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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警察教育法学”的若干思考

2010-02-15柳卫民湖北警官学院

中国科技信息 2010年22期
关键词:教育法法学对象

柳卫民 湖北警官学院

构建“警察教育法学”的若干思考

柳卫民 湖北警官学院

建构警察教育法学新学科,对警察教育法进行系统的专门理论研究,是当前我国警察教育中最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工作。本文在对警察教育法学构建之必要性分析的基础上,就其研究对象、学科性质以及理论体系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警察教育法学;研究对象;学科性质;理论体系

警察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警察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学界如何适应警察教育发展新形势的客观需要,与时俱进大力加强警察教育理论研究与警察教育法制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警察教育法学学科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是笔者对构建这一新学科的几点思考。

一、构建警察教育法学的必要性

构建警察教育法学,不仅在理论上有其现实意义,而且有其重大实践价值。当前,我国警察教育法规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有力地保障并促进了我国警察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警察教育法学学科构建提供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广阔空间。

(一)构建警察教育法学是健全警察教育法制之必需

警察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警察教育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构建警察教育法学是健全警察教育法制的客观要求。建立健全警察教育法制,必然将依法治教纳入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警的轨道,完善和丰富我国警察法制的体系和内容。而加强警察教育立法,又是完善警察教育法制的重要途径。因此,实现依法治教的前提是完善的警察教育法制。通过警察教育法学的研究,可以为科学地制定警察教育法规提供理论依据,并从理论上指导立法工作,从而促进警察教育法规体系和警察教育法制系统的建设。

(二)构建警察教育法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教之必须

依法治教是世界各国警察教育发展的共同特点和趋势。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警察教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警察教育法规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警察教育事业就发展与前进;反之,警察教育事业就停滞或倒退。建国初期我国警察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警察教育事业的恢复和进一步发展,都得益于党和国家对警察教育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制订了大量的警察教育法规,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大跃进”,特别是“文革”期间,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以“人治”代替“法治”,警察教育立法被全盘否定,我国警察教育遭到空前的破坏,警察教育法学的研究受到严重的干扰。警察教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我国警察教育要健康而顺利的发展,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警察教育法学的构建是我国警察教育正反两方面经验得出的结论,是推进全面依法治教的必然结果。[1]

(三)构建警察教育法学是完善警察学科建设之必然

警察教育法学的发展有赖于警学理论指导,离不开警学理论研究的繁荣;而在学科建设基础上的理论繁荣才能真正保证警察教育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这需要在警察教育法学研究与实践中彰显学科创建的自觉意识,积极探索学科知识的独特生产方式,寻求自己的学科归属。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进行了大量的教育立法和警察立法工作,教育立法与警察立法实践从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积累了十分丰富的警察教育法规和重大教育方针政策的材料,为警察教育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内容范畴。随着我国教育立法和警察立法实践的发展,教育立法与警察立法的理论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许多研究者纷纷撰文或著书,共同探讨,将有关警察教育法学理论研究不断引向深入。这为构建警察教育法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国外警察教育法学研究与实践的经验和成果十分丰富,我们也可从中找到许多带有普遍规律性的问题。不同国家尽管出发点不完全相同,目的各异,甚至侧重点也不尽一致,但有两点基本上是相同的:都非常重视警察教育法学研究工作,把理论研究摆在相当重要的地位;都非常重视警察教育法学实践工作,警察教育法规内容明确,操作性强,警察教育法规制约机制严明等。对于国外教育立法的宝贵经验和成果,在构建我国的警察教育法学中应认真加以研究和借鉴。

由此可见,警察教育法学的创建是警学学科分化之必然,也正在促进和完善警学以及警察教育学的学科发展。

二、警察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任何一门学科之所以成立,首先是因为具有与其他学科不同特定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作为学科研究的起点,是对某一学科研究、范围的高度概括。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每一种社会形式和思维形式,都有它的特殊矛盾和特殊的本质。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门科学的对象。”[2]科学界定研究对象,是学科研究的起点,也是衡量学科是否独立的重要尺度。警察教育法学要揭示的是警察教育法律现象中特殊矛盾与客观规律,警察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警察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警察教育法律现象作为一个综合而概括性的概念,是指警察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警察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警察教育法律意识、警察教育法律规范、警察教育法律关系等。所谓警察教育法律规律,则是指警察教育法律系统在它的运行发展过程中,内部诸要素之间,警察教育法律系统与它的环境之间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作为警察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警察教育规律法律是客观的,不能被随意改变和创作,因此,只能在认真分析警察教育法律现象之后认识和利用它。

警察教育法学以警察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反映了解决及警察教育法律领域特殊矛盾的客观要求。

三、警察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

研究学科性质,是学科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回顾学科发展过程,反思学科发展的必然结果。只有科学认识与正确把握学科性质,才能明确学科的发展方向,提高学科的科学水平。对警察教育法学这一门新学科的性质的认定,关系到其在科学领域的归属和分类等许多重要问题。警察教育法学研究要面对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警察教育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理论界对警察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视其为法律科学,有的视其为警学;有的把它视为警察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有的视其为教育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还有的把它视为交叉性边缘学科等等。那么,警察教育法学究竟属于法律科学还是属于警学?抑或二者共同的分支学科?对警察教育法学如何定性不仅仅是一个学科的定性问题,它决定了认识警察教育法学的本质属性、地位和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特定视角。

笔者认为,警察教育法学作为一门交叉性应用学科,具有警学的属性,是警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警学体系包括众多的学科,它有不同的分类标准和方案,笔者认为可以把警学分为以下三类或三个学科群,第一类是警察基础学科,包括警察学基础理论、警察史学等;第二类是警察分支学科,如侦查学、治安学、警卫学、警察临战学等;第三类是警察交叉学科,如警察教育学、警察心理学、警察法学、警察公共关系学等。警察教育法学作为警察教育学与警察法学的交叉学科,是运用警察学、教育学与法学理论与方法来分析和解决警察教育领域法律问题的一门新兴的学科。

四、警察教育法学的理论体系

所谓理论体系是指一种理论对其研究对象的本质、功能及作用、产生和发展、内部规律和外部规律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有系统阐释形成的特有的理论范型及范畴。警察教育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构成警察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有机结合基本的知识框架系统,是警察教育法律法规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警察教育法律问题研究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对于警察教育法学学科的理论体系,目前尚未定论。

笔者试图在研究警察教育法律基本矛盾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构建一个新的警察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初步设想这个理论体系为四大部分:第一,研究警察教育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它包括警察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学科关系与理论基础等等。第二,研究警察教育法律过程问题。包括警察教育立法、警察教育法律实施、警察教育司法、警察教育法律解释与警察教育法律监督等问题。第三,研究境内外警察教育法律问题。警察教育法学既探讨中国的警察教育法,也研究外国的警察教育法;既探讨现行警察教育法,也研究历史上的警察教育法。第四,研究警察教育法律适用问题。包括警察教育法、警察高等教育法、其他单项法规等警察教育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适用等问题等。

综上所述,警察教育法作为部门法,其地位不具有独立性;但警察教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地位是独立的,具有研究对象的专门性、研究范围的科学性和学科体系的独特性。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警察教育法学的学科建设及其完善,有待于国家警察教育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有待于一个警察教育法学者群体的形成和壮大,有待于理论界及实务界的法学学者和警察教育学学者、警察教育行政和司法实践等部门的专家共同努力。

[1]柳卫民.中国警察教育立法研究[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6.

[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柳卫民.中国警察教育立法研究[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6.

10.3969/j.issn.1001-8972.2010.22.126

柳卫民(1972-),男,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警察高等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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