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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理念是图书馆实现知识自由的根基

2010-03-22黄幼菲

图书馆建设 2010年9期
关键词:自由主义权利图书馆

黄幼菲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14)

2000年后,国内图书馆界就知识自由(相似的提法有图书馆自由、信息自由、信息公平、图书馆权利等,它们并无本质的区别)问题展开了研讨,并在自由、开放、平等、自律等基本问题的认识上,逐步与西方图书馆界趋向一致。研讨中,几乎所有论文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自由主义,但对知识自由与自由主义的关系似乎涉及不多,还未在实质上厘清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自由主义都是知识自由的思想理论基础和践行基础,是知识自由不可或缺的根基;或者说,知识自由是自由主义的产物,它的实现必须遵循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和规则,离开自由主义奢谈知识自由只能是舍本逐末。同样,图书馆实现知识自由也必须遵循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和规则。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思考,以抛砖引玉,求教同仁。

1 国内关于知识自由研讨的简要回顾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指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

对这项自由,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简称IFLA)及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的图书馆界都称之为“知识自由”[2]。 2000年以后,国内图书馆界就“知识自由”进行了研讨,现简述如下:

关于知识自由,蒋永福先生指出:“所谓知识自由,是指知识的自由生产、自由传播(或称自由交流)、自由接受、自由管理的状态。或者说,知识在公平、开放的环境下,无限制或最少限制地生产、传播、接受和管理的过程或状态。”[3]这一观点得到唐泽霜、张靖、范并思先生等同仁的认同[4]。袁庆东先生认为,知识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无限制地寻求与接收所有观点之信息的权利,还包括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和接触他人意见的自由。”[5]

关于图书馆自由,李国新先生指出:“‘图书馆自由’不是追求图书馆自身的特殊自由,‘图书馆权利’不是追求图书馆自身的特权,它的终极目标在于保障国民的‘认知自由’。因此,‘图书馆自由’说到底是利用者而不是图书馆的‘自由权利’。”[6]李国新先生的研究开“国内自由主义流派的先声”[7]。他“是建国后国内图书馆学界‘图书馆自由’概念的首次引进者和图书馆自由理念的全面首倡者,其历史功绩应载入史册”[8]。张靖、吴顺明认为,图书馆自由“是知识自由在图书馆领域的具体化,或者说图书馆自由是实现知识自由的保障。”[9]

关于信息自由,毕红秋指出,“信息自由,也是一种‘领域自由’,它是人类的自由理想与诉求在信息活动领域中的表现。也就是说,人类在信息活动领域所追求、所践行、所享有的自由。”[10]关于信息公平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认为信息公平的内涵就是信息权利的平等;二是认为公共图书馆在维护社会信息公平、缩小数字鸿沟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职责。

关于图书馆权利,有3种代表性观点:一是认为“图书馆权利”就是图书馆或图书馆员的权利,持此观点的有白君礼、范并思、杜靖华等人;二是认为“图书馆权利”就是“读者权利”,即读者平等、自由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持此观点的有李国新、刘兹恒、张红等人;三是认为“图书馆权利”是主管机构、图书馆和读者三方面权利的总和,持此观点的有马静、杨斌、施强等人[4]。

目前,研讨取得了一定成果,知识自由的概念基本确定,图书馆在实现、维护知识自由中的作用得以确立,知识自由的实现路径基本趋向一致。但有一点值得注意,上述研讨似乎未正面涉及知识自由与自由主义的关系。

2 自由主义理念是知识自由的思想理论基础

2.1 自由主义理念是西方思想界的主流思潮

自由主义主要是指一种思想体系,其历史起源是欧洲的自然法则、人道主义和改良主义。它形成于17世纪的英国,其始祖是英国哲学家洛克。从近代社会发展的历史看,自由主义又是一种革命运动,其具体表现是由主张自由放任转向主张国家干预。一般把自由主义分为两个阶段:17至19世纪为古典自由主义,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为现代自由主义。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由主义即是“现代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在经历了近1个世纪来自左翼意识形态几乎颠覆性的挑战之后,到20世纪末又迎来了强有力的复兴和扩展。

