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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国内职业球员个人聘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基本法理念

2010-04-10张军鹏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中国篮协职业联赛条款

张军鹏

(河南理工大学 体育系,河南 焦作 454000)

CBA国内职业球员个人聘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基本法理念

张军鹏

(河南理工大学 体育系,河南 焦作 454000)

依据格式条款理论,分析CBA国内职业球员个人聘用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及成因、格式化性质和利弊等问题。从法理上讲,格式条款制定方中国篮协,在职业联赛中存在经济利益,有过分使用行政权利、规定不公正条款的可能,应当对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规制。

CBA职业球员;个人聘用合同;格式条款;利弊;中国篮协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产生具有经济上的必然性,它反映了现代化生产经营活动的高速度、低耗费、高效益的特点,体现了专业分工严明的科学性和复杂性[1]。格式条款的大量采用是世界各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共同特征,而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正在进行,原有的行政性垄断还未彻底消除,新的市场垄断已经形成,经济体制的特点决定了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涉及的行业更为众多。

格式条款在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和高效的同时,其缺陷也显而易见,格式条款由企业单方决定,不容商议、改变,存在大量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因此也就有了“霸王条款”的形象称号,这也让法学家们批评它滥用契约自由。因此,如何在契约自由的体制下,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假借契约自由之名,利用格式条款这一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交易工具压迫弱者,是现代法律所面临的艰巨任务,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CBA国内职业球员个人聘用合同 (以下简称CBA职业球员合同)是国内职业篮球运动员和俱乐部进行商品交换和经济往来的实现形式,同样面临着规范化、合法化问题。

1 CBA职业球员个人聘用合同格式条款的特征和成因

CBA职业球员合同是格式条款合同。CBA职业球员合同是CBA职业体育俱乐部聘用我国国内篮球运动员必须使用的中国篮协统一制式合同,是国内篮球运动员就聘用期限、服务内容、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宣传推广活动、特别授权、违约及违纪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等内容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具有如下特征:第一,CBA国内职业球员合同由中国篮球协会一方预先拟定。聘用合同由不属于交易当事人的中国篮协给予专门制式,就我国职业俱乐部与职业球员形成聘用关系而拟定;第二,CBA职业球员合同具有定型化的特点。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作为订约人对中国篮协制定的合同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内容。双方的地位随着合同的签订而被固定。另外,虽然在签订聘用合同后可以存在附从合同,但仍然不影响聘用合同的定型化特点;第三,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具有附从性的特点。CBA职业篮球俱乐部在中国职业体育篮球市场中具有垄断地位。虽然在运动员这一群体中存在优秀运动员,具有一定的优势,但远不能够与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相提并论。从这一点上说,运动员和俱乐部签订合同时,仍处于弱势,不能对合同条款自由地表达其意志,居于附从地位;第四,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由职业俱乐部针对不特定的职业球员重复使用。

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有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首先,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中国篮协对职业联赛市场实施行业管理和政策调控。现代市场经济是有调控的市场经济,格式合同条款的无协商性以及要约的长期性,使国家通过格式合同进行政策调控成为可能。中国篮协通过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实现对职业球员和俱乐部的行业管理,CBA职业联赛“发展通过合同的形式稳定化、计划化和可控化了”[2]。同时,对中国职业球员和俱乐部双方权利义务内容进行调控,能够避免合同内容因俱乐部和球员缔约能力的不均衡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减少日益增多的球员合同纠纷。其次,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的采用,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和时间。在CBA职业联赛市场化环境中,交易涉及到的行业背景与法律问题使得合同的谈判必须有相应的经济、技术、法律专家以及翻译的高价服务,这一切所需的费用实际上都是交易成本。职业俱乐部和职业球员逐一逐点磋商合同内容,其缔约成本将会很高。因此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的订立方便快捷,顺应了现代生活的节奏,有利于减少俱乐部和职业球员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节省时间和费用。另外,格式合同也为仲裁、审判机关的相关诉讼活动提供了方便和明白的依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从而增进交易安全。

