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侦与谋略联通破解山东通信第一案
2010-02-17本期主讲
[本期主讲]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技侦与谋略联通破解山东通信第一案
[本期主讲]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编者按:[强力推荐]本案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2007年承办的大案,虽距今已两年多了,然回顾其办案历程仍令编者感慨良多。从最初对案件突破口的确定到借助技侦手段于茫茫人海中追踪行贿人;从大脉络的梳理犯罪规律到小细节处筛查犯罪的蛛丝马迹;从巧妙地运用各种审讯谋略、心理战术到为确定嫌疑人的身份不辞辛劳的在浩如烟海的文件中寻找铁一般证据的实干;从境外追赃的山重水复到柳暗花明的豁然开朗,这一切的一切无不在向人们彰显了检察官的智慧、果敢和百折不挠的反腐决心。办案中运用到的谋略与技巧写得翔实易懂,可操作性强,一定会给读者带来启示与借鉴。这就是我强力推荐的理由。
[征稿启事]围绕案件展示办案技巧、谋略或介绍查办各系统犯罪案件时所涉及到的该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为检察官查办专业性较强的职务犯罪案件提供快捷通道。字数不超过5000字。
20 07年9月21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徐述国庄严宣判,认定徐述国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3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判,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重要影响,被誉为山东通信系统职务犯罪第一案的徐述国案件圆满画上了句号。
徐述国,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山东省昌邑市人,曾任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工程师、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工程师,捕前任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4月2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2006年9月11日侦查终结,并追回全部涉案赃款。经侦查查明:徐述国在担任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工程师、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通讯设备采购和服务、通信建设工程承包、货款结算等利益,先后收受21个单位和个人贿赂人民币4558710.06元、银行卡185000元、购物卡20000元、美元360271元折合人民币3060614.61元,共计人民币7824324.67元。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对通信领域商业贿赂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更是对全省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对全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起到了带动和示范效应。
一、该出手时就出手,直击突破口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市场规模在全国省级公司中居第二位,但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此联通总部于2005年底更换了山东分公司领导层。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联通在山东的亏损局面?几年来,检察机关不断接到群众来信,反映联通公司内部腐败问题,省院反贪局对该犯罪线索始终高度关注,一直在捕捉彻底揭开联通内部腐败问题盖子的战机。2006年初,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了联通山东分公司下属济南分公司一名业务主管受贿案件,省院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派员介入。在对天桥区院所查案件深入剖析后,办案人员意识到在电信部门的材料设备采购领域有一张大的关系网,谁想打开山东联通材料设备采购的大门,谁就必须成为该关系网中的一员。而要进入这张关系网的前提,是满足各环节某些主管人员贪婪的胃口。在这条腐败食物链中,处于高瑞决策层的人员才是真正的大鱼。于是,检察长果断决策,决定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联通科科长刘某作为该案的突破口。总部设在深圳的中兴公司是国内通信业中知名的大企业,从各种现象分析,其业务人员向山东联通上层人物行贿的可能性较大。随后办案人员对刘某展开讯问,起初刘拒不承认与山东联通领导有不正当经济交往。经过三天激烈较量,从对抗到沉默,从沉默到动摇,在强大的审讯攻势下,刘某被迫交代了送给山东联通副总经理徐述国23万余元的问题,一个电信领域的贪腐大鳄从此浮出水面。
二、找准关键证人,掌握犯罪规律
