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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凯:把权利交给工人是调整劳资关系的根本之道

2010-04-10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22期
关键词:劳资劳工工资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劳资关系会呈现低水平稳定的状态。也就是说,劳资关系并不是完全控制不了,但是隐含的矛盾很多。从今年五六月份连续出现的罢工现象就可以看出,劳资关系中隐含的矛盾一有适当的机会就有可能爆发出来。下一步关键是看我们的劳工政策、劳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状况怎么样。如果我们能够事先消解引发劳资冲突的原因,劳资关系就会朝着更稳定的状态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颁布、实施,就是稳定劳资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遗憾的是,这部法律执行得并不理想。一些地方政府缺乏积极的态度,以经济发展的成本高、管理权力不应该被削弱等理由阻碍法律的实施。这是一种非常短视的行为。

劳动者知道了自己有权利,但权利却无法实现,肯定会非常失落。

现在我们应该看到问题的严重性了。如果没有一种政策上的调整和完善以及坚决的实施,没有对于劳工权益的保护、劳资力量的平衡和对劳资关系的规范,我认为劳资冲突仍然会频繁出现,而且会进一步激化。回避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加深矛盾。

提高工人的工资水平是一种趋势,目前低劳动成本的经济发展模式,各个方面都不接受了,唯独老板和某些官员可能还情有独钟,因为这是发展经济最简单的方法。但是,首先工人不接受了,这次罢工潮纠纷都集中在工资问题上。国际上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当然,我们并不是要实行高工资,而是说,这种低廉的劳动成本要有所改变。这种改变应该是逐步的,一点一点地提高。

当然,有些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经营很困难,但缓解经营困难不能光靠剥夺工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要拿出钱,政府要减税,要让利。我国政府的收入水平很高,而行政开支巨大,多减少些行政开支,就可大大减少企业的负担。企业的成本并不只是工资问题,各种税、费,还有一些非正常的支出,都是可以压缩的。

至于对中小企业是否放宽标准,我觉得放宽不意味着工资可以更低。当然,对有些微型企业,三五个人的企业,可以制定特殊政策,但是,如果对于占企业数98%的中小企业都放宽标准,劳动法就形同虚设了。要严格界定,对中小企业政府要扶持,不能再靠剥夺劳动者来维持企业生存。在劳资双方都不成熟、工人没有组织的情况下,政府就更得加强劳动法制的力量,劳工政策也应更加健全才行。

但是,政府发挥作用不是完全包办代替,不是行政化,而主要是制定、推行一些规则。首先是制定规则,其次要监督规则的实施,制定了不实施也是不行的。政府有义务去执行法律,对法律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但必须得执行。第三是政府要对弱者进行救济,不能不管。第四是劳资出现争议的时候,要处于中立立场,平衡双方的要求,权利的争议要依法裁决,非权利的利益的争议要让劳资双方通过协调、谈判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政府要以一个仲裁者的身份来调节劳资关系。

政府在通过行政手段调整规范劳资关系时,应该很明确地把权利交给工人。工人是权利主体,不是简单地需要接受帮助的受惠者。虽然政府有义务去帮助他们,但更重要的是,劳动者要通过自己的力量,通过组织的力量去和资方进行博弈,当然这种博弈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为此,政府要推动工人的组织化,培育劳资双方的成熟,让劳资双方在市场条件下按照公平的法律规则处理劳资问题,这是一个大的方向,但要经历相当长的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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