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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群众运动到经济规律的艰难选择
——刘少奇思考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历程与特点

2010-04-11谭献民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刘少奇

谭献民,唐 政

(湖南师范大学 共公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从群众运动到经济规律的艰难选择
——刘少奇思考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历程与特点

谭献民,唐 政

(湖南师范大学 共公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民主革命时期形成的群众路线与群众运动的统一,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思维。刘少奇思考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历史切入点,是要以经济规律指导群众运动而避免其弊端。它以1962年1月的“七千人”大会为界而分为两个阶段:前期是探索经济规律以指导群众运动;后期是批评群众运动的弊端而以经济规律克服之。它反映出我们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艰难历程。

刘少奇;群众运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

1949年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前后,刘少奇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的理论思考,是围绕着经济规律与群众运动之间的关系而从如下问题上展开的。

1.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思考

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前后,根据当时中共中央关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总体设想,刘少奇有一个“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构想。他在1948年9月和12月所作的两篇报告《关于新民主主义的建设问题》和《新中国经济建设的方针与问题》中指出:“过早地采取社会主义的政策是要不得的”,“过早地消灭资本主义的办法,则要犯‘左’倾的错误。”这是因为:一则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是很小的,“顶多占10%—20%”;二则资本主义工商业“在目前整个国民经济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适当发展,对于国民经济也是有利的”。为了建设新民主主义经济,我们和民族资产阶级至少“可搭伙10年至15年”,如果过早消灭了,“消灭了以后,你还要把他请回来”。三则民族资产阶级和我们联合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斗争。我们的政权是新民主主义的,还要请其代表人物参加,没有必要采取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方式,至于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与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之间的矛盾,完全可以通过“经济竞争”来解决。[1](P48-50)

所谓“经济竞争”,是在新民主主义经济方针的指导之下,利用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同时,也促使国营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成本核算和市场服务,而不至于落在私人企业之后。它体现和展开着在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限制”的前提下,着重予以“发展”和“利用”的理论空间。

针对当时在所接收的大中城市中,相继出现以农村土地革命的方式对待城市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现象,刘少奇于七届二中全会后不久到达天津,深入机关、工厂、学校听取汇报,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刘少奇指出:在执行七届二中全会所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最容易产生的模糊认识,就是把民族资产阶级作为阶级斗争的对象,只强调斗争的一面,而不强调联合和利用以发展生产的一面。这种错误“是路线错误”。天津的工商业将近四万家,能够满足几十万工人的就业,承担社会上所必须的大部分社会日用品的生产。“他们是社会上一个很大的生产力,这个生产力是很重要的,今天没有他们还不行”。我们国家“生产不发达”,不是工厂太多,而是太少。“在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下,在劳资两利的条件下,还让资本家发展几十年,对工人阶级的好处多,坏处少”[1](P53-54)。

2.建立农业供销合作社运行机制的思考

从1948年9月到年底,刘少奇在数篇有关农业合作社的手稿和报告中提出:“中国还是一个小生产占极大优势的国家,还是一个农业国。在这样的国家中,千千万万的分散的独立的小生产者,是经过一种商业关系把他们联系起来,并使他们与大工业联系起来,构成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整

为此,刘少奇提出一系列组织和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方针与原则:(1)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由中央到省、市、县、区的供销合作社系统;(2)其首要任务,是供给社员所需要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推销社员所生产的商品;(3)它在营业中必须与国家商业机关或生产机关直接订立交易合同,并酌量与私人资本家直接订立交易合同,同时,与小生产者(大多是社员)直接订立交易合同;(4)它在基层应有定期的社员大会,在区、县、市、省和全国应有定期的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以选举各级合作社的委员会,由其任命合作社的经理及其他主要办事人员。(5)实行严格的民主集中和制定统一的详细的章程,经过政府批准,并由政府制定关于合作社的法律,严格保障这种章程的实行。同时规定国家税收、经济、运输等机关及银行对于合作社的优待,并以法律法规的方式严格保护合作社的财产;(6)在合作社的各级领导机关中,必须建立共产党的组织,并在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及委员会中建立健全的党组,选派和培养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干部,以实现党的政治和业务领导,等等。[2](P13-17)如果没有上述原则和措施,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办不好的。

