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翻译:“善”“平等”“责任”之伦理理据诠析
2010-04-07程平
程 平
面向翻译:“善”“平等”“责任”之伦理理据诠析
程 平
“善”、“平等”、“责任”是元伦理学的概念体系。通过对一些翻译理论思想的研究,发现翻译同样具有“善”、“平等”、“责任”的伦理属性,“善”为指导翻译最重要的伦理原则,“善译”要做到“善思、善待、善意”;“平等”为翻译之公正伦理;“责任”为翻译质量之保障伦理,把握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既是翻译行为的内在伦理要求,又是确保翻译成功的关键因素。
善;平等;责任;翻译伦理;伦理学
从我国翻译的历史来看,中国翻译发轫于佛经,一开始就与伦理结下了不解之缘。从东汉时期翻译天竺圣地经书的“净心”,到明末清初科技翻译的“彻悟”,再到五四时期文学翻译的“启蒙”,无不贯穿着翻译的论理诉求。隋代彦琮提出的“译才八备”,更是明确地阐述了作为翻译主体的译者所必须具有的伦理和人格修养(罗新璋, 1984:61)。法国学者贝尔曼(Antoine Berman)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关注翻译的伦理问题,主张把翻译伦理作为翻译研究的一个方向,认为翻译行为的“正当伦理目标”是“以异为异”,翻译伦理要关注“翻译贯穿其中的整个中介语”( Antoine Berman 284-297),把翻译伦理作为一种行为伦理来进行研究。与此同时,1997年安东尼·皮姆在其《论译者的伦理》一书中从译者的“文化间性”出发,针对各种形态的翻译活动,去探讨促进不同文化间展开交往合作的译者的伦理,强调翻译伦理就是译者伦理。1998年美国解构主义翻译理论家劳伦斯·韦努蒂在《翻译、共性、乌托邦》一文中指出:“翻译被视作本土化的抄写,并不是地道的跨文化交流,它促使理论家进行伦理的关照,从而,构成恢复和维护外语文本之异质性的补救措施”,提倡差异伦理。(陈永国:2005)
最近几年来我国学者们也开始关注翻译伦理,2004年王东风教授在解构翻译的“忠实”原则时指出“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忠实最初都是一个伦理概念”(王东风2004:10)。汤君(2007:4)从西方和本土两种不同观念的对比研究中较为集中地围绕“忠实”这一主题展开了翻译伦理性研究。二者视“忠实”为翻译最为重要的伦理。吕俊教授(2006)在其专著《翻译学——一个构建主义的视角》第五章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翻译伦理学(Translation Ethics)概念,他指出“翻译是文化间交往的社会实践性活动,它应受到道德理性的制约,没有道德理性作为基础,这种交往活动就会失范,就会被歪曲或被恶意地利用,从而造成不平等地交往关系。因此,在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中应有被各国都能接受的普遍性道德标准,即翻译的伦理学”。他认为翻译过程始终受到人类社会的各种道德因素制约,翻译过程是原语道德伦理和译语道德伦理相互交汇与取舍的过程,翻译伦理成为普世道德的一分子。朱志瑜(2009)指出翻译伦理是讨论人际关系,在后现代的背景下,文化间的不平等关系使“翻译伦理”越显重要。
实际上,翻译伦理就像其他应用伦理一样,不仅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和文化政策,涉及到原文本的选定、译者的资质、译作的产生、销售、评介等各个环节在道德方面的认知与自我约束,而且还关涉到原文本读者、译者、译本读者在各自阅读方式、精神消费上的道德选择。翻译伦理的内涵十分丰富,限于篇幅,本文试图只援用元伦理学的三个主要理念“善”、“平等”、“责任” 来分析研究其在翻译领域所蕴含的伦理意义及其对翻译实践的指导意义。
一 “善”——翻译原则之伦理缘由
