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验教学方案设计示例①
2010-04-05王子正
王子正
(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法学实验教学方案设计示例①
王子正
(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法学教学应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培养,而实验教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方法;对于法学教学来说,实验教学有多种实施方法。笔者以本人代理的典型案例为素材,通过独特的教学过程和问题设计,使学生掌握法律人的思维和方法。
法学教学;实验教学;法律人思维;法律方法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教学的关键在于培养学生象法律人那样去思维,因此,实验教学是法学教学的最佳方法。笔者认为,在法学教学中运用实验教学方法的目的主要不是解释和分析既有的规则,而是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掌握法律人特有的思维和方法,积淀法律人必需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一、案 情
2003年 5月 12日中午 11时 30分,杨某在自家楼道口停放自行车,准备上楼吃午饭,被人打倒在地,后被送至医院。杨某在医院向警方陈述:“我在停放自行车时,感觉左侧有人影晃动,转过身来看见是姜某 (其妻与我有过节),姜某一拳击中我面部,然后我就什么不知道了。”
当天,另有两个证人向警方作证说,他们互不相识,也不认识被害人和加害人,案发时碰巧路过,看到一男子用脚踢躺在地上的一女子。此时一辆出租车经过这里,该男子招手上了出租车离开现场。
警方又从档案室调取 12张照片,其中包括姜某的照片,分三天先后让杨某、证人甲、证人乙指认。三人均指认是姜某所为。
2003年 7月 11日,金海公安分局 (以下简称分局)于 2003年 7月 11日对原告姜某作出金公 (治)行决字 (2003)第 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是:查明 2003年 5月 12日中午 11时 30分许,在古城甲区 28号楼一单元楼下,姜某将与其妻子靳红有矛盾的杨某殴打成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姜某行政拘留 15天的处罚。
姜某不服被告金海公安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 2003年 9月 3日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03年 7月 11日,被告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严重违反决定程序,仅以两个证人证言为依据,无端认定我于2003年 5月 12日中午 11时 30分在古城甲区殴打他人,并对我作出拘留 15天的行政处罚。7月 15日,我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 9月 1日向我送达维持金海公安分局金公(治)行决字 (2003)第 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我不服该决定,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分局金公(治)行决定 (2003)第 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金海公安分局辩称:2003年 5月 12日中午 12时许,违法人姜某到古城甲区,将正在锁自行车准备回家的被害人杨某殴打至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结论、证人陈起、李艳证词加以佐证,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遂于2003年 7月11日作出金公 (治)行决字 (2003)第 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违法人姜某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复核,于2003年 8月作出大公复字 (2003)第 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公安分局作出的金公 (治)行决字 (2003)第 159号公安行政复议决定书。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
第三人诉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护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于 2003年 9月 24日向区法院提出了答辩状,并提供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用以证明被告有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2.2003年 5月 12日、2003年 7月 2日,两次询问被害人杨某的笔录,用以证明殴打被害人是姜某;3. 2003年 5月 12日,分别询问证人陈起、李艳笔录两份;4.分局于2003年6月11日制作的金公刑技字 (2003)第 141号鉴定书、病志、患者费用明细、收费收据等,用以证明被害人杨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及住院费用;5.2003年 5月15日被害人杨某辨认辨认笔录、2003年 5月 16日陈起的辨认笔录、2003年 5月 17日李艳的辨认笔录,用以证明被害人及证人指认姜某为违法加害人。
在本案审查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用以证明被告具有职权依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受害人杨某的询问笔录及要证明的问题,原告对其被打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不是加害人;对陈起、李艳的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有异议,认为两证人作证叙述的语言和顺序几乎完全一致,两证人对加害人判断相同,显然两证人作假证。对被告提供的第三人鉴定书、病志、患者费用明细、收费收据等,原告无异议;对第三人杨某、证人陈起、李艳的辨认笔录,原告认为辨认过程违反法定程序。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区法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要证明的问题,因原告无异议,区法院认为此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职权依据,区法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受害人杨某的询问笔录及要证明的问题,原告对第三人殴打一事无异议,区法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陈起、李艳的证人证言,虽该两份证言所陈述加害人的体貌体征,当天着装情况等内容相一致,但缺乏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因此两份证人证言区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被害人杨某的鉴定书、病志、患者费用明细、收款收据等证据,因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杨某鉴定为轻微伤及住院费用,原告无异议,且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区法院予以采信;对被害人杨某、证人陈起、李艳的辨认笔录,虽然法律法规未对辨认的程序顺序作出明文规定,也无据认定被告在行政执法辨认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但辨认顺序确实违背了办案的常规,应认定该证据有瑕疵,不能作为认定原告是加害人的主要证据。
