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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编目原则声明》的几点重要修改

2010-04-05□林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编目著录名称

□林 明

2003年12月,在德国法兰克福召开了IFLA国际编目规则第一次专家会议(First IFLA Meeting of Experts on an International Cataloguing Code,简称IME ICC1),会议通过了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文件——《国际编目原则声明(草案)》(Statement of International Cataloguing Princip les,Draft),并迅速翻译为包括中文在内的十多种语言在IFLA网站上发布,在国际编目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中文译本已在《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年第2期刊载)。自第一次专家会议以后,每年都在世界不同地区召开会议,根据各国专家反馈的意见讨论修改草案,这些会议是:2004年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会议(IME ICC2),2005年埃及开罗会议(IME ICC3),2006年韩国首尔会议(IME ICC4),2007年南非开普敦会议(IME ICC5),在不同地区召开会议,能更好地倾听当地编目界的意见。每次会议提出的修改建议经过各国专家网上讨论并加以集中整理,于次年春天由会议代表在网上投票表决,再产生新草案,并在IFLA网站上发表,下半年召开专家会议对该草案再次表决(我国大陆有4名有表决权的代表)。每次会后IFLA都出版了会议录,足见其重要意义。由于各国语言文化和编目传统不同,各国专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IME ICC专家会议的组织者综合各方意见,几易其稿,历时5年。2008年12月18日,经最后一轮修改和表决,正式通过了《国际编目原则声明》最终版。2009年3月,用包括中文在内的17种语言文字在IFLA网站发布(网址:http://www.ifla.org/VII/s13/cip/)。作为几个草案和最终版的中文翻译者之一,笔者注意到这5年的修订过程集中反映了国际编目专家关注的热点,将过程(几个草案)和结果(最终版)进行比较,将有助于加深对编目新概念的理解。与前几个草案相比,最终版内容变化很大,由本文说明全部修改是不可能的,只能涉及最重要的修改(基本概念和结构),不包括较小的删改或语句调整。以下内容依据在《国际编目原则》中出现的顺序。

1 总原则

最终版在结构上的最明显变化,就是增设了条款二“总原则”,将前几个草案的附录“制订编目规则的目标”整体移至这里,突出了制订编目规则的最高目标是“用户的便利性”,这是对1961年“巴黎原则”的一个重要发展。众所周知,“巴黎原则”全面阐述了目录的职能、主要款目和统一标目,使世界各国编目机构基本达成共识。“巴黎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读者第一”理念,但其精神仅包含在具体条款中,并未直接表达出来。而这次修订的前几个草案都提到了“用户的便利性”,比如在引言中宣布:“21世纪伊始,国际图联就致力于制订一项能适用于联机图书馆目录和其他领域的新声明,其首要原则是为目录用户提供便利”,但这一思想主要还是包含在附录中,对编目规则制订者的警示力度仍然不够。最终版把草案的附录提升为总原则,指出制订编目规则的若干原则虽然包括用户的便利性、通用性、表达性、准确性、充分性与必备性、有意义、经济性、一致性与标准化、集成化等多个方面,但“最高原则是用户的便利性”,也就是说,如果上述若干原则相互发生矛盾时,要首先考虑到用户的便利性。总原则的意义是,提醒21世纪的编目规则制订者,即使在数字化网络化的OPAC环境中,也不要忘记把目录用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因为“目录用户”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具有特定语言文化背景的群体;“用户的便利性”也不是一句空洞口号,而是要首先考虑到具有一定语言文化背景的用户的检索习惯。OPAC虽然可以容纳由不同语言文字编制的各种目录,但不同语言文化背景的用户的习惯是很难改变的,对不同语言文化背景的读者而言,用于查找或识别一个名称的语言文字或者“为人熟知的形式”肯定是不一样的。美国编目大师卡特主张编目规则要适应“读者的习惯看法”,印度的阮冈纳赞也说过,“使用习惯查找的标目,应当构成一条款目”,而习惯反映了在特定语言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固有思维方式。这两个大师的名字在《国际编目原则声明》中出现并不是偶然的[1],他们的观点代表了《国际编目原则声明》一再强调的宗旨——把读者的便利性放在第一位,读者的方便要大大高于编目工作的方便。为了贯彻这一原则,最终版重申了两条重要规定,第一,规范检索点优先依据原语言和文字,如果原语言和文字并非目录使用的语言,则规范检索点应“以最适合目录用户的一种语言或文字表达的形式”[2];第二,要以“经常在载体表现出现的名称”或者“被目录用户广为接受的名称(即惯用名称)”作为检索点。总言而之,最终版的总原则和有关条款告诫编目规则的制订者,即使在数字化网络化的大环境下,也不要为了编目方便而忽视具有特定语言文化背景的读者的便利。

