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IAEA安全标准体系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2010-02-28商照荣王文海
商照荣,王文海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借鉴IAEA安全标准体系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商照荣,王文海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借鉴现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标准体系,是保证我国核工业和核技术利用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本文对我国当前存在的主题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一些健全和发展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议。
核与辐射安全;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体系
在发展核工业和核技术利用的同时,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对核安全和辐射安全进行监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其中,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标准体系,是保证我国核工业和核技术利用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根本手段,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
以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核与辐射安全领域法规建设的特点,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了基本架构。目前,在梳理现有核与辐射安全领域法律法规及其标准的基础上,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将来一段时期面临的形势,正在逐步完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的总体构想。本文借鉴现行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体系,对我国当前存在的主题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一些健全和发展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议。
1 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体系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是缔约国根据《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国际公约评价各缔约国遵约情况的一个有用工具。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包括《安全基本法则》、《安全要求》和《安全导则》以及一些安全标准系列。这些安全标准适用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各项业务,并被推荐给各国政府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其各自的活动中采用。国际公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为有效地保护人类和环境免于辐射危险奠定了坚实而全面的基础。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原子能机构开始对其安全标准体系进行大规模梳理,包括修改监督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确定旨在更新整套标准体系的系统方案。已经形成的新标准具有较高水准并且基本反映了各成员国的最佳实践。在安全标准委员会的协助下,国际原子能机构努力促进全球对其安全标准的认可和使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这样的一整套安全标准定期 (3~5年)进行审查并协助实施这些安全标准。目前,这套体系已经成为全球安全体制的一个关键要素。
目前,许多成员国已经决定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对于各个国际安全公约缔约国来说,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提供了确保有效履行这些公约所规定义务的一致和可靠的手段。各国的设计者、制造者和营运者也依据这些标准,加强电力生产、医学、工业、农业、研究和教育领域的核安全和辐射安全。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体系是在《基本安全原则》(No.SF-1)下扩展的标准体系,分为主体领域和设施与活动两大部分,详见图1。
图1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体系
截至2009年底,包括安全基本法则、安全要求 (GS-R、NS-R、WS-R、TS-R)、安全导则(NS-G、GS-G、RS-G、TS-G、WS-G)和安全标准系列 (Safety Series)总计有114个标准在执行中。另外有44个修改草案 (DS)正在征求意见。《基本安全原则》规定的基本安全目标是保护人类和环境免于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并制定了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需适用的10项原则。在主体领域中包括法律和政府框架、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系统、评价和验证、场址评价、辐射防护、放射性废物管理、退役、污染区整治、放射性物品运输10部分内容,详见表1。在设施与活动中包括核动力厂设计、核动力厂运行、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辐射设施和活动、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6部分内容,详见表2。
表1 主体领域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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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设施与活动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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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现行核与辐射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问题
国际原子能机构这些安全标准只有在各国实践中加以适当应用,才是适用有效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服务范围包括工程安全、运行安全、辐射安全、运输安全和废物安全,直至监管事项和组织中的安全文化,目的是协助成员国将其制定的安全标准和评价方法有效地适用于本国实践。
我国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标准体系,经过20多年的努力,伴随着核能事业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纵向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导则、技术文件等不同层次,横向分为通用系列、核动力厂系列、研究堆系列、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核材料管制系列、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系列、核技术应用系列等10个系列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专门法律1部,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6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20多项,相关导则70多项,法规技术文件、综合报告和核安全法规译文等180多项,有些法规标准等效采用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内容。这一法规标准体系虽然能基本应对当前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管的需要,但缺项较多,存在着一些问题。
(1)虽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发布实施,且有一系列相关的政府法规和部门规章,但基本法律后盾不健全。一些与核与辐射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如《原子能法或《核安全法》迟迟未能制定,显现出国家法律基础结构的薄弱;
(2)在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物质运输、退役、环境修复和治理等方面的法规标准,缺项甚多,急需编制;
(3)对于一些新发布的法规或新修订的法规,其配套导则和技术标准不全,需要抓紧制定;