区法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
2003年 5月 12日中午 11时 30分许,在古城甲区 28号楼一单元楼下,被害人杨某遭人殴打致轻微伤。并于 2003年 5月 12日 15时 6分到拥军派出所报案。2003年5月12日 12时5分及 12时 45分金州分局拥军派出所的干警分别对证人李艳、陈起作询问笔录,被告于 2003年 6月 11日对被害人杨某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2003年 5月 14日向本案原告姜某作询问笔录,于 2003年 7月 11日对姜某作出金公(治)行决字 (2003)第 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分局作出的金公 (治)行决字 (2003)第 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区法院认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作出金公 (治)行决字 (2003)第 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确系其职权范围。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因证人李艳、陈起的证人证言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要求的要件,证据本身具有瑕疵,因此不能作为本案审查客体的定案依据。虽然被告又提供了在执法程序中被害人杨某及证人李艳、陈起辨认指认加害人的辨认笔录,但该辨认在顺序上确有瑕疵,因此该证据也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原告是加害人的定案依据。综上,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处罚即行政拘留,显然属主要证据不足。故区法院对被告作出的金公(治)行决字 (2003)第 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对原告姜某要求撤销被告于2003年 7月 11日作出的金公 (治)行决字(2003)第 15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款 (二)项 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公安分局于 2003年 7月 11日作出的金公 (治)行决字 (2003)第 1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学方案设计
1.课前准备
(1)学生每 6—8人为一组。(2)课前将案例正文发给每组学生,每组学生提前研究各自的思路,拟定各自的庭审问题和书面代理意见,特别是准备好交锋的辩词及其法律依据。
2.教学目标
本案例主要有三个教学目标:
第一个目标是要学生树立程序观念和证据意识。
目前中国行政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比较突出,而且学生大多没有亲自参与过行政诉讼活动,对行政诉讼程序不熟悉。因此,应当通过法理学教学活动,使学生充分认识程序合法的重要性,并了解和学会运用行政诉讼程序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这一方面有助于培养学生应诉的能力和技巧,另一方面也使他们了解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思路和依据,从而在行政执法阶段避免行政行为的瑕疵。
第二个目标是要学生正确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学会运用行政法理解决具体问题。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是什么?行政合法性原则可否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处理?如何适用?通常认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正如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被告在主体和实体合法性方面没有什么太大问题,但在程序和形式合法性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比如,本案卷宗中没有两个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根据最高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证据形式有瑕疵;指认顺序违反程序合法性原则,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行政违法不仅仅是违反现行的具体法律规则,违反法律原则也构成违法。法律原则有时也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但前提是没有具体规则,或虽然有具体规则,但按照具体规则判案可能导致极不公平的结果。
第三个目标是要学生养成法律思维,掌握法律方法。
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不仅要养成政治思维和道德思维,更要养成法律思维。比如,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安机关采取的照片指认顺序是否违反法律程序,原、被告代理人针锋相对,集中体现出思维上的差别。人们往往认为法律就是法律条文,法律的适用就是依据和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判案,因此行政机关只要不违反现行明文法律规定,就不存在行政违法的问题,这是一种普遍存在于行政执法人员中的错误观念。本案中公安机关采取的照片指认顺序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决不可以随意进行。分三天先后让杨某、证人甲、证人乙指认违反常理,因为这种指认顺序为三个人之间的串通提供了时间和空间 (这种怀疑的合理性不言自喻)。
3.问题设计及要点分析
本案例反映了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但不可能面面俱到。教师选择的讲授重点取决于教师的教学目标和学生的学习目标。教师向学生提出的问题主要有:
如果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应怎样组织法庭审理?涉及哪些行政诉讼程序和诉讼证据规则?
