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村宗教问题的组织立法学分析与对策*

2010-04-12王春云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2期
关键词:信徒社会保障农民

王春云

(山东政法学院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农村宗教问题的组织立法学分析与对策*

王春云

(山东政法学院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尽管科技的进步与教育的普及已从认识论根源揭去了宗教的神秘面纱,但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无论是信教人数还是宗教组织数量却呈现出不合国情的快速增长趋势。诱发农民信教的直接原因是物质或精神的贫困,深层次的根源却是社会转型期农民强烈的组织化生存方式诉求与广大农村农民组织化程度严重偏低形成的紧张关系,而这一紧张关系又源于农村相关组织立法的缺失。要使农村宗教信仰回归常态,应当考虑健全农村组织立法、发展并壮大各种现代农村组织。

农村宗教组织;农村组织建设;农村组织立法

近年来,在我国农村部分地区,参与宗教活动、加入宗教组织的农民日益增多,无论是在信教人数上还是在宗教组织数量方面都呈现出不合国情的快速增长趋势。农村宗教信徒及宗教组织快速发展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学界的重视与思考,许多学者纷纷撰文从不同的视角阐述问题根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笔者试从组织学、组织立法学的角度对此问题予以剖析。

一、我国农村宗教信徒及宗教组织概况

(一)宗教信徒主体特征呈现“四多一贫”,即文盲多、老人多、妇女多和病人多,群体贫弱状态明显。如,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91%以上的信徒是因为遭遇病灾等偶发性事件而入教的,有 70%的教徒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80%以上的信徒人均收入远远低于平均水平。①于进强:《转型期农村宗教流布状况分析》,《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在江苏省雎宁县,全县信教群众为 7.5万多人,其中文盲占 50%以上,小学文化占 35%,少数为初中以上文化水平;50岁以上的占 60%;妇女占 80%;很大一部分是患病无力医治的群众。近年来,宗教信徒年龄下降、文化程度逐渐增高、部分富裕农民加入宗教组织的状况也有所发展。②中共江苏省委统战部、江苏省宗教事务局、江苏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组:《江苏省农村宗教状况及对策研究》,《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二)宗教信徒入教动机以功利性动机为主,单纯基于信仰而入教的极少。在信徒的入教动机方面,学界较为一致的意见就是带有普遍的、强烈的功利性。绝大多数信徒是出于祛病消灾、祈福求安、练功养身、求子求财等需要而信奉某一宗教的。一旦所信宗教不能满足个人需要,常常弃教或改信他教。如江西省铁村黄庄的多数村民 1980年前多无明确宗教信仰,1997年后信奉天主教,2005年后又改信佛教。③邱新有、熊芳芳、单文桂:《中国农村宗教信仰特点的微观分析——以铁村黄庄教徒信仰为分析对象》,《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一些村民为满足个人的不同需要甚至同时信奉多神多教。信仰意志的脆弱性与信仰对象的多元化,④邱新有、熊芳芳、单文桂:《中国农村宗教信仰特点的微观分析——以铁村黄庄教徒信仰为分析对象》,《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说明多数农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宗教信徒,宗教及宗教组织只不过是他们满足自己特定需要的工具。绝大多数信徒对所加入的宗教组织的宗教理论缺乏认知与理解,大多只是对信仰宗教的基本教规和信奉的神灵略知一二。囿于自身文化水平较低和深繁的宗教文献的双重限制,广大农村信徒不可能对宗教理论有较为深刻、全面的把握;再加上日常忙碌的劳作与生活也没有更多的时间去系统学习宗教理论。因此,基于对宗教理论的认知、理解而在精神方面信仰宗教的真正的信徒所占比例很小,为满足自身特定需要将宗教及其组织作为工具、手段的“信徒”居多。

