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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视野中的中西方家庭养老环境比较

2010-02-12张海川绵阳师范学院商学院四川绵阳62000

中国老年学杂志 2010年7期
关键词:文化观大家庭养老

郑 军 张海川(绵阳师范学院商学院,四川 绵阳 62000)

历史视野中的中西方家庭养老环境比较

郑 军 张海川1(绵阳师范学院商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中西比较;家庭养老环境;历史视野

西方人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在特定时期出现的进化论学派,为我们描绘过一幅演变路径异常清晰的历史图景——西方社会是从过去的农业社会、扩展型的大家庭模式、重视亲缘的浓厚家庭文化观转向近现代的工商业社会、核心型的小家庭模式、个人主义的淡薄家庭文化观〔1〕。在社会科学欧洲中心主义的推动下,这套产生于西方社会特定时期的“公理”传播于广大非西方国家,被认为放之四海皆准。中国在兴起于西方的工业化大潮的冲击下,在人口转型、社会转型乃至文化转型的关头,似乎也接受了这套理论。因为,我们对我国传统社会中家庭养老所依赖的环境的基本印象也大致如此,历史上丰富的文化典籍如四书五经、各种族谱、家训、地方志使我们对此深信不疑。当前,我国学术界基本上认同并强调中西方传统社会在家庭养老乃至整个家庭养老环境的共通性。然而,本文通过对家庭养老的两个环境因素,即扩展型大家庭传统和养老育幼的家庭文化观进行了初步的中西比较分析,发现中西方家庭养老环境因素的差异在早期已经存在,并且双方养老育幼的家庭文化观不同。明晰这种差异,有利于肃清“家庭养老是一种过时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是目前我国社会落后于西方社会的重要特征”等陈旧观念,帮助我们正确看待目前我国家庭养老所面临的挑战,为建立巩固家庭和家庭养老的制度体系,以及最终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1 质疑西方早期大家庭传统

目前在西方学术界日益得到广泛认同的观点是:核心家庭在工业化之前的欧洲一直比较盛行,这是西方历史上家庭养老不强的最重要的约束条件〔2〕。欧洲历史上盛行大家庭这个原来的主流论断的依据主要是有关户的人口数量资料,而不是依据老年人与自己的已婚子女同住的记录;从血缘关系来看,欧洲社会长期以来家庭规模就以两代人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如果不是因为有非亲族成员纳入其中,在很早的时候欧洲家庭在人口统计学意义上就是现代家庭了;此外,西方社会历史上家庭养老的环境不佳,还表现在父子共财的意识淡薄。例外的情形只有罗马社会中作为自由民的家长使子女在经济上从属于自己,这是一种父子共财。不过,考虑到罗马社会中独具特色的亲子关系,家长权已经凌驾在基于血缘关系的父权之上〔3〕,这也与我国长期盛行的父子不分家传统有了根本的差别。而从中世纪到现代化初期,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家庭中,当老年人与年轻人签订养老协议、转移农场和作坊所有权时〔4〕,也算是一种两代共财的形式。但是,当双方为非血缘关系时,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父子共财。因此,可以说,父子共财的意识不强是制约西方历史上家庭养老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对于当代西方社会中个人主义膨胀,老年父母与亲生子女继续分居理财,这完全可以理解为西方传统家庭安排的遗风,而不是所谓纯粹的现代化和工业社会使然。家庭史专家米特罗尔针对目前西方不少人怀念所谓的“过去大家庭内老年父母得到子女的赡养”的情况曾尖锐地指出,老人是在前工业时期作为假想规范的大家庭中得到赡养的,可得到的人口统计数据应使我们谨防夸大前工业大家庭在照料其老年成员方面的职能,把前工业农业家庭视为慢性病人和老人的小型疗养院似乎是没有根据的〔5〕。西方社会从很早以来就没有家庭养老的传统,现在的情形不过是过去的延续。基于学术界在上述领域的突破,我们有必要重新探索历史上中西方家庭养老环境的差异。关于西方传统文明是否属于农耕文明,史学大师钱穆先生做过深入研究,认为西方文明从根本上讲早在古希腊时期已经呈现为商业文明的形态〔6〕。应该说,这开启了重现中西方社会历史发展道路差异的大门,也为探索中西方早期家庭养老环境差异指明了方向。