“伦理”多指基于人伦物理的道德规范要求,伦理学则被认为是研究为人之道,教人致善的学问。“善”,从词源上看,与“义”、“美”同义,都是好的意思。《说文解字》说“善,吉也,从言从羊,此与义、美同意。”《牛津英语辞典》也认为善就是好。长期以来,无论是翻译理论界还是翻译实践界都在孜孜以求地探索各种理论和方法以达到最大限度的翻译之“标准”,希望用“善”的手段来实现“善”的翻译,把“善”作为规约翻译行为的伦理标准,以期从良知、信念和普世价值观等方面来修得“善”果。那么翻译的“善”是什么呢?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首先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依据什么做出这种判断?其二,是针对作为整体的翻译系,还是针对个别具体的翻译方式?或某一翻译作品?前者是关于判断理据方面的,后者是关于判断对象方面的。
判断翻译的“善”与否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语言的与文化的。翻译的语言学派认为“善”的翻译应该是基于语言的对等,它“把翻译理论和语义、语法作用的分析紧密结合,从语言的使用技巧上论述翻译,认为翻译旨在产生一种与原文语义对等的译文,并力求说明如何从词汇和语法结构上产生这种语义上的对等”(谭载喜,1991:9),主要学术流派有布拉格学派、伦敦学派、美国结构主义学派、转换生成语法、交际学派、功能学派等。而翻译的文化学派认为“善”的翻译应该是基于文化的传递,翻译单位是文化而不是文本,基于词语对等或篇章段等的“忠实”根本不存在,翻译的目的是使译文在目的语文化中起原文在原文中同样的功能(Bassnett & Lefevere, 1990:8),因此,翻译的文化学派主要从宏观的角度,比如从译者的“可见性”(visibility) 、从后殖民主义(postcolonialsm) 、女权主义、多元系统论、从译文对原文的操纵等方面来审视翻译和翻译活动(赵彦春,2005:7)。
翻译的类型多种多样,翻译的层级也是多维的:从词素到篇章,从语义到语用,从语言到文化,从文化自我到文化中心,从文本意义到社会伦理等等。因而,当我们在判断一个翻译的“善”时,就面临着一个在何种意义上指称此翻译的问题:是在作为系统整体意义上的翻译,还是在某一层面上的翻译?或者换言之,是否可以在具体、单独的意义上,而不是在整体的意义上判断翻译的“善”?为此,它引发了对翻译是非问题的大讨论,翻译界也一直在就如何做到翻译的“善”及何为“善”的翻译进行探讨。
二 “善”——翻译原则之伦理阐析
1.“心”——“善”的起点。
我国翻译以宗教翻译为宏业之开局,并从一开始就与中国传统伦理哲学相结合,佛教翻译强调主体的“净心”和“悟性”,“心念善即善兴法,恶念生即恶兴法。”(刘宓庆:2005:11)。提倡要做好翻译,首先必须要做到“心念善”,“心念善”就会通原文之精髓,翻译出切悟之文本;“心念恶”就会翻译出“恶”的译本。六朝的鸠摩罗什提出翻译要做到“依实出华”,就必须“善披文意”,认为翻译必须做到“善解文意”。文学家郭沫若在论述翻译的动机与翻译效果关系时指出:翻译家对于自己翻译的作品要涌起一种创作的精神,在译述之时感受过一种迫不得已的冲动,那他翻译出来的译品当然会产生出效果,会引起读者的兴趣。这样的翻译家的译品,无论在什么时代都是切要的,无论对于何项读者都是经济的,定会产生莫大的效果。1951年翻译家傅雷在《高老头·重译本序》中指出:“译事虽近舌人,要以艺术修养为根本:无敏感之心灵,无热烈之同情,无适当之鉴赏力,无相当之社会经验,无充分之常识(即所谓杂学),势难彻底理解原作,即或理解,亦未必能深切领悟。”就是说,译者要有敏锐的领悟能力,相当的修养识见,去体会原作的艺术境界(罗新璋,1984:5)。因此,“善”的心灵是译者迈向成功翻译的第一步,也是产生好的译作的重要条件。翻译意义上的“心念善”揭示的是一种对原语文本的认真态度和尊重,即必须用心去“善待”原文,这样一来,译者必须具有崇高的觉悟、健康的心态、积极向上的精神和善良的翻译动机和目的,做到不糟蹋、不曲解原语文本。
2.“思”——“善”的载体。