2 目录的目标和功能

与几个草案相比,最终版的条款四“目录的目标和功能”提到的目录功能仍是查到、识别、选择、获取、浏览,以对应于FRBR提出的“用户的任务”,这基本上没有变化,但增加了“目录应当是经济有效的工具”一句话,指出在实施目录功能或用户的任务时,也要注意目录的成本和效率。然而,更重要的变化是,在几个草案中“查到”和“选择”任务中用于作为检索条件或选择条件的“物理形式”一词,在最终版中被修改和扩展为“媒介类型、内容类型、载体类型”,这是因为“物理形式”只是载体表现的属性,而“媒介类型、内容类型、载体类型”能更广泛深入地揭示各类书目资源的属性。根据最终版词汇表的解释,载体类型是指:“反映载体的存储介质与安置的格式,并与对资源内容进行观看、放送、运行等所需的中介设备类型相结合的一种标识。载体类型反映载体表现的属性”,比如纸张、磁带、胶卷、光盘等物理载体;内容类型是指:“反映表达内容的基本交流形式以及用以感知内容的人类感官的一种标识。内容类型反映作品和内容表达两者的属性”,比如文字、乐谱、测绘信息等内容表达方式。最终版词汇表对媒介类型未做出解释,但根据2009年1月在网上发布RDA词汇表的解释,媒介类型是“对资源内容进行观看、放送、运行等所需中介设备的一般类型”,比如声音形式、视觉形式、缩微形式、计算机形式等。媒介类型除了可单独显示,也常作为载体类型的修饰成分,比如计算机光盘、缩微胶卷等。以上重要变化的起因是,AACR2的一般资料标识在含义上混乱不清,既有载体特征术语,也有内容特征术语,甚至包括感觉成分,很难适应对多样化资源类型的识别和著录。最终版提出的媒介类型、内容类型和载体类型概念,有助于克服一般资料标识的弊病,将媒介类型、载体类型用于描述载体表现或单件属性,内容类型用于描述作品或内容表达的属性,有利于明确对特定资源的查找范围,便于查到和选择一个在媒介、内容、载体等方面都能满足用户要求的资源。

此外,在最终版的条款7.1.3“附加检索点”中,也用“内容类型”和“载体类型”替代了原有的“物理载体”,它们可作为供选择的检索点,或作为过滤或限定检索的手段,以更有效地实现目录的功能。

3 书目著录

前几个草案在论及书目著录时,仅提及“书目记录的著录部分应以国际认可的标准为基础”,以及“著录可以有不同的详简级次”两条规定,显得单薄无力。最终版条款五“书目著录”增加了对编目实践十分重要的两条规定,其一是“应为每一载体表现创建一条独立的书目著录”;其二是“书目著录通常以作为载体表现代表的单件为基础,并可包括属于被体现的作品和内容表达的属性”。增加这两条规定的意义在于,编目工作只能从手头文献的物理形式开始,而不可能一开始就以“作品”或“内容表达”的抽象概念为编目起点。编目人员不可能预见作品的全部已出版或未出版的形态,因此不可能照搬FRBR模型中第1组实体“作品、内容表达、载体表现和单件”概念模型的次序,将同一作品的所有不同表现形式都著录于一条记录中,而是首先根据手头代表载体表现的具体单件进行著录。此外,虽然大多数著录项目和单元代表载体表现属性,但少数著录项目和单元,比如特殊细节项的比例尺说明,载体形态项的有关插图、色彩、声音等性质,均属于内容表达属性而不是载体表现属性,这些属性也应在著录中表示出来。以载体表现为基础的著录方式,对同一作品各种物理表现形式做出了明确划分,每一独立著录都将通过特定关系实现向内容表达和作品的集中。以上两条新规定,有利于消除编目人员对FRBR概念模型的某些困惑,解决FRBR概念模型与编目实践之间的矛盾。

