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体育俱乐部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及协调研究
2010-02-15陈存志
陈存志,刘 苹
(1.华南农业大学体育部,广东广州510642;2.广东金融学院体育教学部,广东广州510520)
在我国职业体育领域中不时出现一些“黑色行为”,比如俱乐部拖欠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工资,运动员、教练员参与打“假球”和赌球,球场暴力事件等,这些竞技体育中的黑色行为”致使职业体育行为失范而产生危机,对职业体育的治理和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这些“黑色行为”已经充分体现出职业体育各利益主体对利益的争夺而产生的一系列利益冲突。职业体育领域行为失范危机和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于职业体育中各利益主体对其他利益主体利益要求的漠视,这些“黑色行为”侵犯了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为此,职业体育必须规范管理,了解各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要求,从而协调各利益主体利益要求,以维护和促进职业体育的和谐健康发展。转变传统“股东至上”公司治理理念,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尤其是对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必须重视的课题。本文试图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探讨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剖析职业体育俱乐部核心利益相关者产生利益冲突的成因并探求协调的路径,以为解决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和矛盾提供理论借鉴和实践启示。
1 职业体育俱乐部核心利益相关者界定
1.1 核心利益相关者理论概述
利益相关者作为明确的理论概念,在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所提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利益相关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成熟的理论分支,是公司治理研究中的热点之一。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理论已经逐渐成为学术界的共识,实现和保障各方利益主体利益诉求才更有益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国际上很多采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国家获得了很好的发展。在德国、荷兰、瑞士等欧洲国家,作为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员工都可以参与公司治理。核心利益相关者指那些在企业中进行了高专用性投资,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并承担了高风险的个体和群体,其活动直接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没有他们企业将无法生存和发展[1]。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是由一系列目标不同、且可能互相冲突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群体及个体,通过一组复杂的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交汇构成的法律实体。Donaldson和Dunfee将这种复杂契约的组合总称为“综合性社会契约”,并论证综合性契约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根源。他们揭示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根源:企业应该对其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负责,即无论从经济责任、还是从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构成的社会责任,企业必须兑现与其核心利益相关者签订的各种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2]。因此,为了更好地对企业进行治理,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企业应该首先了解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在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尽量平衡和考虑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使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从而实现公司治理的“良治”和可持续发展。
.2 职业体育俱乐部核心利益相关者界定
国内学者陈宏辉首先提出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在任何一个企业中,必然离不开股东、管理者和员工这三类人员,他们作为企业经营运作的直接参与者,其利害关系必然与企业紧密相关。他们应被视为企业的核心利益相关者[3]。”职业体育俱乐部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机构。从《企业法》和《公司法》看,职业体育俱乐部是具有企业法人性质和公司性质的组织。因此,职业体育俱乐部完全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对其企业制度进行改革,架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企业在开展体育经营活动和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利益相关者发生各种经济关系和管理关系。职业体育俱乐部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管理者、运动员和教练员,这些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要求的实现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治理和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结合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本文界定职业体育俱乐部核心利益相关者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股东、管理者、运动员和教练员都对俱乐部进行了高专用性投资,他们与俱乐部有着共同的利益目标;其次,俱乐部生产的产品是竞赛,股东、管理者、运动员和教练员作为俱乐部经营运作的直接参与者,共同承担了俱乐部所有运营风险;第三,股东、管理者、运动员和教练员与俱乐部的发展息息相关,他们直接影响了俱乐部发展目标的实现,直接影响了俱乐部的生存,其利害关系与俱乐部紧密相关。