因为农村供销合作社“是我们党及新民主主义国家联系广大群众的最重要的桥梁之一”。它是在新民主主义制度下,向广大个体农民进行集体主义教育的共产主义的学校;它“无限制地增强了国家经济竞争的力量”,而“使投机商人及旧资本主义成分不能操纵市场,任意抬高或压低物价”;它“能使旧社会的大量商业资本,流向合法的生产事业,促进生产的发展”;它还“可能把千千万万的散漫的小生产者及其他劳动人民的需要与生产的商品大体地计算出来,因而就能够帮助国家机关对全社会的经济增加计划性,避免或者减少盲目性”。总之,“这种合作社保护了广大小生产者的利益,也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为将来组织集体农场及社会主义的进步生产准备有利的条件”[2](P19-20)。

截至1950年7月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的召开,合作社(包括生产、消费、供销等)既取得很大成绩,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刘少奇在向大会所作的报告中指出:“好的合作社,合乎要求标准的合作社,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还不合标准,不能及格”。“现在全国合作社已有二千多万社员,是一个广大的群众性的组织了,而且组织合作社已成为广泛的群众运动,如果不纳入正轨,必出大乱子。”[2](P32)以小私有制为基础的群众性的合作化运动,已经产生比较严重的问题。所谓“纳入正轨”,即是将群众运动纳入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规律之中。1950年10月,他批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登记办法(草案)》发至各中央局和省市委以征求意见。但倾注他大量心血的两个草案,后来都没有形成为正式法规,这确是一个历史的遗憾。

3.“先机械化、后合作化”的思考

1950年1月23日,刘少奇在一次谈话中指出:不要限制个体农民的发家致富和开除富农党员;也不要设想从现在的变工互助发展成为将来的集体农庄。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要防止急性病。“由个体生产到集体农庄,这是一个生产方式上的革命,没有机器工具的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5](P399)。同年12月,他在给中南局的一份批示指出:他们所发放手发动群众彻底完成土改计划的指示,应增加一些防“左”的具体规定,并望华北、西南、西北局注意。[6](P640)

1951年4月17日,中共山西省委在向华北局和中央提交一份《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中提出:面对由个体农民之自发势力所引起的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解体,省委决定采取两项新的措施:一是按土地的应产量征集公积金,由此增加的公共积累为互助组成员平等享有,一人一票,出组不带;二是合作社的年终分红,应采取按劳力、按土地两个分配标准;后者的比例不能大于前者,随着生产的发展还要逐步加大前者的比重,“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7](P353-355)。

5月4日,华北局在批复中指出:山西省委采取的两项措施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和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7](P351)。5月7日,刘少奇得知消息后,积极支持华北局的意见,并对山西省委的措施提出较为深入的批评:(1)建立具有新的因素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可是单用这一种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我们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化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是实现不了的”;(2)“现在农村阶级分化,正是将来搞社会主义的基础,将来我们依靠政权,下个命令就能剥夺它”[8](P31)。(3)“在一切条件都准备好了以后,再普遍集体化”。总之,“农业集体化要经过一个大运动来达到,而不是零散地慢慢地一个一个地来建立(与手工业集体化不同)”[9](P544)。

毛泽东知道争论双方的观点之后,明确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他以西方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阶段通过分工而形成新的生产力为例,认为现时的互助合作也能依靠统一经营而形成新的生产力,以新的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并促使互助组向合作社转变也是可行的。[1](P197-198)这就是党内“先机械化、后合作化”与“先合作化、后机械化”之分歧的由来。

刘少奇强调“先机械化、后合作化”,认为开展群众性的合作化运动,可以增加生产力的规模和数量(变工、互助),却无法提高生产力的质量(生产工具的变革)。而且,以手工劳动为基础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过渡,也不符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而靠乡邻感情开展变工互助的按劳分配,多少带有平均主义因素。它与个体农民发家致富的理想相悖,又会损害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不过,近代中国经济文化落后的具体国情,又决定着国家工业化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而个体农民的自发势力所导致的少数人富与多数人穷的两极分化,又会破坏群众性的合作化运动,也与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不符。所以,毛泽东强调“先合作化、后机械化”,即可以通过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依靠群众运动形成新的生产力(包括机器工业建设),不会陷于农业社会主义的空想。否则,个体农民的两极分化将是一个极为严重的政治问题。