翻译是横跨两种语言文化的创作活动,好的翻译更是深思熟虑而来。最早明确提出“善译”一词则见之于1894年马建中在《拟设翻译书院》,文中写道:“父译之为事难矣!译之将奈何?其平日冥心钩考,必先将所译者与译者两国之文字,深嗜笃好,字栉句比,以考彼此文字孳生之源,同异之故。所有相当之实义,委曲推究,务审其音声之高下,析其字句之繁简,尽其文体之变态,及其义理精深奥折之由然。夫如是,则一书到手,经营反复,确知其意旨之所在,而又摩写其神情,仿佛其语气,然后心悟神解,振笔而书,译成之文,适如其所译而止,而曾无毫发出入其间。夫而后,能使阅者所得之益,与观原文无异。是则为善译而已。”(陈福康:2002)这段话明确提出了什么样的翻译是“善译”,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有“善译”之内容,即翻译的“内在善”——“使阅者所得之益,与观原文无异”;其次要有“善译”之方式——“其平日冥心钩考”、“以考彼此文字孳生之源,同异之故”、“ 经营反复”、“ 摩写其神情,仿佛其语气”。最后是达到“至善”的境界——“然后心悟神解,振笔而书,译成之文”。“善译”的关键在于思考,思考方式反映译者是否抱有认真态度,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严复在“《天演论》译例言”中写道:“一名之立,旬日踟蹰”,一来说明翻译之难;二来表明翻译之术,三来阐明翻译之理。翻译中的思考是全方位多角度的,从对原著作者意图的揣摩,到字词句的委曲推究,再到对文本的心悟神解。这既是提高翻译质量,使译文达到“至善”的路径,也是任何译者在从事翻译工作时所应具有的职业伦理,没有“善思”就不可能有“善译”。
3.“圆满调和”——“善”的终极。
翻译思想上的“圆满调和”在中国传统哲学中有广泛而深厚的渊源,在中国人看来,“和合”、“中和”之美是最高境界。唐代玄奘的“大定”,儒家“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刘勰的“直而不野”、“义直而文婉”都对后世翻译影响至深。由此我国传统翻译研究主要围绕翻译的二元对立项而展开的,如先秦时代的“象与意”、“文与质”;两汉时代的“文与质”、“形与神”、“情与辞”;唐代的“文与道”、“陈与新”、“奇与正”;宋代的“事与言”、“雅与俗”、“意与言”;明清时代的“简与繁”、“文采与本色”; 明末清初时期的“体与用”、“传统与继承”等等(刘宓庆,2005:11)。三国时支谦在《法句经序》指出“其传经者,当令易晓,务失厥义,是则为善”,首次明确了在佛经翻译过程中“善”的“圆满调和”涵义,就是既要使语言明白畅晓,又要保持教义忠实完整的“两全齐美”。自此以后的翻译主张都没有脱离“圆满调合”这一“善”的传统主旨,都在致力于追求一种“平衡”、“圆满”和“折中”。严复的“信”、“达”、“雅”;林语堂的“忠实标准,通顺标准,美的标准”;傅雷的“神似神韵”;钱钟书的“化境”等都是在“平衡”、“折中”、“圆满调和”上作进一步继承和发展,都是力求从翻译最根本的“形式”与“内容”二元对立中构建各自的翻译主张。最后他们都把翻译问题——何为“善”的翻译——归结到一个字——“信”上,视“信”为翻译伦理的“幽灵”( 王东风2004:10 ),而恰恰就是这个“信”在中国传统价值观体系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它涉及人的道德规范、伦理规范及行为规范,似“一只看不见的手”时刻在约束着人们的翻译行为。
在我国翻译历史中,绝大多数学者都把“善”摆在翻译道德规范中最为突出的位置,只有翻译时“意念善”、“方式善”才能使译文“内容善”,进而达到译文的“至善” 。“善”的涵义十分丰富,一直成为现当代我国翻译界研究的“热点”,也是我国自成体系的翻译特色之一。翻译实践也证明“善”(善思,善待,善为,善意)始终是统领翻译行为和把握译文质量最为重要的原则。
三 “平等”——翻译之公正伦理
所谓平等,萨托利说:“平等表达了相同性概念……两个或更多的人或客体,只要在某些或所有方面处于同样的,相同的或相似的状态,那就可以说他们是平等的。”(萨托利:1993)平等不仅是人们相互间的相同性,也是其他客体间的相同性。主体间是否平等一方面起因于自然,是自然造成的,因而是不可选择、不能进行道德评判的。另一方面则起因于人的自觉活动,因而可以选择、可以进行道德评判,有应该与不应该之别,平等常常与利益密切相关。
