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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具体细节 规范种子标签

2010-02-09雷胜利

种子科技 2010年7期
关键词:净含量名称标签

雷胜利

(运城市种子管理站,山西运城 044000)

种子质量不但关系到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为了加强质量监督,保护种子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各自的合法权益,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该附有标签,并确立了种子标签真实制度。现根据自己对《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理解,对在种子市场监督抽查过程中遇到的种子标签问题进行系统归纳和总结,以期对规范种子标签,促进种子产业良性发展尽绵薄之力。

1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

1.1 应标注的内容

“应标注的内容”是基本的要求,不得缺项。主要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或进口商名称与地址、质量指标、产地、生产年月、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检疫证明编号。

尤应注意的是,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应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加注净含量;转基因种子应加注“转基因”或“转基因种子”,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审定编号,特殊销售范围,安全控制措施;进口种子应加注进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口种子审批文号;药剂处理种子应加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高毒”、“中等毒”和“低毒”及警示标志、注意事项;分装种子应加注分装单位名称、地址和分装日期;混合种子应加注“混合种子”、各类种子名称和质量分数、产地等相关内容;含有杂草的种子应加注杂草种子种类和含量;认证种子应加注认证标志。

1.2 宜加注内容

指倡导性或建设性的标注项目,包括种子批号和品种说明。

1.3 可以标注内容

指不是法定要求,企业根据需要自行标注的内容。比如注册商标,品种权说明,声明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规定质量指标以外的特性,企业获得的各类称号和荣誉,防伪标示等。

2 必须外部标注的内容

考虑到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偏多,或有的种子销售包装面积较小的原因,会因不美观或字迹较小而失去标注的意义,所以《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标注内容可以部分标注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部分标注在附加于产品的说明材料上。对于包装面积较大的,GB20464—2006仍然鼓励将必须标注的内容进行外标,但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分装单位、进口商名称)、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种子类别、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必须直接印制在外面。

3 标签制作要求

3.1 形状

标签形状应为长方形,长与宽大小不应小于12 cm×8 cm。

3.2 材料

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强度,特别是固定在外包装的标签应不易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可以是不干胶图案或文字表标示,但不能采用临时手写。

3.3 颜色

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有左上角至右下角的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使用蓝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亲本种子用红色。

4 印刷要求

印刷清晰易辨,易于识别。印刷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8 mm,相当于小7号字。警示标志和说明应该醒目。

5 标注内容的具体问题和规范要求

5.1 作物种类

要求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名称或商品通用名称、一般名称以及其他适当的描述术语。一般采用作物种子真实属性名称及中文俗名进行标注,个别种类允许标注常用名称,如“结球白菜”可标注为“大白菜”。此外,需要说明用途的应在作物种类前附加相应词。例如甜菜,可分为糖用、饲用、食用、叶用等,要根据用途在前面加注。

5.2 种子类别

种子类别按常规种、杂交种进行标注。对于常规种而言,可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其中育种家种子、原种必须标注,大田用种可以不具体标注。

5.3 品种名称

在种子标签上,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名称,有法定通用名称的必须标注法定通用名称 (即审定公告的名称)。没有审定专用名称的要注意以下事项:不能仅以数字组成,如“5158”;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如“中国1号”;标注的品种名称不应对品种特征特性、使用价值、品种识别、育种者身份引起误导和混淆,如“矮秆 xxx”,“最佳 xxx’’等。

5.4 生产商(或分装单位与进口商)名称和地址

生产商(或分装单位与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应按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和地址标注,联系方式标注生产商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标注的名称、地址和电话都必须是真实的,标注的单位必须能独立承担种子质量责任。

5.5 质量指标

一般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进行标注,对特殊种子需加注特别要求的标注项目,如脱毒繁殖材料应标注病毒状况、脱毒扩繁代数等,包衣种子还应符合GB15671—1995、NY—2000的规定。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进行标注。特别注意的是,标注值不应低于技术规范强制性种子质量标准已明确的规定值。GB20464—2006对质量指标的标注值保留位数作出明确规定,即品种纯度、净度、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其他植物种子数目保留整数。由于标注值实质上是企业对外承诺该值的最高或最低的极限值,所以没有必要在标注时候使用如 “大于”、“不小于’’、“≤”、“≥”等符号和词语。

5.6 净含量

指商品种子内装物的实际质量和数量,并明确内装物为包装物内的产品。“净含量”为规范用语,不能省略和随意改动,如“重量”、“净重”等都不明确。而且法定计量单位为kg或g或数量单位(粒或株),净含量小于1 000 g的以g(克)表示,大于或等于1 000 g的以kg(千克)表示,且符号一般为小写,kg不能写为KG或Kg。

5.7 生产年月和分装日期

对于生产籽实一类的种子,生产年月要标注种子收获日期,不能采用加工出库日期;对于苗木一类的种子,应标注种苗出圃的日期。格式为YYYY—MM,如2008年9月生产的标注为2008—09。如果不产生误导和误解,“生产年月”标注为“生产日期”也可以,但不能标注为“加工年月(日期)”。另外,采用粘贴不干胶方式对生产年月进行改动的不是规范行为,必须慎用。

5.8 产地

因种子的质量不但与产地的气候、环境有密切关系,更与产地的植物检疫有很大关系,所以要规范如实标注。为保护生产企业商业机密,GB20464—2006规定国内生产种子标注种子生产所在地的行政区域最大至省级,进口种子标注种子原产地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5.9 杂草种子

不是指“检疫性有害杂草”,而是指有害杂草种子以及令人棘手麻烦的杂草种子,其含量一般用每千克含有多少粒表示。

5.10 转基因种子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品种审定编号、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植物检疫证明编号等都要按正规方式认真标注。

5.11 药剂处理种子警示标志和说明

要写明药剂成分及含量,并写明一旦中毒引起的症状和解毒药剂等,并且标示必须醒目。

5.12 种子批号、品种说明等倡导性标注内容

由企业自行确定,但绝对要真实、可信,不夸张欺骗。尤其是种子批号,由于种子检验是以种子样品结果估测种子批,若无法进行标注,则使种子检验失去意义。况且查处假劣种子是以违法所得进行处罚的,无批号则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所以种子批号最好标注,并且要认真客观进行标注。

只有明确了具体的细节,从细微处入手,才能更好地落实种子标签真实制度,规范种子生产、经营,指导种子使用者对照种子标签选购理想种子,达到正确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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