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渔业条例》解读 (4)
2010-04-07尹正良
湖南农业 2010年4期
问: “条例”在渔业资源保护方面还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中就相关资源保护问题做了如下规定。如第26条,不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不准传授禁用的捕鱼方法,不准宣传禁用的渔具、捕鱼方法。第27条,禁止捕捞散仔鱼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确因科学研究或者资源考察需要捕捞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28条,鱼类主要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渔区、禁渔期。这里所说的散仔鱼是指即将产卵孵出幼苗的亲鱼;产卵场是指某些品种鱼类在天然水域中产浮性卵繁衍后代必需水域,如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银鱼等都只能在一定的水域(一般是在江河上游某江段)环境中才能产卵繁殖;越冬场一般是在江河湖泊的深潭水域;幼体索饵场一般是指春夏湖泊浅滩水草区域;洄游通道一般是指鳗鲡(白鳝)、螃蟹等鱼类在生殖或索饵洄游季节的必由之路。只要能在鱼类产卵、越冬、幼体索饵和洄游通道和根据鱼类繁殖生长的某个时段禁止捕捞生产,就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渔业资源不遭到破坏。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其他行业一些不利于渔业生产的行为。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禁止向渔业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水下爆破施工、血防灭螺或者芦苇治虫,应当与所在县(市)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避开鱼类集中产卵场所和繁衍高峰期,并采取保护措施。 (完)湖南省农业厅(410005) 尹正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