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作博弈中实现高效供给农村信息服务
2010-02-10黄友兰
黄友兰
(重庆邮电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065)
伴随着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将向着最基层的农村迅速延伸,其最根本目的就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然而实现这一目的重要举措就是向农村高效供给信息服务。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手段就是创新农村信息服务的供给模式。从政府的职能要求、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撑等层面上来看,其局限性十分突出,明显不能全方位地满足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信息需要。为此迫切需要在现阶段大力引入市场中信息服务供给企业 (简称市场)参与农村信息服务的供给,实现农村信息服务供给方式向以政府为主导的 “政府 +市场”供给模式的转变,通过服务模式、服务手段和服务内容的创新,从多层次和多方面向农民群众提供有针对和及时性的信息服务。
一、“政府 +市场”供给方式最适应农民的信息服务需求
1.单由政府供给的优势与局限
政府供给农村信息服务能确保其信息服务的主动性和持续性。在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我国农村正朝着新型农业和统筹城乡经济的方向转变。呈现出农产品开发、生产和使用的规模与范围等方面快速变化,农村市场的发展更加依赖于信息的获取,农村的产、销、服务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变得更加广泛和复杂等特征。这表明农村经济发展对信息收集和消费已经形成了极大的需求。这不仅为农村信息服务的供给者提供了非常大的服务空间,也为多个信息服务供给主体存在成为了可能。然而多个供给主体目的是不一致的。当农村信息服务是由市场一方单独供给时,由于其根本性质决定了若一旦出现 “市场失灵”,这些信息服务供给企业就会迅速退出市场,势必会造成新农村建设的停滞和倒退。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农村、农民的福祉代表——“政府”来承担这一供给责任,以保证农村信息服务需求的持续满足。这也说明了在农村信息服务供给上,不仅存在着不同利益和目的的供给主体,而且也必须坚持政府的主导作用。
然而,传统的农村信息服务都是由政府至上而下单独实施的[1]。虽然提供农村信息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从宏观上看政府也是市场体系中的一种内生变量,在其提供农村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交易成本和风险。但由于政府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政府的行为明显地缺乏绩效的评估和监督,因此就难以避免产生特殊团体的 “寻租”现象[2]。另外,供给农村信息服务也需要一定的资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信息服务的筹资机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中央政府不再承担所有的筹资责任,而是根据地域和层次的不同,加强了地方政府筹资的作用。但是当前农村县乡政府规模小,单靠县乡政府的人力物力存在明显的能力不济问题[1]。再就是在现代社会分工不断加快和技术能力突飞猛进的社会中,决定了政府很难保证农村信息服务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2.市场供给农村信息服务的可行及优势
首先,从农村信息服务自身的特性来看,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共享产品。然而,有些农村信息服务也可以通过自身创造的控制和政策构建使其具备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这是因为信息服务本身是会因为技术水平、消费人数、消费范围和需求弹性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的。这会造成共享产品和控制产品在一定程度上的界限不清,这种不确定性造就了公共产品向准公共产品,或向控制产品的适时转化,这为市场供给农村信息服务创造了条件[3]。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也使一些农村信息服务产品朝着有偿消费方向转变。例如一些新兴的农业技术研制和推广前的实验,以及有限制或有选择的应用等情况,就能实现这种转变。从降低成本的角度出发,就能使一些信息服务企业进入原来由政府才能进入的供给市场。尤其是一些政府不能或无法涉及的及时和针对性等信息需求市场方面,信息服务企业不仅能充分体现出自身的灵活性,还可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包括政府对其的扶持)。最后,从保证农村信息服务质量的要求出发,在政府激励和完善的法规监控作用下,只要信息服务企业能确保农村信息服务的质量 (政府充当监督者、评价者和扶持者),缓解 “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统筹的发展,就应当得到社会的肯定和政府的支持。这不仅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就业问题,也使市场信息服务企业实现更大的效用。
