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追索加班费需自行举证
2010-04-10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22期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并正式施行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应受理赔偿金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说,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加班。但加班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让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同时,针对加付赔偿金引发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对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加付赔偿金案件没有规定。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司法解释规定,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被挂靠单位也是当事人 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调解生效后不受理起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