自由主义理念作为西方思想界的主流思潮,一直是资本主义世界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体系和意识形态,是现代西方社会政治、道德、经济秩序和国家政策的理论基础。从17世纪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开始,自由主义理论经由对自我的发现、对个体的肯定演变发展成多种形态。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在1689年发表的《论政府》中,“把保护个人对生活、自由和财产的自决权提升为国家的目的”[11]1。英国哲学家哈耶克说 :“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亦常被称为‘个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或‘人身’自由(personal freedom)的状态。”[12]4英国哲学家雅赛说,“这种自由主义,首先就是关于‘自由’的,除了个人的自由以外,再也没有什么别的自由。”[11]11无论是洛克、哈耶克,还是雅赛,“他们的共同之处是,他们想要尊奉有关如何行使和限制权利的理性的、不可推翻的普遍适用的原则,以使人类不至于压迫同类”[11]2。

2.2 个人自由是自由主义理念的核心和一切立场的出发点

自由主义有两项根本主张:一是个人自由(或个人权利、人身自由)的主张,即“法治”之下的自由;二是平等的主张,即“在法律和道德上,所有的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待遇”,而不是“作为一种对事实的陈述”,因为“每一个人生来就极为不同,或者说,人人生而不同”[12]104。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13]

个人自由的主张是自由主义最为根本的主张,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和一切立场的出发点。它的精髓是: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有充分的自由权来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个人有权不服从专横的外部强制;个人有义务不对他人行使强制。国内学者刘军宁认为:“个人自由的原则意味着自由的个人有权不服从专横的外部强制,也意味着自由的个人有义务不对他人行使强制。如康德所说,只有使每个人自由的程度未超出可以同其他一切人的自由和谐共存的范围,才能使所有的人都享受自由。”[14]可见,自由主义的对立面是极权主义,它与限制、强制等外力因素相对峙。自由主义虽然痛恨强制,但并不是要废除一切强制,而只是要求把强制限制在尽可能最小的范围之内,并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自由主义只允诺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不确保自由选择的结果。

“自由,是人类最普遍的、最强烈的、最内在性的、最不可侵犯和剥夺的,也是最能体现人之本性的一种追求与祈望。按照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人是以幸福或快乐为最高指望的动物,而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对幸福或快乐的感受与评价是千差万别的,但无论何种幸福或快乐都有一个共同的祈求,那就是个人自由理想的最大实现。所以,给人以自由,就等于给人以幸福或快乐的希望”[7]。一旦把个人自由的原则扩展开来,自由主义就必然主张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追求幸福权、反抗压迫权等公民权利,主张个人有信仰自由、思想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基本自由;再由此向纵深延伸,就必然主张在公平、开放、无限制或最少限制的环境下,使知识达到自由生产、自由传播、自由接受、自由管理的状态。这样,知识自由的思想理论基础得以形成,知识自由便应运而生且根深蒂固。

2.3 图书馆界知识自由理论、观点、立场的发挥

在自由主义的思想理论基础上,20世纪以来,西方现代图书馆逐步形成了知识自由的理念,知识自由的理论、观点、立场得到充分发挥。印度著名图书馆学家阮冈纳赞于1931年出版的《图书馆学五定律》[15],从根本上改变了图书馆的传统观念,为确立现代图书馆理念奠定了思想基础。