(三)宗教组织在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组织优势”。

首先,宗教组织具有满足信教农民物质及精神方面需求的“功能”。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教派的基本教义都包含有扶危济困、团结互助等人文关怀、宗教慈善的内容。对内,教徒间通过组织联系能够加强信息交流、情感沟通,通过组织活动满足信徒组织归属的需要,通过物质互助缓解信徒的切实困难;对外,通过集体慈善行为赢得社会尊重,实现社会价值。如陕北黑龙潭庙会近年来每年春节都通过当地民政局为贫困家庭发放面粉、肉类等,价值达十几万元。黑龙潭庙会自 20世纪 90年代以来进行的公益项目,涉及农田基本建设、道路设施、学校教育、文体活动等多个方面。①秦燕:《西部农村宗教组织从事公益事业的地域特征 -以陕北农村庙会组织为例》,《中国宗教》2008年第1期。

其次,宗教组织规范易被接受、认可。加入任何组织都要首先符合组织准入条件,尤其是要服从组织行为规范。对宗教组织而言,宗教规范大多起源于民间社会道德,如佛教戒律规定不偷盗、不淫、不妄语、灭贪欲等;天主教规定孝敬父母、勿杀人、勿行邪念、勿偷盗、勿贪他人财物等。宗教将世俗社会的道德转化为信仰,神圣化为神的意志和要求,演变为教义、教规和礼仪,并通过这种信仰化的道德来规范人的个体行为和社会角色,同社会的道德伦理规范有相同之处。②于进强:《转型期农村宗教流布状况分析》,《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作为宗教信徒,对宗教组织多数规范存在社会道德层面上的认同感,教徒愿意并且能够做到信守教规。

再次,宗教组织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质,在农村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竞争优势。任何一种宗教,都希望自己的信徒越多越好,以求得生存和发展。③中 共江苏省委统战部、江苏省宗教事务局、江苏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组:《江苏省农村宗教状况及对策研究》,《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因此,宗教组织具有天然的“扩张”主动性、积极性,宗教组织的大门对社会成员始终是敞开的,通过传教活动不断吸收、发展信徒,壮大自已。在农村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农村组织建设落后,组织化程度低。人又有组织化的天然趋向,在无其他组织有能力参与竞争、供农民选择的情况下,加入宗教组织就容易成为部分农民的选择。另外农村地区相同或相近的文化背景也为农村宗教的发展提供了统一的社会文化条件。

二、农村宗教组织快速发展问题的组织成因分析

(一)部分农民信教、入教是理性选择的结果

新中国建国后,无神论教育已经影响了几代人。现代科技的进步、发展与传播已经使得大部分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从认识论角度对宗教、神有了一个比较正确的认识,带有愚昧、迷信色彩的“宗教信仰”虽有市场但影响逐渐削弱,而仅仅作为一种心理精神支柱的现代宗教信仰观念正日益被世人包括教徒所接受。农村中的弃教以及改教现象足以说明在部分信教群众的观念中,人和神是平等的,人是有权利选择神的,甚至可以说神是由人决定的,如果信教群众没有这种理性认识,只是虔诚的、愚昧的、盲目的信奉宗教里的神,教徒放弃信仰和改变信仰的现象就不会发生。

农民通过信仰宗教、加入宗教组织能为其带来现实的物质或精神方面的利益,获得某一方面需要的满足。例如通过宗教组织的活动对内实现扶危济困、互帮互助,使信徒个体需要能得到某种满足;对外通过组织慈善活动济世于民,使信徒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

在信教群众中有部分农民既不是出于信仰才入教,也不是出于明显的物质或精神方面的需要才入教。其中有的是出于从众心理而信教,没有帮派同盟尤其是崇尚集体主义文化而个体有低自尊效应时,人们为了得到群体、组织其他成员接纳和喜爱,往往会接受特定“社会规范”,这类从众会导致个人公开顺从,但不一定导致私下接纳。④李宝元:《组织行为学通论》,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161页。有的是出于避免被周围信教村民歧视、孤立,为保证将来能有一个与信教村民进行有效沟通的交际平台而信教。

