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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投资法比较及越南投资法新发展研究

2010-03-21陶斌智

梧州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投资商投资法外资

陶斌智

(梧州学院,广西 梧州 543002)

中越投资法比较及越南投资法新发展研究

陶斌智

(梧州学院,广西 梧州 543002)

该文通过对中国与越南投资法律制度最新发展的比较研究,探索双边投资法律制度的异同,以期避免和减少我国企业在越南投资的风险,取消投资壁垒,实现投资自由化,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领域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中国;越南;投资法;企业

一、中越经贸关系概况

中越关系正常化28年以来,两国经贸合作不断取得新的突破,中国最近5年连续保持越南最大贸易伙伴地位,越南成为中国在东盟地区最大的工程承包市场之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投资于越南市场。

(一)对越投资

据越南计划投资部外国投资局统计,截至2009年底,中国对越直接投资额为2.1亿美元。此外,2009年中国新增对越投资项目48个,合同额1.8亿美元。在43个当年对越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中,中国排第11位,较2008年上升4位。目前,中国对越投资主要集中在工业园区建设、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饲料加工、矿产开发、电力等领域。

(二)工程承包

2008年,中国在越南新签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合同共1685份,合同额30.85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9.82亿美元。中国企业在越南水电、火电、水泥、化工等领域具备一定竞争优势。近两年中国已累计向越方提供10亿美元优惠出口买方信贷。(1)

二、中越外商投资法的比较

(一)立法模式

1.相同之处

(1)中越均没有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两国外资立法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组成。调整外商投资关系的专项立法,越南主要有 《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等;中国主要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2)存在既适用于内资企业,又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单项立法。

2.不同之处

中国有关外资的专项立法内容较全面,形成了以 “三资”企业法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体系,且三部法律历经修改,日趋完善。而越南外资专项立法的内容比较简单,目前尚未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形式而分别立法,而是统合立法。如2006年7月1日起生效的新 《外国投资法》共10章89条,主要内容是:该法的调整范围、适用对象;投资政策;投资保护;投资者权利与义务;投资方式;投资领域、地区,投资优惠和扶持;直接投资;国家资金的投资、经营;对外投资;国家对投资的管理,等等。

(二)投资方式

外商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类型有两种:合资经营企业和独资经营企业。其中合营企业又可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

1.相同点

(1)两国均可设立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2)在中越登记注册的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都可具有东道国法人资格。(3)两国外商投资法对投资形式有明确规定。如在越南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的形式包括:贸易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

2.不同点

(1)除上述股权式合营企业之外,中国还采用契约式的合营形式,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灵活性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强,既可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不具法人资格。而越南所称的合作经营只是一种投资形式,是建立在合作经营合同 (BCC合同)基础上,在此基础上并不设新企业或法人组织,这与中国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明显不同。此外,在越南合作企业仍然与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一起被列为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共同纳入越南的统计系统中。(2)(2)虽然中越两国为吸引外资,都有BOT方式。但越南的规定更为灵活多样,其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越南的基础设施可签订BOT合同 (建设-经营-移交合同)、BTO合同 (建设-移交-经营合同)和BT合同 (建设-移交合同)的方式进行投资。(3)越南规定的外商直接投资形式还有:通过购买股份或融资方式参与投资活动的管理;通过合并、并购企业的方式进行投资。但中国对外资购买股份、合并、并购等设有诸种限制,特别是 《反垄断法》的规制。

(三)企业制度

1.相同之处

(1)中越两国外商投资法对设立外资企业均实行严格的准则主义。《越南投资法》规定,投资金额在3000亿越盾 (约合0.18亿美元)以下,不属于限制投资领域的外资项目,投资商在省级计划投资厅办理投资登记手续,领取投资证书。投资金额在3000亿越盾以上和属于限制投资领域的外资项目须通过审查后才能颁发投资证书。对于国家重大项目,由国会决定项目投资立项,政府总理负责审查并颁发投资许可证。(2)采用公司制设立的外资企业,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3)申请设立企业应报备章程。越南公司法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须提交公司章程。

2.不同之处

对公司股东人数中越两国有不同规定。越南企业法规定,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最少为3人,最多人数不限。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为2人到200人。

(四)投资方向

中越在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制上,存在相同之处,亦有重要差别。

1.相同之处

(1)两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或法规,明确指引外资投资方向,力图使得外资投资方向与东道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越南制定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制定了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中越对外资项目均有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等三类划分。