所以 “政府 +市场”供给农村信息服务模式,实际上是通过市场信息服务企业的作用来强化政府的效率,实现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和配置,也为市场信息服务企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服务领域,更是从最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对信息服务的需求。
二、合作博弈供给农村信息服务能实现各方的优势互补
1.政府主导作用下的 “政府 +市场”供给机制分析
在农村信息服务的供给上,由于政府与企业的出发点不同、可利用资源不同以及效用目标不尽一致,因此,在 “政府 +市场”供给机制中的两类独立主体之间必然存在可互补的可能。其中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理性考虑,会强调信息服务的收益,甚至会不顾农民的承受能力。然而从农村信息服务的公共品或准公共品的性质上看,短期内企业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是难以办到的。因此会将从政府获得的扶持视为自己收益的一部分。而政府是为实现农村社会福利最大化要保证农村信息服务供给的,但在现阶段政府毕竟受到自身功能和财政支付方面的限制,是无法保证农村信息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等要求的。因此这正好满足了以政府为主导的 “政府+市场”供给机制的参与约束的条件。可以进行下列分析:
若政府在政策、参与和资本等方面给予企业适当的扶持。企业将会参与对农村信息服务的供给。否则,企业将会视自身利益不能及时体现而不提供农村信息服务。如果政府的总收益为 E,企业收益为 e(e≤E),成本比例为 c(0<c<1),总成本为 C。那么:
(1)如果政府与企业合作,按收益比例出资承担成本,两者收益分别为 E-E c/(E+e),e-e(1-c)/(E+e)。显然 E-E c/(E+e)>E-C,e-e(1-c)/(E+e) >e-C。
(2)如果只由政府提供,其承担全部成本。则虽然其收益为 E-C>0,但小于合作状态下的收益。而企业因不提供也不承担成本,所以收益为 0。
(3)如果只由企业提供,且承担全部成本,则在现阶段其收益为 e-C<0,政府收益仍为E。这种合作不仅不会实现企业的生产目的,还会对企业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也绝对无法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福利的帕累托改进。
(4)如果政府和企业都不提供,则双方收益均为 0。具体博弈结果如表 1所示。
表 1 政府和企业的博弈
显然,对企业而言,不合作供给是乎是一个占优策略,但对于专门从事信息服务的企业来说,也丧失了一个极大的信息服务市场,这一损失也是企业所不愿接受的。而对应于企业这一选择,政府部门只能独立提供农村信息服务。这不仅又回到了传统的供给模式上,也使政府丧失了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激励相容的可能。然而这一切也应当算入政府的成本之中,使政府的社会福祉最大化的目标更难以实现。因此,以政府为主导的 “政府 +市场”的供给模式 (合作供给,合作供给)才是促进农村信息服务的均衡结果。
2.政府与企业的相容性分析
由于政府与企业在农村信息服务供给上的目的不同,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信息服务的供给成本较收益相比差距大,企业会寻求政府对其在政策、参与和资本上的支持,并将此视为收益中的重要部分。所以,他们在向农村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会因政府支持的多少来决定自己提供多少农村信息服务,从而企业与政府就形成一种互惠性的讨价还价关系。
这种关系可以在进行多次重复博弈后最终达到一个收敛点。因为博弈双方会尝试选择总体的最优战略。也就是在多次重复博弈中总是先试图合作。第一次无条件选择供给,如果对方也是合作态度,则坚持选择合作,如果发现对方不合作,也用不合作来报复。经过多次博弈,当最后双方发现合作对大家都有利,进而达到双赢局面(既实现均衡的结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均衡的局面对小规模农村市场比较容易实现。而在大范围和宽领域就会发生一些困难。所以在“政府 +市场”的供给机制中,政府仍然要起到统帅全局的主导性作用,并应当针对不同的领域和范围主动、及时、针对和持续地承担起对信息服务企业的鼓励和扶持的责任。同时还需要建立起外在的监督等制约机制,以便防止机会主义的抬头和道德风险的产生。否则若企业一旦选择策略是不合作,不仅又回到了传统的供给方式上,而且要想重新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就比较困难了,其成本也将是难以估量的。
3.政府主导下企业间的竞争性作用分析
事实上政府对企业的扶持不可能在同时期、不同的企业之间实施等质等量的帮扶,政策的制定会视农村信息服务的效率、农村区域和战略实施的不同阶段以及各类企业在期间的作用和努力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不仅符合现实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政府对各企业之间造成一种激励相容的环境的理性选择。如果在 “政府 +市场”的供给机制中,每个企业都想搭别人的便车,从而导致的结果将是对所有供给者都是最坏的结局。以两个企业为例。
(1)如果在政府主导下并给予不同企业相同的扶持,企业双方合作提供农村信息服务,农村信息服务带来的全部收益和产生的成本都在双方之间平均分配,每一方所得平均收益为 (e-C)/2。
(2)如果政府对两个企业给予同等待遇,而又只有一个企业提供农村信息服务,那么提供者承担全部成本 C,该企业的收益为 (e/2)-C,而作为不提供者的另一个企业仍然获得该农村信息服务的收益 e/2,而不必承担相应的成本。显然没有一个企业愿意提供农村信息服务。