4.由探索经济规律转向服从群众运动

1952年9月24日,毛泽东在中央书记处的会议上提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即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任务提前。同年12月颁布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提出以国家工业化为“主体”和以社会主义改造为“两翼”的实施方案,可以说是上述两种思路的统一。同时,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步骤,也可以缓和或冲淡群众运动的弊端。但毛泽东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要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惟一的经济基础”,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基础。[10](P702)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又将个体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定性为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并且指出中国大部分农民都有这种积极性。而邓子恢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部对农村互助合作运动有着“数不尽的清规和戒律,以为这是指导农村中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正确方针”。“否,这不是正确的方针,这是错误的方针。”[11](P406)刘少奇也由原来支持邓子恢的意见,强调“关键是保证中农的自愿”[12]。而后转变到在七届六中全会的发言中指出:“毛泽东同志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报告,是从规定党的总路线以来,为进一步贯彻实现总路线而斗争的一个极关重要的历史文件”(刘少奇在中共七届六中全会上的发言记录,1955年10月11日),表示服从毛泽东的思路。

1955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召开在京中央委员党政军各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传达毛泽东关于批判右倾保守,提前完成过渡时期总任务的指示。1956年初,毛泽东在听取34个部委汇报时,又多次谈到:中国经济发展速度所以能够超过苏联,主要是因为“我们有群众工作传统,有群众路线,这是我们的好处”[13](P476)。经济建设由此出现一股层层抬高数量指标和忽视综合平衡的冒进势头。

从1956年6月开始,主持中央工作的刘少奇赞同和支持周恩来关于大量压缩预算和计划指标,形成“既反对保守,也反对冒进”的经济建设的方针。随后他审定和签发中共中央宣传部为《人民日报》所写《要反对保守主义,也要反对躁情绪》的社论。但当毛泽东在1958年1月的南宁会议、2月的政治局扩大会议、3月的成都会议上,多次批评“反冒进”是个让六亿人民泄气的政治问题之时,刘少奇也转变思想观点而说道:《人民日报》“反冒进”的社论,基本方针是错误的,我负主要责任。对于当时社会主义建设方针有所动摇,没有感到是方针的问题。解放以来,我们党领导革命和领导建设,右倾是我们的主要危险。(王任重工作笔记,1958年1月19日)刘少奇思想认识的转变,也是当时“理论准备不足”的反映。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系列“左”倾错误,是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群众运动相结合的产物,或者说是将群众运动作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强大动力而产生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错误。而且,以群众路线与群众运动相统一的理论思维,在当时计划经济的历史条件下,还是难以彻底纠正这种错误的。

在1958年11月的郑州会议与1959年3月的几个批示中,毛泽东曾相继提出一系列有关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价值法则的深刻观点:(1)我们既不能剥夺人民,也不能欺骗人民,“人民是欺骗不了的”[3](P435)。(2)“我国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而且,人民公社还是集体所有制,在“这一段时期内,只有经过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才能引导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全民所有制”[13](P437)。(3)商品生产“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是一个有利的工具;“为了五亿农民,应当充分利用这个工具发展社会主义生产,要把这个问题提到干部中间进行讨论”[3](P439-440)。(4)“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5](P34)。(5)克服“一平二调”的错误,要坚持“算旧帐”,该退则退,该赔则赔;“算帐才能教会干部学会经营管理方法;算帐才能教会五亿农民自己管理自己的公社,监督公社的各级干部只许办好事,不许办坏事,实现群众的监督,实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度”,“公社就可以大大地发展起来”[5](P35)。毛泽东的思路,当时是(也只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从党的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思考上谈问题的,并且也不是针对群众运动的。例如,他当时反对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以个人物质利益原则为社会主义建设之动力的观点,认为此举容易产生“个人主义”和“过分悬殊”[5](P130-134),影响人民群众的团结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962年1月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以“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关系,为成绩与失误的比例定调,是检查干部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思想和作风的问题,而不是否定“三面红旗”和群众运动的问题。刘少奇的讲话,则在这个前提下,比较深入细致地分析批评脱离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所谓“群众运动”。