2.不同之处

(1)类别不同。越南将外商投资行业划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3类;而中国则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4类。(2)内容不同。①越南 《外商投资法》规定,禁止投资类项目主要有:危害越南国防、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越南文化历史遗迹、道德和风俗、人民身体健康、资源和环境的项目等;中国法律规定,禁止类项目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显然中国技术水平门槛较越南更为严格。②越南法。限制类项目主要是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财政、金融,大众健康,文化传播,娱乐,房地产,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教育和培训等领域的项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类项目主要是生产工艺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及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可见,越南限制投资的领域主要集中在诸如涉及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教育、卫生、文化等重大领域。③根据有关法规,鼓励类项目越南与中国的不同之处主要是越南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传统手工艺行业。此外中国在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资项目之外,还划分有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资项目未载入中国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

(五)投资比例

各国对外资投资比例立法上有不同要求,有的规定投资比例上限,有的规定外资比例下限。中国仅仅规定了外资比例的最低限额,而没有规定外资比例的最高限额。越南 《外资投资法》对外资投资比例不规定上限,只规定下限。该法规定,在合资企业中,要求外资一般不得少于30%。允许外商进行100%控股投资。从持股比例来看,越南对外资持股比例规定的下限比中国稍高,但都鼓励外商投资。

(六)资本制度

目前世界存在两大法系,与之相适应存在两大资本制度。大陆法系采用法定资本制,亦即确定资本制,而英美法系则采用授权资本制。目前两大法系的两种资本制度存在着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如采取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借鉴授权资本制,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同时,允许资本分期缴纳。中越两国同受大陆法系影响,均采用法定资本制。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联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法定资本至少为投资总额的30%。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鼓励地区的投资项目,可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20%,并应得到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的许可。与此同时,越南法律规定联营企业法定资金可在成立时一次性投入,或按联营合同所商定的法定资金出资进度投入。而对独资企业则只要求企业章程规定法定资金出资方式与进度,且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外国投资者自行决定调整。中国 《公司法》亦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制度。由此可见,中越两国目前实行的已不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七)国有化制度

国有化是主权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采取的将其本国或外国的公民或法人拥有的企业全部或部分收归国家所有的措施,其实质是变企业的私有制为国家公有制。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外资国有化制度存在两个方面的争论与分歧:一是一个主权国家是否有权对外资实行国有化?由此引发国有化是否可以分为合法和非法的问题。二是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时应如何补偿?发达国家坚持 “充分、及时、有效”补偿三原则,而发展中国家则赞同联合国文件中倡导的 “适当合理”补偿原则。中越法律均把不实行国有化作为大力吸引外资,保障外资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越南 《投资法》专设资金及财产保障条款并承诺:在越南投资过程中,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和其他财产不会被以行政的手段征用或征收,外资不会被国有化。对于确因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需征购、征用外商资产的,国家将按征购、征用公告颁布时的市场价进行支付或赔偿。中国对外资国有化坚持的立场是:一坚持主权原则,二采取积极务实的办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主要倾向于积极利用外资,因而有关外资国有化的政策较为温和。

(八)税收优惠政策

越南对设在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区的外资企业,免征出口税和进口税、增值税、利润汇出税。而设在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区的企业所得税,从正式投入运行年算起可分别享受15年和12年的优惠待遇 (从赢利之年起免税3年,之后7年为纯利润的7.5%,优惠期限中剩下年份为纯利润的15%,优惠期满后的税率为28%)。中越两国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方面有相同点亦有不同点。

1.相同之处

(1)均给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越南投资法》规定,国家在法律面前平等对待各种经济成份、国内外的投资商,鼓励并为其投资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2)均规定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而限制投资的产业和项目则不享受所得税优惠。

2.不同之处

越南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两方面。

(1)鼓励投资地区。越南将全国投资优惠地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经济条件艰苦的地区或社会经济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此举重在扶贫开发。另一类是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经济区,此则重在推动工业化,越南对入园外资企业实行优惠税收政策。

(2)鼓励投资项目。越南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尤其鼓励到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设立企业。如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可长期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而园区外高科技项目为15%,一般性生产项目为20%-25%,并从盈利之时起,享受4年免税和随后9年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此外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外籍员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与本地员工享受同等纳税标准。

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集中着眼于产业优惠和项目优惠两方面。此外中国实行部分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战略。

三、越南投资法的发展趋势

(一)适用对象扩大

修改前的 《外国在越南投资法》,仅仅适用于外国对越南投资者。现新法规定其适用对象,包括在越南领土进行投资和越南对海外投资的国内外投资商、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并对之实施国家管理。

