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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转型企业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

2010-04-07蒲晓晔吴旺延

理论导刊 2010年1期
关键词:军工国防专利

蒲晓晔,吴旺延

(1.西安财经学院 a.公共管理系;b.教务处,西安 710061)

军工转型企业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

蒲晓晔1a,吴旺延1b

(1.西安财经学院 a.公共管理系;b.教务处,西安 710061)

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产生的知识资本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权,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不断加强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军工转型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逐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对于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新体制,使军工转型企业既能适应新时期武器装备建设的需要,又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极其重要的应用价值。

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

一、引言

军工转型企业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的主体之一,是创新队伍中最重要的生力军,肩负着自主创新的使命和责任。军工转型企业是指军工企业由于经营理念、经营环境发生变化而由军事专用性的科研生产转向军民结合性科研生产,其转变的必然结果是形成军民一体化,实现军事工业产品结构由单纯军品型向军民结合型转变;生产技术装备、工艺、材料和人员等生产要素由军事专用性向军民通用性转换;军品分系统或零部件由完全或主要使用军事专用品向尽量使用军民两用品转变。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是指在军工科研生产及军转民经济活动中,创新思维的一种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军工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反映出军工转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如何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使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科研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获得法律保护,更好地为国防建设及国民经济服务,成为制约军工转型企业发展而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自主创新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探索产生核心技术和概念的突破,攻克技术难关,并在此基础上依靠自身的能力完成创新的后续环节,而后向市场推出全新的产品或率先使用新工艺,完成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从而取得竞争优势和垄断利润,达到预期目标的一种技术创新战略。自主创新强调的主要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和应用现代科学技术,通过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在更多领域拥有知识产权,尤其是核心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从而掌握自身发展的主动权和主导权。自主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灵魂,完善军工转型企业的自主创新机制,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迫切需要知识产权为其保驾护航。

知识产权是国际间智力资源争夺的重要手段,是军工转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依靠智力成果获取财富的重要途径,是军工转型企业技术优势、知识优势和品牌优势转化为核心竞争力的法律武器。在知识产权保护全球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一种基本要素。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搭便车”的现象使创新者的成本增加,为了诱使知识生产者生产出令社会合意的知识数量,抑制创新活动中“搭便车”的现象发生,赋予知识以私有产权的性质,保护知识生产者对知识产品的垄断权利,使知识的生产者能够通过向学习者、模仿者出售知识来增加收益。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技术创新是企业持续高效发展的不竭动力。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归属失衡、军民兼容性等特点,因此,军工转型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能否有效地保护、管理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知识产权作为连接技术、法律、资本的枢纽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不仅包括军品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还包括民品研发及经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更是市场竞争的核心,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技术中坚力量,军工转型企业产出了大量创新成果,这些成果拥有相当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成为振兴国防科技事业、实现科技强国的原动力。

军工工业技术创新水平是国家经济、科技水平的综合体现,是国防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和根本保障。军工转型企业承担着国家军工科研的生产任务,肩负着促进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任,其自主创新的科研成果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国家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方向、科研能力和生产水平,是一个国家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技术安全能力的根本体现,因此对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显得尤为重要。随着“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民两用、寓军于民”方针的贯彻实施,军工企业从按政府计划指导进行生产转变到按市场需求自行开发民用产品,成效显著。因此,对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果加以保护,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1.产权归属不合理。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大多涉及国防科技,在国防技术成果的军民合作背景下,现有的国防知识产权权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已无法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求,激励作用难以发挥。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用于国防目的的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军工转型企业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它包含两层含义:

知识产权的责、权、利不明晰,未能充分体现出智力成果的价值,不利于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在对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界定时,由于过分强调了国家、社会利益,对国防知识资产创造方的利益未能予以足够的重视,势必会造成当一方享受知识资产使用权时可能得到一定的收益,而另一方在承担国防知识资产创造义务的同时却因无权交易而遭受损失。在很大程度上严重挫伤了承担研发任务的军工转型企业及其科研人员进行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造成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疏于管理。

2.国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立法虽然已经有了基本框架,但并不完善。现阶段,涉及国防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防法》、《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国防专利条例》、《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工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见》以及《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由于很多关键的法律问题,类似法律法规不完善或者缺位导致了许多直接负面效应,无法适应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缺乏与相应的具体操作相适应的配套措施的法律法规。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重保密、轻解密”的观念,再加上对国防专利解密的意识认识不足,国防专利的解密工作并没有真正开展起来,致使一些已经不需要保密的国防专利仍然不能解密。

