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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朝的崩溃”到和平崛起——从建构主义视角反思中国在国际秩序中角色的转变

2010-02-15邓月芳

治理研究 2010年2期
关键词:国际法建构主义秩序

□ 邓月芳

中国和平崛起成为近年国际瞩目的一个现象之一,国内外学术界已各抒己见,对其中经验和意义做了丰富的探讨。本文试图通过从建构主义视角对比传统中国和新时期对国际秩序的理解及参与程度来解析中国崛起的独特道路。本文将分三部分来论述,首先简要阐述建构主义的观点创新及其对国际秩序的独特意义,其次论述中国传统国际秩序观念与实际世界秩序之差距,最后分析在新时期中国对国际秩序建构的参与及对其崛起的作用。

一、建构主义理论及其于国际秩序之意义

1.建构主义理论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末,1999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教授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Wendt)的《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出版并引起极大反响。其在原有理论的基础上引入了社会学和哲学,由此实现了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建构主义作为国际关系理论一个重要学派的地位和学理意义得到了广泛的承认,温特也成为主流建构主义学派最重要的理论家和代表人物。

建构主义强调世界的社会本体和国际体系的文化属性,强调观念的作用。建构主义者习惯运用一组在意义上相互关联的社会学概念对其具体化,并用来解释国际关系,主要是“规范”、“认同”、“文化”等。建构主义主要采取社会学方法,虽然并不排斥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用经济学的方法论,但它主要关注的还是社会化和其产物对于个体的构成作用,强调国际关系中的社会化与制度化,基本概念是国际政治文化、国际规范、国际认同。文化、规范与认同皆由社会建构而成,均指国际行为体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共识。

温特从观念主义来研究国际体系结构,认为国际体系结构是在国家互动过程中建立的一种观念结

建构主义对以新现实主义为代表的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提出的质疑和挑战,集中表现在对现实主义传统观念“权力界定利益”和新现实主义关于“国际体系的无政府逻辑”的解构上。古典现实主义的集大成者摩根索认为,政治受到根植于人性的客观法则的支配,对权力的追求来源于人性本身。个人追求权力,把个人集合起来即为国家,国家这样的集合体也就同样具有追求权力的欲望。因此,只有用权力来界定利益才能使政治学从别的学科中独立出来。使政治家的行为具有理性原则。温特不否认现实主义关于国际政治的本质是由权力关系塑造的观点具有普遍意义,但他质疑现实主义关于权力主要是由物质力量构成的假设,提出了权力主要是由观念和文化建构而成的理念主义假设,并把国际体系视为随着国家之间互动的实践活动而不断发生变化的结构,并且反作用于国家的对外政策以实现其对国家身份和利益的再选择。

2.中国崛起的理论综述及建构主义的创新

目前,中国崛起成为国际政治的最醒目现象之一。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始终维持着近两位数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且成为“世界的工厂”,还保证了政权的稳定。通过改革开放而崛起的中国因此已成为无数学者关注的对象,中国的一举一动不仅影响着东亚地区,甚至成为世界政治的主要变量。各国投以关注的眼光并试图从理论的视角分析中国的崛起。

就中国崛起之影响产生了“威胁论”和“机遇论”两种观点。就中国崛起的作用也亦有“影响领域不平衡”和“纠正单向度全球化”等正反两面。就中国崛起所采取的策略,学者们分别从国家安全、文化策略等方面,提出中国和平崛起与发展中国家跃升的密切关系;提出要把国家大战略的建构、外交方略的制定与意识形态脱钩;在崛起过程中要内敛谦卑,不能让极端的民族主义思潮和民粹主义思想以及其他意识形态来干扰国家战略,并提出议题式联盟设想。部分学者还提出中国崛起进程中的国际关系、地缘困境、社会政治改革、文化软实力、市场化困境等宏观和微观问题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的困境。

在众说纷纭的讨论中,“中国发展模式”的异质性和积极的对外政策以及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使西方学者讨论的焦点都集中在中国崛起是否会对东亚及世界秩序产生负面影响上。②[韩]全圣兴:《“中国的崛起”与国际秩序的变化》,《现代国际关系》,2005年第11期。但国内学者多强调中国以和平的方式,通过不断增强自身的相对实力,实现崛起。但至今为止,目前有关“和平崛起”的研究,多数研究偏重于介绍中国崛起的过程,而从理论视角总结和分析中国和平崛起的路径和特征者较为缺乏。此外,中国要“和平崛起”,关键在于提高自身的相对实力。相对实力除了包括传统上的经济、军事等力量外,还应包括政治、外交和文化方面的影响力。现有研究主要集中说明经济实力和政治实力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却忽视了中国“软权力”的建设以及对国际政治的影响。建构主义产生后迅速传入中国,并在中国学术界产生了强烈反响,并成为中国当今国际理论研究中的主要流派,建构主义的理论正好为分析中国和平崛起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二、从“天朝的崩溃”反思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影响

