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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省理工大学与清华大学技术转移做法比较研究及启示

2010-02-15杨继明李春景

中国科技论坛 2010年1期
关键词:开发部清华大学许可

杨继明,李春景

(1.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2.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38)

麻省理工大学与清华大学技术转移做法比较研究及启示

杨继明1,李春景2

(1.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2.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38)

知识经济时代,大学技术转移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MIT的技术许可的体制机制进行分析,并通过与我国清华大学技术转移体系的比较研究,提出促进我国大学技术转移的相关政策建议。

MIT;清华大学;技术转移;技术许可;比较研究

Abstract:In the era of knowledge economy,technology transfer of university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world.By analyzing the mechanism of technology licensing in MIT,and comparing the system of technology transfer in Tsinghua University,the advices on how to promote technology transfer of university in China are put forword.

Key words:MIT;Tsinghua University;technology transfer;technology licensing;comparative study

在知识经济时代,大学是社会知识创新的源头,蕴藏着丰富的研究资源,如何激励大学科技成果更多更好地从实验室转移出来应用到产业部门成为世界各国科技政策关注的焦点。美国是促进大学的科技成果向产业转移的先行者。自1980年美国国会颁布《拜杜法案》以来,以麻省理工大学(MIT)和斯坦福大学为代表的美国绝大多数大学都设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专利技术许可成为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在美国的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至企业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据美国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2008年的统计显示(美国有161所主要研究型大学),2006年,大学专利审批量达3255项,向产业部门签约许可量达4963项;另外,2006年共有697项由大学技术许可开发的新产品投放市场[1]。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技术转移指标都远远超过欧盟内部的统计数据[2]。我国近年来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大学的技术转移,并参照国外经验建立在若干重点大学包括清华大学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清华大学为代表的我国大学技术转移正步入新阶段。与美国不同的是,现阶段“校办企业”是我国大学技术转移最主要方式之一,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经验是影响我国大学技术许可的主要因素。从发展趋势看,大学将成为我国公共科技投资专利产出的主要机构,促进大学以专利许可为主要内容的技术转移将更为迫切。本文通过对MIT技术许可机制的分析,并比较我国清华大学技术转移相关做法,试图提出促进我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政策建议。

1 MIT技术转移的许可模式及其特点

技术许可模式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斯坦福大学,即学校出面申请各种发明的专利,再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给学校带来可观的收入。《拜杜法案》出台后,各研究型大学纷纷仿效,普遍设立技术转让办公室。各大学及研究机构从事技术转移的单位,名称不一,除常见的技术转移办公室或技术授权办公室外,还有 “技术管理办公室”、“专利及授权办公室”、“授权及技术管理室”等。技术转移办公室的主要目的包括扩散大学的研究成果、建立与企业紧密的合作关系、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等等。这种经营模式最大的特点是事权统一而自主,技术许可办公室隶属于学校行政单位的一部分,授权权利金的收入也都全数由校内人员享有。MIT在促进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主要采取技术许可模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在MIT技术转移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在组织设置与操作流程、人员构成与专业分工、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学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方面均形成自己独特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总结归纳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1.1 严谨高效的组织设置和操作流程是技术转移的制度保障

在MIT的技术转移过程中,技术许可办公室主要负责执行层面的工作,兼有管理和拓展业务两方面的职能,是大学技术转移工作的规划者、监督者、协调者和服务者,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专利分析与专利策略、技术许可与转让、企业合作、融资与企业孵化等各项工作。其职能贯穿科研选题立项—研究开发—形成科研成果—技术转移—产业化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发明披露。技术许可办公室将发明人提交的技术发明记录在案,并交由一名专业授权人员负责此项技术转移的全过程。二是技术评估。专业授权人员经常与包括发明人、企业科学家、其他技术授权人员等广泛接触,独立决定学校是否要将此发明申请专利。三是营销与谈判。授权人员主动接触潜在的被许可方,与感兴趣的企业签订信任披露协议,并与企业代表进行专利许可谈判,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或选择权协议。四是后续工作跟进。当一项技术通过谈判成功转让后,专业授权人员负责保持企业与技术许可办公室的弹性联系,及时获得反馈信息并向大学汇报。

