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教育问题探析
2010-04-04冯元冯曙
冯 元 冯 曙
(南京市救助管理站,江苏 南京 210046)
流浪儿童教育问题探析
冯 元 冯 曙
(南京市救助管理站,江苏 南京 210046)
新型救助政策实施以来,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迅速凸现出来。各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并形成了“郑州”、“石家庄”等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育保护模式。从实践效果来看,流浪儿童教育问题依然没有获得有效解决。文中通过分析当前流浪儿童教育的主要问题,试图提出具有参考意义的对策。
流浪儿童;教育;权益
一、引言
当前,我国流浪儿童数量依然庞大,由于流浪儿童的流动性大和统计标准的不一,无法准确测定流浪儿童的总数。据民政部统计,我国约有 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如果考虑随父母外出务工、处于隐性流浪状态的街童,实际人数远远超过 30万人次 (张齐安、杨海宇,2002)。另有学者认为根据民政部提供的资料,全国约有 20万左右流浪儿童,15万左右流浪儿童的数字是在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和收容遣送站接受救助的数字(尚晓援、吴文贤,2006)。上海从 2003年 8月 1日至2006年 8月共救助 14000名流浪儿童 (中国流浪儿童研究报告,2006)。南京市流浪儿童保护中心自 2005年至 2010年 6月 1日共救助流浪儿童 6548人次。目前,全国共有救助管理站 1376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118个。据统计,自 2004年至 2009年底,全国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 81.5万人次 (数据来源:2010年 5月 27日新华网报道)。从数据统计情况而言,我国流浪儿童的绝对数量庞大,而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和相关组织绝对总量很小,导致接受救助并获得良好教育的流浪儿童的总数也十分小。探讨流浪儿童教育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笔者长期从事流浪儿童教育实践的基础上采用文献法、实地观察法、访谈法探讨流浪儿童教育的相关问题。
二、流浪儿童教育的涵义
学者们对流浪儿童教育研究的“视点”,也仅聚焦于救助机构流浪儿童,对流浪儿童的定义,往往局限于受助者,认为流浪儿童教育是教育管理部门对受助流浪儿童进行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等等 (张苏辉,2006)。2005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陈涛在流浪儿童教育实践中提出“分层分类教育模式”,认为应对短期滞留的流浪儿童的教育侧重于基本文化知识、技能、价值观、道德观等方面的传授和培养,对长期滞留的流浪儿童教育目标为提高受助儿童的全方位的素质,更侧重于思想品德、心理辅导、生活常识、法律等在内的素质拓展课程的传授。2006年民政部印发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术语部分 2.6规定“正规教育——指由教育部门依法提供,进入国民序列的义务教育”,术语部分 2.7规定“非正规教育——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自行开设的、对不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的分类教育”。笔者在三年流浪儿童教育的实践中直接接触和教育流浪儿童不少于 2500人次,认为流浪儿童教育最为重要的是思想道德教育,其次是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和心理疏导,余下的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方面应列入义务教育的范畴。
三、流浪儿童教育的主要问题
1.流浪儿童教育权益受益的本体不完整。当前,流浪儿童教育主要局限于流浪儿童救助机构,而救助机构接纳的流浪儿童只有 15万人次,而另外 5至 15万的流浪儿童基本得不到教育。从发展学的角度看,流浪儿童接受教育才能更好地发展其个性和增强适应社会的综合能力,而发展必须涵盖流浪儿童整体,才是全面的完整的发展。流浪儿童教育未能包括流浪儿童整体,就造成流浪儿童教育权益实现在本体上的“断裂”(李来和、杨平书、杨继学,2009)。当前,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临时性的生活保障,多数救助机构遵循“快送快出”的原则。这样虽然确保了流浪儿童迅速回归家庭,但是,流浪儿童普遍存在的心理和行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矫治和辅导,他们回归以后依然有继续违法犯罪或继续重复流浪的可能。这种救助方式客观上造成救助过程中流浪儿童受教育的过程缺失和受教育权益被疏忽。
