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家单位检测资格
2010-02-14
中国医疗器械杂志 2010年1期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规定,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分别对上海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黑龙江省电子信息产品监督检验院和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现场评审。
经审查,认可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医用电子体温计等64种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进行检测的资格,有效期5年。安徽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对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150种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进行检测的资格,其中有源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有效期2年,其他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有效期5年。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对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等19种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进行检测的资格,有效期5年。黑龙江省电子信息产品监督检验院对电动手术台等44种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进行检测的资格,有效期5年。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医用电气设备项目进行检测的资格,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