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申检察部门开展诉讼监督的工作规律及途径
2010-02-17田玉龙
文◎田玉龙
控申检察部门开展诉讼监督的工作规律及途径
文◎田玉龙*
在当前涉法涉检信访矛盾凸显的形势下,认真梳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展诉讼监督的基本工作规律,研究进一步推进控申诉讼监督工作的方法策略,既是我们履行法定职责、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基本要求,也是化解人民群众涉法涉检信访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一、控申检察诉讼监督的主要途径
控申检察诉讼监督,是指在开展各项控申检察工作中,依据法律和其他规范性制度实施的,对各个诉讼环节直接或间接、实时或事后的专门性监督。
具体而言,其监督途径包括:
(一)通过复查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申诉案件,对法院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通过复查不服本院或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对决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
(三)通过复查各类案件,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适当进行事后监督;
(四)通过办理各类信访案件、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案件,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五)通过受理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控告线索,对各类案件线索的办理单位或部门进行专门监督;
(六)通过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发现原办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对错捕、错诉、错判的案件进行专门监督;
(七)其他有关的诉讼监督事项。
二、控申检察诉讼监督的主要特点
(一)监督的广泛性
一是监督途径广泛。控申诉讼监督分为:以复查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为载体进行的;以复查对检察机关诉讼终结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为基础进行的;在受理、审理、复议刑事赔偿请求过程中开展的;在处理信访工作中进行的等等。二是监督对象广泛。控申诉讼监督的对象既包括法院,也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内部业务部门、下级检察院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三是监督事项广泛。控申诉讼监督的事项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判决裁定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几乎涵盖了刑事诉讼工作的全部流程和大多数领域。
(二)监督的复杂性
一是监督对象复杂。控申诉讼监督的对象多数是已经完成法定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和已经完成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法制部门,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公诉、二审监督,基层或上级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了多个环节的审查把关,要审查发现诉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全面掌握已经发生的各个阶段和环节的诉讼活动,具备析疑查微的能力。二是监督方式复杂。控申诉讼监督既要细致审查原案办理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规定和有关业务规范,还要结合申诉人或信访人提出的具体申诉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三是监督事项复杂。控申诉讼监督的案件多数涉及众多的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复杂,不少案件涉及各种专业领域,部分监督事项属于法律理论上和实务中有争议的疑难复杂问题。
(三)监督的专业性
一是监督知识专业。控申诉讼监督是依据法律和各种刑事法规开展的专门性监督活动。这些监督事项涉及的法律多,司法解释多,工作规范多,法律理论知识多,刑事法律实务经验多,各种经济、社会、心理等综合知识多。二是监督领域专业。由于控申诉讼监督多是通过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进行的,这些案件往往具有疑难复杂、诉讼环节多、涉及面广的特点,涉及到公检法各个专门司法单位、部门和专业司法领域。三是监督技能专业。控申诉讼监督要求监督工作人员掌握全面深入的法律理论和涉及各个刑事司法阶段和环节的专门实务经验,有的案件还要就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原案中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进行补充调查,需要具有专业的侦查谋略水平和侦查实战技能。即控申诉讼监督必须掌握和具备侦查活动技能、审判活动技能和审查公诉技能。
(四)监督的多样性
一是监督手段多样。控申诉讼监督采用的监督手段与其他检察部门的诉讼监督相比,更加多样化。控申诉讼监督既包括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意见,又包括直接纠正错误的不起诉、不批捕、不立案等检察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决定,既可以发出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也可以提出对检察机关的纠正错误意见和其他检察意见,监督手段十分丰富。二是监督内容多样。控申诉讼监督既包括对公安侦查活动和法院审判活动的一般性监督,还涉及到对于举报控告线索的管理、查处,检察机关自侦立案、撤案,错捕错诉案件等类型的专门性监督。
(五)监督的事后性
区别于公诉部门出席庭审时在休庭后或庭审后对审判活动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正在进行的刑事侦查活动开展审查逮捕等即时监督活动,控申诉讼监督具有事后性,即是通过受理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刑事处理决定等不服提起的刑事申诉或者其他有关信访诉求启动诉讼监督程序,监督的诉讼活动大多已经发生,结果已经造成,如错案的当事人已经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执行等等。
(六)监督的依赖性
控申诉讼监督的部分监督活动不能完全由控申部门单独完成,必须得到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协助配合才能成功地实施监督。如对法院的判决、裁定监督中,控申部门只能对案件提出抗诉意见,最终提起抗诉必须得到公诉部门的支持,并由其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和进行庭审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需要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不立案理由的实体审查并开展有关监督工作。
三、控申检察诉讼监督应当把握的规律
(一)必须把握好诉讼监督与信访工作的关系
控申诉讼监督是在开展涉法涉检信访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中同步进行的,但又不等同于信访处置工作,要确保诉讼监督和化解信访矛盾两不误,两促进,必须辩证全面地把握两者关系。在执法思想上要自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具体工作中要善于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在绩效考核中要坚持将二者均衡考量起来。既在处置信访矛盾中通过开展诉讼监督,发现司法不公和纠正执法过错来解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又通过认真审查人民群众信访诉求找到诉讼监督的切入点、着力点和落脚点。