(二)农村物质或精神的贫困是农村宗教组织快速发展的直接原因

首先,当代中国农村宗教存在发展的根源已经不是阶级压迫和无知,宗教组织快速发展背后是农村生产力不发达所导致的农村贫困和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严重缺失与不足。由于物质贫困,必然带来生活、医疗、生产、教育、养老等诸多困难,而现实困难的存在又造成精神上的苦闷、失望、厌世等消极心理的产生。在农村社会保障尚未普及且保障力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大多贫困农民加入宗教组织,通过宗教组织的慈善救助活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遇到的困难。部分富裕农民加入宗教组织,显然不是出于获取宗教组织物质帮助的考虑,更多的是精神需要的考量。中国的农村社会基本上还是一个熟人社会、血缘社会,随着农村贫富分化的加大,市场经济的交往规则正日益取代熟人规则和血缘规则,相对富裕的农民与相对贫困的农民间因行为规范的差别正在发生分化和对立,富裕农民在没有离乡离土的环境里不得不与当地村民保持社会联系,在不便通过经济形式保持联系的情况下,通过宗教组织这一共有平台加强彼此间的联系和沟通,避免被孤立、异化,便成为一个可行的选择。而这种联系主要通过捐赠来进行,借助于捐赠,较富裕的农民信徒会在宗教组织中赢得尊敬、声望、荣耀以及社会安全感。富裕农民加入宗教组织主观上是为改善自身的生存环境,客观上却是对农村社会保障需求的一种回应。

(三)农村组织化程度低是农村宗教组织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

人作为社会性存在是离不开群体组织的,组织的凝聚力是人类战胜困难得以生存发展的精神动力,组织则是这种力量的物质载体,个人对组织有着天然的依赖性。改革开放之前,每一个村民都隶属于生产队这一集体组织,村民依靠村集体得以生存发展;改革开放后,生产队这一集体组织虽然解散了,但家庭作为农村基本生活和生产单位又成了每个村民的基本保障组织。随着城乡改革的全面深化,部分农村地区在各种因素综合影响下,仅仅依靠传统的生产方式已经很难满足日益增长的家庭支出需要,部分农村地区再次出现贫困问题,“三农问题”浮出水面。伴随农民工进城打工,在一些农村地区出现了“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现象,许多农村家庭组织又出现“解体”。作为部分贫困农村主要留守成员的老、小、病、残、妇很难解决自身面临的困难。部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工作不到位,有的村干部除了完成上级布置的计划生育等硬性任务外,就是考虑发家致富。加之他们的待遇比较低,工作积极性不高。由于集体经济薄弱,无力解决农民遇到的各种困难,因此在群众中缺乏影响力和号召力。教会不仅活动频率高,参加的人数多,而且对信徒生产、生活上的困难经常给予关心帮助。在这种一退一进中,宗教对群众的吸引力不断增强。①中 共江苏省委统战部、江苏省宗教事务局、江苏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组:《江苏省农村宗教状况及对策研究》,《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因此,宗教在组织化程度低同时又存在组织化条件和组织化诉求的农村得到快速发展,宗教的比较组织优势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农村组织立法的欠缺与不足是农村宗教组织快速发展的法制原因

目前适用于农村农民群体的组织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农村地区已经全面组建成立了村委会,村委会作为农民自治组织发挥的重大而积极的作用有目共睹,在此不再赘述。问题在于村委会的组织功能是有限的,广大农民存在组建各种其他农村组织的诉求,并希望通过组织的活动满足自身的不同需要。而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较为严格的成立条件,在农村成立农民社会团体又比较困难。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在经济落后又缺少能人引导的贫困农村也是比较困难的。可以说,现阶段适合农民需要、反映农民意愿、符合农村条件的农民组织立法处于缺位状态。正是这种立法缺位,导致部分农村地区出现农民成立了组织却不登记也不备案的现象,同时也给乡村规范治理增加了难度。相比之下,规范宗教组织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环境却相对宽松,法制层面上的一严一宽使得部分地区农民在不便成立其它农民组织满足自己诉求的情况下选择了加入宗教组织,最终导致了农村宗教组织快速发展问题的出现。

三、正确处理农村宗教问题的组织立法学对策

(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与实施工作,完善政府社会保障组织体系建设,让农民有困难找政府,而不是有困难首先想到找宗教组织。