2 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的格式化性质

格式条款虽然是由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但这并不是说格式条款只能由该当事人实际拟定,其他人均无权参与。格式条款的拟定行为并无法律意义,它只有与“格式条款实际订入合同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才具有说明价值。也就是说,当事人将格式条款订入其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时,则视为格式条款是由该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在实践中,格式条款的拟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第一,由企业或企业团体为了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重复使用而拟定格式条款。第二,由企业或企业团体与代表相对人利益的团体共同拟定格式条款。第三,国家主管机关直接制定或需要经由国家主管机关予以核准的格式条款。第四,由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的公正中立的第三人拟定。这一拟定方式是除国家主管机关拟定格式条款的情形之外,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公正中立的第三人拟定格式条款。

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是CBA职业体育俱乐部聘用我国国内篮球运动员必须使用的中国篮协统一制式合同,属于国家主管机关直接制定的格式合同。中国篮球协会作为职业联赛所有者,和CBA职业俱乐部一起成为职业联赛的经营者。从某种意义上,中国篮协和职业俱乐部成为资方,属于由企业或企业团体为了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重复使用而拟定格式条款。此类格式条款特别需要予以规制,因为企业或企业团体 (如行业协会)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滥用契约自由,损害相对人利益。但是,中国篮协除有行业协会的身份外,还有政府性质,不能抹去政府代表人民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在格式条款制订中,虽然中国篮协具有利益诉求,还必须承认中国篮协发挥着政府的职能,在某种程度上保护着职业球员的权益。

中国篮协拟定格式条款的方式具有较强的复杂性,既属于国家主管机关直接拟定的方式,又属于企业团体拟定格式条款合同的方式。这与中国篮协在CBA职业联赛中所扮演的双重角色有关。

3 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利弊分析

格式条款的存在是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必然要求,无论法学家对它们采取如何严厉的批评态度,都不能不承认它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的巨大便利,以及它对人们生活的重大影响。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的优益性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高职业球员和俱乐部签约活动的效率,节省缔约的时间和费用。俱乐部不可能与每一个球员逐一就合同内容进行磋商,而且事实上也没有这个必要。格式条款“简化了关于每个合同的内容谈判过程,清除了交易的范围不确定、交付有疑问的问题,以及因此而产生的适用有缺陷的、不准确的、不合适的法律规则的可能性,而且最终大大减轻了企业家们计算和交易清理事务的负担”[3],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社会成本,加速了交易的进行,避免了人力和财力的浪费。使用格式条款,无论对合同的缔结,还是对合同的履行,无论对俱乐部,还是对职业球员,都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

第二,格式条款可以增进交易安全,预先设定商业风险和司法风险,确定和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使用格式条款,可以使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预先在合同中确定风险,并以合同条款预防风险的发生,限制风险范围,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甚至将风险转移于他方当事人。

第三,有利于中国篮协对职业联赛市场实施管理和政策调控。我国历来重视对合同的行政管理,早在1982年实施的《经济合同法》第5l条就规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有关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中国篮协作为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作为公共物品的高水平篮球赛事的供给[4]。中国篮协在CBA职业联赛中的首要目标是为社会供给中国最高水平的篮球赛事,不断提高中国篮球水平,中国篮协应发挥其政府职能,规范职业篮球市场中的违规违法签订合同的现象,减少日益增多的球员合同纠纷,保障CBA职业篮球这一公共物品的健康发展。例如,CBA天生就处在一个垄断的天堂中,这一稳定的环境使中国的职业联赛与美国职业联赛相比少走了很多弯路。

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处于垄断地位,职业球员只能或多或少地自愿屈从于由中国篮协提出的合同条款,即“那些经常只能让人模糊理解其效果的合同条款”。因此,格式合同的缺陷也不可忽视,而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利用其优势地位,规定诸多不公正的条款。

依据格式条款理论,格式条款合同存在以下缺陷:首先,在格式合同关系中,合同相对人的契约自由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契约自由所要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的自由,都在格式合同中受到了制约。同时,由于垄断的存在或者从事同一经营内容的企业都采用了相同的格式条款,使相对人选择订约对象的权利受到了限制甚至完全丧失。尽管从形式而言,当事人概括地接受了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条款,这种接受本身就是其意思自治的体现,是他自愿接受合同约束。但是,在这种自愿受束的背后,却存在着当事人被迫屈服于企业强大经济实力的现实。因此,表面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掩盖了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契约自由仅仅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单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其次,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往往规定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尤其是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企业一方预先制定的,它在制定合同条款时,总是以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而很少或者完全不考虑对相对人应有利益的保护。因此,制定者经常利用自己决定合同条款的特权,在合同中设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最后,格式条款的制定者还经常通过合同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格式条款是为企业家们随时把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尽可能地推卸给对方当事人努力服务的。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也存在以上同样的弊端,这是由格式条款的特点决定的。