MIT技术转移过程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由技术许可办公室全程负责大学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与转移转让工作,实施一整套专业、严谨和高效的技术转移流程,科技成果发明人只需将发明信息提交给技术转移办公室,完全不用操心其科技成果转让的具体技术细节。这种制度安排规避了大学自己转移技术带来的商业风险,真正承担技术成果转化风险的是那些取得专利实施许可的公司,学校的最大可能损失也仅限于技术许可办公室的管理费用。因此,MIT的技术许可模式规避了教师和学校承担技术转化的风险。

1.2 合理的人员结构与专业分工是技术转移的重要基础

MIT技术许可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同时专业分工非常明确。尤其是专业授权人员,他们不仅专业技术知识渊博,而且经验丰富。由于近年来大学的发明几乎有一半是来自生命科学领域,一半来自包括计算机科学技术在内的物理学领域,因此MIT在专业背景方面,要求专业授权人员及助理要具有生命科学、物理科学领域学位,或两者兼有。同时,还必须具备法律、经济和管理等相关知识,丰富的经历也必不可少。专业授权人员通常必须具备4年以上的经验,高级授权人员通常必须具备11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或者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两年以上。另外,要求他们能与研究发明人、企业科学家、专利法律顾问、政府资助机构官员进行有效的沟通;能够独立工作,胜任一项技术从披露到转让的全过程。

MIT技术许可办公室工作人员共计30名,其中高级技术许可人员10名。主要有1名主任,2名副主任,7名分管特定领域的技术经理,项目较多的领域分别由3名项目助理协助工作。技术经理一般有着十几年的工业界工作经验,绝大多数有着专业背景,通晓技术转移及商业化的全过程,还有一些具有法律背景,也是很好的谈判专家[3]。

1.3 合理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促进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

1980年,美国通过的《斯蒂文森-维德勒技术创新法案》和《拜杜法案》,允许政府研究机构和公立大学保留对政府资助研究形成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有权实施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并有义务按R&D投资比例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移。在技术转移相关法案的规定下,MIT技术转移形成了合理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技术许可办公室及参与技术转移的相关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激励。技术转移办公室的权利金分配方式能兼顾各方利益,能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对于技术转移办公室自身来说,从权利金毛收入中提取15%作为日常经费,从而能自收自支,有效运行;其预算余额部分用于设置研究激励基金,对初级研究提供支持,进一步孵化有商业前景但尚未转让的技术,从而能展示和提高发明的实用性和商业潜力,促进技术转移。对于发明人来说,一方面,在获得物质和精神奖励的同时倍受鼓舞,能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基础研究中,并不断公布发明;另一方面,在配合随后的专利申请和许可工作中,能更近距离地了解企业需求和发展,培养市场导向和应用意识。

1.4 平衡学术与商业的制度安排有效规避了价值冲突和商业风险

MIT的技术许可机制有效地规避了学术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可能冲突。MIT建立了严密的学术保障制度,要求教师将主要精力用于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教师不得在校外商务机构里从事“直接的”、“活跃的”管理活动[4]。如果确有必要,在不违反“管理者和教师共同的伦理标准”的前提下,经学院批准后,教师一周最多可以有一天从事校外服务活动。因此,尽管《拜杜法案》颁布后大学转移职务科技成果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但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的制度安排有效地平衡了大学的学术理念和服务社会之间的矛盾。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大学本身并不直接从事专利技术的转化,而是设立技术许可办公室负责申请专利和向公司发放专利实施许可。技术许可办公室配有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律师。

MIT始终坚持将大学的活动定位于通过一流的教学、研究,为企业发展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为产业技术发展开辟新的科学基础。在这种办学理念统领下,其技术转移活动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完成:一是技术许可,技术发明人与新创建的企业没有任何正式关系,至多是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二是创办衍生企业,技术发明人和相关技术都从大学分离出来,MIT不允许教师兼职在企业中从事重要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该校将技术转移对学校教学、研究职能的可能冲击控制在了最小范围,很好地化解了学术价值与商业价值的可能冲突。

2 清华大学技术转移体系的组织架构与运行模式

清华大学目前的技术转移体系中的常设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清华大学科学技术开发部、清华大学与企业合作委员会、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四个研究院、四个工程研究中心、与国内外企业建立的近50家联合研究所(实验室)。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清华大学有技术转移中心,但技术转移中心并不是一个实体。清华大学六类以技术转移为主要任务的机构各有不同的侧重点。开发部和“企合委”是学校技术转移的主要管理部门。联合研究所、工程研究中心、四个研究院虽然各自的独立性不同,但都是技术转移的具体执行单位,它们的共同点都是一头在外,即合作方长期是学校外的同一个单位。它们都是学校因为科研和服务社会衍生出来的组织。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是学校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衍生企业,严格来说,它是在部分从事着学校技术转移的合作单位。