1938年,美国图书馆协会通过了《图书馆的权利法案》,1948年经修订并重新命名为《图书馆权利宣言》,表明了美国图书馆界知识自由的立场,认为自由阅读与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图书馆职业的核心价值。它确定了西方现代图书馆知识自由的基本内涵,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2]。1954年,日本图书馆协会通过了《图书馆自由宣言》。1979年,为了“保障国民的认知自由权利”,对原宣言进行了修订,基本内容为:图书馆具有收集资料的自由;图书馆具有提供资料的自由;图书馆为利用者保守秘密;图书馆反对一切检查。修订后的宣言将原“图书馆反对一切不正当的检查”一款中的“不正当”一词删除,这“被认为是1979年《图书馆自由宣言》的重大变化之一”[16]。1974年,加拿大图书馆协会通过《知识自由立场声明》,公开宣称:发展与维护知识自由是图书馆的基本职责[17]。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宣告,“人们对社会及民主发展的建设性参与,取决于人们所受良好教育及存取知识、思想、文化和信息的自由开放程度。公共图书馆是传播教育、文化和信息的一支有生力量,是促使人们寻找和平和精神幸福的基本资源。”[18]1999年,国际图联在《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声明》中表示:“支持、捍卫和促进《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确立的知识自由原则”,“知识自由是图书馆和信息同行的核心责任”;呼吁“图书馆和图书馆员坚持知识自由、不受限制地获取信息和表达自由的原则 ”,“尽力发展和保护知识自由,帮助维护基本的民主价值和普遍的公民权利”[10]。2005年,英国图书情报协会(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Professionals,简称CILIP)在《知识自由、获取信息与审查制度》中声明:“由公共财政资助的图书情报服务的任务,是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提供用户感兴趣且合法的、不论事实的或虚拟的、不管所使用的媒体或格式的信息为公众所利用。”[2]

2008年,中国图书馆学会通过的《图书馆服务宣言》,虽然在其文本中没有直接表达维护知识自由理念,但在“读者权利”、“平等服务”等条款中已蕴含了这一理念[19]。尽管我国图书馆界对知识自由的认识还处于研究与探索阶段,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公开宣言,但是,如前所述,图书馆事业已由长期形成的教育职能定位开始悄然向维护保障公民知识信息权益方向转变,知识自由这一现代图书馆理念已渐渐进入图书馆人的视线,成为图书馆界的研讨热点,并由此而引发了图书馆人对职业终极理想、核心价值的思考,却是不争的事实。

3 图书馆实现知识自由必须遵循自由主义的主张和规则

知识自由是从自由主义派生而来的,它继承着自由主义的DNA,它的实现必须遵循和践行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和规则。如前所述,自由主义有两项根本主张,一是个人自由,二是平等。同时,自由主义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主张,那就是“法治下的自由观念(the conception of freedom under the law)”[12]190,“故不论是言论、出版,还是宗教,都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这就是说这些活动领域亦将受到一般性规则的限制”[12]193。这“一般性规则的限制”就是“‘法治’(the rule of leges,leges乃拉丁语,原意指‘法律’,与‘特权’privi-leges相对)”,即“一般性的、平等适应的法律之治,亦即同样适用于人人的规则之治”[12]191。也就是说,自由是在“法治”框架制约下的自由。在自由主义理念形成过程中,“‘自由 ’与‘限制 ’总是相伴而行,‘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6]。那么,图书馆实现知识自由该如何遵循和践行上述主张和规则呢?笔者认为,应注意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3.1 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读者的自由权益

