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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亮点解读(3)

2010-04-07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湖南农业 2010年12期
关键词:坠物烟灰缸侵权责任法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严 永

亮点三:高空坠物伤人无人认账整栋楼业主可能 “连坐”

行人被高楼上抛下的东西伤害,此类事故近年频频发生,其责任如何确定?《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高楼坠物”致人损害案件,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损害。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就高楼抛物设立规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抛掷物致损案件的处理,有的判决由受害人承担损失,有的判决由建筑物所有人承担责任,有的依据共同危险行为判决可能造成损害的部分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还有的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各自分担损害后果,出现了“相同案件结果不同”。但20世纪80年代成都法院裁判高楼坠落花盆伤人案件,判决由该单元2楼以上业主分担赔偿责任,此后为多数法院采纳,形成判例规则。

案例:2006年8月某晚,武汉市民曾晓龙走在马路边人行道上,一个玻璃烟灰缸从天而降,砸中其头部。曾晓龙因脑损伤,医疗费花去17万元。经查,肇事烟灰缸是从马路边一住宅楼2楼以上靠马路窗户扔下,但2楼以上共23家住户,均不承认自己扔下烟灰缸。23家住户被告上法院。庭审中,只有2户举证证明从未在此居住,其他21家遂被判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所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是坠落烟灰缸的那个单元2楼以上的建筑物使用人(或者所有人),而不包括别的单元的建筑物使用人。

在此类案件审理中,相对于住户来说,受害人显然是弱势一方,受害人揪出肇事者的难度显然要远远大于住户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难度。因此,法律才将高空坠物伤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案,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住户要是不能举证自己清白就必须赔偿,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同样性质的法律规定,在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中也有体现,机动车撞了行人,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责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也体现了保护弱势一方的立法本意。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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