2 中西方大家庭传统的比较

希腊文明是近现代西方文明公认的源头。我们曾认为,古希腊国家(城邦)形成之前社会的基本单位氏族是一种拥有共同祖先的血缘组织,而西方史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古希腊的氏族是一种非血缘组织〔7〕。这显然是对西方大家庭传统认识上的一种突破。不仅如此,当我们重新来看赫尔德和黑格尔等西方学者对西方国家的起源的评论,则会有更深刻的认识。他们认为,西方国家形成于家庭解体之后并与应付市民社会的挑战密切相关〔8〕。他们所说的解体的是什么样的家庭,难道希腊和罗马社会人口众多的奴隶制大家庭就是属于解体了的家庭了吗?市民社会是什么时期的社会,难道在上述大家庭在社会上占据主导地位、而很少有人不属于这些家庭的时期,社会就已经是他们所理解的市民社会了吗?怎么会认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9〕?结合西方学术界对希腊城邦时期以来核心家庭长期盛行的论断,笔者认为赫尔德和黑格尔等人所说的家庭,是西方的市民社会与国家产生以前作为拥有共同祖先的血缘组织的扩展型大家庭,而市民社会是这种大家庭解体之后的社会。希腊社会那些人口众多的、主要由非亲族成员组成的庞大的奴隶制家庭,如果没有市民社会和城邦(国家)的机构组织来保证,是无法维持的。与希腊城邦社会和罗马帝国的大家庭相比,西方中世纪时期贵族家庭和封建领主的大家庭较强调血统且自身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因此西方中世纪时期国家的力量比希腊城邦社会和罗马帝国时期的国家力量要弱得多。可以说,西方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形成,与严格意义的大家庭传统早早缺失有关,这与梁簌溟等学者认为“在中国作为血缘组织的大家庭长期盛行,国家将绝大部分权力交给大家庭,大家庭行使了绝大多数社会职能,中国因此不像一个国家”的主张遥相呼应。

早在二十世纪上半叶,著名社会学家潘光旦先生就对中西方大家庭传统的区别在社会面貌上的表现总结道:中国的家庭主义与大家庭传统紧密结合,而西方不管是英、法的个人主义还是俄、德、意的集体主义(是非血缘的),都是以大家庭传统缺失为背景的,只不过个人主义遵循的是“小家庭论”,集体主义遵循的是“无家庭论”〔10〕。正因为中国有大家庭传统,从不盛行大家庭的西方传入的“个人”与“社会”是作为新名词、新概念被中国人认识的〔11〕。由于中国大家庭盛行,产生用于调解大家庭内人与人关系的、保证长幼有序的道德和家法,在出现市民社会的西方,则成为调整小家庭外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人人平等的法律;在盛行大家庭的中国成为伦理学的,在没有大家庭传统的西方则发展为社会学;中国人和西方人都不缺乏爱心,但表现方式不同,中国人以孝养父母为先,在此基础上有余力才去接济别人,是“先修身齐家”,再“治国平天下”;而西方人虽然在对毫无血缘关系的人的施舍与帮助时相当慷慨,但是相对来说对父母没有太多偏向,我们看到近现代以来西方人漂洋过海到中国来帮助穷苦的人,自己的父母却不一定有人照料,不少人向慈善养老院捐赠巨额的慈善资金,他们却不一定保证父母富足,这些差异也能从中西方大家庭传统的不同来解释。综上,我们看到与家庭养老密切相关的、反映扩展型家庭类型的大家庭传统差异在中西方早期已经存在,而且反映在后来双方各个方面社会面貌的不同之中。另外,我们还能从与养老有关的家庭文化观来看中西方家庭养老的环境差异。

3 中西方与养老相关的家庭文化观的比较

在我国的传统家庭中,养老 (尊祖)与育幼 (续后)的观念相辅相成,都是“孝”的基本要求,正所谓“大孝尊亲,其次不辱,其下能养”〔12〕,“父母生之,续莫大焉”〔13〕,对家庭文化观中的养老观念和育幼观念进行中西比较,使我们更全面地把握中西方家庭养老环境的差异。为了方便比较,这里是以中国的情况作为参照和标准,看西方的情况有何不同,有什么表现。笔者并不认为中西方家庭观念在各自文明在形成之初就有重大的差异,这里的差异比较的意义主要在于介绍双方在有比较明确历史记载的早期,家庭观念及其表现就有了一定的不同,并且这种不同在双方社会发展中不断分野,才会有当代中西方如此大的差异,而不是像人们曾经认为的那样,双方在较近的时期才出现区别。