图书馆是实现知识自由的最佳场所和最有力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存在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它能够满足人类的保障知识自由权利的需要”[3]。目前,“最关键的是必须把自由理念直接体现和落实到图书馆日常管理实践的方方面面。然而,在我国图书馆管理实践中,忽视或侵犯读者阅读自由权益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7]。我国大部分图书馆,特别是高校图书馆,往往根据读者的身份、职称、学历,规定不同的借阅册数和借阅期限,甚至限制进入不同的书库;读者违反规定,轻者限制借阅,重者罚款、通报批评;规章制度中经常出现诸如“严禁”、“不准”、“不许”、“必须”等字眼,把读者当作被制约的对象;服务工作中,语言生硬、态度傲慢;对弱势群体没有提供有效的特殊服务……那么,图书馆实现知识自由应主要从哪里下手呢?笔者认为,图书馆应当为知识自由的实现提供有利的平台,切实保障读者以下5项自由权益:(1)使用权。图书馆应最大限度地实施“资源开放”,明确读者有使用图书馆各项服务设施、各种载体的信息资料和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对读者不限对象、不限资源、不限方式、不限时间,摒弃一切阻碍知识流通的障碍;对少数民族用户、残疾人用户、医院病人或监狱囚犯,必须向其提供特殊服务和资料;服务工作必须坚持开放、方便、平等、创新、满意“五项原则”[20]。(2)知情权。图书馆应实施“馆务公开”,确保读者对规章制度、服务流程、信息检索、馆藏资源及人员、设施享有知情权,凡涉及与读者有关的决策(制度、规定、告示等),其产生过程和结果应及时向读者公布;应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利用入馆教育、开办讲座、馆员博客等各种方式让读者熟知其权利和义务。(3)隐私权。图书馆要尊重读者的隐私权和匿名权,确保读者个人人格和隐私不受侵犯,不得将读者的身份、读书情况、利用情况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除非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涉及重要公共利益。(4)参与权。图书馆必须明确读者有权利参与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并提出自己对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应采取读者座谈会、读者日活动、馆长信箱、网上交流等多种方式,使读者积极参与图书馆管理工作,并对各项工作进行评价。(5)监督诉讼权。图书馆必须明确读者有权利监督图书馆的管理工作,享有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要求改进、赔礼或诉讼的权利;应公开监督途径、监督电话,尽量减少和读者的纠纷,如发生纠纷,应保证读者有合理的诉讼渠道,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保障读者的自由权益。

3.2 必须在理性指导下坚持自我约束与自我限制

自由从来都是相对的,没有不受制约的绝对自由,图书馆实现知识自由也同样。因此,图书馆在实现知识自由的过程中,坚持在理性指导下进行自我约束与自我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是资料收集坚持客观、广泛、科学、适用的原则。文献收集是图书馆根据各自的馆藏目标和读者群的需要,对文献进行搜集、筛选、采购、收藏的过程,它直接影响图书馆服务质量和水准。为此,必须坚持客观、广泛、科学、适用的原则,积极、妥善、审慎行使图书馆人自我决断的权利;要公开文献收集方针,接受来自各方面的广泛监督、批评及协助;使馆藏资源“种类丰富、质量优越”,“充分反映当前趋势和社会发展过程,记载人类活动和想象的历史”[18]。

二是资料提供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公益性是社会对图书馆性质的基本界定。图书馆作为维护公民知识自由权利的社会机构与制度,其公益性主要表现在两点:免费和平等[21]。但是,不能简单地将图书馆的公益性仅仅理解为“免费和平等”,图书馆人还必须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这是公益性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22]。宏观上,必须牢记图书馆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一切活动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既要解决知识传递中“怎么传”的问题,又要理性解决“传什么”的问题;微观上,必须正视图书馆传递知识信息的复杂性,解决好复杂信息和不同受众的关系。目前,网络信息良莠混杂,尤其是淫秽色情内容泛滥,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目共睹。图书馆必须利用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保障国家文化信息的安全。实际操作上,必须对明显有碍社会利益(如“侵害人权或个人隐私的资料”,“根据法律判定为淫秽出版物的资料”[16]等)和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获取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

4 结 语

目前,国内图书馆界就知识自由问题展开的研讨还在不断深化。虽然我国还没有一部成文的图书馆法律或宣言,知识自由还没有正式载入史册,但是,我们坚信: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国已积累了丰富的思想理论成果,人们的全球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迅速觉醒,“法治”终成国策。在这种背景下,知识自由理论体系被社会接纳已具备了现实可能性。当务之急应是不断弄清学理,传播观念,使图书馆的知识自由早日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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