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矿山工伤事故看工伤康复三级预防的重要性
2010-02-11刘大立张荣国张俊
刘大立,张荣国,张俊
2009年11月21日凌晨2:30,黑龙江鹤岗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被困工作人员达528名。国家立刻调集国内煤矿方面专家20余人以及省内各地的专业救护人员160余人进行现场救援,同时数百名当地矿山救护队员也参与在救援工作之中。最后事故共造成108人死亡,而多数幸存者则留有不同程度的身心损伤,需要住院治疗,经济损失超过4亿元。矿难的发生不但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也使企业和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给因伤致残者及其家属带来身心的创伤、生活的不便。
2005年为了实现经济更好、更快、更安全地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如何建立预防矿难发生的长效机制?我国学者借鉴外国工伤预防的先进经验,认识到工伤预防能大大降低事故的发生率,进而减少工伤康复和补偿的压力,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因而加强工伤预防于企业、于个人、于工伤保险甚至于经济社会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1],因此,工伤康复三级预防成为防范工伤事故发生工作的重要手段。
1 工伤康复三级预防
1.1 一级预防 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前采取的措施,使工伤事故不发生或少发生。
1.1.1 政策保障 国家出台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保障政策,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流程,细化安全管理措施,严格监督安全执法,保障措施及时落实。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近年来不断出台和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其中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和安全工作流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3]等;有关规范安全生产措施具体细则的,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4],该规定第1章第4条明确要求矿山企业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第2章第10条明确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关安全管理质量的考评与处罚的,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5];有关职业病防范规定的,如《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6];有关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规避风险的,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7]。多项政策法规的出台,给企业安全生产、职工安全作业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行为规范,有利于规范工作流程、增强监管力度、改善工作环境安全性,从而降低工作危险系数、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1.1.2 安全生产 企业注重安全文化和安全理念,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切实做到安全生产,降低行业风险,减少人为损失,创造良好自身形象,才能更好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各类事故每天导致近400人死亡,这个数字比2003年上半年所暴发的SARS确诊致死的总数还多。而事故每天导致的受伤人数超过500人,相当于SARS确诊病例的全部[8]。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原有的安全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情况,企业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法》,履行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义务,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同时,更应该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全面提升和建设安全文化,从根本上强化人的安全意识,规范人的安全行为,才能把安全生产的危险因素降到最低,这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需。
1.1.3 安全教育 完善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使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安全生产的技能提高,是安全措施落实的基本。
通过系统的安全生产思想政策教育,能够提高职工的思想政策水平,使他们认识到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职工懂得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首要方法。提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心理素质训练和安全意识培养可以预防工伤事故发生,而且在发生事故后职工们首先可以积极的自救互救,因为多数灾害工伤事故发生初期,救援人员很难立即到达,因此在场人员如果能够冷静应对、应用正确的方法,利用现场的设备和工具,可能将工伤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尽量降低工伤事故的危害,即使不能降低事故危害,正确的自救互救是降低工伤事故死亡、伤残率极为重要的方法。
1.2 二级预防 当工伤事故发生时,防止工伤事故的扩大及降低危害的严重程度,多部门合作迅速展开救援工作、完善医疗救助、加强早期康复介入,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
1.2.1 应急措施 各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事故演练,提高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反应能力。
事故发生时,救援人员迅速到位,开展正确的救援工作,是降低死亡率、致残率的首要条件。因此国家各部门已经针对事故救援工作制定了多种应急预案,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9]已经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近年经历几次重大的煤矿矿难后,国家和各个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救援工作能力多次开展大规模的矿难救援实战演练,演练力求真实,由多个部门单位参加,提高各部门在应对工伤事故时的反应速度和协调配合能力。