如果是原告代理人,你认为被告作出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应当被撤销?你会提出什么证据和论据来证明和论证你的主张?比如,根据现有已经提供的材料,你认为被告作出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取证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等等,以及为什么?
如果你是被告代理人,你会怎样一一反驳原告代理人的意见?
本案受害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处于什么法律地位?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因证人李艳、陈起的证人证言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要求的要件,证据本身具有瑕疵,因此不能作为本案审查客体的定案依据。虽然被告又提供了在执法程序中被害人杨某及证人李艳、陈起辨认指认加害人的辨认笔录,但该辨认在顺序上确有瑕疵,因此该证据也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原告是加害人的定案依据。法院为什么会作出上述认定?
法院认为,对被害人杨某、证人陈起、李艳的辨认笔录,虽然法律法规未对辨认的程序顺序作出明文规定,也无据认定被告在行政执法辨认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但辨认顺序确实违背了办案的常规,应认定该证据有瑕疵,不能作为认定原告是加害人的主要证据。你怎样理解“辨认顺序确实违背了办案的常规”这句话?“常规”是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组织辨认的程序顺序违反“常理”,属于违反法律程序,而被告代理人反问:我违反了哪个法律的哪一条?如果是原告代理人,你应如何回答 (提示:目前我国尚没有辨认顺序的明文规定)?原告代理人提出被告组织辨认的程序顺序为三个辨认人之间进行串通提供了时间和空间,使他们有可能进行串通。而被告代理人反问:你这只是一种猜测,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三个辨认人进行了串通?如果是原告代理人,应如何回答?
通过上述交锋,你认为应当如何正确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使学生能够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4)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5)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通过上述交锋,你认为行政法理有什么作用和意义?行政法理与法条是什么关系?使学生能够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1)行政法理是行政法的原理,分为一般法理和应用性法理。一般法理表现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掌握一般法理,有助于理解具体法条;应用性法理在无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具体时可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2)行政法理是行政法的精髓,隐含在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和背后,任何法律规定都体现一定的价值取向和法律精神,都是一定的法理的条文化,死记法条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只有掌握法理,才能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法条。 (3)行政法理是法律论理的艺术和方法,是法律论辩和法律推理的思维规则,它体现法律思维的深度和层次,是进行法律解释,把抽象的法律规定同具体行政案件事实连接起来的依据和桥梁。 (4)行政法理是行政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和法律知识的最高境界,与具体法律知识不同,它是行政法的一般思想。行政法理对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以及行政诉讼,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通过上述交锋,你认为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有什么特点?
如何理解行政程序的重要性?被告为什么会败诉?行政机关应当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4.课堂安排
教师先确定学生对案例的事实部分是否有进一步了解的需要,然后了解学生就案由是否有不同理解,如果没有,则进入下一步讨论。
接下来教师可以围绕课前布置的问题展开课堂讨论。讨论中要鼓励学生表达他们自己的观点,教师要把这些观点在黑板上罗列出来,或由各小组写到各组的白纸上,教师不要评价更不要否定学生的这些观点。如果学生们的观点范围比较狭窄,教师可以通过提一些特定问题让学生回答来扩展思路和启发观点,引导学生沿着案例所提供的线索来思考。
本案例也适合于在课堂讨论中进行法庭模拟。让学生分别扮演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两方同学互相论辩,讲理论,摆事实,力求说服对方。或者教师可以倡导更细的角色扮演,例如可以由学生自己选择扮演或指定同学分别扮演法官、原告、被告、第三人等角色,请他们在各种不同情况下,提出自己所扮角色的意见。通过角色扮演,可以让学生理解体会不同角色的法律地位和思维角度差异。
[1] 江必新,梁凤云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孔祥俊 .法律方法论(三卷本)[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3] 解兴权 .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 JeffDeaver.The Complete Law School Companion [M].Published by JohnW iley&Sons,Inc.1992.
(责任编辑:杨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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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096(2010)05-0093-04
2010-07-06
王子正 (1957-),男,山东蓬莱人,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E-mail:163wz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