2.流浪儿童教育权益实现的主体不明确。2003年出台的《城市生活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内容为食物、住处、急病救治、联系亲属与工作单位、提供乘车凭证。并未将流浪儿童的教育纳入到救助政策体系之中。《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哪些部门具体负责流浪儿童的教育。虽然,2006年出台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在“特殊服务”中提出提供正规教育和有计划的非正规教育的要求,但并未明确相关部门具体操作的细则,而《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又明确规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所以救助机构很难落实流浪儿童的教育权益保护工作。流浪儿童的教育权益由于承担主体缺位、协调困难等问题而尚未得到较好的解决。
3.流浪儿童教育人才与教材匮乏。全国救助系统自 2007年民政部推动社工人才试点工作以来才陆续引入社工人才以及其他专业人才。南京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自 2007年 10月至今只引进了两名社工人才,其他较大的救助站的情况也大体相近。这种人才缺乏导致流浪儿童教育的广度与效度、数量和质量之间形成较大的冲突。流浪儿童教育属于特殊教育,但又不同于聋哑学校等特殊群体的教育,流浪儿童往往智力健康,行为和意识存在偏差。郑州和大连都编写了整套流浪儿童教育的教材,但实际的使用效果并不理想。流浪儿童不但存在知识匮乏,而且人格、品性方面存在缺陷,如孤僻、偷摸、低自尊、爱说谎、不信任、自由散漫、打架骂人等特点 (刘畅,2006),只有符合流浪儿童的个性特征和需求的教材,才能有效增强教育效果。
4.流浪儿童接受教育的过程难持续。据国家民政部门统计,从流出地来看,来自农村的占 83%,来自城镇的占 17%,;从受教育程度看,文盲占 20%,小学以下的占 65%,初中以上的占 15%(何俊华、陈新景、曹朝阳,2007)。“流浪街头——救助机构——回归家庭”是流浪儿童流动的动态过程,在街头他们接受的社会文化多数是受社会排斥的负文化,进入机构后,由于停留的时间短暂而难以获得长期性的正规或非正规教育,回归家庭后的流浪儿童多数又因为家庭贫困、厌学情绪等原因不能进入学校继续学习。从年龄分布看,7岁以下的占 10%,8至 12岁的占 23%,13至 15岁的占 63%,16至 18岁的占 4%(何俊华、陈新景、曹朝阳,2007),可见流浪儿童多数处于青少年期。青少年期是人个性和能力发展的关键时期,而我国的流浪儿童主体是文盲或半文盲,也即处于青少年期的流浪儿童绝大部分是文盲和半文盲,他们错过了儿童期文化启蒙和智力开发的最佳时期,这意味着他们的社会化和再社会化过程将更加漫长和艰难。处于青春期的流浪儿童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双重危机,他们的受教育过程很难持续化和完整化。
四、走出流浪儿童教育困境的对策
1.通过政策法律完善强化责任和惩戒。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流浪儿童的法律,在维护流浪儿童的相关权益方面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虽然,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中有关于儿童抚养、教育、惩戒的规定,但缺乏操作性和执行性。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关于流浪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将流浪儿童整体都纳入救助保护体系中,并明确流浪儿童权益实现和维护的执行、监督、惩戒部门以及具体运行的机制,通过强化责任、突出惩戒,才能促使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更好地维护流浪儿童的教育权益。相关流浪儿童法律体系应该明确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职责权限,既要强化机构的责任、预防救助机构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与教育的“不作为”和“疏于照顾”,也要明确救助机构的法律责任,避免由于救助机构的法律风险过大而制约救助机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根据笔者在跨省护送工作中对全国部分省会救助机构的访谈和观察来看,当前流浪儿童救助机构既普遍担心和害怕公众媒体对突发事件非理性的报道和宣传,也对纠正机构在救助流浪儿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承担过重的经济赔偿乃至刑事责任而忧心重重,这样导致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而普遍采取“快送快出”的救助方式,尽量缩短流浪儿童停留在救助机构以及护送途中的时间,这客观上剥离了流浪儿童在救助机构接受“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的机会和权益。