徐述国从1970年起在潍坊邮电局历任工程队副队长、基建科副科长、引进办副主任、副总工程师、副局长。1996年中国联通山东分公司成立,徐因长期从事电信行业,又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被山东联通录用,历任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成为山东联通的技术权威,对材料设备采购有较大的决策权。中国联通山东分公司成立伊始,投入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徐述国在这个时期如鱼得水,一方面为山东联通的发展壮大做了大量工作,另一方面利用自已独特的地位,在材料设备采购中吃拿卡要,大肆收受贿赂,后来发展为根据采购量按比例明码标价,一时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徐在社会历练多年,具有丰富的反侦查经验。据刘某交代,徐述国为掩人耳目,由徐的老乡、潍坊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作为中间商收取中介费,实际上公开索要贿赂,徐本人并不直接经手。办案人员分析认为,陈某某除了在帮助徐收受中兴公司贿赂之外,还可能存有帮助收受其他供应商贿赂的问题。在向省院检察长作了案情汇报后,省院检察长立即部署:迅速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调集反贪精干力量,多管齐下,全面推进。一路迅速抓获受贿中介人陈某某,彻底摸清徐受贿的基本情况。经分析认为,该案中陈某某是关键人物,只有找到陈某某并获取相关证据,才能顺利突破案件。而此时经秘密侦查获得的信息是陈某某已经离开山东,不知何时才能回来,但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时不我待。办案人借助公安部门技侦手段,锁定陈某某在桂林,在向检察长汇报后,对陈某某办理了立案拘留手续,随即奔赴广西。在当地检察机关配合下,将陈某某抓获并押回济南。经过连夜审讯,陈某某很快交代了替徐充当中间人,帮助其收受中兴公司和其他供应商贿赂,且这些贿赂款大多被徐取走的事实,使所掌握的徐述国受贿数额从20多万元一下升到100多万元,并摸清了徐述国受贿的基本方式,为突破全案奠定了基础。在对陈某某进行讯问的同时,抓捕徐述国的行动方案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当时徐述国正在北京出差,省局立即向反贪总局汇报,反贪总局布置北京市院反贪局连夜将在北京出差的徐述国传唤到位。将徐押回济南后,局领导亲自主持对徐的讯问工作。由于徐自恃思想准备充分,据不交待自己的经济问题。等他精心斟酌好的表白一结束,办案人问:既然从未收受他人好处,是否帮别人介绍过中介业务?他一下变得有些慌乱,承认曾帮助联系过中介。但只是朋友间帮忙,自己未得任何好处。办案人员没有立刻戳穿他的谎言,而是将计就计,让他把帮朋友联系中介的情况讲清楚。徐难以掩饰内心的极度惶恐,变得语无伦次,说出了陈某某的名字。办案人对徐述国打着介绍业务的幌子,实则大肆受贿的犯罪行为给予了有力揭露,徐述国在事实面前终于哑口无言,表示愿意认真思考交待问题。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在证据面前,徐述国不得不交待了伙同陈某某共同收受巨额贿赂的事实,预审工作初战告捷。随即对徐住宅及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同时对徐签批的全部采购合同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排查有价值线索。搜查住宅时,办案人员发现了徐随手乱扔的几张纸条,纸条上有他自书的几家公司名称、几行算式、一些数字。以这几张纸条对照陈某某交代的部分事实,写有“中兴公司”字样后边的几组数字,正是徐述国按采购量收受贿赂的数额,这几张纸条是一份不折不扣的犯罪数额计算表。此时在联通公司徐历年签批的全部采购合同也都调取到了,办案人联系其犯罪惯用手法,基本摸清了徐述国犯罪的脉络。有了这些制胜法宝,办案人员在讯问中大胆运用合理推测,巧妙设问,穷追不舍,彻底击溃了他的心理防线,迫使其进一步交代了受贿数百万元的犯罪问题。
三、借“船”出海,巧取证据
该案行贿人分散全国各地,行踪不定,有的怕受法律追究,有的担心作证影响在山东业务工作开展等,避证、逃证,人难找、证难取的矛盾突出。为达到调查取证的目的,办案人员借“船”出海,巧取证据。
(一)借“联通”约证人。考虑到山东联通领导层刚更换不久,多数人从外省调来,与徐案牵扯不大,特别是公司监查部门对侦查工作非常配合,由联通公司监察部门出面将涉案行贿人约来济南,一则联通公司和这些供应商联系的渠遭较多,找人相对容易;二则监察部门不像检察机关身份敏感,可以减少行贿人的戒心;三则这些证人所代表的供应商与联通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他们不便拒绝。经过充分沟通后,办案人员以公司监察部门的名义拟定了“涉案人员到案通知”,在办案人员积极掌控下,监察部门陆续将行购人约到济南,再由办案人员进行询问,极大提高了调查取证质量,加快了侦查工作效率。
(二)借“技侦”找证人。在采取上述方法不能达到取证目的时,就借助公安机关技侦手段查找关键涉案证人。如桂林马可尼公司业务员包某某、邓某某为推销电信设备向徐述国共同行贿数额巨大。在徐案发后两人将原手机停机,并分别于2001年、2005年从马可尼公司离职,现工作单位不详,家人声称他们长年在外跑业务,很久未回家。办案人员与济南市公安局技侦人员一起,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利用技侦手段查找两人行踪,组织抓捕。通过对排查出的一手机号进行监控,得知这正是包某某和其妻子秘密联络的手机号,通过跟踪定位,终于将隐匿许久的包某某抓获,如实供述了向徐述国行贿的事实。