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起步较晚,农村的社会保障相对于城镇而言起步更晚。尽管新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但从总体上看,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仍然十分滞后,基本上处于一种非正常状态。②郑功成主编:《社会保障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近 20余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一直是在以分散的行政法规、规章等低位阶立法背景下,以试点的形式进行的,整体上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验阶段。这种不完善的社会保障组织体制与广大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要存在紧张关系。2008年底,社会保险法草案出台并向全社会征求完善修改意见,这在统一、完善社会保障立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可以预见,随着国家社会保障立法和社会保障组织体制的完善,最终将使全国广大农民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获得来自政府组织方面的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制定并完善农村农民组织法,积极支持、引导农民依法组建各种适合农村条件、反映农民需要的现代农村社会组织,通过农村组织建设有效解决农民的民间组织保障与组织归属问题,配合政府工作、减轻政府负担。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农村,组织化的生活、生产方式可以说是一个共同的特点。比如法国乡村家庭联盟有遍及全国的近 3000个地方协会,在发展群众教育及公民的长期教育,活跃和发展乡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尤其对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影响深刻。①晋保平,张宇燕:《国外的农民生活—法国与日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6年版,第15、36页。在法国政府的支持下,法国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了许多小规模的培训机构,这些机构均匀地分布在各个地区,极大地提高了培训机构对农村发展的促进作用。②晋保平,张宇燕:《国外的农民生活—法国与日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6年版,第15、36页。国外的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表明,无论是政府支持组建的还是农民自发形成的,多种形式的现代农村组织将分散的农民有机地组织起来,通过组织平台,农民不仅可以满足生产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情感沟通等各方面的需要,而且还能通过组织向政府表达诉求,便于政府了解农情、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农民始终是农村问题的主体,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既能使农民遇到的问题大多通过所在组织得以解决,又能很大程度上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

农业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农民组织的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前提。农村宗教组织快速发展问题可以说是我国农村现代化过程中农村组织化程度低以及农民组织化诉求的一个阶段性反映。面对农民的组织化需求,正确的策略应当是既要积极支持、促进其发展,又要予以规范防止其异化。因此,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和农民的合理诉求,制定农村农民组织法,依法规范、支持、引导农民组建以自我服务为宗旨,以自觉自愿为原则,以民主管理为手段的多种形式的农民组织是应对包括农村宗教组织快速发展问题在内的当前农村诸多问题、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法制保障。

(三)加强管理和引导,发挥宗教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从辩证的角度看,宗教的存在虽然有消极方面,但也有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农村现阶段社会保障的不足。宗教慈善从出现之日起一直没有间断,迄今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发挥着传统的救世济困作用,并构成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③郑功成主编:《社会保障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37页。第二,农村宗教信徒因各种原因产生的消极心理问题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宗教组织活动得以抚慰、化解,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弱化和解决;第三,任何一种宗教内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④[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40页。信徒对宗教教规、教义的遵守有利于培养农民的规则意识,很大程度上能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的弘扬与落实;第四,宗教的组织化发展模式对于建立和发展现代农民组织有重要的启蒙意义。因此,在依法加强对宗教的管理和引导的同时,发挥宗教组织的积极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新农村建设,是应对农村宗教组织快速发展问题的重要策略。

综上所述,农村宗教组织快速发展问题直接折射出来的是农村物质与精神贫困和农村社会保障的不足,农村物质与精神贫困和社会保障不足又主要根源于农村现代农民组织的缺失和农村社会保障组织体系的不完善。人类的力量来自于社会的特殊组织形式,来自于分工基础上形成的群体凝聚力。⑤李宝元:《组织行为学通论》,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163页。因此,加强和完善农村地区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组织体系建设和农村农民组织体系建设,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无疑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而这一切均受制于相关农村组织立法的完善和落实。

(责任编辑:周文升 wszhou66@126.com)

D921.8

A

1003—4145[2010]02—0122—04

2009-10-25

王春云,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

本文系山东省社科联重点科研课题“对农村宗教组织跃进式发展的几点思考”(项目编号:09-ZZ-ST-29)、山东省高校科学研究项目“构建基层社会利益表达和利益冲突解决的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J09WK5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猜你喜欢

信徒社会保障农民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
阳光的信徒
农民增收致富 流翔高钙与您同在
饸饹面“贷”富农民
坚持就业优先 推进社会保障全覆盖
媒体募捐永远成不了社会保障
做价值投资的信徒
“五老”以“三用”关爱青年农民
也来应对农民征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