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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藩王继承中的特恩现象

2010-03-20

关键词:祖训宗室特恩

袁 斌

(西北师范大学文史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明代藩王继承中的特恩现象

袁 斌

(西北师范大学文史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随着藩王绝嗣等问题的出现,明代统治者以特恩的方式予以解决。但特恩藩王数量的激增导致明代宗室危机日益严重。嘉靖、隆庆和万历时期王室试图通过完善藩王继承制度来杜绝特恩。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特恩的发展,但制度的根本缺陷使特恩现象始终成为明代宗室的一大弊端。

藩王;特恩;继承制度

特恩现象是明代宗藩体制下衍生出的特殊产物。由其引发的滥封、冒封问题成为明代宗室弊端的重要内容。研究特恩现象是全面认识、了解明代藩王继承制度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藩王继承制度的确立和特恩现象的出现

明代宗藩制度奠定于明太祖时期。洪武三年(1370年)夏四月,朱元璋初定封建诸王之制,“册封诸皇子为王”[1]1000。此后,又经过洪武十一年(1378年)、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的两次分封,朱元璋共有24个儿子被封为亲王,1个重孙被封为郡王。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朱元璋又以《皇明祖训》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明代宗室的分封制。明代宗室分封主要依据其具有的血缘关系和所处的宗室地位,也就是说,其封爵的高低大致上在其出生前就已经确立。明代皇室的储君制度规定:“惟帝王之子,居嫡长者,必正储位”[1]1000,即确立了“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继嗣原则。同样,明代藩王的继承制度也基本依照这一原则执行。

当然,藩王会出现一些无法继承的特殊情况,即藩王因无子嗣而造成无承嗣者。直接的后果就是该藩被除封。根据对《明史·诸王世表》的统计,有明一代因绝嗣而被除封的藩王共有221位,其中包括亲王(首藩绝嗣)17位,郡王204位。这是王爵不能罔替的最主要原因。尽管绝嗣就意味着王爵的丧失,但在明代历史上还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现象,即通过皇帝特恩的方式使王爵得以延续。所谓特恩,实质上就是后世统治者违背《皇明祖训》有关继嗣原则的规定,在“亲亲之谊”的理念下,给予部分藩王以法律外的君权保障。这种保障又因藩王体系中亲王与郡王的地位差异而产生出不同的结果。

明代亲王的地位特殊,是皇帝联系各支宗室的重要中介。在亲王继承体系中,共有三种获得爵位的形式,即袭封、进封和追封。依照《皇明祖训》的规定,亲王可在嫡长原则下世次传袭,袭封亲王完全符合这一原则,属于正常继承。不过,嫡长原则无法避免绝嗣问题的出现,于是特恩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法,而进封亲王和追封亲王均成为特恩的受益者。

所谓进封亲王,指的是由郡王或将军、中尉进封为亲王。进封亲王实质上就是由无继承资格的亲弟、亲侄或从弟、从子等,即亲王的亲支或旁支来承袭爵位。尽管对于进封亲王而言,特恩一词始终未有使用;但实际情况却是无特恩之名、有特恩之实。事实上,对于亲王的特恩已经常态化,以致明代除了首藩无子嗣的亲王和获罪的亲王外,没有一位亲王因绝嗣而中途除爵。为了解决皇帝无子嗣时的继承问题,明太祖曾规定“凡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2]结果,本为皇室制定的“兄终弟及”原则却首先被运用到了亲王继承当中。秦府“僖王志堩嗣,(永乐)二十二年薨。无子,庶兄怀王志均由渭南王嗣,宣德元年薨……弟康王志嗣。”[3]3560由此开始,“兄终弟及”成为进封亲王中最常见的一种继承方式。不久,从子、从弟继承也先后出现。从子继承最早出现于楚府,再从子靖王均“以宪、康俱无后,于成化元年嗣封。”[3]2608从弟继承则出现于武宗时期的郑府,康王祐枔“正德二年薨。无子,从弟懿王祐檡嗣。”[3]3627这些都反映出了亲王继承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即亲王本身具有继统权,“亲王封典……所以重大宗也,故特加优厚,与郡王不同。”[4]356所以,给予亲王以特恩实际上是对其继统权的一种认可。

特恩不仅只是特加优厚亲王,而且也延伸到了亲王诸子。特恩亲王诸子,主要指的是对进封、追封亲王诸子给予郡王爵位。

正德五年(1510年)六月,荆端王厚烇奏请其庶弟厚焜承袭都梁王,而此前荆和王佑橺及其嫡子端王厚烇均以都梁王进封荆王。“上令查例以闻。礼部言:‘郡王次子止封镇国将军,惟进封亲王者,其次子始有奏请加封郡王例。如辽、庆、周三王,其次子皆袭封郡王,然出特恩。’乃许厚焜袭都梁王。”[5]1410可见,厚焜原以都梁王佑橺次子身份受封镇国将军,此后,随着父亲佑橺、嫡兄厚烇先后进封荆王而特恩加封郡王。从中还不难发现,对于进封亲王诸子的特恩由来已久,而且名为特恩,实为常例。在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之前,包括辽、庆和周等共有12府进封亲王诸子被加封为郡王。