职业体育俱乐部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分析
.1 股东利益要求
无论是股东至上观点,还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观点,股东都是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所有者,前者观点表明股东是俱乐部的唯一所有者,后者观点表明股东是俱乐部的所有人之一。无论如何,股东作为俱乐部的所有者享有参与俱乐部计划制定、发展规划、重要球员交易以及主教练任免等重大决策的治理权利。股东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股东作为俱乐部物质资本的提供者,可以说他是俱乐部发展和治理的源动力。这是因为股东既是俱乐部剩余收益的索取者,又是经营风险的承担者。对股东来说,一方面,俱乐部有利于实现其投资回报;另一方面,由于物质资本的可分离性以及俱乐部作为企业法人地位的独立性,股东受损的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出于确保投资回报和规避风险的动因,股东最有动力和能力参与到俱乐部治理中去,对俱乐部的资产利用情况及球队管理状况进行监控和调整。
通过文献资料对于企业股东的利益要求可以整理为“追求利润”、“实现战略目标”、“获得能力”以及“控制权收益”。这仅仅是对一般意义上企业股东利益要求的描述,难免有所偏颇,因此我们应结合俱乐部自身的特征分析股东的利益要求。职业体育俱乐部是一种以经营某一高水平运动项目训练和竞赛,并开发训练竞赛及其附属产品,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特殊体育企业,是职业体育中重要的组成部分[4]。在国外职业体育俱乐部,俱乐部是拥有自我开发和市场经营主导权的企业或公司。而在我国,由于职业体育发展不成熟,俱乐部的主要任务是运动训练和后备人才培养,参加职业联赛为社会提供精神文化产品。因此,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所承担的责任与其追求的目标利益最大化有所偏离。基于这种原因,俱乐部股东的利益要求不仅仅要体现在经济利益和回报方面,而且还要追求俱乐部的长期生存发展以及良好的俱乐部形象方面。
2.2 管理者利益要求
管理者作为一个完整的个体,具有社会地位、荣誉、权力以及事业成就感等多维度的追求。管理者在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回报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实现了自身的追求。因此,管理者在追求自身价值的同时,也实现了他人的利益。这是管理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基础。在传统的公司治理中,管理者就始终是治理的核心,与一般雇员相比,一方面他们为企业投入的人力资本专用性更强,另一方面他们在企业中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更强。从核心利益相关的角度考虑,管理者剩余索取权的实现与企业财富的增值休戚相关,在既赋予管理者以剩余控制权,又赋予其剩余索取权的情况下,管理者有足够的动力和能力参与公司治理[5]。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管理者是俱乐部的雇员。从这一点来说,管理者和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以及其他员工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因管理者在俱乐部中的地位与教练员、运动员和一般员工相比,具有较大的经营管理权。
从利益的角度来说,管理者与教练员、运动员和一般员工有较大区别。为了方便管理,他有权利扩张的倾向,这种权利扩张倾向的一种表现就是在做决策时希望得到上级的信任和支持;为了经济目的,他希望获得较高的收入,高额薪酬和稳定的工作是他的追求;为了适应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管理者必须增加自己的俱乐部经营和管理知识,通过业绩来增加自身的竞争力,为此他更看重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和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由于俱乐部不仅仅追求收益回报,而且还要关注社会责任方面,因此,管理者还要注重俱乐部长期的生存和发展、营造融洽的人际关系氛围和塑造良好的俱乐部形象。
2.3 运动员和教练员利益要求
运动员和教练员与职业体育俱乐部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是提供劳动力以换取薪酬的劳动者。对于俱乐部来说,运动员的专业水平、球队的成绩是俱乐部的生命线。而教练员又是运动员专业水平和球队成绩的重要保证。实际上,运动员和教练员也都拥有自身的人力资本,他们为俱乐部工作也是一种实际的投资行为。运动员和教练员具有与俱乐部的不可分割性,即运动员和教练员与俱乐部是一种相互依附的关系,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创造价值。
在职业体育中,运动员和运动员是一种商品,他们的价值通过经济形式表现出来。运动员获取收入的多少,是根据在观众面前展示的技能水平决定,运动员致力于追求提高自身的竞技能力以提高赛事的欣赏水平从而获得可观收入的同时,还要注重自身修养以及素质提高在俱乐部中的地位以及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价值。教练员对俱乐部来说是一名员工,对球队来说又是一名管理者和组织者,既要服从俱乐部的安排,要达到俱乐部布置的训练目标和竞赛目标,又要训练和管理球队,在比赛中表现为成绩和名次。在实践中,教练员的利益要求表现为追求较高的收入、良好的工作环境、参与管理的权利以及提升人力资本和社会地位。
3 职业体育俱乐部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表现及其成因分析
3.1 利益冲突及其实质
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它表明利益主体之间这样一种动态状态,即不同利益主体由于所追求的利益目标不同,处于自觉或不自觉的对立之中,从情绪对立发展到行为对立。不同利益主体在利益内容上产生差别和对立,各利益主体的经济与政治之间、物质与精神利益之间、长期与短期之间等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不同利益主体总是处于一定组织结构、一定群体之中的人,他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种群体和组织[6]。在社会分工日益复杂、利益格局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利益主体的变化和发展是利益冲突产生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各利益主体在谋取各自利益的活动过程中,为获取自身的利益而相互排斥,形成对抗。利益冲突实质上不仅是对利益对象或劳动对象的争夺,更主要是对利益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争夺,是对社会地位的争夺。