(4)现行标准中有很多是参照原有的国际原子能机构或国外蓝本制定的,消化吸收不够,没有立足于国情和实际技术水平和能力使这些标准在先进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大打折扣。随着国内核工业技术进步和核技术利用的扩展,急需开展研究和重新编写的工作。
3 健全和发展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标准体系的几点建议
3.1 法律要先行,积极推进《原子能法》或《核安全法》的立法工作
应该看到,国家目前正在逐步建立起一套以国务院条例、部门规章为主的核行业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并正在加紧对《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等核能工业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体系重要上位法的起草和讨论。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加速进入涉核国际公约,与多国签署和平利用核能双边协议,国家在加大法律体系建设的力度。
针对目前《原子能法》或《核安全法》起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建议在人大法制委员会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这些法律的起草工作。
3.2 以标准引领行业的发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核能工业技术标准体系
我国核能应用的起步阶段,完全借用国外工业设备标准的做法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明智的选择。但是,随着我国核电发展和国产化设备比例的提高,这些标准的使用就给我国的核工程和安全审评带来了一些弊端。所以,要最终实现核能的设计自主化和设备国产化,实现自主建造和自主运行,必须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核能工业技术标准体系。
发达国家成熟的核能工业技术标准体系是多年来科学研究与工业实践的成果,这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鉴于我国当前的综合国力和有限的实践,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核能工业技术标准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比较明智和现实的选择是:在我国当前“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引进技术的同时,引进、消化和应用相应国家的核能技术标准;在此基础上,要高度重视我国核能技术标准所必需的基础性研究,高度重视我国核工业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分析总结,再结合我国工业基础和具体条件,积极而逐步地开展标准的制定工作。预计要经过10年或更长的时间,才能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完全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核能技术标准体系。
3.3 密切跟踪国际核与辐射安全标准发展动态,及时修订和完善我国现有的核安全导则
对国外核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及标准体系,以及与我国核安全法律和标准体系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进行深入的研究,结合国情给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法规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是设计、建造、运行核设施的依据。法规规范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设备制造商的行为,明确了设计准则和核安全目标,规定了选址、制造、建造、安装、调试、运行和定期试验、维修的要求,对核设施的安全运行、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不会遭受过量放射性危害、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改善在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材料管制、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退役等方面的法规缺项甚多的状况,必须制定计划加快这些领域法规导则的编制,以迎接核电大发展带来的燃料循环设施快速发展的挑战。
考虑到高放废物处置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应该尽快制定《高放废物处置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高放废物处置的管理与安全监督做出具体的要求。同时研究制定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废物接收准则、高放废物处置场选址准则、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安全分析与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等重要安全要求。
继续完善核技术应用领域以及环境治理和修复方面的法规建设,特别是各种标准的制定和完善。
3.4 积极开展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的研究工作,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我国法规、导则中每个数据和每项要求都应该是建立在严谨的科学试验或研究的基础上。国际上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导则正是通过总结实践经验、试验与科研以及新技术的使用而不断加以改进和发展。
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和导则,必须开展扎实的科研工作,使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和导则具有坚实、可靠的科学基础,又能保持与国际接轨。预计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如10年或更长的时间内,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和导则的修订和完善仍然主要是参照发达国家的相应文件,利用其成熟经验。但是,我国已不是20余年前的起步阶段,我们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有必要从现在起步,组织我国相关的科研机构和大学等科研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根据法规、导则编制规划,有针对性的开展科研工作,为完善立法提供可靠的依据。
3.5 加强对技术标准的滤定工作,提高相关标准制定的工作效率
由于支持核与辐射安全法规规定的核与辐射安全目标和基本要求的技术标准在目前现有的法规体系中有些还处于空缺状态,开展对现有的核行业级的标准进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滤定工作就成为提高标准贯彻实施的有效途径。
3.6 加强法规建设的保障措施
总结近10年来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我们深刻认识到法规建设必须从组织上落实责任。为保证今后15到20年法规建设的成效,提出以下保障措施: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核行业主管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法规部门,专门从事法规的框架、规划和组织工作,确定法律法规框架并通过有关的程序将框架相对固定下来,在这个基础上形成法规计划逐步落实。同时,要充分利用国内核行业已有的技术力量开展法规编制工作。
[1]IAEA.IAEA Safety Standards.2010 http://www-ns.iaea. org/standards/
[2]IAEA.Safety Fundamentals No.SF-1 Fundamental Safety Prin ciples.2006
Re ferring to IAEA System to Im prove Chinese Standards System on Nuc 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SHANG Zhaorong,WANG Wenhai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Center,MEP,Beijing 100082,China)
Referring to the standards system of IAEA,to build and improve the Chinese standard system of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is a long term infrastructure work and an assurance to ke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nuclear industry and nuclear technology application in China.The paper analy ses the currentmain problem,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 on developing and improving the system.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IAEA;safety standards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