“译”乃“易”也,翻译是体现不同语言和文化交流的描述性概念。在翻译伦理的视阈内,又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词,表示着翻译过程中各个主体间的价值交换关系和形式。翻译上的“平等”起因于人们从事的翻译活动,是可选择的、可评判的伦理行为,一方面它反映的是原本与译本;作者与译者;原本读者与译本读者等翻译主体间在各自文化体系中所处的相似状态。另一方面它体现了翻译过程中译者在对待源语文本及作者和目的语文本及读者时所表现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的态度与伦理要求。态度决定一切,译者在心目中如何看待原本与译本;作者与译者;原语文化和目的语文化等决定着译者到底采取何种翻译策略进而影响着译本的优劣。只有平等地看待它们,才能保证翻译的公正性,才可能译出好的作品。没有这种“平等”,任何形式的翻译都可能导致文化霸权主义和翻译虚无主义,并且会失去应有的公正。
对翻译主体性研究最能反映翻译“平等”伦理的内在要求,学界对翻译主体的内涵有不同的解读,大部分人认为翻译主体主要是作者、译者、读者。也有人把作者、译者、读者甚至包括出版者、赞助者等纳入翻译复杂主体群体(陈大亮:2005)。翻译主体间的关系问题归纳起来有三种:作者中心主义;文本中心主义和译者中心主义。这三种“主义”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无视翻译过程中应该恪守的“平等”伦理。作者中心主义把原文和原作者绝对化、神圣化,文本被赋予了单一的意义,作者成了解释文本的唯一权威。读者和译者的平等性被无情抹煞,主体地位被彻底边缘。文本中心主义过分强调文本的意义来自于语言内部结构,作为主体的人的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精神被禁锢在形式语言符号的枷锁里,完全排除了作者在文本中的地位。译者中心主义过分突出了译者主体的创造地位,解构主义更是宣称原作者“死了”。其结果是文本被流放到边缘,翻译成了译者带去意义的“野餐会”(陈大亮:2005)。由此看来,翻译主体间的平等关系还远未建立,无论是作者中心,还是文本中心,译者中心,翻译的都是狭隘的个体主体性。实际上作者、译者、读者甚至包括出版者、赞助者都在整个翻译过程中扮演着各自独有的角色,忽视任何一方的重要性都可能使翻译有失公正,都可能使翻译实现不了本应该实现的价值。因此,平等地对待原语文本与目的语文本;原文读者与译文读者和原作者与译者既是解决它们之间内在的统治与被统治、操纵与被操纵之间的矛盾的有效方法,也是实施公正合理的翻译行为的伦理指南。
四 “责任”—— 翻译之保障伦理
“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现代汉语词典2002)。责任伦理是一种纯粹利他的、以未来人类及作为整体的生物圈为价值导向的伦理观念(甘少平:2006)。所谓译者责任,林语堂先生在1933年就说过:“以译者所负的责任而言,第一是译者对原著者的责任,第二是译者对中国读者的责任,第三是译者对艺术的责任。三样责任全备,然后可以谓具有真正译家的资格。”(林语堂:1994)巴斯奈特(Bassnet)在其《翻译研究》中几次强调译者对译文读者的道德责任。她说“捷克著名翻译理论家列维曾经坚持这样的观点,即在翻译活动当中面对重重表达困难,退缩回避,缺失遗漏都不道德。”她还说:“译者试图把原文文化的整套价值观念强加给目的语文化往往陷于危险的境地,而且译者也不应该有那种思想作风,即不应该有总自以为是的作风,只根据自成一体的文本就确定原作者的种种意图。译者尽管不可能成为源语文本的作者,但是译者作为目的语文本的作者总对目的语的读者承担着明显的道德责任。”(Bassnett:2004)国际译联1963年通过,1964年修改的《译者章程》第一部分“译者通则”的第四条明确规定:“译文必须忠实,必须准确传达原作的思想和形式——这种忠实既是译者的道德责任也是其法律义务”。由此看来,“忠实”、“ 不退缩回避,缺失遗漏”、“不自以为是”等被看作译者的重要责任和职业伦理要求。