1.群众运动与“左”倾错误之间关系的思考

刘少奇在肯定成绩是主要的,错误和失误是次要的前提下,委婉地提出不能套用“一个指头与九个指头的关系”去看成绩与失误的关系,总的说来是“三七开”,即三分错误、七分成绩。而且,有的地方是“人祸”大于“天灾”[14](P419-420)。究其主观原因,一是违背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原则,违背“群众运动必须从实际出发,必须是出于群众的自觉自愿的行动”的原则。二是搞突击性的群众运动,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只靠突击性的群众运动,就可以把事情办好”,以致“把群众运动当作群众路线的唯一方式,好像不搞群众运动就不是群众路线”。三是把群众的觉悟估计过高,他说:“大家记得,在农村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有过一种论调,说农民的觉悟比工人高了。这种论调,曾经是刮‘共产风’、‘命令风’的重要根据之一。”四是将反对“群众运动”的人上纲上线,他指出:“谁如果不同意那种‘群众运动’,就被认为是否认群众的干劲,拨群众的冷水,泄群众的气。”[14](P403-404)五是以高指标来鼓舞群众的干劲,认为“指标低了,就不能鼓足人民群众的干劲,指标高一点,才能鼓足干劲,指标越高,人民群众的干劲就越大”。六是认为“左”比右好,他指出,“有的同志说,犯‘左’倾错误是方法问题,犯右倾错误是立场问题”,以致“用具体的指标、数字来确定是左或者是右的做法”[14](P427-430)。他认为纠正错误的办法,必须坚持:“第一,信任人民群众,相信他们能够自己解放自己,相信他们是历史的创造者。第二,党必须根据群众的实践来检验自己的工作,党的方针、政策、措施都必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14](P430)这种批评尽管属于思想作风的范畴,但可以认为是对这种左倾冒险主义的所谓的群众运动的实质性的否定。

2.劳动、教育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考

群众运动的泛滥,也与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相对较低有关。刘少奇当时设想进行若干体制改革,以逐步扭转滥用“群众运动”的发生机制。

其一、建立两种劳动制度和两种教育制度。

所谓两种劳动制度、两种教育制度,“就是在农村里面办半农半读的学校,在工厂里面办半工半读的学校。农忙的时候种地,农闲的时候读书,或者一个星期做工,一个星期读书。要把这种制度作为正规的劳动制度,正规的教育制度”。所以如此,一是逐步普及教育。目前,由于我们人口较多,只实行一种学校制度,“是不能普及教育的”。例如,山

东、安徽、江苏等省农村学龄儿童入学率,大约是30%到50%。一个家庭有3~5个孩子上学,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国家负担不起,一般工人农民家庭也负担不起,干部家庭也难以负担。采取上述办法,“小孩子大体上可以自己搞到饭吃,国家稍许补贴一点,家庭补贴一点”。因此,“从当前来讲,从普及教育来讲,我看必须采取这个办法”[14](P465-466)。二是逐步消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经验证明,从建国后坚持办下来的半工半读的中等技术学校和大学的毕业生,“是比较好的”。他们“既能脑力劳动,又能体力劳动”;既能当工人、农民,又能坐机关和作研究工作。可以设想:“再过五十年到一百年,中国的工人能够有百分之七十、八十是半工半读的中等技术学校毕业出来的,农民的半数是半工半读的中等技术学校毕业出来的”,他们本身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开始消灭了”。当他们担任各级领导干部之时,“也是半日做工或者种地,半日坐办公室”。那时,我们国家的“整个劳动生产率将大大地提高,消灭三大差别的阻力就

小多了”[14](P467-468)。

另外,劳动制度的改革,还可以“实行亦工亦农制度,利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即“在农村的工厂,季节性生产的工厂,农村的技术推广站、排灌站等等,都可以实行亦工亦农。城市里面有些工厂可以搬到农村去办,就那个地方的剩余劳动力。大城市的季节工厂也可以实行亦工亦农”。“这样的好处很多,家属可以不进城,又可以使你们学到技术,缩小城乡的差别、工农的差别”[14](P469)。

