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2010-04-07王梅霞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监禁罪犯刑罚

王梅霞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81)

浅析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王梅霞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81)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矫正模式,已经引发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能够克服传统矫正即监禁刑的诸多弊端,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提高犯人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应加大适应社区矫正刑的措施,充分发挥其潜在的巨大作用。

社区矫正;非监禁刑;法院作用

一、社区矫正的社会意义

1.传统矫正与社区矫正的区别

传统矫正一般采取与世隔绝的监狱矫正形式,是将罪犯关进监狱或管教所等相对封闭的场所里进行改造。这种矫正方式存在以下弊端:(1)罪犯们被关押在一起,容易互相影响而加大矫正难度,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2)罪犯因被长时间关押而与外界隔离,不能与社会同步发展;有些罪犯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关押的时间越长,心理问题就越严重,即使将来他们刑满释放走出监狱,也难以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3)有的罪犯则因被关押,造成家庭破裂,其子女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从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4)还有的罪犯一被关入监狱服刑,就开始自暴自弃,甚至仇视社会,成为难以改造的危险分子。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罪犯的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针对的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2.社区矫正的社会意义

社区矫正有益于对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困难,使其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基于现代司法理念,社区矫正刑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精神。尊重矫治对象作为人的生存价值,实行文明管理并给予相应的人文关怀,维护其应当享有的各项法定权利。

我国是一个注重亲情的国家,社区矫正可以给罪犯提供健全的家庭生活、良好的社区教育、稳定的就业机会、正常的休闲活动,这种行刑方式不仅可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而且可以促使广大市民关心被矫正的罪犯,促进社会和谐。

目前,我国社会各方面文明程度均已提高,而且正在建设“和谐社会”,也为轻缓行刑的社区矫正提供了较好的社会环境。

与监狱矫正相比而言,社区矫正可以克服监狱矫正方式的弊端。采用社区矫正方式,罪犯并没有脱离他们的家庭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既避免了家庭的破裂,又避免了子女因疏于被管教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罪犯在家人的感召之下还可能加大改造的力度。而且罪犯不被关押在监狱里,可以防止与其他罪犯的交叉感染。

因此,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在肯定刑罚不可替代的同时,社区矫正可作刑罚之补充。执行社区矫正,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罪犯的矫治。

二、社区矫正的法律基础

从刑罚的执行来看,我国刑罚坚持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社区矫正正是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社区矫正就是在惩罚罪犯的基础上,尽可能使罪犯与家庭和社会保持密切联系,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增强改造罪犯的针对性,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同时也可以缓解罪犯与社会的对立情绪,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等地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并要求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促进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工作,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七年来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实践,探索和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中国现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务院法制办作为社区矫正立法的牵头部门,已经开始进行社区矫正立法的相关工作。

三、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1.适用社区矫正刑的前提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第一,被判处管制的。第二,被宣告缓刑的。第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第四,被裁定假释的。第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可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而是否采取社区矫正刑需由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方式做出,也就是说,社区矫正刑适用的前提就是人民法院必须做出这样的裁判。

2.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有利于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和判处非监禁刑案件中,应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依法裁判适用某种社区矫正刑罚。

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为矫正对象投入社区改造以及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可借鉴以下做法:一是加强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通过庭审活动和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进行剖析,教育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性。二是加强对非监禁刑罪犯在移交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罪犯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信心,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三是与社区矫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决定对罪犯判处非监禁刑时,全面了解罪犯的一贯表现,主动征求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人民法院还可充分利用审判资源,定期回访考察罪犯,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非刑罚的处罚手段,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对非监禁罪犯进行法制教育和改造转化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落实。

