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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改进生猪保险理赔办法

2010-02-11胡兴盛,赵相禄,陈凤霞

中国畜牧业 2010年9期
关键词:染疫残值保额

对能繁母猪(包括育肥猪)实行保险,是国务院出台的一项惠农措施。前两年,都是由养殖户交定额的保险费(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出了问题,保险公司支付定额的赔偿金,即能繁母猪1000元/头,育肥猪500元/头。今年的生猪保险,保险公司确定的保额不变,但对赔偿办法进行了修改,将赔偿标准由“定数”改成了“动数”,即能繁母猪死亡赔偿不再是完全按照1000元/头的标准,而是对死亡的能繁母猪称重,按7元/千克计价,最高赔偿1000元/头。如200千克,计价1400元,但只赔偿1000元;50千克,计价350元,但只赔偿350元;育肥猪死亡赔偿,也不是按照500元/头的标准,而是按9元/千克计价,以500元/头为上限,再减去绝对免赔额100元,每头最高赔偿400元。同时,保险公司对死亡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赔偿时都要扣除残值。许多养猪户对此反应较大,笔者也认为此举欠妥。

1.从保险责任看,死亡风险最大的是疫病。猪只死亡赔偿大体可分两类:一类是物理性的意外死亡;另一类是疫病导致的死亡。就猪只死亡原因来讲,疫病死亡风险最大,这是不争的事实。疫病死亡的,但临床上多表现为慢性的,而这个过程是渐进的和消耗性的。一头猪从发病到死亡,体重减轻几十千克是很普遍的事。对死亡猪只论重量赔偿,看似合理,实则不然。

2.从死亡猪只的处理要求看,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禁止屠宰、经营、运输”。根据相关要求,对这些动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因此,对死亡猪只扣除残值的要求是不妥当的。对育肥猪每头减100元“绝对免赔额”,也是不合理的。

3.从保费与保额的标准看,二者有着密切联系。相关部门核定保费标准,必然要考虑2个因素,即保险的责任和赔偿的金额。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保费与保额是对应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是按保额1 000元/头确定,但绝大部分能繁母猪的市场价格远远高于1 000元,可能确有个别母猪因品种、个体等原因,市场价值不足1 000元,但核定价值、调整保额也应该在投保时进行,而不应该在母猪死亡以后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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