此外,几个草案的原有规定“书目记录的著录部分应以国际认可的标准为基础”被移到最终版的新增规定之后,是因为《国际编目原则声明》不仅适用于图书馆目录,也适用于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团体创建的文档。对图书馆而言,国际认可的标准是《国际标准书目著录》(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iographic Description,即ISBD)[3],因此,即将出版的国际编目条例RDA的所有例子都不列出书目著录标准格式,ISBD的格式仅列于附录中。

4 检索点

和几个草案相比,最终版的检索点部分是变化最大的部分。

首先是将几个草案的条款五“检索点”与条款六“规范记录”合并为一条,形成最终版的条款六“检索点”,在《国际编目原则声明》中,检索点不仅用于书目记录,而且也用于规范记录,故不应将“检索点”与“规范记录”并列。要指出的是,条款六“检索点”一开始就声明,检索点的形成“必须遵循总原则”,即读者便利的首要原则[4]。

其次,在几个草案中出现的“标目”一词,在最终版中全部改为“检索点”。同时,“参照”一词也改为“名称的变异形式”。几个草案起初还保留“标目”概念,反映了传统观念的惯性思维在国际编目界仍有很大影响(比如AACR2的2002年修订版,仍然交替使用“标目”和“检索点”术语)。最终版完全抛弃了“标目”概念,意味着这一陈旧概念在未来的编目规则中也将寿终正寝。

其三,最终版的条款六“检索点”在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以后,在结构上发生重大变化,几个草案中的条款五“检索点”与条款六“规范记录”的结构全部打乱,重新组织。以下是几个草案和最终版关于检索点条款的结构比较:

几个草案(2003-2007年)

5.检索点

5.1一般规则

5.1.1检索点的选择

5.1.2规范标目

5.1.3语言

5.2受控检索点形式

5.2.1个人名称形式

5.2.2家族名称形式

5.2.3团体名称形式

5.2.4统一题名形式

6.规范记录

最终版(2008年)

6.检索点

6.1一般规则

6.2检索点的选择

6.3规范检索点

6.3.1标准

6.3.2规范检索点的语言和文字

6.3.3规范检索点的选择

6.3.4规范检索点的形式

6.3.4.1个人名称形式

6.3.4.2家族名称形式

6.3.4.3团体名称形式

6.3.4.4作品/内容表达的名称形式

6.3.4.5区分名称

6.4不同名称和名称的变异形式

不难看出,最终版关于检索点条款的结构,要比几个草案更严密和更有逻辑性,增加了某些内容(比如增加了“区分名称”,以作为检索点的限制条件);取消了“规范记录”条款。除了改变某些重要术语外(比如“规范标目”改为“规范检索点”),还有一些语句叙述也做了适当的移动或调整,本文不再详细说明。

其四,几个草案关于个人、家族和团体的“规范标目”,在最终版中改为个人、家族和团体的“规范检索点”。然而更重要的变化是,最早的草案强调个人、家族和团体名称应优先选择与该实体有关联的国家之惯例,比较含糊,而稍后的草案和最终版则强调要依据“在载体表现或参考来源上”出现的与该实体有关联的国家和语言的惯例[5]。这实际上就是着重于编目时在载体表现上出现的形式,而不是必须拘泥于原语言形式,这将更有利于编目实践,若因目录采用的语言/文字不同而需要音译,“应遵循有关文字转换的国际标准”[6]。

