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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依据与路径

2010-02-15韩喜平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资本家劳资劳动力

韩喜平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依据与路径

韩喜平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是现代社会运行的最基本关系。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矛盾常常发生,根据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资矛盾的深刻解剖,分析社会发展对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博弈展现出新的趋势,实现劳动关系和谐首先还要强化政府的支撑力度,逐步建立以个人经济自由为基础的劳动与资本深度合作机制。

劳动关系;劳动和谐;资本;劳动

一、问题的提出

“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1](P589)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是现代社会运行的最基本关系。近年来,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劳动关系矛盾常常发生,劳动纠纷的增速远远超过同期GDP的增长速度。据统计,从1994年到2008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总数就增长了54倍,达到69万件。仅2008年1-3月,江苏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0152起,涉及劳动者3.7万人,比2007年同期增长93.4%和106%。这些争议主要发生在非公有制经济中,[3]但国有经济劳动关系也并不理想,仅2008年就发生了湖北十堰公交司机集体停运、昆明东航集体返航事件、深圳巴士司乘人员罢运、重庆十几所中小学近千名教师集体罢课、重庆市主城区出租车全城停运,2009年又发生了吉林通钢事件和河南林钢事件等等。[4]

具体分析这些事件及争议的背后,当然劳资双方都有着各种各样的理由,但是,我们从总体来看是呈现“资本强、劳动弱”的态势,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如《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颁布实施,而事实上,劳动合同签订率非常低,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40%左右,签订合同的也在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劳动者保障的必备条款方面语焉不详甚或根本没有。[5]有的企业以自愿协商的名义,甚至以威逼、恐吓等手段随意解聘工人,有的企业强令从事危险行业的职工签订伤亡概不负责的 “生死状”。我国有关部门已明确规定,所有企业应该实行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度,而一项对福州地区的调查显示,每周工作44小时之内的私营企业仅占28.5%,48小时的占16.1%,52小时的占6.4%,60小时以上的占11.4%,如果按照每周工作5天计算,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的占63.7%。[3]如此等等。

面对现实,我们既不能回避矛盾,也不能简单地“出于道义上的愤怒”,而应该理性地思考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寻找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路径,为实现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

二、劳资失衡:制度中的博弈

其实,对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资本雇佣劳动”中的“强资本、弱劳动”的失衡格局,马克思已经为我们作了最为深刻的解剖。马克思认为,劳动和资本是现代社会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劳资关系是一种阶级利益关系,反映了资本家与雇佣工人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由此决定他们的关系也是一种对抗性的矛盾。在生产过程中,资本的价值增值完全取决于资本作为对象化劳动同活劳动的关系,即资本同雇佣劳动的关系。资本的本质正是通过对工人劳动的支配而增值的,就是“对他人劳动产品的私有权”,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力”。[6]

由于“工人卖的并不直接是他的劳动,而是他的暂时让资本家支配的劳动力”,[1](P75)这样“看起来好像是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工人的劳动。工人是为了货币而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但这只是假象。实际上,他们为了货币而向资本家出卖的东西,是他们的劳动力。资本家以一天、一星期、一个月等等为期购买这个劳动力。他在购买劳动力以后使用这个劳动力,也就是让工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劳动。”[2](P333)这样就引出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资本家买到了劳动力,如何使得工人所有的劳动得到体现,这始终是资本家面临的“最大挑战和问题”,[7](P58)为此资本家采取了直接监督、血汗工资制度、雇佣工人监督等等办法对工人进行控制;另一个问题就是,资本家必然要求工人劳动的时间超过为了生产自身生活资料的时间,也就是工人在劳动中创造的价值要大于劳动力的价值,而且既然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便获得了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在劳动过程结束以后,创造出来的新价值就全部归资本家所有。作为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的资本家自然要求工人延长劳动时间来满足他更多剩余价值的占有,但工人的劳动时间有着生理的和道德的约束,这样在“平等的交易”下隐含着“不平等”,“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8](P262)工人要提高自己的待遇,必须进行长期的斗争。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力价格即工资的确定和劳动时间长短就依赖于劳资双方的对立斗争。

但是,由于一方面相对于劳动而言,资本是更为稀缺的劳动关系,资本家就是“资本的人格化”,为此,只能通过对劳动力的购买而剥削劳动,榨取剩余价值。而且,资本家为了追求资本的集聚与集中,还把增值的价值积累起来,转化为资本,所以,工人“生产重新供人利用去支配他的劳动并通过他的劳动创造新价值的价值。”[8](P348)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出现工资进一步降低的趋势,因为,科技进步,机器的使用更加普遍,机器排挤工人,非熟练工人进入工厂,劳动力供给大大超过了需求等;“但是,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作用物的力量,而这种作用物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花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而是取决于科学的一般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这种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因此,“劳动表现为不再像以前那样被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相反地,表现为人以生产过程的监督者和调节者的身份同生产过程本身发生关系”。整个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达到了这样的程度:“这里已经不再是工人把改变了形态的自然物作为中间环节放在自己和对象之间:而是工人把由他改变为工业过程的自然过程作为中介放在自己和被他支配的无机自然界之间。工人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要作用者,而是站在生产过程的旁边。 ”[6](P100-101)这样,在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条件下,“工人是以出卖劳动力为其收入的唯一来源的,如果他不愿饿死,就不能离开整个购买者阶级即资本家阶级。”[2](P337)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力量对比自然就出现了“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象(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 ”[8](P200)

