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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的司法生态建设

2010-04-08李余华郭微微王益云

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正义法官司法

李余华,郭微微,王益云

(华东交通大学1.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图书馆,江西南昌330013)

论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的司法生态建设

李余华1,郭微微1,王益云2

(华东交通大学1.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图书馆,江西南昌330013)

司法生态的发展呈现出正熵和负熵两种状态,负熵形态深入人心。但是,司法生态的正熵发展引发的司法“生态畸形”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仍然不可忽视,分析其产生的各种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对司法环境的友好构建,实现司法生态和谐有所裨益。

司法生态;正熵;负熵;生态畸形;生态和谐

当前,随着一起起法官渎职黑幕的揭开,部分民众、新闻媒体对司法的不满、抱怨,甚至指责的声音日益高涨。司法信用受到质疑,司法权威面临挑战,已成为人民法院必须正视并予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如此,建立和谐的司法生态环境,已成为法院的当务之急。

1 司法生态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1.1 司法生态的含义

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生态建设主要是对受人为活动干扰和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恢复和重建,是根据生态学原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进行的人工设计,达到高效、和谐的目的,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的统一。同理,司法生态是指司法领域内一切活动主体的活动状态,以及主体之间和它与整个司法环境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司法生态建设则是指司法的良好与权威存在状态和司法内部的融洽关系,以及司法与社会、国情、民众等外部环境之间的融洽关系[1]。

1.2 司法生态的表现形式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代中国政治建设的确定目标,是我党治国方略的时代性转换。自从这一划时代的概念提出之后,我国在司法领域的改革过程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近几年来,从备受瞩目的邓玉娇案、躲猫猫案到轰动全国的黄松有案、重庆打黑案,从刺死官员的平常百姓被依法免除刑事责任到权倾地方的司法高官被绳之以法,“司法公正”、“司法正义”等词语随之进入人们的视线,“阳光司法”越来越被人们所信赖,司法生态呈现出一种正态的、负熵发展的趋势,并且成为大势所趋。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司法生态的正态发展被扭曲,在某些方面使之畸形发展。根据有关媒体的报道及相关人员到法院的走访,发现:品行低俗、心地不善、作风不端、特权横行的法官大有人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司法腐败屡见不鲜;有案不立、立而不决、重罪轻罚、轻罪重罚的现象时有发生;漠视人权、冷硬横推、违法取证、损害当事人权利司空见惯;司法程序不公、暗箱操作的亦不乏其人[2]。种种司法怪现状的存在,使原本希望借助司法活动寻求救济的普通民众因为某些法官或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个人问题”而遭受到“二次侵害”。这些现象表明:司法领域中的“生态畸形”不可忽视,如不加以禁止,必然会导致司法生态的一种正熵趋势,甚至愈演愈烈,最终导致一种“恶性循环”,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危害。

1.3 司法生态畸形的危害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3]可见,司法腐败对于我国人人平等的法治国家的建设,危害甚大。具体表现为:

(1)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原本是人们权利受侵害后所选择的一个重要的救济途径,希望能够借助司法收获正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些金钱案、人情案充斥其中,使司法这个“正义的运送平台”受到“灰色”因素的另类抬高,而使普通民众通往正义之路变得崎岖难行,不但没有寻求到应有的正义,反而使前期的取证、走访前功尽弃,最终以败诉告终。不但没有使受损害的利益得到救济,反而增加了大笔的诉讼费用,正是有些所谓“正义化身”的法官给心存希望的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二次创伤”。

(2)损害了司法机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大多数人心中,司法机关是代表着公平和正义的“青天”。可是,有些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速生,破坏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使人们对“青天”的信任发生了动摇,进而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使司法机关应有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荡然无存。

此外,司法腐败现象的大量存在,一定程度地放纵了犯罪,危害了社会稳定。正如美国法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认为的,法律权力作为一种资源,只有创作出“看得见的正义产品”才算是物尽其用,这也是不同利益主体在“法律市场”上交易的结果,而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一种交易终结过程。要实现成本最低化,市场主体各方就必须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诚信、正义、平等,去实现一种和谐有序、欣欣向荣的市场。否则,不仅是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受损,而且会使整个市场秩序造成混乱,危害社会稳定、人人安居的繁荣局面。

2 司法“生态畸形”产生的原因

司法“生态畸形”产生并且呈蔓延趋势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本文将对其产生的经济根源、文化根源、体制根源进行相关探讨,以期对司法“生态畸形”根源的寻求有所裨益。