1.传统中国的国际秩序观念

作为一个古老的国度,中国五千年不间断的文明延续,使之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我们的祖先不仅在这块土地上,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社会结构体系,而且构建了自己“理想”的国际关系体系-华夷国际秩序。

作为儒学的发源地,中国独立发展的文化形态远远高于其周边地区。这使得与世界相对隔离的华人不免产生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他们称自己的民族为华夏,称自己的国家为中国。而其周边民族,分别被称为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在古代华人眼里,中国就是世界的中心,中国就是世界文化的中国。“或曰,孰为中国?曰,王政之所知,七赋之所养,中于天者为中国,”①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化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88页。基于这等优越感的“华夷观”思想使“一天下”、“平四海”、“无殆无荒,四夷来王”成为古代帝王们追求的最高统治境界,并要“用夏变夷”,要“陶治万物、化正天下”,以至于“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皇天眷命,奄有四海,为天下君”②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化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22页。

华夷国际秩序是中国与周边国家旧有的一种国际关系,它是基于儒教世界传统的国际秩序观念“华夷观”而建立起来的。“华夷观”以“孔孟之道”为价值标准,将整个世界划分为华夷两极,“贵华贱夷”是其基本精神,“用夏变夷”为其终极目的。千百年来,这一观念虽屡受挑战,但在无形当中,它却逐渐成为一种十分沉重的心理积淀,一直左右着统治者的外交政策。在此“华夷观”思想指导下,在远东范围内,以册封关系为纽带而建立的一种不平等的、但保持各国独立的国际秩序。③据《大清会典》及赵尔巽所撰《清史稿》记载,鸦片战争前,与中国有册封关系的国家不下数十,如安南、缅甸、暹罗、锡金、高丽、琉球、南掌等,均与清王朝建立了固定的册封关系。他们臣服于中国,接受中国册封,向中国纳贡。不过,这种册封关系所体现出的“世界主义”绝不等同于欧洲式的世界主义。这是一种非强权的,建立在和平主义、伦理主义基础上的世界主义。中国人并不想用武力征服世界,他们化正天下的法宝是儒学,是礼治;中国人并不想对周边落后民族实行殖民统治,他们的关系是“从属但没有控制”。“在理论上,且一般地在实践上,中国并不设法通过这些方式来直接干预这些国家的内政”,而只要求“照儒家的模式一道生活,并履行他们的义务,遵行有关礼仪制度,这些国家大部分是自主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编译《:外国资产阶级学者是怎样认识中国历史的》(第一卷),北京:三联书店,1958年,第299页。)

在中国人的视野中,一直认为自己处于中心地位,并没有明晰的世界各国概貌。虽然历史上曾经有过郑和下西洋的壮举,但对人们的世界地理观念并没有太大的影响。而中国传统的这一国际秩序随中原王朝盛衰变化,时而稳定,时而涣散。直到近代,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东来,这一国际秩序理念才在西方船坚炮利的冲击下一点点地坍塌、呈分崩瓦解之势。

根据茅海建在《天朝的崩溃》一书对150年的鸦片战争史的述说和研究中,特别在书中对朝臣的细致描述,不但反映着当时儒生迂腐怠慢的办事作风,更反映着当时人民,人臣,及国家朝野的道德观念。纵观中国历史人文教化,都是以儒家理念为基础。不断被充实的儒家理念也许对版图的扩张用处不大,但对于维护一个分散宗法制的农业国度,却有着无穷的妙用,④张鸣《: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巩固宗法等级制度,调整人们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维护其伦理道德秩序和社会等级制度。由此,逐步建立起来的一种家族和宗族集团法律规范,每一等级都必须服从上一个等级,并有各尽其纳贡,服役等责任,宗法等级制度逐渐成为确立社会等级秩序,维护宗主贵族统治的政治法律工具。

