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渔业条例》解读 (1)
2010-04-08湖南省农业厅410005尹正良
湖南农业 2010年1期
湖南省农业厅(410005)尹正良
问: 《湖南省渔业条例》在渔业养殖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①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养殖水面,可以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也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经营。在全民所有的水面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②实行承包经营和联合经营的水面,有关各方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严格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从事养殖生产。③鼓励养殖水面的经营者合理利用水面,发展养殖生产,鼓励围栏养殖、网箱养鱼和稻田养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养殖水体和养殖设施。禁止偷鱼、抢鱼、毒鱼和其他侵害养殖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养殖水面钓鱼,须经养殖者同意。⑤建设单位征用和个人经批准占用精养鱼池,必须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鱼池开发建设基金。新鱼池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⑥以经营为目的的鱼类杂交制种和鱼用疫苗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发。销售水生动物苗种,必须保质保量。⑦进出口水产资源品种,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进行检疫。⑧用于渔业养殖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