CBA职业球员合同的制定者——中国篮协,在竞技篮球上的价值取向随着中国竞技体育市场化而发生变迁。原来的价值目标集中表现在“以奥运会为最高层次的国际竞技体育大赛中夺取优异运动成绩,为国争光,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民族凝聚力、向心力,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我国竞技体育的最高目标,这也是我国发展竞技体育的核心利益所在。”[5]这种核心利益属于政治利益的范畴,不会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变革而发生改变,但是,竞技体育所带来的巨大产业潜力,特别是受到发达国家竞技体育职业化的巨大经济效益的影响,我国竞技篮球努力推进职业化进程,不难看出,中国篮协也在谋求竞技篮球的经济利益。例如,在《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中规定中国篮协在全球范围内对运动员球员特征享有的使用权仅限于中国篮协、国家队或联赛各类公共关系及市场开拓活动[6]。在向运动员支付合理费用 (合同标的额经扣除合理成本后,一般按运动员及经纪人70%、所在俱乐部20%、中国篮协10%的比例进行分配)的情况下,中国篮协方可授权将运动员球员特征用于对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直接代言或特定产品的包装、销售。

由于中国篮协在职业联赛中存在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一旦和政府结合,必然会对政府职能产生影响。此时,中国篮协在职业球员格式合同中的作用将会发生偏离,有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过分使用行政权利的可能。当中国篮协和俱乐部共同成为职业联赛产权所有者,并且是职业联赛的经营者时 (在《男子职业联赛章程》中第一章2条规定:中国篮协依法拥有联赛的所有权,拥有联赛标识等联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7]。第一章3条规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俱乐部通过特许加盟的方式参加联赛,各加盟俱乐部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交与联赛统一经营开发,加盟俱乐部同时获得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联赛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中国篮协已经站在资方的立场,对职业球员合同的公平制定产生不利的作用,不能充分保护职业球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中国篮协拥有职业联赛的经营权,俱乐部的利益也不能得到充分保证。

4 结束语

中国篮协作为CBA职业球员个人聘用合同的制定者,易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中最大限度扩大自身权益减少其义务,这是由格式条款的特点决定的[8]。因此,有必要对CBA职业球员个人聘用合同进行规制,依法保护职业球员权利,促进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使职业球员和俱乐部建立稳定的劳资关系,保障职业联赛的健康有序发展。

[1]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85.

[2] 黄秋生.标准合同相关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1996(3):66.

[3]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64.[4] 梁晓龙,鲍明晓.举国体制[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

[5] 毕仲春.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组织与行为法律规范的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06:94.

[6] 谢亚龙.足球联赛产权与公共产品供给[J].体育文化导刊,2005(4):3-6.

[7] 李南筑,黄海燕,曲怡,等.论体育赛事的公共产品性质[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6(7):10-13.

[8] 陈林祥.试论体育产品的公益性与产业性[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2):23-25.

Principle Law Conception of the Format Clauses in the Domestic CBA Professional Player’s Individual Employment Contract

ZHANG Jun-peng

(Dept.of P.E.,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Jiaozuo 454000,China)

By the theory of fo rmat clause,the legal characteristics,quality,the cause,the p ros and consof the format clauses in the domestic CBA p rofessional p layer’s individual emp loyment contractwere analyzed.To tell from legal p rincip le,Chinese Basketball Association,w ho enacted the format clauses and got the financial gain from the p rofessional league,has the motive to make the unfair clauses w ith its political administration;therefore,it is suggested to regulate the format clauses.

CBA p rofessional p layer;individual emp loyment contract;format clause;p rosand cons;Chinese Basketball Association

G80-05

A

1008-3596(2010)01-0030-03

2009-09-05

张军鹏 (1979-),男,河南禹州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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