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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的建构及运行

2010-02-15王春梅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中国科技信息 2010年21期
关键词:纠纷当事人司法

王春梅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诉调对接的建构及运行

王春梅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本文剖析了诉调对接的内涵和必要性基础,并寻求诉调对接的现实价值,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介绍诉调对接的运行模式。

一、诉调对接的概念浅析

所谓的诉调对接是指法院诉讼调解与社会大调解等非诉讼调解之间相互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具体是指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纠纷案件,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将案件交予各调解组织(含法院附设调解室)或者调解员手中,调解成功后,法院对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核,依法律文书的形式赋予其法律效力;对于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则转入诉讼程序。诉调对接作为一种新设计的手段,将其作为一个平台,用来搭载多种有利于民事纠纷解决的工作方法,未尝不是一种可以尝试的方法,作为一种直接辅助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是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

二、诉调对接的必要性及现实基础

(一) 司法力量的相对不足与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矛盾,凸显诉调对接是司法有限性的现实召唤和解决之路

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利益关系、价值观念等不同,难免产生分歧,形成纠纷。而经济活动频繁也带来民事流转加快,经济纠纷数量上升,同时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审判力量不足与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的矛盾日益凸显,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一个法官平均一年办理的案件数量高达两百多件甚至更高。面对审判力量的不足与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矛盾,迫切需要我们通过诸如人民调解这样的非讼途径来对案件进行分流,使纠纷得到及时公正地解决,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诉调对接在法院诉讼和人民调解之间设置了一个缓冲平台,为当事人解决自身纠纷提供了一种新的救济途径,兼顾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共建。

(二)乡土社会为诉调对接的存在提供了客观基础,诉调对接是冲突主体的内在需要和主动选择

中国司法是孕育和根基于当地环境固有群体这一特定土壤上,由职业化而又大众化特征的法官解决纠纷、处理争端。司法吸收传统乡土社会群落中的有利因子,并使其与形式上的现代制度兼容,以便符合民众的心理和需求。法官通过简便灵活的方式去亲近民众,方便民众,增强民众对于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在解决纠纷时,法院注重与纠纷当事人、纠纷相关人和社会的交互讨论,通过多种形式的沟通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质上是转型期乡土社会中的一种治理方式和手段。又因为现行人民调解来源于民间,活动于群众中,了解民情、社情、掌握一些事件的根源和真相。调解人员在解决纠纷时可以不拘泥于法律的硬性规定,调解的形式也可以是随机应变、灵活多样的。人民调解员的主动性、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弥补诉讼调解所存在的不足。法院应该立足于自身的职能特点,在法律的框架下,推行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的借助和互补。诉调对接可以充分发挥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主性,采取常识化运作程序,尽量接近情理地解决纠纷,并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追求效益最大化,从而成为大多数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

三、诉调对接的运行模式

(一)诉调对接的动作前提:案件的分流及类型

受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的制约,人民调解室等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能力有限,故法院在分流案件时,应注意把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分流到人民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对于案情复杂、专业性强、争议很大的纠纷,则应由法院直接审理,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以充分发挥法院与人民调解室双方的职能优势,使纠纷得到最佳的救济途径。

我们认为应将以下四类纠纷纳入到人民调解室的工作范围:一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纠纷,这类纠纷本身就存在良好的调解基础,当事人需要的就是简便、快捷的处理方式;二是伦理性或人身关系较强的纠纷,这类纠纷不适用通过对抗性强的诉讼程序解决,诉前调解程序的平和性、非对抗性,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及时恢复;三是技术性较强的纠纷,由于法官非技术专家,这类纠纷的是非曲直往往要通过技术认定。诉讼耗时长,成本高,借助专家力量诉前技术认定并调解,有“事半功倍”之效;四是政策性较强的纠纷,因为这类纠纷通过诉讼难以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上述四类纠纷具体可列举为:邻里家事纠纷、不动产租赁纠纷、劳动人事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小额财产权益纠纷、因侵权引起的小额损害赔偿纠纷等。这类纠纷往往因小事而起,双方争议不大,通过诉前调解完全可以定纷止争,故没有必要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还有因城市房地产拆迁引起的群体性纠纷,此类纠纷主要由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引发,政策性因素强,有些问题处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完全依靠法院诉讼手段无法彻底解决纠纷。启动诉前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在政府拆迁大局和公民合理诉求之间寻求平衡,有利于动态地、和谐地化解纠纷。

(二)诉调对接动作设置:法院指导与人民调解室具体运作相结合

对于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室,除了调解员外,法院还需聘任一些工作人员负责诉前调解室的日常工作。同时,还应发挥法院对附设诉前调解的指导优势,派遣法官专司诉前调解的监督指导职责,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诉前调解的质量。调解程序应保持灵活性,不必拘泥于固有程式,应注意营造一种友好和谐合作的氛围。一是低成本调解原则。经人民调解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不需要出具法院调解书的为免费调解;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二是限时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室只能在有限的调解时间内(一般规定为20日),对法院立案窗口分流出来的纠纷进行调解,不可久调不决。三是督促履行原则。人民调解室调处纠纷后,要及时回访当事人,即时掌握调解效果以及当事人对诉前人民调解的意见,并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内容。

(三)关于诉前调解与法院诉讼的衔接

经过诉前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如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该书面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可以直接进入案件的快速审理程序,在规定的较短时间内予以解决。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担心参与诉前调解而延误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也可利用诉前调解已经固定的事实认定基础,促使案件快审快结,进行迅速裁决,提高司法效率,促使纠纷低成本、便捷、高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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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8972.2010.2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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