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种子经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0-02-09郑家顺
郑家顺
(石屏县种子管理站,云南石屏 662200)
种子是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但是现有种子经营者特别是乡镇级种子经营者在经营中却存在诸多问题,影响着农业生产的安全与稳定。只有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才能引导种子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促进新农村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1 当前基层种子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种子经营(代销)户剧增,文化和专业技术水平低
以石屏县为例,从2006年开始,由于种子市场放开,相关部门降低对经营者的资格审查,种子经营户逐年急剧上升。2006年全县仅有种子经营户3户,均为小学文化。而到2009年底,全县种子经营户猛增到108户,其中小学文化的36户,占33.33%;初中文化的42户,占38.89%;中专及高中文化的24户,占22.22%;大学文化的6户,占5.56%。种子经营者数量的增加,一方面给农民购买种子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和选择空间;另一方面由于种子经营者的文化水平和相关种子专业技术水平低,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对种子的真假、伪劣识别能力有限,甚至部分经营者置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于不顾,只顾眼前的个人利益,铤而走险去制假售假,销售不合格种子,由此产生的种子纠纷也大量增加,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侵犯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危害了农业生产的安全,严重的甚至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2 种子经营者为了扩大其种子市场份额,赚取更多利润,大做虚假广告,夸大宣传
有的品种对某种病害本来是不抗或中低抗,却被宣传为高抗;本来中等产量、中等品质却被夸大宣传为高产优质;有的种子经营者在包装物上,把通过品种审定的名称字体缩小,标注在不显眼的地方,在显眼地方私自标注一个新奇、吸人眼球的名字和图案;有的利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明星的音容笑貌拼凑成种子广告,遍街张贴宣传,以此诱导农民购买种子。
1.3 种子经营者乱引、乱调、乱推广
有的种子经营者想独占某个品种的经营权以获取高利润,在进种时有很大的投机性和盲目性,乱引、乱调一些有问题的新奇特品种,致使种子市场上品种繁多,农民选购时无所适从。
1.4 有问题种子“粉墨登场”,走村串户搞“游击战”
有的种子经营者把有问题的种子,如未审定的种子或试验示范种子假冒一个审定编号,标上“高新技术新品种”、“全国农技推广中心推荐新品种”、“某某农科院选育”或“航天育种高抗病”等诱人字样,如此包装后直接下乡进村销售,和执法人员搞游击战。
2 防范对策
2.1 严把种子经营证照的审批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但实际上由于发证部门把关不严,降低了资格审查门槛,致使种子经营者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为此,发证部门要本着对经营者负责、对农民负责、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稳定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种子经营的资质审查。
2.2 加强种子经营者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种子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的种子经营者进行种子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守法、诚信经营。同时组织经营者学习与种子有关的新技术,如育苗技术、无公害防治病虫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等,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2.3 依法严格广告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广告审查机关要对广告加强监督管理,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同时农业部门要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确认种子广告描述的主要农艺性状是否与审定公告一致,防止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农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种子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4 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不留执法肓区
与种子相关的执法人员要齐心协力,形成执法合力。对无证的种子经营户,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克服人员少、经费少等困难,加强种子市场的检查管理。在建立种子经营者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对县级以上种子批发商,要普查与抽查相结合进行重点管理,从源头上防微杜渐。对乡镇级种子零售者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重点乡镇和经营者进行跟踪监管。检查内容重点是:种子标签是否规范,种子是否属假劣种子,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是否与品种审定公告一致,种子检疫证、种子生产许可证是否假冒等。对走村串寨、串户销售的假冒伪劣种子和不合格种子,农业、工商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扩大信息渠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农民举报,不留检查盲区,不给种子经营者有可乘之机,坚决铲除骗农、坑农行为,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