(三)借证人说证人。在包某某到案的同时,办案人员也在积极查找邓某某的下落。包某某被拘留对邓某某产生了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邓某某感到检察院这次是动真格的,恐怕躲不过去;另一方面客观上增加了邓某某的恐惧和疑虑,怕和包某某一样进看守所。在没有明确线索的情况下,办案人调整工作思路,从邓某某家人及包某某身上做工作。由于邓某某迟迟不能到案,被羁押的包某某及家人心急如焚。办案人利用包某某及其家人急于说清问题、尽早出去的心理,让包妻出面作邓某某家人的工作,现身说法,告诉他们只要如实作证,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经过几天艰苦的工作,邓某某最终在其家人的规劝下,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与包某某一起向徐述国行贿19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对行贿人坚持不懈地做思想转化工作,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灵活运用谈话技巧,化解行贿人的思想顾虑。注意抓行贿人的思想实质,在关键点上着力做文章,因人而异,对症用药,以居高临下、证据在握的心理优势,实施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春风化雨的态度和区别对待、恩威相济的策略,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情细节,在较短的时间内一气呵成、一举拿下。在向北电网络公司联通市场部经理孙某取证时,谈话遇到很大困难。由于孙某所在公司规定员工一旦因经济问题被司法机关调查即被除名,孙某顾忌事情暴露免不了被公司炒鱿鱼的噩运,自然不想轻易就范。办案人严肃指出,回避事实真相无助于解决问题,如果他不如实作证,面临的将是比失去工作更严重的后果。只有配合检察机关证实犯罪,才会将不利影响缩小到最低限度。通过循循善诱地说服教育,孙某终于放下了顾忌,证实了徐述国以所谓中介费名义索要贿赂的事实。
四、慧眼觅端倪,一纸定身份
近年来相当多大型国企经过了股份制改造,或者以其他方式注入了非国有成份,企业的注册性质出现多元化趋势。由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为港资独资企业,导致对徐述国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上产生了较大争议。如不能认定徐述国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检察机关以受贿对其立案侦查,就是超管辖范围违法立案;也将因案件改变定性而导致对其罚不当罪,放纵犯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在别的案件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在该案中由于徐述国先后多次在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任职,企管干部、组管干部相交织,加之企业改制重组、注册变更的复杂性,要证明徐述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何其难。办案人员没有在困难面前退缩,知难而进,察微析疑,以扎实的证据证明了徐述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一是确定徐述国担任联合通信山东分公司总工程师主体身份。办案人员多次进京,在国家工商总局等中直机关查找到国务院同意成立国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工商登记资料和界定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文件;并查找到2003年3月中共中央[2003]6号文件将联合通信界定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明确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由中央管理,其职务由中央审批国务院任命;企业副职由国资委征求中央组织部意见后进行任免。200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2003]88号文件,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联合通信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是联合通信山东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最终出资人,联合通信为国有企业性质,进而确定联合通信山东分公司是国有企业,徐述国担任联合通信山东分公司总工程师的职务,可以认定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二是确定徐述国担任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的主体身份。办案人员以大量的证据证明,中国联通的出资人为联合通信公司在香港设立的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联合通信授权中国联通山东公司经营山东的移动通信业务,但明确规定中国联通的电信业务经营主体为联合通信,确保外商不直接参与境内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虽然2000年5月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复,同意中国联通变更为外资企业,但要求外资不得参与电信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中国联通电信业务的经管和管理仍由联合通信负责。