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通用电子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体系的建设
2010-02-13于春风
于春风,张 炜
(装备指挥技术学院,1.研究生管理大队;2.装备指挥系,北京101416)
建立通用电子装备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体系,整合军地维修资源,凝聚军地维修力量,理顺通用电子装备维修保障活动中的各种关系,是装备维修保障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是新形势下促进装备维修保障建设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1 基本认识
1.1 通用电子装备及其特点
通用电子装备,是指全军通用的侦察情报、技术侦察、通信、电子对抗、机要、测绘、气象水文和指挥自动化装备。与通用装备相比,通用电子装备维修保障具有鲜明的特点。通用电子装备技术密集、系统复杂、信息化水平较高,使用和维修的专业性都很强,单靠部队实施维修保障,在短期内难以实现;过分依赖工业部门的保障模式,则不利于快速反应。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新形势下,针对通用电子装备传统的维修保障模式暴露出保障效益较低、能力较弱等问题,迫切需要探索一种适应维修保障的新模式。
1.2 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体系的内涵
装备维修保障体系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制约着装备的维修保障能力和作战效能。建立通用电子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体系,最终目标是实现军民维修体制一体化、维修方式一体化、维修手段一体化、器材筹供一体化、力量建设一体化、人才训练一体化,达成提升装备维修保障水平和装备保障效能的目的。通用电子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体系,是指以部队作战训练需求为牵引,以军地保障力量和资源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合同管理为基础,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组织形式统筹军队建制保障力量与地方保障力量、预备役保障力量,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区分任务形成的涵盖通用电子装备维修保障组织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及相互关系的有机整体。
2 现行维修保障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建制内保障力量不足
随着部队通用电子装备建设的发展,建制内维修保障体系逐步建立,现今基本上维持了其正常使用。但其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保障力量相对薄弱,军队保障力量特别是基层部队保障力量严重不足,人员编配少,技术职务编配偏低,技术水平较低,保障手段落后,技术资料不齐,保障器材紧缺等问题,还较为普遍地存在,给维修保障带来一定困难。同时,也为通用电子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迫切的现实需求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2.2 军民融合水平较低
当前,通用电子装备维修保障的基本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包含了军民一体化保障的成份。但从总体上看,仍然是一种“自我建设,自我保障”的模式,军民合作关系还不够紧密,军民融合程度较低,军工企事业单位的能力和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地利用和发挥。装备承研承制单位工作只是侧重装备的生产交付,技术保障工作往往很被动,技术保障工作只是重视解决具体问题的维修保障,技术保障模式只是以军为主的保障,军地双方维修保障职责不明,任务不清,维修保障缺乏合同制管理,工业部门专长不能有效发挥,难以提供持续、强大的维修保障能力。
2.3 资源配置不够优化
由于总部与国防工业部门,军兵种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工作的部门,与地方军工集团之间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军地双方对于维修保障资源建设,难以从提高维修保障质量效益出发,军地维修保障资源配置不够优化。一是建制内保障力量存在分散建设、多头管理的问题,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装备保障效益较低;二是承制单位的维修保障设施和设备存在着大量的闲置现象,利用率不高,同时建立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队伍和技术能力未得到持续发挥。由于装备维修保障条件建设主要面向部队,导致重复建设,且维修保障条件建设滞后于装备研制,难以满足通用电子装备的维修保障需求。
3 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体系建设的构想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应依据提高通用电子装备的保障效益、增强通用电子装备的保障能力的基本原则,按照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规范任务执行程序的步骤,逐步健全完善通用电子装备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体系。
3.1 组织机构
按照上下贯通、精干高效的原则,依据军地保障力量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建立通用电子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体系的组织机构,主要分为3个层次:即宏观决策层次,组织管理层次及具体执行层次。
首先,应对保障部队、军内维修力量、地方保障力量等进行科学调配,在军地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组建适应平时训练和战时需求的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组织机构。
其次,是组建国家层次的联络机构,加强宏观调控。在国家层次上应当由军地双方共同组成宏观决策机构,制定加快通用电子装备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的政策、规划、计划及规范性的制度规定。
再次,是完善通用电子装备管理体系,确保通用电子装备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的有效开展。在坚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赋予装备部门对地方企业参与装备技术保障的管理职能,初步构建通用电子装备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管理机构体系。
3.2 职责分工
按照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要求,要进一步强化总部和国防科技工业局对通用电子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建设的宏观指导和规划计划职能,进一步加强军兵种、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在军民联合维修保障组织实施中的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军队各级装备维修保障机构和地方相关责任主体,在执行军民一体化保障任务中的工作职责、法律义务和经济权益。
一是按层次分工。宏观决策层次,主要担负宏观指导、规划计划的职责;组织管理层次,主要担负纵向领导、横向协调的职责;具体执行层次,主要担负具体实施、综合保障的职责。
二是按责任主体分工。主要是指军队、政府部门以及地方力量在通用电子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体系中担负不同的职责。军队主要执行决策计划、指导协调、提出需求、组织实施、检查评估的职能;政府部门主要执行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力量的职能;地方力量主要是在监督及合同约束下,具体实施维修保障。
3.3 维修保障模式
在划分军地等级修理任务上,应根据通用电子装备的不同类型、不同阶段和不同保障需求,采取多样化的保障模式。通用电子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模式主要有3种:即承制单位维修保障,军地联合维修保障和军内维修保障。
在任务执行程序上,平时部队与地方工业部门是协作关系,以合同的形式把责、权、利确定下来,部队需地方工业部门支援保障时,由建制单位与地方工业部门或军代局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合同或协议实施保障。执行重大任务时,由部队提出申请,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安排地方保障力量进行支援保障;战时,部队与地方工业部门是协同关系,在国家和军队动员机构统一协调下,开展支援保障工作。
在任务区分上,军队装备保障力量,主要承担基层级保障和应急保障、支援保障、特殊保障等任务,地方承研承制承修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主要负责基地级和新型装备的维修保障等任务。
4 结束语
构建通用电子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体系,已成为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根据通用电子装备自身特点,充分借鉴军内外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的经验,从组织机构、职责划分以及军地维修保障模式等方面,对通用电子装备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体系开展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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