2.积极推广发展本土较为典型的救助模式。在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实践中,涌现出一批具有特色的模式,比如郑州的以德育为中心的“短、平、快”模式,石家庄的德智体相融合的长期教育模式,上海的“工读”教育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性,并经过长期的实践取得了一些成效。在今后的流浪儿童教育实践中,应该借鉴打工子弟教育经验和针对严重行为偏差学生的“工读学校”教育模式,将流浪儿童进行分类,将有轻微违法或严重行为偏差的流浪儿童分送到工读学校和社区矫治中心进行一定期限的集中学习和训练。政府应该鼓励打工子弟学校或举办其他组织,对一些有学习愿望又不愿意留在救助机构的流浪儿童或街头流浪儿童实施教育。
3.积极借鉴尝试国外较为成熟的救助模式。比如巴西的“长期救助机构”模式的替代家庭,他们的替代家庭是由一对经过训练的“社会父母”组成一个核心家庭,照顾多个流浪儿童,但最多照顾 12个孩子;印度在流浪儿童保护中发展出来的“儿童热线”模式,它是印度一个为处于危难的儿童提供救援服务的 4小时热线与紧急响应的系统;澳大利亚的“就业介绍和培训项目”模式,主要针对有一些特殊问题的流浪儿童提供行为矫治和职业培训等服务,促使他们融入社会,独立生活 (中国流浪儿童研究报告,2006)。在我国,应该进一步深化“类家庭”的模式,提升它的教育和养护能力。在我国的大中城市可以考虑建立诸如“110”、“120”相类似的流浪儿童求助热线,确保处于危难中的流浪儿童获得及时的救助。另外,我国大连等部分救助机构已经探索与企业合作开展流浪儿童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今后,政府可以探索由专门的组织和机构承担流浪儿童的职业介绍和培训工作,切实维护好流浪儿童的教育和发展权益。
4.发展志愿者和民间组织,构建教育网络。北京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在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合作基础上,吸纳来自社会的学生和教师从事流浪儿童的教育。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2007年至 2010年 6月共吸纳来自 7所高校的 361名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开展流浪儿童的教育和心理辅导等工作。积极整合志愿资源,能有效缓解救助教育力量不足,并能提高流浪儿童转化和受教育的质量。在我国从事流浪儿童救助的民间机构比较少,发展比较好的有云南省家馨社区儿童救助服务中心、大连培心雨林孤儿之家、北京市太阳村、英国儿童救助儿童会、新星流浪儿童援助中心等组织 (中国流浪儿童研究报告,2006)。我国有深远的慈善和救助传统,政府应该积极引导社会公益意识,简化与流浪儿童相关的民间组织的登记和注册程序,出台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积极安排财政支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财政补贴,推动更多的民间组织和社会成员参与流浪儿童的教育发展和救助保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以政府主导、志愿者和NGO参与的流浪儿童教育网络。
五、结论
流浪儿童教育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搞好流浪儿童教育,是尊重和实现流浪儿童基本权益的有效途径,有助于有效降低流浪儿童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促进他们健康发展和顺利回归社会,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在发展流浪儿童教育中,要以流浪儿童发展为中心,从立法上清除障碍,引进专业人才,创新工作方法,引导社会参与,才能取得更大的实质性进展。
[1]尚晓援,吴文贤 .对我国流浪儿童教育问题的探讨 [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1).
[2]李立国 .创新工作方式,开创救助工作新局面 [J].社会福利,2004,(2).
[3]鞠青 .中国流浪儿童研究报告[M].人民出版社,2008.
[4]薛在兴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的教育模式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6).
[5]张平芳,曾岗 .我国流浪儿童教育管理的探索性研究 [J].科学教育研究,2007,(10).
[6]张苏辉 .关于流浪儿童教育的涵义、特征和本质的思考[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
[7]沈跃东 .论流浪儿童教育权的法律保护[J].榆林学院学报,2007,(5).
[8]李来和,杨平书,杨继学 .城市流浪儿童教育权益发展性保障探析[J].石家庄学院学报,2009,(1).
C913.5
A
1671-5136(2010)03-0009-03
2010-08-25
冯 元 (1982-),男,湖南长沙人,南京市救助管理站科员。研究方向:救助管理及流浪儿童救助与发展;冯 曙 (1982-),男,湖南长沙人,浏阳市镇头镇人民政府。研究方向:新农村建设与社会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