至此,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中国联通电信业务实际上仍然由联合通信经营,中国联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是联合通信的经营活动,中国联通的工作人员都是联合通信授权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于联合通信具备的国有企业性质所决定,徐述国就应当认定为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办案人调取了1997年1月《联合通信分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 《联合通信管理系列职务聘任暂行规定》等明确省级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由公司总部任免的文件,又从文件的适用范围、效力期限、概念指向等方面加固证据,办案人员又查找到中国联通对徐述国的任命均抄送山东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间接证明了徐述国是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从而认定徐述国为联合通信委派到中国联通从事公务人员的事实。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证据上得以完备,为认定徐述国国家工作大员的主体身份,最终认定其受贿犯罪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境外追赃,百转千回
徐述国案侦查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后,追缴该案巨额赃款成为办案的重中之重。在对徐述国办公室、住宅等搜查及银行查询中只发现少量外币,但通过侦查发现徐述国收受孙某美元就达22万元,证据证明徐述国将巨额外币转移。在徐述国交待收受巨额外币的同时,无奈的交待了将巨额外币打到艾瑞(出生在台湾,加入美国国籍,常住加拿大,持有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在大陆做一家国外公司的代理,与徐述国在生意场上认识)在香港的账户上,委托其代为理账,总额达40余万美元、港币5万元。追赃向来是困难的,更何况是境外追赃。同时,像孙某某送的22万美元,贿源、赃款去向都在境外,往来账户中既没有徐述国的名字,也与供应商看不出任何关联,现在案件事实虽然被揭露了,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在境外,赃款也在境外艾瑞的名下,如果不能追缴赃款,获取相关证据,这几笔事实在证据链条上就存在重大缺失,必将给认定带来无穷隐患。而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徐述国与艾瑞只是通过电话联系,既不知道她在国内的住址,也说不请楚她公司的名称,而且已有数月之久没有通信。钱在香港,人在加拿大,身份不明,音信全无,追缴赃款听起来有点像天方夜谭。针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根据主管检察长的指示,做好徐述国工作,让徐述国用其手机直接与艾瑞联系。徐述国一连几天拨叫艾瑞手机,但对方始终没有接听。办案人又为徐述国起草了短信息,让他发短信与艾瑞联系,但一切都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音。在提审过程中,徐述国很长时间闷闷不乐,为无法挽回损失、失去从轻处罚机会而忧心仲仲。与此同时,办案人积极通过其他途径查询艾瑞的身份及下落,并以徐述国的名义给艾瑞发出了电子邮件。经过一段时间的漫长等待,2006年5月底,徐述国的邮箱里收到了艾瑞发来的回涵。信是用英文写的。她说自己在加拿大,关于这笔资金的转移,她的银行顾问提醒,必须发出交易指令的正规信函才能办理,电话指令对方是不接受的。她同时表示出对大额美元转移的担忧,并模棱两可地说:不想在帮助徐述国的事情上承担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在提供帮助之前需要找一个比较稳妥的解决办法。办案人再次用徐述国的口气发去电子邮件,告知自己遇到了重大麻烦,希望她尽快到大陆来协商解决此事。但这之后,对方对办案人的电子邮件一概不予回复。不过艾瑞的手机一直没有关机,让人觉得似乎有一线希望。又过了一个月左右,一天提审时,办案人再次让徐述国拨叫艾瑞的手机,突然一丝喜悦之情浮上他的面容。徐述国长期担任总工程师,深诸通信技术,从呼叫音接通的时问长短,立即判断出艾瑞入境了。通过边检部门核实,艾瑞持台胞证入境刚刚到了北京。办案人员火速奔赴北京。请求高检院反贪总局给予支持。在反贪总局的积极协调下,通过有关部门查找到艾瑞居住地。经过一天耐心细致的谈话,艾瑞坦诚承自己账户上的美元确实是徐述国的赃款。不过她已将这笔钱分别存入香港和瑞士两家银行的基金账户进行理账,基金变卖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繁琐的手续,而且她作为美国公民,大量提现美元,可能会受到美国政府部门的调查。艾瑞证实了徐述国委托其保管赃款的情节,也表示积极退赃。办案人员责成艾瑞立即与香港、瑞士方面取得联系,通知对方抛售基金。同时,为了保证这笔巨额赃款能顺利从境外追回,办案人员咨询了外汇管理部门,论证了最简捷的划款方式,随后用徐述国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开立了一本通外币账户。在艾瑞将全部基金抛售变现后,立即划入其在香港的中国银行账户,再通知香港银行转存到徐述国境内中国银行的账户上,这样顺利地实现了在境内将这笔钱直接提现,全额追回了赃款,这一成功做法不仅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也为今后境外追赃探索出了一条新途径、新经验。