同进封亲王一样,追封亲王诸子也得以享有特恩。所谓追封亲王,在嘉靖之前主要指世子死后被追封为亲王。依照《皇明祖训》分封爵位轮次,亲王世子次嫡庶子均封镇国将军,但正是由于对已故世子的追封,造成分封轮次的混乱。正统、景泰和成化时期都曾有追封亲王诸子封爵郡王的情况出现;而且人数在不断递增。弘治时期,周府恭王为其庶弟睦梀等人请封郡王,理由仍是恭王与睦梀等同为追封亲王悼王安之子。面对这一现实问题,孝宗藉此规范追封亲王诸子的封爵,提出“周悼王止是世子故后追封王爵,比与亲王实封王爵不同,其子仍受本等官职。”[4]357这实际上重申了祖训中的继嗣原则,也为今后类似的情况做出了定例。遗憾的是,武宗并没有依照这一定例执行。正德五年(1510年)四月,武宗册封“晋府镇国将军表为新化王,表为旌德王,表杋为兴城王;代府思王(聪沫)庶第二子俊柜为进贤王”[5]1377。表等均为晋府庄王世子,后追封为靖王的奇源诸子。同样,代府思王聪沫也以已故世子追封。武宗违反孝宗定例的这种做法被冠以“表等得以冒请加封郡王,是乃武宗皇帝之特恩也”[4]357。而特恩一经允许就会不断涌现。据《明史·诸王世表》统计,正德五年(1510年)至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前,共有8府19位郡王因追封亲王而得到特恩,这其中包括了孝宗曾定例不许加封的周悼王诸子。

与亲王相比,郡王的继嗣范围则比较小。弘治十六年(1503年),孝宗曾就郡王袭封事例召集官员议处,得出“祖训未有庶子袭封之文,先年虽间有庶子传袭者,然俱止袭封一次”[6]的结论,从中明确了袭封者只能是郡王的嫡子。但此前已出现了庶子继承的情况,于是形成了“如嫡子有故,庶子袭封父爵,定以庶长承袭”[7]的定例,并且规定不可再次传袭其它庶子。

尽管如此,明代对于郡王的特恩依然存在。据《武宗实录》载,“祖训止着嫡长系封之,其后有以庶弟袭封如保安王者,以嫡侄袭封如交城王者,以庶堂侄袭封如永兴王者,俱出特恩。近应山王绝嗣,嫡侄请继伯王爵,……惟命以镇国辅国本职奉祀,已着为令。”[5]1295很明显,对于郡王的特恩,主要是指郡王绝嗣后由其弟侄继承爵位。不过,由于武宗时已定例控制特恩郡王,所以其数量很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郡王与亲王地位不同,能够得到特恩的郡王多为秦、晋和周三府,其与皇室存在特殊关系是获得特恩的主要原因;其次,郡王是藩王体系中的基础,随着绝嗣郡王人数的日增,若援例过多,势必引发大量请封,给中央政府增加过重负担。正是基于这两点,与保安等王几乎同一时期的应山王就没有获准特恩。但是已存在的特恩仍然在不断产生新的特恩。以保安王为例,“初秦府保安荣穆王诚潢无嗣传庶弟诚渌,是为昭和王。昭和王无嗣,武宗以其庶弟诚漖袭封一世子孙,不得承继,是为靖和王。靖和王薨,子秉栈请封,上复令袭封一世,不为例,世为恭懿王。”[8]特恩中的一大问题在于统治者对藩王屡次请封后的屡次准奏,况且特恩本身就存在着再次衍生的可能。常此以往,很难保证特恩不会在郡藩中集中产生。

从亲王与郡王的特恩现象来看,特恩亲王在数量、范围上占据明显多数;特恩郡王虽然所占比例很小,但若洞开,其势将远远超过对亲王的特恩。从特恩发展状况来看,自永乐起,特恩从数量、范围上逐渐呈增多之势;进入明代中期,特恩引发的滥封、冒封问题已经成为宗室的一大弊端,这成为最高统治者必须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二、嘉隆万时期对藩王继承制度的完善和特恩现象的再次出现

