种汇总表》,到市局受理办提交受理。

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和授权委托书的相关要求

登录北京市药监局网站下载《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表格中“项目”应包括再注册资料提交的所有项目,务必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下载《授权委托书》,并认真填写。

附: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一)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做出说明。

(三)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2.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需要进行IV期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IV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3.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有新药监测期的,应当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五)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凡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指出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六)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化学原料药的来源。

(七)属于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的品种,应当按照《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八)《药品再注册申请表》。

(九)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十)授权委托书。

上述资料,均要求书面资料一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除《药品再注册申请表》、真实性保证声明、授权委托书外,其他按资料项目编号,同时填报电子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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