3.2 职业体育俱乐部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表现及其成因
职业体育俱乐部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由于各利益主体在享受自身权益的同时未履行相应的责任或者追求法定和道德支撑范围之外的不正当利益而给其他利益方造成利益上的损害而导致的不和谐状态。为了更清楚全面地分析职业体育俱乐部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及其成因,本文分别从四大核心利益主体正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职业体育俱乐部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及其成因进行分析与阐述。
3.2.1 股东与管理者利益冲突表现及其成因。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出现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Berle和Means认为由于这种分离,再加上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管理者有能力按照自身的利益而不是投资人的利益行事,这就产生了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冲突和代理问题[7]。在职业体育俱乐部中,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冲突。股东和管理者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管理者在管理运作俱乐部的过程中与股东的利益追求会有所不同,再加上俱乐部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可能导致管理者的努力程度与股东的预期有所差距,由此而产生了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努力冲突。究其原因,努力冲突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股东与管理者的效用目标不用。股东的效用目标表现为经济回报,管理者不仅关心经济效益,而且关注闲暇收益和社会地位;其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冲突。股东关心的是俱乐部的长期发展和利益,而管理者更为注重俱乐部的短期效益。管理者受聘任合同的限制,他会偏好短期内带来收益,因为这样可以提高管理者的声誉、推动职业生涯的发展;再次,风险偏好冲突。股东对俱乐部的投资,希望俱乐部长期稳定的发展,尽量降低风险,而俱乐部管理者为了追求在任期内尽快带来收益以提高自己的声誉和地位,成为风险偏好型管理者;最后,资产滥用问题。具体表现为管理者不当使用或过度消费俱乐部财产,或根据自己的偏好,为了急功近利,扩大控制权,在购买球员问题上过度投入。资产滥用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权力配置不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约不完备和机会主义行为,股东与管理者权力配置不同会导致管理者对俱乐部资产滥用,伤害包括股东、运动动员和教练员的利益。
3.2.2 股东与运动员和教练员利益冲突表现及其成因。由股东设立的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俱乐部法人。俱乐部具有法人财产权,其财产的来源是股东投入的资本金按照股东的意思将俱乐部盈利增加为俱乐部资本金的部分。俱乐部公司是盈利组织,俱乐部的目的是盈利。职业体育俱乐部是以体育竞赛(即球队技术水平)作为商品组织生产经营。而教练员与运动员通过契约把自己的劳动能力(即技术)卖给俱乐部球队,然后才参加体育活动。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的好坏(竞赛表演水平与俱乐部名次)直接影响到俱乐部的经营状况。产品质量好坏与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努力程度有关,即“协作生产”过程的效率有关。而教练员、运动员的努力程度又与俱乐部给予他们的激励措施直接有关[8]。而作为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股东追求的是在最少的投入上获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在教练员与运动员的薪酬方面具有很大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只有在教练员与运动员经过努力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股东才愿意提高教练与运动员的薪酬。如果俱乐部拖欠教练员与运动员的薪酬,那么二者协调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必然不高,而俱乐部的收益也必然下降,这是股东所不愿看到的。股东与教练员和运动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原因主要在于侵权行为的发生。
3.2.3 管理者与运动员和教练员利益冲突表现及其成因。不仅管理者与运动员和教练员会产生利益冲突,而且运动员和教练员之间也会产生利益冲突,由于管理者、运动员、教练员都是俱乐部的员工,我们把这三者看成是团队内的利益冲突。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团队内部存在着竞争和协作。
竞争的主要内容是各种能满足劳动者内在需要的资源,如工资、奖金、福利荣誉、社会地位以及自我发展的机会等。从表面上看,竞争与协作是团队成员人际关系的两个极端,它们是相互对立的。实际上,团队内部的竞争,是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实现一个共同的绩效目标,团队成员之间在发挥能力机会的上竞争,共同长期的利益是竞争和合作的前提条件。但是,个人理性并不意味着团队的理性,个人会为自己的利益去寻找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因此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在团队资源一定的情况下,成员由于个人观点、需要的不同,工资、奖金分配的不均,或是获取信息和发展的机会不等,具有互补性的不同角色往往会因为资源的有限性而产生利益冲突[9]。这个团队内管理者和运动员、教练员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权力配置上。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利益冲突表现的更为明显和激烈,无形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训练和管理上,有形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奖金的分配上。在职业体育核心利益相关者中,管理者、运动员和教练员因为利益的要求不同和价值观的分歧而导致各种利益冲突的发生。
4 职业体育俱乐部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协调机制
4.1 完善利益界定和表达机制