1.2.2 医疗急救 医疗机构在突发事故中既要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又要与相关各部门配合,健全应急组织体系,完善各种预案、制度及应急抢救程序:①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注重管理制度的完善;②预设应急医疗救援程序,规范医务人员工作流程,做到迅速应对、有条不紊、忙而不乱;③组织应对事故救援的演习演练,增强医务人员的急救意识和相关技能培训。医院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突发事故时医疗救援能力的高低。因此,应将医院应急管理作为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改变医院传统的应急机制,建立医疗救援预案,形成医院系统应急体系,以提高医院应对突发事故的医疗救援能力[10]。山西省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获救矿工成功的医疗救援,就体现了针对突发工伤事故而建立的医疗救援预案的重要性。
1.2.3 康复早期介入 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致残率、改善伤后患者心理状态、令他们重拾生活信心,离不开早期康复医学的介入。康复科虽然不能在早期抢救生命,却能够令骨折术后患者尽早离床活动、脊髓损伤患者减少相关并发症、颅脑外伤患者尽可能改善肢体障碍、改善事故后患者的心理状态,早期的康复治疗更重要的作用是预防疾病相关并发症的发生,使患者各功能障碍尽可能恢复,提高其生活质量,从而更好的回归家庭社会。例如在汶川地震的救援工作中,仅华西医院康复科先后介入到ICU、骨科、脑外、儿外等科室,为患者提供早期床旁康复治疗11998人次。康复医疗工作者为患者进行康复评估、康复指导、康复治疗和心理干预,同时制作矫形器具和假肢,配发轮椅、拐杖等。康复治疗工作及时开展,填补了临床治疗康复的空白。早期介入康复,不仅能减轻患者对愈后的担忧、避免功能障碍、克服心理障碍、减少处理不当而留下永久性残疾,还能极大地帮助医院为后期康复治疗进行衔接,减少患者残疾的发生率,为患者完全康复打下良好基础。
1.3 三级预防 工伤事故发生后,控制工伤事故的结果。使伤者尽可能恢复正常功能、回归社会,以及使因伤致残者得到良好的治疗和生活保障。
1.3.1 残疾预防 工伤康复此阶段主要目的是防止残疾转为残障,要对伤者进行全面整体的康复,除了肢体功能康复,还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心理状态、职业能力等,主要关注这一群体的生活质量及回归社会的机会。
遭受灾害或重大事故后将会出现的特殊人群包括:①有生命但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者;②肢体或器官残缺、经培训或安装替代器能自主生活者;③失去家庭和亲人者;④心理受到巨大冲击、打击的肢体器官健全和不健全的人群;⑤失去原有社会关系而必须建立和适应新的社会关系者;⑥随时可能失去生活信心者。针对上述人群,工伤康复治疗应采取积极的手段和科学的方法,加强适应性训练,如医疗康复:包括ADL训练、步行或辅助步行训练、耐力训练、协调性精细动作训练等;心理康复:使情感转移,消除抑郁、消极和自卑心理,提高生活信念;康复工程:利用矫形器、假肢及辅助器械等以补偿生活能力和感官的缺陷;职业康复:重新评估职业倾向、职业能力,学习新的技能,掌握新的技术。以上方法的科学运用,使伤者达到康复后功能最大化,降低致残率,提高该群体生活质量,使其尽可能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1.3.2 工伤保险 国外的工伤保险制度比较完善,使得职工伤后仍能够维持现有生活水平,并得到相应的治疗与康复。比如德国在工伤保险领域有庞大的管理体系。特别是德国工伤保险工商业同业公会有雇员2.1万余人,相当于覆盖范围人群的 0.5%(1∶2000)[1]。与此相比,我国现有专兼职从事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不足8000人,而我们的目标覆盖范围人群在1.6亿以上,工作人员与目标覆盖人群的比例(1∶20000)远低于德国。可喜的是自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参加工伤保险的总人数从2003年底的4575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的1.2155亿人,净增7580万人,增长了 1.7倍[11]。当然,我国的工伤保险目前还处于全面建设新制度的初级阶段,把工伤补偿作为工作的主体是客观发展的必然,对工伤职工来说,救治及工伤津贴也是当务之急,是保障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必要手段。
2 结论
从德国高度重视工伤康复工作的经验看,“工伤康复可以降低社会总成本”的理念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结合我国工业发展和工伤事故发生情况造成的巨大损失的现状,可见工伤康复三级预防策略不仅具有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的良好社会效益,而且能够减少工伤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更有利于保障职工权益[12-15],通过工伤康复,伤者能够尽可能达到生活自理甚至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不仅对个人身心有益,而且大大降低社会对该群体的投入,减轻社会负担,让更多因伤致残者回归社会,继续创造社会财富,实现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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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Z].主席令9届第70号.200-06-29.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Z].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9号.2010-01-21.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Z].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0-10-13.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Z].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2010-07-15.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Z].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2010-07-22.
[7]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Z].安委办[2010]17号.20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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