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现状调查
2010-04-12
2008 年12 月30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填补了医疗器械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在法律法规方面的空白。自《办法》发布实施一年多来,作为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主体和核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上市后的监测工作还正处于起步阶段。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同时享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双重政策,其中生物医药行业是开发区的主导产业之一,截止到2010 年9月30 日,开发区内共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44 家,2008 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总产值为33.5 亿元,约占全北京市医疗器械总产值的45%。数字背后折射出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超乎想象的监管难度。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通过日常监督、实地走访、专题研讨会、发放问卷、集中座谈等形式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从44 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选取规模较大的、具有代表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就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
不容忽视的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四大问题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瞒报、漏报情况时有发生。《办法》中对不良事件的定义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即不良事件是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事件。此次调研过程中却发现,开发区内40%以上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只有已经导致人体伤害的事件才是不良事件,而将可能导致机器出现故障、暂时未对人体造成伤害的事件排除。部分企业对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概念模糊导致了瞒报、漏报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埋下了隐患。
不良事件监测负责人专业水平不高,影响不良事件判断评估。《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配备专(兼)职人员对不良事件进行监测工作。在此次调研的生产企业中,95%的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负责人为企业的管理层中层以上领导,他们平时主要负责整个企业的运营管理,对具体产品的技术标准、各项技术指标并非十分了解,专业水平不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对发现的问题大都采用“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处理方式,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预期导致的结果很难做出及时准确的评估。不良事件发生后,后续工作无法开展下去,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成为一纸空谈。同时有48%的企业管理存在问题,不良事件不能从一般售后服务工作中分离出来。实际上,不良事件监测不等同于售后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展开。
部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信息沟通不畅。此次调研中,只有68%的生产企业把建立用户档案覆盖到产品的最终用户,而其他生产企业大多只是把档案建立到产品代理商一级,这就导致企业和最终用户之间的沟通存在阻碍。在最终用户处发生不良事件时,最终用户就有可能在生产企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启用不良事件报告程序,导致企业无法及时收到不良事件发生的情况。有时发生疑似不良事件,用户往往无法确定此事件是否属于不良事件,是否需要按程序上报。30%的生产企业只能用一种被动的方式,等待最终用户信息的反馈,没有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采用主动收集的方式,严重影响了不良事件分析的时效性和全面性。
部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再评价工作仍为空白。开发区内有66%的企业并未设定再评价启动条件、评价程序和方法,甚至部分企业连再评价的概念都“一问三不知”。也就是说,再评价工作是一个长期持续性的工作,没有再评价方案的不良事件监测也没有实际意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如果按照再评价方案展开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就有可能对企业产品从研发到上市的整个过程进行重新评估,必要时就需要对产品的参数设计或者工艺流程进行改进。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重新注册。这就意味着生产企业要经过受理、技术审评,有的可能还需要重新进行检验、临床实验等,整个周期算下来,至少需要一年。这段时间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成本的回收周期过长,因此,即使发现已经上市的产品有问题,企业也不敢启动再评价方案。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任重而道远
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增强自身法制观念。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进行正常生产、销售最基本的条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把法律意识彻底贯彻到产品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的整个过程中,促使企业建立长效的法律学习机制,明确企业自身在医疗器械产品安全上所担当的责任。
健全企业组织机构,加强不良事件监测人员业务学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该从领导层开始重视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不是不良事件监测专员的个人职责,而是整个企业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从不良事件中发现产品存在的问题,才能促进企业产品设计持续改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做好这项工作仅靠一个不良事件监测专员是不够的,需要建立专门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并且对机构内部人员进行进一步细化分工,专人专职,对不同职责岗位的监测人员,进行不同内容的技术培训,同时定期举行不良事件演练,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不良事件处理流程。
补充企业用户档案,主动收集不良事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认识到健全用户档案对企业本身也是一种保护,只有有了更加详细的用户信息档案,企业才能及时收到从各级客户反馈回来的各项最准确的信息,掌握所有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细微问题。因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该将各代理商手中所有的产品用户资料统一进行归档管理,设立专人对档案定期进行整理更新。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中,设立不良事件收集制度,规定如何按时、按量、按方法对不良事件进行主动收集。
建立企业再评价方案,不断完善方案内容。医疗器械再评价作为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扩展和延伸,可以理解为,不良事件监测只是一个过程,而再评价才是结果,只有启动了再评价,不良事件的监测才有了实际的应用价值。生产企业要认识到再评价的重要意义,建立再评价管理制度。在建立之初要尝试运行该制度,在运行当中寻找制度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完善再评价制度,使得再评价制度实用性更强,一旦启动就可以立即走上正轨。
加强媒体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意识。药监部门要协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一起加强对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简报等媒体、载体,着力对不良事件进行宣传和解释,使其他企业和社会公众理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要使所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认识到,药监局在发布警示时不会涉及到企业信息,企业在发现不良事件敢于上报;要使社会公众认识到不良事件报告和产品质量发生问题是有所区别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在使用时都存在风险,上市后的医疗器械实际上是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的再验证;同时还要对医疗机构定期开展专门针对不良事件内容的培训,使他们放下心理包袱,放心地上报不良事件。
开辟绿色通道,缩短由再评价原因导致的医疗器械重新注册时限。对因医疗器械再评价所需要进行的重新注册,可以尝试开辟绿色通道,把其同其他原因导致的医疗器械重新注册区别开来,单独设立行政审批流程,缩短行政审批时限,以此表现药监部门对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的推动和支持。与此同时,企业也应理解药监部门对每一个审批都要负责的态度,多熟悉、多了解由于不同原因需要进行重新注册的工作流程,尽量从自身的角度去避免重新注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反复,配合药监部门把重新注册的工作做好。
相关链接:国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再评价概况
世界各国及相关组织不同程度地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再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予以积极的关注。1992 年,美国、欧共体、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医疗器械产业界和政府监督部门的代表召开了首次医疗器械全球协调行动力量(GHTF)会议。目的是交流各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情况,对一些管理办法、技术标准进行探讨,以达成各国都能接受的基本协议。到目前为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已在上述各国建立和实施。美国早在1984 年开始就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并制定了相应规范。欧共体从1988 年就开始讨论欧共体医疗器械管理法规问题,共颁布了三个法令。1994 年日本对“药事”相关制度做了较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医疗器械管理办法》,1995 年开始对医疗器械进行全面管理,并对植入器械随访,保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