2.晚清时期西方对中国的侵入及其国际法理据

然而,国际法在当时的中国扮演的又是什么角色。中国的春秋时期,虽然存在着一些处理国家与国家关系的规则和惯例,但是,按照近代意义的国际法,它们当时所理解的还不是国际法的原则规范,因为国家还是处于周天子统治之下,虽然有某种程度的主权独立的意义,但仍不是一个完全主权国家。春秋战国结束于公元前221年,全国统一于秦始皇的统治之下,自此以后,统一的中国就不可能存在什么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规则和惯例。因此,十九世纪中叶之前,中国对国际法几乎是一无所知。直至十九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的侵略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国际法开始传入。当时一些国际法著作被译成中文,清政府亦逐渐了解了一些国际法的规则,并开始运用某些国际法的规则进行交往。例如1839年林则徐为禁止鸦片的贩卖以维护中国的独立和尊严,曾命人将瓦特尔的《万国法》一书中有关战争以及对待外国人的部分译成中文,称《各国律例》作为禁烟的依据。①梁淑英《:国际公法》,国际政治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面对着西方列强的侵略,当时中国朝内有两种不同的应付方式,即“主剿”或“主抚”“主剿”是战败必然的结果,由于军事技术的落后。反之,若以“主抚”即谈判,战败亦是必然的,原因是当时中国闭关锁国导致朝臣国际视野狭隘,对于国际知识及国际法的愚昧,根本无法保住中国的国际权益。

关于《国际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权益,其特点在于怎样看国家与国家之间平等地位的确定与承认,这些观念尤其可反映在《民法》有关平等主体相交往的议题上,姑不论其法律保护的对象是法律主体的人身或是财产,然而以国家而言,其国防、外交、经贸、关税等自主权以及司法管辖权等,也必须因应国家主权的确立,才能得以落实以及行使。

事实上,国家主权或独立,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都是平等的成员,它们平等地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主权平等原则”是要求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的任何领域,都应尊重别国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这是《国际法》的最基本的原则,不是个别领域内的具体原则,而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但由于当时的《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在欧洲国家之间。早在十六世纪时,欧洲社会发生巨大改革,文艺复兴、宗教革命及产业革命;导致了欧洲封建制度的逐渐崩溃,教皇的权力及罗马帝国神圣支配权的被削弱。独立国家意义的独立概念因而幕升,否定了“世界主权”,承认罗马帝统治下的国家,并承认它们的独立地位,具体表现在1643-1648年威斯里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它规定了主权和平等为国家的基础,确立了欧洲新的政治秩序。

另外,形成国际法的大事是1625年格老秀斯的巨著《战争与和平法》的面世。它所提出《国际法》的效力主要根据自然法(naturalists),还有一部分是意志法(实在法Positivists),很快受到欧洲国家的重视并不断付诸实践,得到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默认,使《国际法》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②梁淑英:《国际公法》,国际政治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其后,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宣布独立,及法国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无一不是受到它所提出的各国主权、独立、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所影响。

今日我们所须理解或认知“平等”的意义,正如1970年国际原则宣言所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同经济、社会、政治或其它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主权平等包括下列的要素:

第一,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第二,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第三,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它国家之人格;

第四,国家的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第五,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第六,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它国家和平相处。

因此,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尤其是大国强国,都应严格遵守这项原则以及由此而引申的《国际法》其它基本原则。

“战争”在1928年前,本来是国家的权利,为了扩展国家的版图和势力,战争因而是达成这些目的的一种国策,没有任何人在当时会否定它的存在必要,为的是扩张国家力量所采取的必然手段。众所周知战争的残暴性,尽管战争是残暴性,但残暴与不残暴是一回事,然而合法与不合法又是另一回事。因此《战争与和平法》这一书,经历了在1618-1648年之间30年的战争,然而差不多有三分之二的篇幅是讲述了《战争法》的规则,而剩下的三分之一才是对持久和平的诉求及向往。

由于《国际法》产生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欧洲,其形成在一开始并没有想到有可能与欧洲国家之外的国家有交往,因此《国际法》的所有实体规则,都是以有利于他们自己那些发达的国家为中心内容。那些不合理、不公正的部分,对于其它国家的加入其规范性的制约时,因此而只能利用《国际法》其立法程序所建立合理原则创制或遵循,正如《战争与和平法》第二部分,法的形成是由国家之间的合意,认同及同意而形成,若要将其基础性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原则改变,可说是一条较漫长的路程,而这漫长的路程若能得以实践其大前提,亦只能有赖于国家自身的实力了。

事实上,早时的《国际法》是把国家的类别大概分为三类,(一)是文明国家,(二)是半文明国家,及(三)是野蛮国家,而当时的中国和日本是被纳入为野蛮国家。而欧洲所倡议的平等,其平等的对象是包含着其它欧洲各国的交往上,这些欧洲国家他们被定性为文明国家。其文明的定义可概括为具备经济文明,科学,军事实力以及认知国际形势能力的文明。然而远在满清时期的天朝,不仅并不认为自己是野蛮,还仍以天朝的视角,高居临下的姿态,施加恩惠于所有的外族人士,不管他们是官、臣或家属都以蛮夷作总称,他们都被认为地位卑微,由此可见天朝处理外事手法之傲慢,且对《国际法》所牵涉的外交事务认识短缺。

