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010-02-15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本刊讯7月 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和预警预报,强化应急抢险处置,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知》明确提出六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当前正值主汛期,也是地质灾害多发易发期,特别是南方岩土体含水偏饱和、部分地区前旱后雨,西北地区黄土稳定性脆弱,三峡库区水位明显涨落,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岩石破碎,再遇强降雨极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深刻了解地质灾害的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5号)的要求,重点针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城镇、乡村等人员聚集区,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沿线地区和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区等,在专业技术队伍的指导和帮助下,依靠基层政府和组织,发动群众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确保不留死角。
三、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对所有威胁群众和重要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切实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并将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公开、公示。对重大隐患点实行 24小时监测,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发出预警。
四、强化临灾避险和应急处置。凡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基层政府单位要迅速组织群众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对危险区域要设置警戒线,防止群众在转移后擅自再次进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地质灾害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技术指导,进一步组织开展灾害隐患点周围的隐患排查,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物资、资金、设备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五、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人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并会同气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水利、交通、铁道、建设、安全监管、旅游、教育、电力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指导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
六、加大防灾知识宣传普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