2.1 司法“生态畸形”产生的经济根源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间,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利益主体多元化导致利益诉求的矛盾化,浮躁、急功近利的风气盛行,使人们的传统义利观发生转变,属于上层建筑一部分的司法环境必然受到影响。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个个体实际上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人们都不可避免地会在社会行为中自私地关注自身利益[4]。随着个人物欲的膨胀,便刺激了市场主体对于个人私利和小团体狭隘利益的追逐。从这个角度上讲,“问题法官”作为“社会人”的一员,不过是社会转型期功利主义的“战利品”而已。

2.2 司法“生态畸形”产生的文化根源

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一群人所普遍认可的、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内在价值观和信条,以及这些价值观和信条对人的外在行为以及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在现实司法活动中,我国传统法文化仍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1)传统法文化中“亲亲相隐”等传统观念的存在,使人们至今仍注重人情,看重关系,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滥权者的心理扭曲。“有钱能使鬼推磨”和“有人好办事”等思想误区致使人们崇拜“金钱、关系”,而藐视法律,这对司法腐败的滋生产生着重要影响。

(2)传统法文化中“君权至上、等级森严”的传统观导致重人治、轻法治思想的残存。超越法律,凌驾法律的思想使更多的人宁愿铤而走险,而钻法律漏洞。于是,人情案、关系案“应运而生”,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司法正义等价值观。

2.3 司法“生态畸形”产生的体制根源

体制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权利划分等方面的具体体系和组织制度的总称。司法体制是指具体组织、管理和调节司法活动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权利划分等方面的总称。司法“生态畸形”存在的体制渊源主要表现在自身机构不完善、监督机构不健全以及法官自身素质问题三个方面。

2.3.1 司法机关自身机构不完善

司法机关的自身机构不完善,导致司法权力配置失衡。目前,多数群众认为“法院是地方政府的二级机构,法官与一般的政府官员没有多大差别,只是所从事的领域有所不同罢了”。而我国司法现状也恰好印证了这一提法的“合理性”。因为在我国的司法领域中,法官不独立已是常态,其内部不独立于庭长、院长,外部不独立于行政机关、党委,法院逐渐变得行政化、地方化。许多案件从受理、审理、判决到执行,法官都可能受到地方党政领导的批条、招呼,甚至是直接指示。由于法院的财政要依附于地方政府,法官不得不照顾相关领导的“面子”而维系“生计”。因此,在有领导打过招呼的案件审判过程中,许多“灰色”的、不合法律的、有违正义和公平的因素被无形地填充其中,这就为司法腐败开启了便利之门,并在一定程度放纵了司法腐败,甚至无形之中形成一张严密的“腐败网”。

2.3.2 司法机关的监督机构不完善

司法机关的监督机构不健全,使“身存背景”的“问题法官”有恃无恐。“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那么,看不见“阳光”的“暗箱”便成了滋生腐败的最好“温房”。从表面上看,我国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关可能是世界上最多的,既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来自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还有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貌似建立起一个“完美”的、多方位的监督系统。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国家权力机关及党的纪委会的一些监督者会通过“朋友聚会”无意地向“问题法官”交流一些监督“盲点”,使人们对于“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日益关注;而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则被置于国家权力之下,无法真正行使监督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司法腐败行为便难以察觉。

2.3.3 有些法官自身素质亟待提高

牟泽雄:你长期在高校工作,我们可以讨论一下高校书法教育的问题。就当前情形看,全国各大艺术院校和部分师范院校、综合类大学都开设了书法艺术专业,招收本科、硕士、博士。不过,各大学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效果差异很大。除个别专业院校之外,大多数普通院校的教学模式,常常将书法教育分解成知识传授(比如说开设书法史、书论、美学、文字学、历史知识等)和技法训练(临帖、描红、制作),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书法创作意识的培养。对此你怎么看?

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化身,理应像正义女神一般,以一种平等的心态,公平对待每一个人,始终保持手中天平的平衡与稳定。但一件件有失公允的案件处理给人们留下的却是问题法官的两面人生。正如重庆市高院院长钱峰对问题法官的斥责:小圈子外,冠冕堂皇,正人君子;小圈子内,漆黑一团,腐败透顶。八小时内,受人尊敬;八小时外,醉生梦死[4]。

3 和谐司法生态的友好构建

面对司法“畸形生态”产生的司法信任危机,相关部门必须重视,针对“畸形生态”的根源,对症下药,为创造一个和谐的司法生态环境,重新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与尊严不懈努力,使司法领域提早实现“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宏伟目标。

3.1 推进法院体制改革,实现法院的真正独立

法院体制的改革是为了实现审判权独立的目的而对司法程序的模式、活动方式、审判机关与其它机关相互关系、职能等的改造和保障,目标是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1)克服审判权地方化,构建地方法院新型财政体系。形成司法权地方化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地方法院的财政权受地方控制,所以解决法院审判地方化的切入点就应该是“恢复宪法赋予法院应有的法律地位”,即各级人民法院真正成为国家独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从属于各地政府的职能部门,并且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将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原则具体化、条文化,而不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