(3)如果双方都不提供农村信息服务,政府也不再对其扶持,则没有收益与成本的发生。
在这个博弈中,政府给予企业的扶持为前提,且双方又都有两种可选择策略,但是各自的收益不仅取决于自身策略的选择,还取决于另一方的对应选择。对每一方而言,无论对方如何选择,选择不提供而又得到政府的扶持,都要优于提供,这也就是所谓的占优战略。如表 2所示。
表 2 企业间的竞争博弈
这个模型可以推广到多个企业参与的情况。如果参与的企业越多,情况就会越糟糕。由于每个企业都追求自己收益的最大化,每个企业都想搭别人的便车,这样就会导致公共资源的过度滥用和自愿供给的不可能,最后导致农村信息服务的供给总量就会远远少于现实的需求。因此,政府理性选择差异化的扶持政策是正确的,这也是政府必须加强主导性引导和差别对待的理由。
三、政府为主导的 “政府 +市场”的合作博弈供给模式的方式和策略设计
1.合作博弈的供给方式[4]
(1)签约出租提供方式。政府将其自身应提供的农村信息服务产品通过一定协议签订租让给有一定生产能力的市场信息服务中介生产,然后由政府提供给农村信息用户的一种供给方式。
(2)直接购买提供方式。政府通过在信息产品市场上直接采购的方式获取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信息产品,再提供给农村信息用户的一种供给方式。
(3)资助扶持提供方式。对一些能独立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产品的市场中介,政府应有选择地对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以扶持企业的服务行为。
(4)比例参股提供方式。为了鼓励市场信息服务中介能持续为农村建设服好务,在一定的时期政府还可以对某些农村信息服务产品生产按一定比例参股。
(5)特许经营提供方式。政府从服务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出发,以相应的经济政策特许市场服务中介从政府手中长期租赁资产自行按政府要求实施安排。
2.合作博弈供给的策略设计
(1)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政府的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统领性职能作用。各级政府在农业信息服务领域中要着眼于宏观面,并在宏观领域发挥其主导作用。政府通过制定统一的农村信息服务目标、方针,组织落实信息服务任务,创造良好的农村信息服务环境,使农村信息服务工作真正起到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的作用。二是发挥政府的协调和区别对待的职能作用。农业信息服务涉及内容面广,实施起来综合交叉性强,因而需要多部门的协同参与和支持,这就要求政府发挥其协调职能,整合各类资源,形成信息服务的合力。
(2)建立一种有利于相互信任的外部环境。在 “政府 +市场”供给机制中,由于政府和企业的政治地位不同,政府处于强势而企业处于弱势,因此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出现一些非均衡的博弈是正常的。关键是在 “政府 +市场”供给机制中,政府得到企业的信任是实现政府根本目标的基础条件。而企业更应当得到政府的信任,这是企业得到政府扶持的基础。所以,在推行“政府 +市场”供给机制时应营造一种相互信任的外部环境[5]。这就要求政府在对企业的扶持中要坚持政策的严肃性和持续性,使企业对政府有坚定的信任感。
(3)建立一种对信息服务企业的评价体系。在 “政府 +市场”供给机制中,由于企业的供给能力、出发点和供给目的等原因,需要对其行为进行差别对待。首先,要建立一套完整而科学的农业信息服务企业评价体系。其次,要成立独立的企业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行为的本质也决定了该行为只能由独立的企业机构进行[6]。
(4)防止农村信息服务的垄断。实施 “政府 +市场”供给机制的根本目的是拓宽信息服务范围以及信息服务途径,充分满足农村信息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等特点要求。应充分调动各个信息服务企业进入农村信息服务领域,采取灵活务实的措施吸引外资、民间资本、各类风险基金以及创业基金参与农村信息化建设。因此需要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防止农业信息垄断。为农民提供优质农业信息,还要注意服务载体多样化发展,在发展网络信息服务的同时,重视建立覆盖范围广、价格低廉的通信型信息服务系统、广播电视型信息服务系统、电子出版系统和电子图书馆系统等的建设。降低农民使用农村信息的成本,以加快信息服务主体的社会化进程。
[1] 姚莲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观点综述[J].经济纵横,2007,(5).
[2] 汪慧玲,温龙.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问题,2007,(5).
[3] 卢光明.目前我国农业农村信息服务市场的产权模式分析[J].中国信息界,2006,(6).
[4] 黄友兰.对“政府+市场”供给农村信息服务的思考[J].农业经济,2009,(2).
[5] 屈群苹.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问题的思考[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7,(3).
[6] 吴孔凡.公共财政视野下的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创新[J].改革,2006,(8).
(责任编辑: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