最终版关于规范检索点的另一个显著变化是,用“作品/内容表达的名称形式”代替了原先草案中的“统一题名”[7]。条文仅保留“用于作品、内容表达、载体表现或单件名称的规范检索点既可以是一个单独存在的题名,也可以是一个与作品创作者的规范检索点相结合的形式”的一段话,删除了原草案有关作品/内容表达名称优先选择形式的语句,从而避开了几个草案中反复出现的关于优先选择语言形式的激烈争论,但这并非意味着优先选择形式无章可循。在最终版中,各种名称的规范检索点的优先选择形式已被归结为两点,首先是规范检索点的语言和文字应首先应依据以原语言和文字表达的作品的载体表现中出现的信息,若原语言或文字并非在目录中正式使用的语言或文字,则规范检索点可依据载体表现或参考来源中出现的、以最适合目录用户的一种语言或文字表达的形式[8],这实际上是以目录使用的语言和文字为前提;其次是“首选名称应当基于以一贯形式识别该实体的名称,既可以是经常出现在载体表现中的名称,也可以是在参考来源中出现的被目录用户广为接受的名称(即惯用名称)”[9]。由于最终版所涉及的各种名称已经包括个人、家族、团体、作品、内容表达、概念、实物和地点等实体[10],因此也就不必另行说明作品/内容表达名称的优先选择形式。

5 基本检索点

在几个草案的条款七“查找功能的基础”中都提到了“必备检索点”和“附加检索点”的概念及其范围。在最终版中,“必备检索点”改为“基本检索点”,似乎减弱了强制性色彩,其范围和表述略有变动。对书目记录的基本检索点而言,引人注意的是原草案的“作品/内容表达的统一题名”修改和扩充为“作品/内容表达的规范检索点(这可能包括创作者的规范检索点)”,其中括号内的增补文字很重要,如果它与基本检索点所包括的“创作者名称或列出的创作者多于一个时的第一个名称规范检索点”相联系,就不难看出,这实际上构成了“创作者/作品结合的首选检索点”形式,这表明《国际编目原则声明》虽然放弃了“主要款目”的概念,但又以“基本检索点”概念为依托,保留了创作者检索点在目录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以实现对作品的汇集或引证,这种职能除了汇集或引证书目记录中的著录所代表的作品外,也可以用于汇集或引证书目记录中的附加款目、相关款目或主题所揭示的有关作品,或者用于建立单一款目的书目清单。显然,《国际编目原则声明》提出的“基本检索点”概念为创立“作品/创作者”关系打下了基础,以便能够最有效地实现目录的汇集功能。在《国际编目原则声明》中,检索点仍然有“基本”或“附加”的功能差别,以“创作者(或第一创作者)/作品题名”的引证形式仍然“以国际上主要的编目传统为基础”[11],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以著者为主要款目标目的传统。

拟于2010年6月问世的 RDA(Resource description and accesse,中译名:资源描述和检索),将是最早贯彻《国际编目原则》的一部国际性编目指导规则,它全面采用了《国际编目原则》的新概念,明显的例子是它采用了媒介类型、载体类型、内容类型代替AACR2的一般资料标识和特定资料标识;RDA还创立了将创作者/作品相结合的“首选检索点”概念(相当于《国际编目原则》的“基本检索点”),以替代“主要款目”概念,等等。不言而喻,《国际编目原则》必将对国内编目理论和实践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然而更重要的是,《国际编目原则》的修订过程提醒我们,发扬学术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既不墨守成规,也不急于求成,这对国内编目理论的健康发展是极其重要的条件。

参考资料

1 国际编目原则声明(中译本)脚注2

2 同上 6.3.2.1

3 同上脚注11

4 同上 6.1

5 同上6.3.4.1-6.3.4.3

6 同上 6.3.2.2

7 同上6.3.4.4

8 同上 6.3.2

9 同上 6.3.3

10 同上 6.1.1

11 同上 引言20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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