清华大学没有具体的技术转移办公室或技术许可办公室这样类似于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相对而言,清华大学的科学技术开发部是承担美国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类似职能的技术转移机构。清华大学科学技术开发部成立于1983年,由校长授权,负责清华大学与各省、市、地区、企事业单位科技合作和签订以清华大学科技成果为“标的”的横向技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全校统一归口管理,科技开发部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其技术转移的功能(见图1)。清华大学科技开发部的技术转移实现长期合作方式具体有四种[5]:

一是产学研合作办公室。由地方合作政府的科技局或相关部门提供资金,清华大学提供技术,合作双方指定专人负责这些办公室的具体运作。二是科技合作基金。由合作方提供资金,科技开发部负责在学校寻找发展前景比较好的项目投资,也可以为其它的技术合作提供保证。三是四方合作(UURR)模式。即“清华大学(U)+国外大学(U)+中国某区域(R)+国外某区域(R)”的合作。四是联合研发机构。由科技开发部代表学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联合研发机构,研发机构的运行管理一般委托相关的院系。

3 清华大学与MIT技术转移做法的比较

比较MIT技术许可办公室与清华大学技术转移体系的相关设置,我们能发现两者在结构、性质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导致其功能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从清华大学技术转移体系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来看,其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特点在于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发,促进清华大学与企业的科技合作,包括受理企业的委托研发、组织学校与企业联合申报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及产学研合作项目等转化性计划项目、组织横向科技合作项目的联合攻关、与企业建立联合研发机构等。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来看,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尚未完全形成,企业研发能力不强,清华大学作为国内一流学府通过与企业建立联合研究机构、开展联合攻关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对于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美国的产业界目前出现了一些质疑《拜杜法案》的声音,认为该法案对大学与产业之间的合作没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如惠普公司的大学关系办公室副主任维尼·约翰逊指出:《拜杜法案》的初衷是促进大学与产业的合作,而效果却是相反的;美国大学与产业之间互利合作是驱动美国创新的关键,而目前《拜杜法案》却没能充分体现大学与产业之间持续的互动合作关系[6]。从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角度看,相对而言清华大学技术转移体系及其运行模式具有一定优势。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清华大学在专业的技术转移机构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仍有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对于MIT技术转移办公室独立经营、自收自支和高度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清华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行政色彩仍十分浓厚,在管理的体制机制上还没有完全承担起技术转移办公室的职能。技术转移具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技术,二是市场,存在按照市场规律管理技术转移的要求。目前清华大学的事业单位本质和管理体制带有明显的 “行政”色彩,制度的束缚使清华大学在技术转移的活跃程度受到很大影响。同时,清华大学乃至国内大学技术转移体系中并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技术许可办公室,相比而言,清华科技开发部工作的重点是人员联络。例如:科技开发部的对外办、科技展馆等部门负责信息提供、收集,一般不做信息的处理,科技信息的流动途径是从科研人员到开发部,再到企业家,尽管在这个链条上信息的供应和需求的流动是双向的,但在中间环节——开发部并没有再加工的过程。

(2)相对于MIT技术许可办公室高度专业化的人员结构与工作分工,清华大学等国内大学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仍存在较大问题。由于技术转移工作面对的是市场运作,需要具有雄厚的工程技术、法律、金融等多方面的实力与经验,而学校里的教授与一般管理人员难以担当起这一重任,所以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均从社会上招聘具有工商管理硕士或哲学博士学位、有企业长期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法律专家等从事技术转移办公室工作,并给予专门的编制与运转费用。国内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在学校中基本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以清华大学为例,开发部主任几乎没有超过5年的,基本上做了两三年即高就其他岗位,开发部工作人员的流动频率也相对比较高,学历高的没有发展空间,就连普通工作人员,也因为工资待遇问题而选择离开。技术转移机构激励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3)相对于MIT的制度安排将技术许可作为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长期以来清华大学等国内大学将技术转移的重心放在创办校办企业上,有可能会加剧大学的学术和商业之间的价值冲突。美国大学技术转移主要以技术许可的方式,大学教师不允许直接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员,努力将大学的学术价值与商业价值之间的冲突控制在最小范围。国内大学关于技术转移的制度安排或者鼓励教师在职创业,或者鼓励大学作为法人直接创办衍生企业,或者根本没有顾及到可能出现的价值冲突问题,这样,大学正常社会功能的发挥就可能会受到商业价值的冲击。应当认识到的是,虽然目前技术许可办公室不会全部取代其他的大学技术转移方式,如教师个人的技术转移行为、成立独立的研究公司等,技术许可办公室运行机制本身也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但技术许可办公室以其在专利许可方面的专业化服务,有力地推进了公共科技投资大学项目专利技术向企业的转移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7]。