案件点评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综合用科技手段、侦查谋略,依法侦破山东通信系统职务犯罪第一案——徐述国受贿案。综观全案,有以下明显特点:
1.涉案金额巨大。徐述国作案时间从1999年下半年一直延续至2006年上半年,跨度长达8年。该案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782万余元,为国家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近千万元。徐述国共分51次收受21个单位和个人贿赂,平均每次受贿金额在15万元以上,其中单笔受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10次,60万元以上的4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极为恶劣,表现出腐败分子极大的贪婪性。
2.侦破和取证难度大。徐反侦查准备较为充分,在收受贿赂同时就已做好了掩盖犯罪的假象,由他人出面收取中介费,本人不直接经手,隐瞒犯罪痕迹。曲线作案,掩人耳目。行贿单位遍及全国各地,大客户几乎都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异地取证难度很大;行贿业务人员常常在各地跑业务,行踪不定,找人困难,有的行贿人是经徐多番考察,自认为是可靠可信之人,才放心进行权钱交易,很多在徐案发后纷纷躲避或潜逃;有的单位通过行贿手段拓展业务是行业潜规则,取证工作很难得到单位配合;有些国际著名电信企业,非常重视公司形象,对员工送礼有严格规定,一旦发现员工涉入司法案件立即除名,对这些单位涉案人员很难做通思想感化工作,取证难度大。办案人员与嫌疑人斗智斗勇,对行贿人采取多种方法巧妙取证,侦查谋略和措施运用得当,表现出很高的突破案件能力。
3.案件质量高。本案中,由于被告人所属单位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为港资独资企业,导致在徐述国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问题上产生了较大争议。对办案人员的法律理论素养,以及运用法律洞察、分析、辨别实际案情的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办案人通过缜密细致的分析判断和艰苦不懈的努力工作,对公司性质和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了多方查证。依法查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是嫌疑人所在单位的最终出资人,虽然联合通信的股权结构以及演变过程十分复杂,但仍从大量资料中疏理出联合通信国有资产性质的证据,有效构筑了牢固的证据链,堵塞了在犯罪主体身份认定上的漏洞,最终使公诉部门和法院采纳了侦查部门的认定意见。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浦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在对犯罪事实、数额及罪名认定上,与侦查终结报告认定完全一致,均判处其无期徒刑。本案侦查历时四个多月,办案周期短,笔录准确、完整、清晰,法律文书、工作文书及案卷装订完整、规范,在办案中无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高质量的办案工作赢得了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一致好评。
4.办案效果好。办案人员根据省院党组、国家森检察长既要依法惩治腐败,又要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坚持从大局出发,严格依法规范办案,维护企业的发展和稳定,维护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证人的合法权益,无因侦查行为不当引起社会不良反映。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坚决支持查办徐案的同时,也对办案可能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企业效益等问题忧心仲忡。省院反贪局多次主动到该公司听取合理建议,及时调整办案节奏。对办案涉及到的敏感部门,事先与企业领导层沟通,细化工作方案,把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该案虽然数额巨大,但在办案人员辛勤工作下,将涉案赃款全部追回,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办案人员针对发现的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流程、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和不足,深入剖析了犯罪产生的原因,认真研究了预防犯罪的有效措施,向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出了检察建议,公司以此为契机在本系统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