事实上,特恩现象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明太祖确立宗藩分封的初衷在于“以藩屏国家”[1]1000,加强和巩固明王朝的统治。太祖之后,“宗藩的政治、军事力量的提高,便与明代皇权、中央集权空前发展的历史局面背道而驰了。”[9]所以建文帝的削藩以及之后的“靖难之役”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惨痛的教训使得明成祖及其后继的几位皇帝通过采取削减诸藩权势的藩禁政策来解决宗藩对皇权的威胁。

藩禁政策的出台,导致宗藩在政治、军事上无法与皇权抗衡,宗藩遂逐渐沦为坐享其成的寄生阶层。此后,宗藩醉心于借着“亲亲之谊”的祖训获得特恩,而明代统治者为了保证宗藩在政治上无所作为,也乐于通过特恩的方式来厚待宗室。正德时期,特恩现象已十分严重,各种形式的特恩已经趋于常态化。常态化的后果不仅使冒滥之风盛行,同时也使本已深重的宗禄问题雪上加霜。实际上,宗室人口的膨胀早已给明朝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更何况特恩藩王的不断产生使这一问题更加突出。不难想象,做为宗藩上层的藩王所需要的宗禄费用远比一个下层宗室要多,所以解决特恩现象不仅是规范宗室继嗣原则的问题,而且也是遏制明代宗禄日重的迫切要求。

进入嘉靖时期,明代中期积习已久的弊端已开始全面爆发。为此,明世宗致力于推行革新,以期扭转国势日衰的趋势。做为革新之一的宗室问题,特别是对具有代表性的特恩现象的处置,就成为摆在明世宗面前的一个重要考验。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明世宗正式颁布《宗藩条例》。“明代中期中央王朝对宗藩政策作了一次重要的调整,它真实地呈现了中央王朝针对分封制度的弊病所作的反应。”[10]《宗藩条例》涵盖了宗室问题的诸多方面,完善藩王继承制度是其重要内容。所谓完善,就是秉承《皇明祖训》的基本原则,将藩王继承程序具体化和系统化,将制度外的特恩现象肃清。《宗藩条例》推行后,隆庆、万历时期又颁布《宗藩要例》和重修《明会典》,完成了对明太祖确立的藩王继承制度的最终调整,部分地解决了对于藩王的特恩现象。

对特恩郡王的裁汰是最彻底的。据《明会典》载,“凡查革冒封。万历十年议准,郡王无继统之例。其进封亲王,或薨故绝嗣,或犯罪革爵者,子孙弟侄、及旁支疏族,俱不准承袭王爵。先年有冒封过者,许各自首,姑准本爵终身。”[11]346首先,特恩郡王被定义为冒封,由特恩而获郡爵的保安恭懿王秉栈就“因王父冒封,例不再袭,除。”[3]2511-2512其次,明确郡王无继统权,将郡王继嗣严格限制于嫡长,从制度上消除了皇帝给予特恩的可能性。第三,严格查处冒封郡王。从嘉靖二十八年(1539年)开始,到万历四十八年(1618年)新野王因冒封被除为止,嘉隆万三朝完成了对已有特恩郡王的除封;从此,对于郡王的特恩现象彻底消失。

对于特恩亲王的处置则较为复杂。解决较好的是对追封亲王诸子的特恩,“(万历)十年议准,亲王薨逝,世子先故,或以孙承袭而追封世子为亲王。或亲王故绝,旁支进封而追封其父为亲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后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11]346此政策的核心在于重申《皇明祖训》的继嗣轮次原则,即子孙传袭爵位以父祖生前所实有的爵位为准,而不因所追封尊号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为了避免宗室纷争,世宗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即以《宗藩条例》颁布的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为准,例前例后采取不同政策执行。尽管例前所享特恩仍然得以保留;但从例前所产生的特恩数量来看,能够保证例后不再产生新的特恩,这已经具有很大的现实作用。

相比追封亲王,进封亲王诸子的特恩则出现了反复。据《明会典》载,进封亲王“日后子孙,除承袭亲王外。其余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后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11]346这一原则如果被认真执行,王朝就既完成了亲王的世次传袭,也有效地杜绝了对进封亲王诸子的特恩现象。不过,在“亲亲之谊”的祖训和藩王有恃无恐的请封面前,特恩再次出现只是时间问题。