尽管欧美国家怎样以不平等的观念相对待,平等的观念也从没有在天朝傲慢的视角下发生作用,因为中国自命拥有“天下”,即中国涵盖着整个“天下”,即中国是一个世界而不是世界的一部分,相对与欧洲世界个别国家对平等的观念,中国对外事的处理态度还有更大的不平等存在。在这种对世界情况如此愚昧认知所操控下,其国际视野的蒙昧,不仅扼杀了多少的商业机会,以及互惠互利的国际性商业,政治,外交的拓展,更导致了整个国家遭受外敌入侵。

三、国际秩序的建设者——中国和平崛起的独特道路

1.当前国际秩序的实质与国际法的变革

时至今日,现代国际体系在本质上仍然是1648年开始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延续和发展。这一体系确定了国家间事务中的领土主权原则,并且确定了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共同体的行为规则。总的来说,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的主要内容:

(1)世界由主权国家构成,主权国家是国际体系内最基本的行为体,不存在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更高权威。

(2)国家主权赋予国家在领土范围内最高的立法、行政和执行权力,不受他国干涉,国际关系核心的关系是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

(3)国际体系是无政府状态下的自助体系,国家间的分歧要由国家自己解决。①参见〔英]戴维·赫尔德:《民主与全球秩序》,胡伟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武力是最终的解决办法,权利原则占据体系的支配地位,实际上不存在任何法律和力量对武力使用进行有效约束。(4)国际法存在于国际体系的范围内,但表现为一种典型的“弱法”状态。能够提供基本的道德和行为标准,但缺乏有效的司法和执行能力,无法脱离主权国家和权力原则发挥作用。

与此同时,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建立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基础之上的世界“图景”发生了某些变化。由于社会的进步,人类的发展,人们越来越不满意现行国际秩序,批评其过份反映大国的利益,是一种强权安排下的国际关系运作方式和程序,对中小国家不公正;秩序本身的基础是主权国家,是国家之间的秩序,不适应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量国际组织、国际法、国际规则的涌现与构筑,使它们成为国际秩序的核心力量和基础。国际秩序是以管理国际秩序的一系列原则、规范、规则及保障机制等制度化安排为依据的,这些制度化安排通常又是以国际法原则、国际关系准则、国际惯例、国际机制、国际制度、国际组织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其结果是,第三世界有了更多机会去制约大国,制订反映它们利益的规则。

但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由于没有一个国际权威机构来保证国际法的遵守和执行,国际法原则作为特殊法律体系的效力经常受到质疑。

根据建构主义理论的观点,各国家是从自我与他者的互动中来界定国家利益,在社会结构与观念的影响下来重塑国家利益,而这种社会结构与观念在集体当中通过互动总会通过一定的形式化的东西表现出来,这就是规范,制度,是国际法。在建构主义的理论解释下,国家遵守国际法是完全自觉自愿的结果,因为首先国家构建国际法是自觉自愿的结果,具有同一集体身份的国家,利他或者互利是完全是出于自愿的选择,是完全出于自我利益的动力,是不断通过建构后的最优选择,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使法律得到了最高程度的道德化的要求。至此国际法的合法性问题就容易得到解释,决定国际法具有约束力的,不是制裁,而是一些内在的因素,国际法规则是各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为自己创造出来的,因而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而且,这些规则构成了主张利益和认可利益的根据。而这里的利益是国家自身认同的内化成的一种信念。因此,进入国际体系、制定国际法以改造国际秩序以自身文化的力量影响其他国家成为新时期大国崛起成功之道。