3.1 中西方早期家庭文化观的差异 中国夏商周时期盛行宗法式大家庭,上至天子以孝治国,下至庶民以孝齐家,宗法式大家庭从根本上是同宗的血缘组织。虽然尊祖续后可能不是宗法观念的全部,但确实是其核心与精神体现,这可谓我国家庭观念的良好开端。几乎同时的希腊氏族却不是拥有共同祖先的血缘组织,而且紧随其后的早期行会也不是一种血缘组织,他们共同崇拜的神与他们的祖先没有一种根本的联系〔3〕。希腊早期的氏族与行会作为当时社会最重要的组织与团体,是一种非血缘组织,虽然不能说没有养老与育幼的功能,但是他们成为西方家庭观念淡薄传统的某种反映。在世界文明史上著名的轴心时代,对应于我国的春秋战国时代,孔子与其他诸子百家均提倡尊祖续后的孝道,而西方同时期苏格拉底与普罗塔戈拉关于道德和幸福的争论与主张中却几乎与尊祖续后的家庭观念不沾边,柏拉图甚至还主张老人公养、儿童公育。将希腊文明引入罗马的伟大思想家西塞罗则非常明确的划定了每个人责任的等级之分:应当对不朽的诸神负责;然后应当对国家负责;再应当对父母负责;最后才依次对其余对象负责——子女对父母的责任被放到相对次要的位置〔14〕。在罗马社会,在家长权之下的大家庭并不以血缘关系作为必要的纽带,而且家庭中的代际关系不和谐,一方面,不少人不愿生育子女,以至于国家主张做父亲是公民的义务,并曾强令公民生育,不过收效甚微,而且当时收养成风,常出现抛弃亲生子女而选择其他高素质的人作为继承人的情形〔3,15〕;另一方面,因为家长权的存在而出现子女仇恨父亲的情形也不在少数〔3〕。这些都表明了中西方社会在早期就有了家庭文化观上比较明显的区别。

3.2 中西方中古时期家庭文化观的差异 中国在汉代开始盛行世家大族式家庭,宋代以后盛行祠堂族长的族权式家庭,他们虽然在形式上与宗法式大家庭不同,但是尊祖续后的孝道得到延续,体现在家训和家范之中。中古时期(特别是中世纪)的欧洲由三个完全不同的社会组成,即自治城市社会 (罗马帝国最后的遗物)、基督教社会和蛮族社会〔12〕,当时人们的家庭文化观也体现着三种社会家庭观念的特点:在蛮族社会中,人们热爱独立和自由,崇尚冒险事业和以武力征服其他民族〔3〕,作为武士的年轻人常常是家庭的中心,妇女和老年人都要为武士而服务〔3〕,显然这些不利于老年人在社会和家庭中得到尊重和赡养;在基督教社会中,人们信仰上帝和追求来世,放弃世俗生活,教会直接劝导人们“忘掉父母,你自会得到巨大的回报”〔14〕,认为生儿育女除了为上帝增加信徒外再无任何意义,更反对在子女身上倾注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自治城市社会中,如上所述,子女对父母的责任被放到一个次要位置。尽管西方社会在中古时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融合了其他文明的因素,但是在养老育幼的家庭文化观上却没有被根本地触动,尤其是基督教的“无家庭论”至今还是深刻影响西方社会的家庭文化观。