建立两种劳动制度和两种教育制度,实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是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规律而提高工农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的体制变革,也是以体制改革和观念转变来避免群众运动的尝试。

其二、试办工矿企业的托拉斯。

1965年6月,刘少奇提出试办托拉斯的问题。他认为60年代初通过的农业六十条和工业七十条,是以厘清所有制界限、防止平均主义和官僚主义产生,并克服以运动的方式发动群众开展工农业建设之弊端的举措,但还是不够的。例如,工业七十条,只是解决一个一个企业内部生产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整个行业之“散”的问题,或者说是整个国民经济都要组织起来的问题。为此,可以学习和借鉴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之办托拉斯的方式和经验。试办托拉斯,一是认识和运用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即“可以考虑托拉斯有三种形式:一种是人权、财权、物权全都统,工厂全部收;另一种是只统一计划、价格、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第三种是只管计划、安排任务、交流经验。恐怕几种形式都要有,只一种不行。”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可以总结经验,但“统起来是主要的”。二是按照经济管理的原则和价值规律办事。即“托拉斯的核算单位问题,有的是总公司核算,有的分公司核算,有的是企业核算,几种都需要,看具体情况”。哪种适合哪个行业,就用哪种。另外,要防止垄断。对外还有“一些集体的、个体的经济”;对内“有些分公司给它一定的独立性”,使它们之间展开竞赛。“总之,要提高质量,增加品种,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技术,适合人民的需要”[14](P473-474),这是计划规律和价值规律的统一。

刘少奇关于体制改革的设想,是在反右斗争扩大化以后,以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作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式的历史背景下,力图以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来遏制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的弊端(包括他所提出的“三自一包”、“四大自由”以及对“四清运动”的性质和主要矛盾的看法)。当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也有众多认同和支持群众运动的讲话和实践,反映出中国共产党人从群众运动到经济规律的艰难选择。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是“始于毛、成于邓”,那么,它是“介于刘”。刘少奇是毛泽东探索中国化社会主义道路到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中间环节。

[1]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2] 刘少奇.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3]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4] 谭献民,黄新宇.农村供销合作社:从群众运动转向市场引导的理论探索[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4):77-81.

[5]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6] 刘少奇.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2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7] 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8] 农业部.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

[9] 刘少奇.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10]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11]毛泽东.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2]中共国家农委党组.关于为邓子恢同志平反问题的请示报告(1980年12月8日)的附件.

[13]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

[14]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责任编校:彭大成)

A Hard Choice from the Mass Movement to the Law of Economy——The Cours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Liu Shaoqi’s Consideration on New China’s Economic

Construction
TAN Xian-min,TANG Zheng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3,China)

The unification of the mass line and the mass movement formed in the democratic revolutionary period is a political thinking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Liu Shaoqi considered that the historical point of new China’s economic construction is that the Chinese Party should make use of the economic law in guiding the mass movement and avoiding the disadvantages.Taking the 7000 People’s Congress in the January of 1962 as the dividing point,it is divided into two stages:in the earlier stage,it mainly explored the law of economy market to guide the mass movement;in the later stage,it criticized the mass movements and got over the disadvantages by the law of economy.It reflected the hard course that the Party explored the road to the socialist construction with the distinct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Liu Shaoqi;new China’s economic construction;mass movement;the law of economy

D232

A

1000-2529(2010)02-0075-05

2008-10-05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共产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历史经验研究”(06ZD01)

谭献民(1955-),男,湖南安仁人,湖南师范大学共公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唐 政(1964-),男,湖南桂东人,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体。”[2](P4)而国家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对个体农民的争夺,是通过商业买卖和市场竞争展开的。它足以决定千千万万的个体农民的命运,以及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谁领导了市场,谁就领导了国民经济”。国家应当首先帮助组织农业供销合作社,“因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而必须用商业的方法战胜资本家”[3](P23)。通过农业供销合作社和新民主主义市场的联系,以引导和发展个体农民的农业生产力,是符合当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性质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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