知识经济时代,技术成果转化问题备受各国广泛关注,通过法律法规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成为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的《国防专利条例》出台伊始就带有深深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无论是在国防专利的授予,还是国防专利的管理上,甚至国防专利的推广使用都离不开行政命令的指导。在《国防专利条例》中,仅仅规定了国防专利的实施和许可,转让几乎未涉及。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加速技术成果的转化,削弱行政权力对科技成果的强制分配,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有必要对国防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及许可实施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在确认知识产权体现其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允许国防科研院所及军工转型企业之间实行专利权的有偿转让。

现行的国防专利法规更多考虑到了民间军工专利向国防领域的转移,而没有考虑到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的专利权问题,未能对因保密因素造成技术转移的经济补偿做出具体的规定。民用企业在申请一般性专利的同时,也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国防专利,而军工技术在列入国防专利同时,其申请民用专利则会受到限制。

3.军工转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不完善。军工转型企业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对市场竞争的残酷性缺乏充分的准备,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薄弱、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弱、管理机制不完善等,自主创新的科研成果积极向实际应用转化的市场观念极为淡漠。

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及军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诸多内容,没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是很难实现的。限制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缺乏开展专利转化的经验,缺乏具有专业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知识产权人才的匮乏,成为制约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瓶颈。

4.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率低。由于军工企业长期以来主要从事军品科研计划项目,这些项目均属国防科研计划,其科研成果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在本系统内是无偿使用和转让的,使得军工转型企业及其科研人员的管理模式和思维方式仍留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印迹,科研人员市场意识薄弱、灵敏度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难以形成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造成产品的市场转化率周期长、速度慢,难以形成产品技术创新的规模化生产和发展,加上我国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链条比较薄弱,导致了大量具有民用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得不到及时转化。从而使持续技术创新的链条容易由此脱落,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更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虽然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走过二十多年的历程,初步形成了管理体系,但很不健全,缺乏应有的组织保证。对于取得专利的发明人的奖励,远不如科技成果奖励来得实惠。尽管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均有明文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兑现不到位,有的甚至根本未能兑现,更谈不上直接与待遇挂钩。因此,在军工转型企业中,完成科研项目后,单位领导和科研人员首先想到的是申请成果鉴定,申报国防科技进步奖,而不是申请专利。在军工转型企业中,无论从思想认识还是具体政策上表现出的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阻碍着企业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有效的法律保证,同时为合理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正确选择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提供科学的依据。世界众多成功创新型军工企业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因此,基于我国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明确军工转型企业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是调节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军工转型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争取主动,必须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果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取得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才能真正占有知识和智力资源。因此,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是有效开展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使利益主体由单一(国家)向多元(国家、军工转型企业、科研人员)演进,全面调动军工转型企业及其相关主体的积极性,使军工转型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造福于社会,增强军工转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1)必须赋予军工转型企业以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为鼓励相关各方积极投入成果创造与产业化的活动,应对其权益予以充分的考虑。因此,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在归属于国家的同时,应保留一部分权利给军工转型企业和个人,这一类权利应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在国防科技研发中由国家出资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原则上财产权应属于研发单位,国家保留的所有权只用于国防目的的无偿使用权和必要的外贸介入权。将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度分离,在保证国防知识产权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前提下,允许军工转型企业获得使用权。

(2)在国防应用领域确认收益权。知识资本的创造方不具有任何转让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单独确定适当范围的收益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由于不允许其自由交易而带来的损失。在尽可能照顾国家特殊需求与减少创造方损失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立法时对创造方的收益权予以确认。

(3)在民用领域确认转让权。允许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交易。允许其进行市场交易,产权才会给所有者带来更多的利益,从而强化产权的激励功能。国防科技体制改革,需要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新机制,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实行军转民和民转军的技术转让成为必然趋势。因而,要尽快调整军用技术定密与解密的相关规定,定期对国防专利进行审查,对无需保密的及时解密,并发布解密信息,对解密后能应用于民用的国防专利技术,采取积极措施,推进国防知识产权的转化。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加强技术转让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完善技术转化法规,将技术转移纳入制度管理之中。

