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监督执法发展探索
2010-02-10郑兰华李秀岭宋建辉
郑兰华,李秀岭,宋建辉
(北京市大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北京 102600)
2010年上半年,是大兴兽药监督执法不平凡的半年,大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的围绕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等的一系列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对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质量抽检力度,增加检查和抽检频率,认真实施“风险分级、量化监督、档案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使用假劣兽药和无证经营等行为坚决打击绝不姑息。
1 存在的问题
大兴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较多,与即将实施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比,水平差距较大,还存在较原始的“夫妻店”、“百货店”,有的就是简单的买进卖出,他们所代理的产品品种组合相近、治疗效果相近、价格无大差距,竞争无非价格战,恶性竞争,极易造成假劣兽药出现,混乱市场,行业整体利益受损,给执法工作造成难度。据统计,全区年销售额100万以上的兽药经营企业3到4家,50万以上的有2到3家,大多数在50万以下,有的基层动物防疫站规模比不上个体户。从业人员200余人,人均销售额不足5万元,销售模式差异不大,你搞技术讲座,我做有奖促销;你搞吃请,我做赊销;你打价格战,我搞高返还等。销售手段层出不穷,不公平竞争不断加剧。由于兽药经营企业前几年进入门槛低,许多养殖场兽医服务人员也回家开起了门市,对国家有关兽药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对假冒伪劣兽药缺乏识别能力,更谈不上对所经营兽药的性质、使用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知识的掌握,同时缺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对进货产品没有严格把关,“进、存、销”记录不全,进的货不乏有假冒、套用GMP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兽药标签说明书不规范现象,三无商贩(无证、无固定经营地点、无确定经营范围)游击队式上门兜售,主要销给小个体养殖户和泔水猪户。
2 执法对象
针对以上现象,我所制订了2010年兽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GSP标准严格要求兽药经营企业,日常检查重点放在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兽药产品出、入库制度并有准确记录;检查企业经营的兽药是否全部有合法有效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根据现场监督检查具体情况填写《兽药经营环节现场检查记录》,出具现场监督笔录和现场监督意见书,有违规但不构成立案条件的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或立案查处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后续监督,检查改正情况。
增加检查次数,半年时间共检查兽药生产企业15次、兽药经营企业46次,动物诊疗单位35次。兽药使用单位56次;配合市级单位对定点屠宰场、市场和养殖场进行了抽检,共抽检415个样品1160份动物产品;纠正违法行为10余次,立案3起,共罚没兽用生物制品2种190支、假兽药7种4件64盒,罚款2万多元。抽检兽药数43个批次的129份兽药产品。
其中立案查处情况为:(1)对一家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罚款 2160元;(2)对一家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劣兽药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值金额2倍即罚款人民币3825.9元整的处罚;(3)对一家经营假兽药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值金额2倍即6323.5元罚款。
对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行为的企业,达到立案条件的坚决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几个典型案例,营造出良好的兽药生产、经营秩序,使得各企业达到一个共识,那就是:守法生产、守法经营;生产、经营合法产品才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3 执法发展探索
通过以上工作实践,也锻炼了我们的执法队伍,探索出一条切合实际的执法思路,同时也深刻认识到:1.必须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力,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召开法制宣传会,详细普及法律法规;(2)强化企业档案管理,将各项记录完善,监督所定期进行检查将重点监管对象的重要记录进行标记,防止篡改隐瞒违法证据,逃避法规处罚;(3)制定兽药生产环节、兽药经营环节检查程序,量化监督频率,每一季度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两次逐项监督检查,兽药使用单位每年监督检查三次以上;(4)重点检查企业合法手续,以及其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如为兽用生物制品,还应检查是否履行批签发手续)、产品销售记录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另外,在兽药经营案件查处中发现,由于许可证审批门槛低造成我区目前开办的41家兽药经营单位中,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14家、“个人独资企业”12家、“全民所有制”单位1家、“个体工商户”14家。在执法过程中涉及到适用《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时,法规明确标注“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理解应是“企业”的标志之一是其工商营业执照,如果工商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则属于企业,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属于公民而非企业,《兽药管理条例》中对公民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且非企业不具备经营条件。农业部出台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兽药经营单位的规定也都是兽药经营的企业而非兽药经营者。所以,要求工商部门对兽药经营单位规范为企业法人单位,不再办理个体经营户。也是进一步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有效管理,严肃法律法规依法行政,逐步推行GSP标准,提供前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