2.新中国在国际秩序中的角色转变与“和谐世界”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之后,冷战期间两级格局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对新中国的敌视态度在客观上导致中国对当时国际秩序批判的、革命的态度。中国共产党通过建构“帝国主义”话语使国人在世界秩序观念上表现出更为强烈的革命色彩。毛泽东在对国际安全和战争形势的判断是:“国际间的和平条约是相对的,国际间的斗争是绝对的。”①日本毛泽东文献资料研究会《:毛泽东集补卷(卷5)》,东京:日本株式会社苍苍社,1984年版,第273页。中国认为现行的国际秩序是战后各帝国主义国家建立起来以体现他们划分世界的意图,反抗帝国主义是中国人民的长期任务,即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外交主张也是以国际斗争的思维框架作为背景的。在这种观念主导下,新中国长期游离于国际制度之外。由于意识形态的角度评判世界秩序仍是一种主流思潮,与西方社会的对立思想阻碍当时成为阻碍中国参与世界秩序建构的主要因素。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由超脱于世界多边合作开始转变为积极参加多边国际合作。邓小平提出了“和平与发展”理论,试图通过走国际化道路影响现存的国际秩序。②邓小平《:邓小平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4页。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中国的经济发展成为亚洲乃至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这为其成为未来国际秩序的重要塑造者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回首过去,中国在世界政治中的地位受其自身变化和国际秩序结构变化两种因素的影响。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加,中国也认识到应该让国际社会了解其在国际关系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西方学者强调负责任大国的条件和义务,中国学者把重点放在结果和权利上。③韩锡熙《:中国的崛起和责任大国论:西方和中国的意识形态差异为中心》《,国际政治论汇总》,第44集1号,2004年。西方学者认为负责任大国的概念和民主和平国家的概念是相同的,因此要求中国顺应西方的价值体系和普遍秩序。④Deng Yong“,Hegemon on the Offensive:Chinese Perspectives onU.S.Global Strategy,”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No.3,Fal,l.2001,p.116;Kim,Samuel S.“,China’s Pathto Great Power Status in the Globalization Era,”Asian Perspective,No.1,2003,p.27.中国则强调自己在各个领域正为国际社会作出贡献的事实,并将参与国际规范的形成过程,维持对内的统一和稳定界定为大国的权利和义务,将负责任大国理解为增加本国利益的手段。⑤唐世平《:再论中国的大战略》《,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4期;叶自成《:中国实行大国外交战略势在必行——关于中国外交战略的几点思考》《,世界战略与政治》,2000年第1期。

正是这种对“负责任大国”解读的差异使得中国认识到自身单于国际秩序建构的重要性。中国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合作,成为国际秩序的积极建构者,并就建立国际秩序提出自己的见解,将自身文化中的“和合”理念推广到国际秩序的建构中。2005年4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主席在雅加达亚非峰会的讲话中提出,亚非国家应“推动不同文明友好相处、平等对话、共同繁荣,共同构建一个和谐世界”,“和谐世界”理念首次出现在国际舞台上。同年9月15日,胡锦涛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首脑会议上发表的题为《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讲话,全面阐述了对中国构建和谐世界的看法,主张以平等开放的精神,维护文明的多样性,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协力构建各种文明兼容并蓄的和谐世界。和谐世界理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民主、和睦、公正、包容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白皮书》,2005-12-22,].http://202.123.110.3/xwfb/2005-12/22/content-133974-5.htm.。2006年,中国成功举行三大峰会-上海合作组织峰会、中国与东盟峰会、中非合作论坛峰会,使得世界舞台上的中国因素更加引人注目。在这一年,全球各国首脑中有一半到中国访问,联合国三分之二的成员国与中国对话。

在参与国际秩序建构的过程中,随着国际影响力的日益扩大,中国也开始发挥大国作用,履行国际法规定的国家义务,在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环保等各个方面承担国际政治中的国家责任。

在此过程中,中国人逐渐从世界秩序的革命者转向了积极的构建者,实现了从国际秩序的对抗者到融入者和改造者的身份转换。由此可见,中国的崛起并不是依靠传统的权力和暴力,而主要依靠在参与国际法制定和国际秩序的建构中将自身的文化理念融入进去,获得了国际话语权。中国政府提出科学发展观以及内建和谐社会,外促和谐世界主张,表明中国在探索一条完全不同于历史上大国崛起的新的道路,在国际社会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良好的评价。

结 语

自鸦片战争后,中国经历数不清的内忧外患,有不少人在时代因素的制约下无知而亡、饱受屈辱、耗费一生。而欧美国家享尽国运的优势,甚至连日本自鸦片战争后也逐渐强大起来,成为侵略我国的列强之一。廿一世纪,全球一体化,要面对的是一个开放的经济体系,从鸦片战争所走过来的日子,改变了一些中国人固有的观念以及习性,以全新的面貌迎接未来,学习欧美国家以往所带来的经济经验,以积极务实的态度拟定政策处理好从前因为种种因素制约而无法有效的去应付、利用的各种有关机会,包括商贸,关税,司法管辖权,国防以及外交各方面,审视一切的商机,争取双赢的局面。今日,我们自强不息,不以侵略为目的,而是为了获取能够成为国际谈判对手,且争取有谈判效力的政治筹码而努力。正视一切以往失败的教训,以国家尊严,民族自决为使命,尽力争取国际能力,为自己缔造一个在国际社会中的合理位置,相信廿一世纪将是没有中国的积极参与就无法蓬勃发展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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