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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决策 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关于湘潭市“依法决策示范领导班子”创建活动的思考

2010-02-15陈壮志肖忠华湖南省司法厅法宣处湖南长沙410011

中国司法 2010年6期
关键词:政治文明创建活动党的领导

陈壮志 肖忠华 (湖南省司法厅法宣处 湖南长沙 410011) ■文

坚持依法决策 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关于湘潭市“依法决策示范领导班子”创建活动的思考

Upholding Decision-making According to Law and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Civilization

陈壮志 肖忠华 (湖南省司法厅法宣处 湖南长沙 410011) ■文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加快政治文明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执政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我们必须紧密联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不断探索和发展实现这种有机统一的新形式、新途径和新方法。

“五五”普法以来,湘潭市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以各级领导班子为主体,以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和行为为内容、以典型示范带动为方法的“依法决策示范领导班子”创建活动 (以下简称 “创建活动”),使该市某些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三拍现象 (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脯、决策失误后拍屁股)”得到了遏止,有效地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湘潭市开展创建活动的实践,正是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认真思考。

一、坚持依法决策,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湘潭市把开展创建活动作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升各级领导班子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摆上各级党委 (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了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一方面,创建活动从宣传发动到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始终置于各级党委 (党组)的领导之下,与各级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挂钩,既确保了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方向,又为创建活动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另一方面,创建活动给各级党委 (党组)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尤其是在工作理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等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全市上下形成了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从而使党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部署不再只是停留在党的报告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口头上,而是落实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具体工作中,让广大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了该市积极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决心和成果。

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既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同时也是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封建传统思想影响深重的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离开了党的领导,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就会迷失方向,就会失去其社会主义性质。中国共产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己任。改革开放以来,共产党发挥其独特的政治优势和政治功能,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和重要作用,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削弱甚至否定党的领导的倾向,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民主政治建设的全过程,落实到民主政治建设的每个环节。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决策机制,这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积极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支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防止和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另一方面,各级党委 (党组)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论证制度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同时,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各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坚持依法决策,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依法执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执政活动就其性质来讲,主要是国家政权组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方法来行使执政权力。只有切实遵行宪法和法律,我们的执政、决策和管理活动才能真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民生民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为民执政。决策是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执政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决策是否正确及其水平如何,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实工作中,凡是不依法决策的直接后果,损害的都是民生民利,动摇的是我们的执政基础。坚持依法决策,既是新时期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巩固执政基础,提高执政能力,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具体表现。各级各部门在决策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理念,把群众呼声作为决策的第一信号,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决策正确与否的重要标准,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我们党的执政宗旨和执政理念真正落实和体现到具体决策活动中去。

二、坚持依法决策,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途径

在创建活动中,湘潭市注重把发展党内民主和扩大人民民主有机结合,确保了决策活动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一方面,创建活动坚持以完善民主集中制为重点,把完善决策机制与发展党内民主相结合,健全了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各项工作机制。如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切实发挥全委会、常委会对重大问题的集体决策作用,形成了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干部提拔常委票决制、党委部门季度例会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该市坚持把依法决策与扩大人民民主相结合,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公示和听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决策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确保了决策的广泛性和民主性,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如在对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设计中,该市始终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全市人民群众的意见,历时一年,严格走过了六道规范程序,作出了“规划三级空间、实施六项工程、推进八项改革、实现四大转变”,把湘潭建设成为生态宜居型的现代工业新城和文化旅游名城的重大决策,科学描绘了湘潭未来的发展蓝图。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最广泛的享受民主,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并且依法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这是由我国权力的来源和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真正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如果劳动人民所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权利不充分,没有保障,那就难于巩固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不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去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胡锦涛同志指出:“衡量一个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没有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人民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就没有制度保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远大目标就无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归根到底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不能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组织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以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力量源泉,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前提。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大组成部分。坚持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辩证统一,是党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没有党内民主,也就难有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及人民民主。党执政的历史反复证明,什么时候党内民主生活积极健康,人民民主就会得到发扬;什么时候党内民主生活受到破坏,整个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会发生严重曲折。可见,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前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应先从党内民主做起。发展党内民主,不仅是党自身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是推进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需要。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不仅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地位和宗旨决定的,同时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推进新世纪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紧紧抓住党内民主这个关键,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党内各项民主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突破口,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内外约束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和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使其更好地发挥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带动作用。

坚持依法决策,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群众赋予的,严格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就是按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否则,我们的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就会失去合法性,就可能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宪法和法律是调整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个人与集体关系,保障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准则,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只有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坚持依法决策,才能充分反映和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意愿,才能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确保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法决策是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证。当前,我们一些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环境恶化、群体性上访、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等不和谐现象,这与我们一些地方不能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不依法决策,不能正确协调发展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坚持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才能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才能切实落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坚持依法决策,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湘潭市各级领导干部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了更系统的了解,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牢固树立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养成了言必合法、行必守法,依法决策、依法治政的良好习惯。在创建过程中,该市通过建立和落实调查研究制度、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监督制度以及决策责任追究等依法决策“六项制度”,提高了各级领导班子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尤其是在决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时,该市各级领导干部更加注重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决策,切实提高决策的合法性程度;在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快了依法治市的进程。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人民民主、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的基本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民主只有以法制为依托,才具有可靠的保障,法制只有以民主为基础,才具有至上的权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过程,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的过程,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过程。

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治官。现在有一种认识,认为依法治国只治上不治下,只治事不治权,只治民不治官。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从现代法治观点看,依法治国中的“国”,就是国家机器,这架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源于人民授予的国家权力。“官者,管也”。要管就要有权,有权就要设官,要设一定的官职来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而操作这架机器,行使这些权利的则是遍及全国的各级各类官员。实践证明,官员不依法执政、不依法决策、不依法办事带来的危害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远比民众违法要大得多。“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国家之败,由官邪也”。这是我国远在两、三千年前就已总结出来的历史经验。毛泽东也有句名言“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各级各类官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贪赃枉法的现象屡见不鲜。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这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不强,习惯于把法律作为治理老百姓的工具,习惯于凌驾于老百姓和法律之上。这不仅违反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从根本上颠倒了“主人”与“公仆”的位置,而且是与法治的本质目的相悖的。治国者必先受制于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克服“人治”的传统习惯影响,从依法治“官”抓起。

坚持依法决策,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和执政规律的新认识。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就是要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各项事业依法健康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形势,切实转变执政理念和领导方式,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这既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和举措。如果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都坚持做到严格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治国方略就可以得到落实,依法治国的目标就会逐步实现。反之,依法治国就只能是一句口号。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要做到有法必依,就迫切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严格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切实转变依靠长官意志、行政命令来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传统方式,克服地方主义、部门利益驱动导致规避法律、违法决策的现象,把决策行为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置于法律框架之内。这样,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得到落实。

目前,湘潭市“依法决策示范领导班子”创建活动作为该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市工作的特色和亮点,正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和典型示范作用越来越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认同。同时,它给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一种新的思路和可资借鉴的模式,值得我们大力推广。

(责任编辑 张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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