清华大学和MIT在技术转移方面存在的差异部分来源于中美两国在技术转移政策环境建设方面的差别。在《拜杜法案》下,美国的大学并不直接从事专利技术的转化,而是设立技术许可办公室负责申请专利和向公司发放专利实施许可。技术许可办公室配有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律师。相比之下,我国大学的角色定位较为繁重。科技部、教育部等七个部门于1999年3月联合颁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运用公司注册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严格来说,我国大学所需承担是从高校科技成果的研制一直延伸到由大学或成果完成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自行进行转化的完整创新链条上的繁重任务,导致了专业化的专利许可机构的缺失以及潜在的大学的学术和产业化职能冲突。

4 相关政策建议

第一,强化我国大学的技术转移义务及相关制度建设,在大学内部建立技术许可的专门机构。规定大学在科技项目的管理中按课题经费5%的比例设立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转移经费投入,进行相应的专业人员配备,加强技术转移的人才队伍建设。大学要设立以技术转移作为中心职责的技术许可办公室,做到专利技术许可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第二,提高我国大学对从事知识产权创造和转移的教研人员的评价,并完善相应的考核制度。大学应采取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并举的新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利用政策,对大学的科研人员和从事技术转移人员开展分类评价与考核,在称职评审、人才选拔等方面向技术转移人员实行政策倾斜,正确体现致力于成果转化人员所付出的劳动价值。

第三,大学切实建立、完善和落实技术转移的利益分配制度,提高技术许可办公室在技术转移收益中的比例。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如果技术许可办公室在技术转移发挥主导作用,应提取利益的1/3;如果科技成果完成人在技术转移发挥主导作用,应获得1/3~1/2的利益,其余由技术许可办公室和科技完成单位进行分配。

第四,我国大学在开展技术转移的具体实践中,要确立严明的学术保障制度,鼓励采取技术许可方式实施技术转移。引导大学在进行技术转移、发展衍生企业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只是承担推动者和支撑者的角色,尽量避免开办校办型衍生企业直接踏入经济建设主战场而成为技术创新的主要承担者,努力将大学的学术价值与商业价值之间的冲突控制在最小范围。

[1] AUTM.FY 2006 U.S.Licensing Survey Summary[EB/OL].http://www.autm.net/surveys/dsp.Detail.cfm?pid=194,2008-08-10.

[2]徐辉.美国大学技术转移中的困境——《贝多法案》及其启示[J].比较教育研究,2008,(12):28-32.

[3]田旻,曹兆敏.麻省理工学院技术转移成功因素分析[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4):25-28.

[4]龚玉环,王大洲.在学术与商业之间:中美大学案例比较与启示[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7,(3):36-42.

[5]季学猷.清华大学的技术转移:合同模式和衍生模式研究[D].清华大学硕士论文.27-28.

[6] Congressional Testimony byWayne Johnson Vice-President,University Relations Worldwide,Hewlett-Packard Co.Committee on Science&Technology Subcommittee on Technology&Innovation“Bayh-Dole The Next 25 Years”July 17,2007.

[7]刘彦.大学技术许可机构的制度分析与国际比较[J].中国科技论坛,2007,(8):140-144.

(责任编辑 迟凤玲)

The Comparative Study on Technology Transfer of MIT and Tsinghua University

Yang Jiming1,Li Chunjing2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ngement;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210094, China;2.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Development,Beijing 100038,China)

F124.3

A

2009-10-20

杨继明(1971-),男,内蒙古人,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创新与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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