2.完善国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没有法律保护,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就会失去制度支撑。在一般的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的法律保护体系基本比较完善。相比之下,涉及国防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甚少,涉及的法条也比较笼统。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的立法,制定出:《国防专利法》、《国防专有权及专用权保护法》、《国防商标法》、《国防技术转移条例》、《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条例》等,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下属的一系列子法,以具体的实施细则的形式规定国防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形式、手段等;对涉及到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行为做出包括权利界定的规定;制定合理的有利于平衡国家、科研生产单位和个人的补偿规定等等,使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为了促进国防专利的有偿实施制度得以实现,有必要在《国防专利条例》的第25条中明确规定“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删除原条款中的例外规定。从而在立法上杜绝国防专利被无偿使用的状况发生,以此来保证国防专利权人真正获得国防专利的收益权。

为了平衡军工转型企业和科研人员的利益,对于职务发明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可以采取两种途径来平衡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一种是约定所有权归个人,但个人必须优先转让给单位;另一种是约定所有权归单位,而将知识产权收益分配的适当比例给发明人,有必要在《国防专利条例》中明确规定由专利产生收益的适当比例应当给予发明人,借鉴国外的做法,该比例应不小于20%。

在法律层面应允许军工技术专利在申请国防专利同时,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一般性专利,并实行保密制度。对于其他民用企业申请该领域专利时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予以审查,该专利是否侵犯已申请的军工技术专利,若侵犯相关专利,则不予以确认。这种规定也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军民两用技术的研发,增强国防技术的开发实力。

3.完善军工转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拥有量反映了军工转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使产品的技术创新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获得法律保护,才能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知识产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以企业为主体,统筹规划,把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贯彻于产品研制、生产、实验、使用和维护的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知识产权管理。

在军工转型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定期给企业的科研人员提供专利文献,掌握最新科技信息,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发,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为重点科研计划项目提供咨询、指导、及时组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登记等工作,对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科研成果及时取得法律的保护;根据军工转型企业发展实际,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积极研究和把握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及时制定和调整军工转型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战略,引导军工转型企业充分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竞争。

军工转型企业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用专利管理制度取代以往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鼓励军工转型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申请国防专利。早日实现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成果的一体化,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保证军工转型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优势;由专职人员承担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形成和培育军工转型企业的创新机制,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充分利用商誉、商标、技术、专利等优势,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打造军工转型企业的品牌,只有将军工转型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形成知识产权才能使创新成果得到保护并转化为生产力,给企业带来效益。

加强宣传,提高军工转型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企业员工培训计划中应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分层次、分阶段对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和新入职的员工进行普及培训和提高培训。重点对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与能力的培训,提高军工转型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养一批懂技术、懂法律、懂经济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选择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充实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队伍。

4.完善军工转型企业的产权激励制度。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产权激励制度是指为了激发自主创新主体的创新需求、增强军工转型企业创新的自主动力、约束军工转型企业的创新行为及提高军工转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效率,在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产权界定、产权分配、产权交易及军工转型企业组织创新的产权结构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政策、规章、契约等一系列相关性制度安排。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防作为国家提供的纯公共产品,不但能克服“搭便车”的现象,还存在一种自我激励机制投资国防科技创新,并具有规模经济效应。但这种自我激励是在科技创新成果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产生的,国家享有创新成果的一切收益。这种制度设计虽然保证了国家利益,但忽视了其他创新主体的既得利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法满足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因此,需要对产权激励制度做适当的调整。

保持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持续发展,关键是要构建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营运好知识产权,使自主知识产权比重不断增大。通过对军工转型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界定,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使创新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收益趋于一致,将创新主体的长期利益与创新质量的优劣直接挂钩,正激励与负激励有机结合,从而将创新主体的行为规范在提高创新质量的轨道上来。在企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根据申请人获得知识产权的过程,对其进行物质奖励;知识产权工作量化与科研成果、著作、论文等进行换算;将创新主体技术职称的评定、级别的升迁和奖励直接与获得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挂钩。

四、结束语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自主创新是军工转型企业比较竞争优势的核心,军工转型企业竞争力增强的关键在于自主创新能力,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核心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才能提高军工转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在不断加强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军工转型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军工转型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逐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对于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新体制,使军工转型企业既能适应新时期武器装备建设的需要,又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极其重要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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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9.2

A

1002-7408(2010)01-0090-0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发展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条件下国家投资形成的国防知识产权权属和利益分配激励政策研究”(09XJL002);西安财经学院科研基金项目资助“转型企业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07JD06)

蒲晓晔(1976-),女,云南江城人,西安财经学院公共管理系教师,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国民经济。吴旺延(1964-),男,西安财经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国防经济。

[责任编辑:陈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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