(二)必须加强与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控申诉讼监督的部分工作具有依赖性,需要与其他单位和部门进行顺畅高效的沟通协调。一是加强与内部业务部门的协调。如与二审监督部门应当在移送方式、提抗标准、汇报方式等问题上加强协调,形成共识。二是加强与外部单位的协调。如与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就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等监督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沟通督促,保证监督的实效。三是加强与纪检监察、宣传、法律政策研究等综合部门的协调。在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监督工作的宣传、监督疑难问题的研讨等工作中广泛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合作,提高监督的综合水平。
(三)必须加强诉讼监督的专业化建设
监督的专业性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交流研讨等专业化建设工作,把鼓励干警自觉钻研专业知识和集中组织干警培训研讨结合起来,切实丰富专业知识,完善专业技能,夯实专业基础。监督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宗旨意识,不畏艰难,刻苦钻研,百折不挠,扎实掌握各种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破解各种监督难题,取得监督实效。
(四)必须加强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研究探索
由于控申诉讼监督具有不同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诉讼监督的特点,必须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控申部门的岗位履职实际,认真总结经验,不断解决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在复杂条件下开展各项诉讼监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特点的控申诉讼监督长效机制。
四、完善控申诉讼监督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
围绕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法律职责,通过思想发动、教育培训、理论研讨、案例研究、考核激励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控申干警的诉讼监督意识、营造浓厚的监督氛围,努力纠正不适应诉讼监督开展的各种错误思想,用诉讼监督的科学理论武装干警,用诉讼监督的先进事迹鼓舞干警,用诉讼监督的薄弱环节警示干警,大力倡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工作作风。要教育干警全面正确地认识控申工作职责,引导他们在执法思想、执法行为上自觉将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与深入开展诉讼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将诉讼监督意识与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有机结合起来,将发现和纠正司法不公、执法过错、工作瑕疵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起来,为诉讼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不断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障。
(二)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
要围绕当前群众在信访过程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监督,围绕当前司法领域出现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突出问题开展诉讼监督,围绕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直接、最迫切的诉求等工作目标开展监督,切实使诉讼监督成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的抓手。在对法院的监督方面,要通过对法律知识、司法政策和实务经验的全面把握,进一步深入审查,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对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得透一些,对案件事实证据了解得全一些,对新事实、新证据查证得深一些,通过细致扎实的工作,增强发现和纠正司法不公和审判瑕疵的能力,力争在提抗率和再审改判率上有所提升。在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方面,要进一步拓宽监督视野,结合群众在信访申诉中提出的合理诉求,深入细致查找立案和撤案、强制措施的适用和变更、证据的收集固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等工作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善于发现,善于沟通,勇于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对于监督结果的落实情况,还要及时进行跟踪督促。此外,不仅要认真监督诉讼环节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还要深入分析错误发生的原因,对于存在执法管理机制上的缺陷和漏洞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其整改;对于存在徇私枉法、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移送线索,保障监督刚性和实效。
(三)进一步提升监督能力
控申诉讼监督具有广泛性、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因此必须切实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提高诉讼监督的能力和素质,不断提升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开展监督的水平。可以通过与法院、公安和本院的公诉、侦查监督、自侦等业务部门开展工作人员短期岗位交流,加深对各诉讼环节的运行情况、特点和规律的了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要广泛开展各种诉讼监督的专题培训、交流研讨和集中学习,并鼓励干警加强自学,刻苦钻研监督的方式方法,争取人人都成为法律业务通才,人人都成为诉讼监督能手。此外还要积极争取增加诉讼监督的人、财、物投入,并对控申检察部门的检力资源合理配置。
(四)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要根据控申检察部门开展诉讼监督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诉讼监督制度体系,将诉讼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形成监督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诉讼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督对象和监督事项,细化监督职责要求和监督工作流程,对诉讼监督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运行过程进行全程规范。二是建立健全诉讼监督的考核激励机制。对开展监督的工作业绩和成效进行量化考核,对积极开展监督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奖励和表彰,树立诉讼监督的典型。三是建立健全诉讼监督的一体化指导联动机制。进一步在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的指导范围、指导原则、指导方法、监督业绩考察建议等方面进行探索完善,并积极争取上级检察院在诉讼监督方面的支持和指导。在调阅卷宗、补充调查、答复当事人等监督工作环节中上下联动协作,形成上下级检察院诉讼监督一体化模式。四是建立健全诉讼监督的内部沟通协作机制。依托检察院“大接访”工作格局和检务接待协调办公室的沟通枢纽功能,与二审监督、侦查监督、公诉、自侦等业务部门开展广泛深入的沟通,制定会签合作协议,在审监抗诉的审查汇报、立案监督的分工合作、监督情况通报会商、案件线索的跟踪管理、互派人员交流学习等方面加强衔接配合,不断增强诉讼监督的整体合力。还要与纪检、宣传、法律政策研究等部门加强联系和协作。五是建立健全诉讼监督的外部沟通协调机制。与公安、法院、纪检等部门通过往来会商、联席会议、交流学习等方式加强沟通协调,不断提高诉讼监督的执行力,确保诉讼监督落到实处,真正起到规范执法行为和促进司法公正的效果。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10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