(2)取消审判权行政化,按照审判权自身特点,实行独立、公开、公正的司法化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司法机关机构改革,应首先取消司法机关的行政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也随之取消。从形式上对审判权行政化进行彻底改革,取消行政级别的法官,按照法官级别来设定其特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最终完全摆脱行政级别的影响,维护其职业独立和法律权威。

3.2 健全监督体制,追求真正的“阳光司法”

(1)加强法律监督。这是法治政府对权力约束最有力的监督机制,即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审判方法、审判程序都纳入法律体系,使监督逐渐法制化,对司法腐败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制裁,从而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3.3 提升法官个人素养,自觉抵制司法腐败

沈家本先生曾指出:“夫法之善者,乃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6]因此,作为法治社会公平与正义化身的法官必须是品行高尚、刚直不阿、能够自觉抵住诱惑的人,并且要求法官“在审判中,要能超脱一切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7]那么,如何才能使法官置身于纷繁复杂的案情,而不被任何感情所淹没,不被任何个人好恶所左右,以清醒的头脑,明晰的智慧,严密的推理,公正的判断,有条不紊的处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事情,是法官理性训练有素的表现[2]。只有具备这样的理性素质,社会的公正和正义才能得到塑造和守护。但是,如何才能使法官具备如此高的理性素质呢?本文从以下四方面进行阐述:

(1)培养法官的职业伦理修养,践行法官职业道德。加强在职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于初选法官,要注重对法官人品及社会阅历的审核,在司法考试中增加司法职业道德的考核,从来源上筛选符合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官。

(2)要求法官通晓法律文义,融合科学的法治理念。一方面,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从通过司法考试的高学历人才中择优选择,杜绝“军转干”等形式的非法律人员进入法官队伍。另一方面,重视法官的在职教育,定期组织法官学习法律法规,领悟具有时代精神的法律要义,使每一位法官都能够娴熟的掌握我国法律的文义及理念,以便在判案过程中更准确的做到“有法可依”。

(3)完善法官的考评机制,增强激励效果。细化考核内容,加大奖惩力度,对工作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优秀法官给予表扬和奖励,以此激励法官提高执业水平;对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法官”绝不姑息,严惩不贷,比照情节分别给予记过、减薪、免职、辞退等处罚方式,以此警示法官严格遵守职业操守。

(4)建立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试行财产公开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法官一经录用,不能随意更换,不能随意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从法律上稳定法官职业。同时规定,法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的一切职务,不得兼任一切营利职务,成为真正的“专职法官”。另外,鉴于英美、新加坡等国采取高薪养廉政策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我国可以进行适当借鉴,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并定期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公示,从体制上预防贪污受贿、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3.4 转变大众内心重人情、重关系的传统观念,净化社会风气

传统法文化中注重人情,轻法治等观念的根深蒂固,使人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首先考虑的是搜罗“人际关系”,而不去考虑如何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扩大普法教育的覆盖面,让更多的群众从内心深处树立法律意识,确信法律权威,从而在源头上杜绝司法腐败的产生。

4 结束语

司法生态的构建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而发生的司法内核的动态变迁。有效预防司法腐败,杜绝司法“畸形生态”的发展,构建一个和谐的司法生态环境,是现阶段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面临的一个严峻而具有深远意义的时代任务。

[1]张开松.论司法之和谐生态建设[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4(3):45-50.

[2]王秋玲.法官:人类公正的操持者和守护神[J].辽宁法治研究,2007,6(1):12-18.

[3][英]弗兰西斯·培根著,水天同译.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4]黄春华.论“关系案”的构成条件及成因[J].法制与社会,2009(2):356.

[5]钱锋.重庆市高院召开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EB/OL].http://www.infzm.com/content/41667,2010-02-21.

[6]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51.

[7][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00.

(责任编辑 王全金 李萍)

Ecological Justice Building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LI Yuhua1,Guo Weiwei1,Wang Yiyun2

(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ity,1.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2.Library,Nanchang 330013,China)

At present,there are two trends of positive entropy and negative entropy in the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justice.We can not ignore that the ecological deformity caused by the entropy is harmful to the society.The paper analyzes various reasons and proposes the countermeasures to build good judicial environment and implement ecological justice.

ecological justice;positive entropy;negative entropy;ecological deformity;ecological harmony

D90

A

1005-0523(2010)04-0082-05

2010-04-20

华东交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01308145)

李余华(1963-),女,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哲学与社会的研究。

book=86,ebook=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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