(二)外商投资自主权扩大

外商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投资;也可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投资活动。外商有权自主选择投资领域、投资形式、投资地点和规模、筹资方式、投资伙伴及投资项目活动期限 (外国投资项目的活动期限为50年-70年)。(3)

(三)投资方式扩大

投资商既可直接投资,又可间接投资。按直接投资方式投资,投资商可通过签订BCC、BOT、BTO和BT合同的方式进行投资;按间接投资方式投资,投资商可通过购买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或通过其他财政中介机构进行投资;也可通过对组织、个人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进行买卖的方式投资。

(四)审批权限向地方下放

越南着力改革原来繁杂的投资审批程序,实行分级管理,权力下放,地方政府由此享有更多的审批权限。《越南投资法》规定,投资金额在3000亿越盾以下,不属于限制投资领域的外资项目,投资商在省级国家投资管理机关办理投资登记手续,领取投资证书。此外,大力下放BOT、BTO和BT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政府总理仅对3万亿越盾以上的项目进行审批,3万亿越盾以下的项目由各相关部长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审批。

(五)投资限制逐步取消

越南新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承诺平等对待各种经济成份、国内外投资商;鼓励其投资并为其创造便利条件,取消先行实施的《外国投资法》的诸多限制,进一步开放市场。取消的限制包括:出口比例要求、平衡外汇要求、国产化比例要求、研发技术水平要求、总部设立在某一具体地点要求等。此外,越南逐步放宽了房地产的对外开放政策。目前,越南已允许外商投资建造商品房,并将允许在越直接投资的外国人购买住房。外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范围将逐步放宽。自2007年5月起,越南还取消了外资企业进口和免税复核审批手续。

(六)投资者利益保护进一步强化

《越南投资法》中 “投资政策”条款中规定“国家承认并保护投资商的财产所有权、投资资金、收入及其他合法权益,承认投资活动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明确承诺投资商的投资资金及合法财产不被国有化,不以行政手段加以没收”,严格限制国家征收条件并规定补偿机制。同时承诺,越南国家保证依法保护投资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投资商在越南进行技术转让的合法利益。

(七)调整投资政策,对接国际协议

《越南投资法》规定,如本法的规定与越南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有悖时,则采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如 《越南投资法》规定,一方是外国投资商或外资企业或外国投资商之间发生的纠纷,可通过自主选择仲裁组织解决争端。

四、结语

总而言之,越南正处于国家的复兴期—革新开放初期,工业、建筑业、制造业等行业欣欣向荣,新兴工业区、经济特区蓬勃发展。越南作为连接中国与东南亚的贸易桥梁,两国经贸合作具有较强的地缘优势和经济互补优势,两国经贸发展潜力巨大。越南颁布新 《投资法》和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投资法规,无疑会对中国的对外投资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中资企业投资越南已全面面临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

注释:

(1)参见商务部驻越南经济商务参赞处网站之中越经贸合作简介[EB/OL].http://vn.mofcom.gov.cn/aarticle/zxhz/hzjj/2009 0206061525.htm l

(2)何勤华,等.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 [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766-767。

(3)胡兆庆.越南新 《投资法》解读 [EB/OL].http://ciecos.mofcom.gov.cn/aarticle/tongjipeixun/200804/0080405476740.html

[1]潘小玉.中国与东盟国家外资法律环境比较研究 [J].改革与战略,2007(8).

[2]韦锡臣.次区域五国 (越、老、缅、柬、泰)承包工程市场及投资环境简介 [EB/OL].[2008.1.28] .http//www.bofcom.gov.cn/image 20010518/61205.doc.

[3]沈四宝,等.国际商法 [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188-190.

[4]米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87-209.

[5]米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选编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16-173.

[6]呼书秀.中国与东盟发展相互投资的法律机制研究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5-108.

A Com parative Study of Chinese and Vietnamese Investment Laws and a Research into the Recent Development of Vietnamese Investment Law

Tao Binzhi
(W uzhou University,W uzhou 543002,China)

This papermak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recent development of Chinese and Vietnamese investment laws so as to fi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law systems in respectof investment,which will be helpful for Chinese enterprises to avoid or reduce investment risks in Vietnam and contribute to the abolishment of trade barriers,the realization of free investment and the improvementof investment laws in ASEAN Free Trade Zone.

China;Vietnam;investment law;enterprise

D922.295

A

1673-8535(2010)01-0062-05

陶斌智 (1980-),男,湖北黄冈人,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责任编辑:邱房贵)

2009-12-30

2006年广西区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桂教科研[2006]265号)的最终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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