3.3 工业化初期中西方家庭文化观的差异 我国明清时期祠堂族长的族权式家庭仍然盛行,人们的家庭观念浓厚,以至于当时西方来华的传教士都对中国家庭中那种多代共居共财、父慈子孝的状况赞叹不已。他们认为,当时中国人的家庭道德观念显著地强于西方人。而在工业化初期,西方人的家庭观念同样是淡薄的:在育幼方面,孩子从出生到长大成人很少能享受父母的亲情爱抚,不管是手工业者家庭还是农民家庭,都常出现子女到其他家庭去接受抚养和劳动技能培训,并在其他家庭中成家立业的情形 (此时的子女完全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4〕;在养老方面,老年人通过退休协议将农场或作坊交给毫无血缘关系的人也不是偶尔的事情,就算父母年老后将农场或作坊交给自己的子女,这也不能表示养老观念深入人心,因为退休协议需要订得非常详细以避免纠纷,做父亲的常推迟退休协议的签订以延长对财产的控制时间,而儿子却为签订退休协议甚至希望父亲早点死去〔4〕。

到了现代社会,家庭观念是否浓厚继续成为中西方观念文化的标志性区别。在育幼方面,我国尽管由于人口膨胀而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但是“续后”的观念根深蒂固,生育多个子女依然是大多数家庭的理想;而目前西方很多年轻人不愿意生育,丁克家庭盛行。在养老方面,目前我国尽管在就业和居住的流动、预期寿命延长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的因素,造成子女赡养父母的客观条件相当不利,但是它仍然是人们的理想家庭安排,而西方社会近几十年来父母与子女之间维持的“远方的亲密”,是以西方社会近几十年来物质条件极大丰富、大多数老年人能保持经济上独立、生活上基本自理为前提的,而且以子女的经济状况不受影响和照料负担不太重为前提〔2〕,从根本上说还是与西方传统的养老观念一脉相承。可以说,中西方与养老有关的家庭文化观在中西方早期就有了比较明显的差别,这种差别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深化,最终形成了今天中西方家庭文化观迥异的局面。

4 结 论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看到,中西方家庭养老环境因素的差异在早期已经存在。一方面,与由血缘关系决定的严格大家庭传统不同,西方早期市民社会的出现表明了大家庭某种程度上的解体,而中国的大家庭至今仍有适合的土壤。另一方面,双方养老育幼的家庭文化观不同,西方的老年人在家庭中得不到子女善待与儿童处境不佳的问题并存,中国则长期存在尊老爱幼的传统。通过这种比较,所谓的“家庭养老是一种过时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是目前我国社会落后于西方社会的重要特征”等陈旧观念得以肃清,为我们站在正确的立场上看待目前我国家庭养老所面临的挑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学术界中有一条重要的思路——对西方经验的学习借鉴,既不应该脱离既有的制度文化条件,更不应该以削弱我国既有的制度文化优势为代价,盲目照搬西方社会保障模式会加大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难度和改革的制度成本。建立有利于巩固家庭和家庭养老的制度体系,应该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模式,这也是本文进行中西方家庭养老环境的历史比较之后所得到的重要启示!

1 俞金尧.西方家庭史研究概况〔N〕.光明日报,2000-12-15,第10版.

2 哈尔·肯迪格,埃基科·哈希托,拉里·科珀德 .世界家庭养老探析〔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7:277,118-44.

3 比尔基埃,查拉比什,雪伽兰,等 .家庭史〔M〕.上海:三联书店, 1998:288-9,341,369,316-7,445.

4 米特罗尔,西德尔 .欧洲家庭史-中世纪的父权制家庭〔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8,91,147,40,131,91,147,148-9.

5 钱 穆 .中国文化史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5-6.

6 林 义 .西方国家社会保险改革的制度分析及其启示〔J〕.学术月刊,2001;5:29-36.

7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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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戴 德,卢 辩.大戴礼记·曾子大孝〔M〕.北京:中华书局,1985: 70-8.

10 孔 子,吕 平.孝经·圣治章〔M〕.乌鲁木齐: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96:41-51.

11 西塞罗 .西塞罗三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64.

12 基 佐 .欧洲文明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39.

13 徐 新 .西方文化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38-9.

14 奎 因,哈本斯坦 .世界婚姻家庭史话〔M〕.北京:宝文堂书店, 1991:236-7.

15 岳庆平 .中国的家与国〔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39.

〔2009-04-15收稿 2009-10-29修回〕

(编辑 李相军/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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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6

A

1005-9202(2010)07-1017-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8ZD04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G030604);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资助 (YF09-6206);绵阳师范学院一般项目(MB2009023)

1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郑 军(1976-),男,博士,主要从事社会保障基金理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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