三、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中的困境

劳资矛盾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显示出的尖锐对立并没有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而完全解决,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非公有制经济出现了“强资本、弱劳动”的失衡格局,而且国有经济也远没有构建起和谐的劳动关系。

我不认为“存在即为合理”,但存在总有理由,运用马克思的劳动关系方法,分析双方力量对比的博弈,我们认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确实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博弈力量。第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劳动关系和谐的解决奠定了制度前提,作为国家主人的劳动者自然享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公有制消除了资本与劳动的根本对立。第二,技术进步已经发展到使专门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阶段,权利自然就转移到了掌握专门知识的人的手里,技术性劳动者的地位由于技术在生产中的重要性提高而发生了变化,企业中的知识型(专家型)劳动者或企业高管人员,在企业中拥有绝对的权力。人的脑力劳动逐步成为价值创造和资本增殖的主要源泉,因此,出现了“劳动雇佣资本”的现象。第三,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使得人力资本可以在更大市场中选择实现其价值,人力资本成为核心竞争力,导致劳资关系进一步缓和。第四,“剩余价值生产和剩余价值实现的矛盾是一般利润率下降的原因,而不是结果”。[6](P100-101)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使得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不再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而是剩余价值的实现。增加有效需求必然要求国家强化福利制度和增加工人工资。[9]第五“合作性企业”有助于效率提高和利润增加,不仅可以增加工人的劳动努力,而且可以使之得到更适当的组织和协调,成为有效的努力,从而形成更多的价值。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将有可能危害经济的持续增长与财富分配向公平合理化发展,影响劳动力的发展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及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延缓经济结构调整。因此,重视和调整劳动关系,成为企业出资者和管理者的共识。[10]实事求是地承认,上述理由特别是劳动者的不断努力,确实提高了劳动者的地位,整个世界的劳动关系是朝着和谐、协调的方向发展。

当然,目前的发展状况表明,这些理由还不足以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实力比较,还不能够完全凭借自己的力量构建起和谐的劳动关系。因为上述各种推动劳动力发展的理由,在现实生活中还受到各种阻碍:第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确实赋予了劳动者主人翁地位。但是,在宏观方面,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各级政府投资兴办的企业,也就是说,国家直接掌握全部生产资料。更多的关注的是国家的利益,是“总的工人阶级”的利益,而对于工人个人利益则容易忽视,改革开放前,我们长期的“低工资成本”运行就是典型。在具体的企业,国有企业职工是以企业最终所有者和劳动供给者的双重身份进入劳动过程的,在实际运行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事实上掌握着控制权,包括分配权和剩余控制权。现实中,部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是工人的几百倍甚至上千倍就是例证。况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制度。在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关系事实上仍然是劳资关系,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及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资本支配劳动的本性没有改变。第二,劳动者技术水平的提高与专业知识的创新,确实使专业型高智能劳动者成为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但是,专业的劳动也只有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才能生产剩余价值,也就是必须与价值形态的资本结合,这需要征得资本所有者的支持。这种支持事实上使资本所有者占据着主动地位,因为作为价值形态的资本折旧率明显低于技术劳动的折旧率。况且,技术与人力资本都具有“资产专用型”的特点,如果没有资本的投入就必然是“英雄无用武之地”,只能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质的“被动”资源,远没有作为价值形态的资本自由,它随意转移投资方向,可以“东方不亮西方亮”。所以,劳动雇佣资本可能在个别领域、个别企业发生,但这种趋势很难发展成为劳动关系演进的总体方向。第三,在全球化与信息化的电子时代,资本能够高速高效地自由流动;而劳动者受到迁移与信息搜寻成本的限制,只能停留在局部地域,这种背反关系使资本能够与劳动分离,或者说,资本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而且资本为了获得竞争力、高效率、获利最大化不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固定的契约,或者压低工资,同时,科技的不断进步使得“机器排挤工人”的现象更为严重。工人的就业都不同程度面临着挑战与困境,成为各国政府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随着对劳动者的知识层次和技术含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这种精英化与专业化的劳动方式使大部分劳动者无力参与社会劳动,被替代性增强;技术化的劳动方式不仅缩短劳动者的劳动寿命,而且使他们对生活预期充满不确定性。所以,我们看到的事实是“经济全球化加剧了资本与雇佣劳动的矛盾和冲突,跨国公司在赚取巨额利润的同时极大地损害了劳工权益”。[3]第四,资本关注剩余价值的实现,使得工资有可能增加,这只是从绝对工资数量而言的,而就与利润相比而言,劳动所得的报酬同它使资本家得到的纯收入相比必然减少,仍然会出现马克思所描述的,“工人的物质生活改善了,然而这是以他们的社会地位的降低为代价换来的,横在他们和资本家之间的社会鸿沟扩大了”。[8](P355)况且,消费时代的到来,使得资本更多的依赖于消费者:资本的流动方向和规模都由消费者偏好与规模来决定,其结果必然导致劳动的影响已经成为次级考虑因素。第五,至于资本所有者对合作劳动关系效率的认识,这不会改变资本利润和劳动工资的对立,“在劳动创造新价值已定的情况下,工资和利润是互为反比的,资本的份额越增加,则劳动的份额就越降低;反之亦然。”[8](P353)资本所有者显然要谋求利润的最大增长。劳动者的待遇还得依靠劳动者或者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组织来维护。