2001年切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2001)在对现有的翻译伦理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五种现行模式:再现伦理——再现原文文本,原文作者;服务伦理——完成与委托人协商后达成的要求;交际伦理——与“他者”进行交流;规范约束伦理——满足特定的文化期待;承诺伦理——履行职业道德的规范和誓言。这五种模式勾画出了译者责任伦理的整体形象,真实地反映了译者责任的本质属性。具体地说,再现伦理蕴涵了译者责任的忠实本质;服务伦理突出了译者责任的利他价值;交际伦理反映了译者责任的目的与效用;规范伦理体现了译者责任的制约因素;承诺伦理显示了译者责任的道德诉求。译者的这些责任伦理对于尊重原语文本与读者,保持原作的完整性,提高译文质量,服务于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 结束语
翻译作为一项带有明显思想性和目的性的跨文化交流活动,伦理因素的介入及其影响力毋庸质疑,因而对翻译的伦理性研究是翻译的本质诉求。“善” 、“平等” 、“责任”本是元伦理学的概念系统,却对翻译具有相当的伦理解析力,透过对它们的研究试图解决在翻译过程当中作为主体之一的译者应该如何坚守翻译伦理原则,如何保证翻译的公正以及如何保障翻译的质量等各种问题。21世纪哲学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对现代文明进行价值判断和伦理反思(卢风 肖魏:2008)。用伦理学的核心理念去分析研究各种形式的职业伦理、生命医学伦理、生态(环境)伦理、网络伦理、经济伦理、制度伦理和政治伦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渐次成为中国伦理学的发展趋势。因此,翻译的伦理研究既是翻译研究本身的需要,也是现代伦理学在翻译领域的应用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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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wardsTranslation:EthicInterpretationofGoodness,EqualityandResponsibility
Cheng Ping
Goodness, Equality and Responsibility belong to metaethics’ conception system. Through the studies of some translation theories from this three aspects, we find the translation also bears the similar ethic characteristics of Goodness; Equality and Responsibility, i.e. Goodness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ranslation ethics principles, Good Translation means Good Minds, Good Treatment, Good Intention; Equality presupposes the most important justice of translation; Responsibility ensures the quality of translation. A good command of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the three factors is both an inner requirement of translation conduct and a key to successful translation.
translation ethics; Goodness; equality; responsibility; ethnics
ClassNo.:H059DocumentMark:A
黄其辉 郑英玲)
程平,副教授,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外语系,广东·广州。邮政编码:510725
1672-6758(2010)06-0118-4
H059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