职业体育俱乐部各核心利益相关者都属于内部利益相关者,他们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各利益主体只有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明晰各自合理的利益要求,致力于俱乐部健康和谐的发展,各自的利益才能实现。分析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根源就在于各利益主体利益界定失误导致他们利益表达的失败。没有有效、合理的利益界定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就无从谈起。利益界定包括自我利益界定和外部利益界定。自我界定是一种自我认同。外部界定是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等外界组织以自己掌握的权力和资源,对那些自我利益界定不清晰的利益要求进行引导和再界定[10]。在职业体育俱乐部各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方面,利益界定需要做好三个方面:首先,要从制度上明确利益归属;其次,职业体育管理部门应重视保护各方的权利,完善职业体育管理与服务职能;最后,大众传媒要做好各利益主体利益关系的引导与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而在利益表达机制方面,构建畅通顺利的利益表达机制首先要各利益主体进行有效地沟通。有效的沟通和及时的信息分享会产生良好的关系资本。沟通可以增加利益主体各方的了解,及时合理调整各方的利益关系和解决冲突纠纷的行为,采取积极的态度去化解或缓和冲突。只有各利益主体权衡各自的利益关系,做出合理的让步,采取积极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关系资本才能强化,大家的共同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4.2 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改革使得个人主体和社会主体利益意识逐渐觉醒,不同主体都在通过各种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带来了职业体育市场的初步繁荣和发展。利益分配不均是职业体育发展进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职业体育俱乐部利益分配不均产生的根源在于对劳动报酬权的侵犯。劳动报酬权是指职业体育运动员、教练员、管理者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依据自己的工作业绩的质量和数量,取得应得工资的权利。劳动报酬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各项经济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11]。职业体育俱乐部侵犯劳动报酬权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按出场时间订立不同工资标准,然后通过控制运动员的出场时间,来控制运动员的工资收入;其次,违反合同,非法扣除工资奖金;第三,无故拖欠运动员、教练员与管理人员工资。由于目前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各项机制和功能还很不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利益主体侵犯弱势地位利益主体的权益的事情屡有发生,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相关的监督监管的缺位,造成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在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冲突不断。因此,尽快制定和完善职业体育利益分配机制势在必行。
4.3 完善利益引导约束机制
完善的利益引导和约束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利益主体的行为得到规范,自觉遵守社会的基本原则,从而有利于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利益矛盾和冲突。一般来说,这种引导和约束主要从道德和法律内外两方面入手。道德和法律的引导和约束是不能完全分离的,在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复杂多样的利益冲突需要二者相互补充、有机结合、共同引导约束利益主体的利益观念及行为。
职业球员、教练员以及管理者是职业体育俱乐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以及最终的服务者。关注职业道德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熟知人力资源是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是俱乐部的主体。职业体育俱乐部在管理运营过程中,要实行推己及人的仁爱战略思维,进行员工管理,尊重人的主体性,关注球员的健康、进步和发展。相应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者因为俱乐部以及股东对他们正当权益的尊重和人文关怀,回报给俱乐部和股东的则是俱乐部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丰厚的收益回报。职业体育俱乐部注重培养各利益主体家的感觉、高度的忠诚度、凝聚力和向心力等完善道德建设。
4.4 完善法律法规协调机制
法律法规协调与管理协调相辅相成。职业体育俱乐部同样不能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法律法规必须作为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的一个部分。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可以作为管理手段,而且可以超越管理,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职业体育俱乐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权利和义务为特征,通过明确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来协调利益关系,以维持职业体育秩序止分纠争。而目前我国在职业体育领域中的法律法规条文简单模糊,对各利益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明晰,产生了很多“断层”和“灰色地带”,完全通过法律法规来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还不可能实现。因此,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尽快制定和修订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促进职业体育健康和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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