四、劳动和谐路径:劳动与资本的深度合作

在劳动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往往因为劳资博弈渠道不畅,强势一方对问题置之不理,弱势一方极易选择集体行动、铤而走险。劳资之间因薪酬、加班等发生怠工、罢工群体性事件时,弱势一方往往不惜绑架公众利益,通过集体行动维权,使政府公共管理支出增加,社会承受高额交易成本。目前绝大部分劳资冲突的实质是经济矛盾即利益冲突,主要是由于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如果部分地方政府在处理冲突时应用惯性思维,在追求GDP的冲动下,毫无原则地支持资方,有的地方甚至利用国家机器介入劳资冲突,那就很容易将劳资矛盾转化为政府与工人的矛盾,演变为工人与政府的对立,经济矛盾转化为政治对立的后果将会严重危害党的执政基础。当然,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资矛盾协调问题是西方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实事求是地承认,这些劳动理论对西方各国劳动关系制度的演变与劳动关系力量平衡发挥着重要影响和积极作用,起到了改善劳资矛盾的作用。但必须看到西方劳动关系理论本身是从西方社会制度出发的,在劳动力供求状况、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企业组织以及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与价值取向等方面都是与我国不同的,直接引用其理论,显然难以解决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的问题,如西方国家没有中国巨大的人口压力。所以,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我们寻找新的途径。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劳动关系和谐奠定了制度基础,也就是说,从根本上讲,我们的政权掌握在为劳动者谋利益的政党手中,劳动者是国家财富的主人,劳动者本身也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受益者。“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自然要体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的本质。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的反映,它必然体现国家、资本、劳动根本利益一致的特征,效率与公平统一的特征。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演进逻辑应是劳动与资本深度合作。

基于对现阶段特别是非国有制企业中资本强、劳动弱的格局形成的理论分析,我认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方向应当以和谐劳动关系演进逻辑为基础,同时依据劳资力量对比的不同特点,分阶段设计。首先,建立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国家指导型劳资关系协调机制;提高劳动者组织化程度,增强对抗资本的制衡力量。特别是国家公权力要在制度供给层面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种正式组织的作用,利用法律、政策充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使劳动者成为真正的利益共享者,同时从基础上转变我国目前分化严重的格局。然后,在劳资力量格局均衡后,建立以个人经济自由为基础的劳动与资本深度合作机制。即劳资关系协调以劳资自治为主、工会代表劳方发挥集体作用、政府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必要时协调劳资关系。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以合作与协商的方式处理国家、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利益分配,从而形成利益和谐、风险共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造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吴宏洛.论我国私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基于马克思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的论述[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10).

[4]乔健.新劳动法在艰难中起步——2008中国劳动关系回顾[J].劳动关系,2009,(2).

[5]余培源.构建中国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10).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7]哈里·布雷弗雷.劳动与垄断资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9]刘佑铭.论技术进步在劳资关系演变中的作用 [J].教学与研究,2010,(8).

[10]丁为民.对理顺企业劳动关系的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03,(2).

[责任编辑 闫明]

The Basis and Path of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HAN Xi-ping
(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Jilin,China)

The relations of labor and capital are fundamental relations of modern society.In recent years,conflicts of labor relations have been witnessed at a relatively high rate.With Marx’s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labor and capital under the capitalist private ownership as a basis,efforts have been made in this paper to analyze the new trends in the game of the two parties of labor and capital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development.The harmoniz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should first of all rely on the strengthening of governmental support.Efforts should be directed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echanism of profound cooperation between labor and capital with as its foundation individual economic freedom.

labor relations;labor harmony;capital;labor

C933

A

1674-0955(2010)06-0027-04

2010-10-16

韩喜平(1965-),男,内蒙古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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