针对已判处非监禁刑的矫正对象,法院要及时将已生效的缓刑犯的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送达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并在向被判处非监禁人员送达判决书的同时,送达《缓刑罪犯告知书》,告知被告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的一定期限内必须到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接受社区考察和矫正,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有些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进行了大胆的尝试,摸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1)建立专门的缓刑犯档案,对判处缓刑的人员进行动态监管,做到一人一卷,卷中附判决书、本人的保证书、定期思想汇报材料等;(2)规定缓刑少年犯每隔一段时间写出书面材料,到法院汇报,法院可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矫正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改造;(3)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家庭、社区、学校进行跟踪回访;通过回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防止再次犯罪;(4)对已判处的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防止遗漏。

四、人民法院适用社区矫正刑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1.人民法院适用社区矫正刑的现状

(1)法院对缓刑、假释的适用情况。统计资料表明:我国从1999年到2001年被判处缓刑者,仅约占各年各级法院刑事判决总数的15%,而且各地适用标准差异很大,有些法院适用缓刑数量很少,有些基本不使用缓刑;假释在我国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从1996年到2000年,假释率一直在2%左右。

(2)法院对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况。管制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唯一的限制自由刑,但实际判处管制刑的数量并不多。

2.影响法院适用社区矫正刑的主要因素

(1)法院过于依赖监禁刑,而不重视社区矫正刑。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存在重处理打击,重关押监禁的倾向,以至于我国刑罚的教育、改造、惩罚的复合功能有时被化为唯一的打击惩罚功能;而且因为受长期的习惯做法和经验的限制,有的法院不愿裁判适用非监禁刑。

(2)可适用社区矫正刑罚的比例较低,适用条件和范围比较苛刻。

(3)对有关非监禁刑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还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导致法院难以扩大社区矫正刑的适用范围。

五、加大人民法院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措施

1.扩大法院判决管制刑的适用比例

可对现行刑法进行个别调整,明确规定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院都可以选择适用管制刑,以适应开展社区矫正的需要。

2.放宽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短期服刑犯心理波动大,在监狱中还很易互相感染。可对符合条件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短期自由刑罪犯,放宽监外执行条件,还可增加对过失犯及老弱病残犯等扩大适用监外执行。

3.降低缓刑的适用条件

目前刑法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范围过窄,法院判处缓刑比例偏低。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工作报告中表明: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占总数的25%。从中可以看出75%的罪犯在五年以下,都应属于轻刑范围。可适当放宽缓刑条件中有期徒刑的上限标准。

4.改革法院现行假释制度

可适当放宽假释的适用条件,比照减刑的适用条件再降低一些,因为被假释的罪犯,如果不遵守规定,可以撤销假释再关进监狱服刑,而被减刑的罪犯如果违反规定,却不能把已减刑期再重新加上,因此,假释对罪犯的威慑力强于减刑这种方式。

5.对未成年人犯尽量判处非监禁刑

在我国,法院应在预防、控制少年犯罪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法律保护的特殊要求,对未成年人犯多适用缓刑、管制、免刑等处罚手段。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改造中,我国一些法院少年庭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矫正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可以相互借鉴。

6.可在刑法中增设“社区服务刑”

社区服务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无偿地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社区内的公益劳动或者为社区成员提供特殊服务的一种刑罚方式,并可在条件成熟时取代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管制刑。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制度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它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稳定,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为了更好地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应加大人民法院适用社区矫正刑罚的措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作用。

[1]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上)[J].中国司法,2003,(5).

[2]吴敦.社区矫正刑:法院的司法定位及法律构建[J].法律适用,2005,(12).

[3]王剑宇.社区矫正程序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4]廖必学.论和谐社会中的社区矫正[D].成都:四川大学,2006.

D926.1

A

1008-469X(2010)06-0038-03

2010-09-22

王梅霞(1966-),女,河北承德人,教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侵权法等方面的研究。

猜你喜欢

监禁罪犯刑罚
刑罚威慑力的刑法学分析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有一种监禁叫“书刑”
断盐也是一种刑罚
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规定妥当性反思
论终身监禁措施之宏观定位与实践适用
刑罚的证明标准
聪明的罪犯
抓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