万历七年(1579年),沈王恬烄为其庶五子珵垲请封。恬烄以灵川王进封沈王,其庶二子依照《宗藩条例》的规定应封镇国将军。对于此次请封,署礼科事左给事中顾九思认为“今沈王所以奏乞者,……其子珵坦得封保定王,珵于隆庆六年(1572年)得封德化王,若自谓应得,故复请封不已也。”[12]1822-1823很明显,沈王置《宗藩条例》于不顾,要达到诸子均获郡爵的目的。事实上,《宗藩条例》已经就例前加封做出了让步;但沈王在例后即隆庆年间请封成功后,试图再次能违例获准封王。可见,藩王对已有定例敢肆意违反,其原因还是在于君权的准许特恩。尽管这一次沈王未能成功,但在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三月,这一违例的请封最终得以获准,“允封沈府珵垲、珵埏为郡王,禄仍镇国将军,如有援例渎请者以违制论”[12]5030虽然神宗明示不许援例;但就在同年和次年,秦府和吉府又先后出现加封郡王,最后仍以同样理由塞责了事。由此可见,在日益严重的危机面前,统治者仍然无视特恩对明代统治所带来的危害,依旧给予藩王以特恩,最终只能使《宗藩条例》完善藩王继承制度的一些成果付之东流。

三、关于特恩现象的几点思考

第一,特恩现象引发出一个重要问题,即继统。对于藩王而言,是否具有继统权成为判断给予特恩的重要标准。特恩现象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对于亲王的特恩;而亲王能够被给予广泛的特恩,其基础就在于亲王具有继统权。正是因为存在继统权,才造成延及到其子孙的特恩之滥。

为了能够继统亲王,亲王继承人的范围可以由嫡长延伸到亲支和旁支。从这一点上来讲,亲王继统与皇帝继统存在着高度的一致。巧合的是,在宗法关系上处于大宗的皇帝出现亲支继承之前,处于小宗的亲王则已经出现了这一问题。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郑懿王以从弟身份继统郑康王。从现象上看,这与不久以后明世宗继统的情况似乎有相似之处。不过,亲王继统存在着统嗣不分的问题,所以,当懿王奏请追封其父为亲王时,礼部以“郑王进位,盖以上绍康王之封,东垣虽亲,有不得而子之理?”[5]1994为由拒绝。与亲王不同,世宗继统完全以武宗遗诏为依据。“武宗遗诏的颁发,从法律上正式宣告了孝—武帝系的彻底断裂,并因此确立了朱祐杬、朱厚熜一系称帝的合法性。”[13]这实际上明确了帝系继统不继嗣的主张。正是由于统嗣争议的解决,世宗恢复了武宗下令禁止的旁支追封,体现了其“以情定礼”的理念。同时,在“故礼有继统不继嗣之文,例无加恩再加恩之理”[4]356的思路下,对拥有继统权的亲王所产生特恩现象加以革除,就成为一种必然。所以,继统是产生和解决特恩现象的一个关键因素。

第二,明代特恩现象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它的出现存在着必然性。特恩实际上是一个相互矛盾的产物。即明太祖在《皇明祖训》中确立等级严明的分封制度的同时,又以“亲亲之谊”的祖训,昭示后世统治者必须厚待宗藩。于是,后世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性和宗室的稳定,将厚待宗藩的重要性摆在了藩王继承制度之上,屡屡给予藩王以特恩。虽然嘉隆万时期对于宗室政策做出了调整,完善了藩王继承制度,使之具体化和系统化;不过,这些调整只能是对制度作出枝叶上的修补,部分地遏制特恩现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后世统治者无法从根本上撼动《皇明祖训》的法律地位。即使嘉靖时期曾有“凡朝廷皇子,自第二子封郡王,亲王第二子皆封镇国将军,余各减一等”[14]的削爵思路,试图从制度本身去变革明太祖确立的分封制;但为了延续自身的正统性,面对宗室的强大压力,统治者最终只能选择放弃。所以,即使明代没有出现特恩现象,明太祖确立的分封原则也会导致宗室危机的出现。

总之,特恩现象始终成为明代宗室的一大弊端,其结果只能是伴随明朝一起走向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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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Phenomenon of Special Bestowing in Succession of Seigniors in the Ming Dynasty

YUAN Bin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History,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 Lanzhou, China 730070)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that some seigniors had no offspring, rulers of Ming Dynasty tried to settle the problem by means of special bestowing. But with the sharp increase of the amount of special bestowed seigniors, crisis of the Ming Dynasty’s imperial clan became more and more serious. In the periods of Jiajing, Longqing and Wanli, royal family of the Ming Dynasty attempted to eliminate phenomenon of special bestowing by means of perfecting the succession system of seigniors. To some extent, this attempt did constrain the spreading of phenomenon of special bestowing. Unfortunately, the fundamental drawbacks of the system made the phenomenon of special bestowing a forever disadvantage of the Ming Dynasty’s imperial clan.

Seignior; Special Bestowing; Inheritance System

(编辑:朱青海)

K248

A

1674-3555(2010)03-0079-06

10.3875/j.issn.1674-3555.2010.03.014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2009-10-19

袁斌(1978- ),男,甘肃兰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明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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