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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种子管理体系的思考

2010-02-09王建宏刘兰萍尚寒光牛伟丽张海嵘

种子科技 2010年7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种子管理

王建宏,刘兰萍,尚寒光,牛伟丽,张海嵘

(长治市农业种子站,山西长治 046000)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关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随着种子产业的市场化,种子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种子企业委托代销商、个体种子商贩如雨后春笋般促生,但由于他们不具备种子经营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设备,在利益的驱使下随意进行种子经营,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给农民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同时使种子管理任务加重,难度加大。针对这种情况,如何构建种子管理体系,有力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农业用种安全,是我们每一个种子行业从业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1 长治市种子管理取得初步成效

为确保农业用种安全,我市坚持打假扶优相结合的原则,以品种管理、质量管理为基础,以市场监管为重点,在种子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

1.1 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6]40号文件精神,我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保证了种子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2 加强品种管理

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和新品种试种制度。按照农业部和我省公布的退出品种名录,对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审定品种实行退出机制,做到品种的动态管理,规避生产风险。对未在我市种植过的农作物新品种,需在县种子管理站的统一安排和监督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出试种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进行至少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在证明其适应性后方可在当地销售,控制市场品种多、乱、杂现象。

每年定期向农民朋友推介适合我市种植的农作物新品种。组织种子站、种子企业、种子经销商开展多层次、多元化、全方位的三级示范展示推广,加大了适宜当地种植的新品种推广的力度与速度。

1.3 加强质量管理

加大抽检力度,强化种子市场质量监管。对不合格种子批进行没收、封存、监督转商,对种子质量不合格企业进行通报处理,有效保证了全市的供种质量。为从源头上把好制种质量关,在种子生产的各个重要环节,如抽雄期、收获期加强监管,规范企业行为,确保了种子质量。

1.4 加强市场监管

建立严格的种子市场准入制度。一是严格按照《种子法》和《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把好种子市场准入关。二是进入我市区域进行销售的种子公司要到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审核,销售的品种要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书面告知制度。三是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代销商必须先到市种子站办理种子准销证,再到县级种子站备案。

在种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中,我市将工作重心下移,重点关注乡、村市场和流动商贩。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属地管理,上下联动;二是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专项整治;三是打假扶优。在市场检查中严查五个重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档案的检查;种子质量、种子标签、种子包装、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的检查;重点地区、市场的检查;植物检疫证号和品种审定编号的检查;种子虚假广告的查处。对质量不达标种子监督转商;对未经审定和虽经审定但种植范围不包括本地区的种子一律责令退出市场。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对种子违法经营行为切实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地净化了全市种子市场,严厉打击了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也得到了较好的磨炼和提高,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机构设置重叠或不健全导致管理体制不顺

目前,我市种子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是:13个县区还有沁源1个县未进行站司分设;部分县区种子管理站和综合执法大队两套机构并行运行,存在着职能不清、责任不明、都管都不管的现象。未建立管理机构的县根本谈不上对种子管理和市场的有效监管。承担种子执法的综合执法队多为无编制的临时机构,人员临时抽调,监管力度不足,懂种子专业的人员少,无法保障种子市场监管的工作落实。

2.2 监管手段落后、办公经费不足

根据对全市种子站的调查了解,县级种子管理站大部分没有交通工具,无法保证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大部分县级站无摄像、照相器材,在执法过程中取证难;多数县站没有检验仪器设备、场地,个别县级站用着以前种子公司遗留下来的种子检验仪器,但这些设备早已陈旧老化,远远不适应新形势下种子检测的要求;电脑等应有的办公设备缺乏,个别县级站甚至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县级种子管理站普遍存在办公经费少甚至没有管理经费的现象,由于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导致种子管理部门无法有效发挥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

2.3 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种子体制改革的不断落实,新成立的县级种子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复杂,多为原县级种子公司的种子经营人员,业务水平、执法能力还很不适应新时期种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与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差距较大,缺乏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服务意识不到位。

3 建立新形势下种子管理体系的一些思考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国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在201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上提出切实把加快良种培育、做大做强种业作为战略举措来抓,种子工作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2010年是农业部制定的种子执法年,种子管理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监管任务更加繁重。面对新时期新情况,我们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种子工作全局,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机构队伍,改善服务和执法手段,构建新形势下的种子管理体系。

3.1 完善种子法律法规

完善种子法律法规,才能做到依法治种,搞好种子管理工作。要加大力度向政府领导、立法机关、新闻媒体等部门宣传种子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对种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在立法、制定政策和管理过程中落实和加强种子工作。要修改和完善不适应新时期种子工作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种子法》和《山西省种子管理条例》中种子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据调查了解,北京、云南、湖北等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已明确了种子管理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他们监管责任明确,运行效果良好。

3.2 健全种子管理机构

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是种子管理的基层机构,工作量大、监管面宽。针对部分县区弱化种子管理职能的问题,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应继续加大《种子法》及配套法规的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政府对种子工作的指示精神,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着力健全品种管理体系、市场监管体系、质量监督体系、纠纷投诉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不断促进种子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3.3 落实种子管理经费,强化执法手段

由于种子管理执法工作专业技术性强,社会责任重大,种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等的支持,保障种子管理专项经费(试验经费、执法经费、培训经费、设备经费)的投入。通过申请国家种子工程项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逐步改善薄弱的交通、办公、通信、执法、检测条件,确实摆脱“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困境,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3.4 建立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制度是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搞好种子执法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总结近几年执法中积累的工作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种子市场准入制度、新品种试种制度、销售种子留样备案制度、销售价格“公告制”、销售给付凭证制度、缺陷种子召回制度、诚信守法企业评选制度、违法生产经营举报制度等,以制度为准绳,建立起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3.5 提高执法队伍自身建设

管理者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培训是提高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文化、职业道德素质,强化服务、求真、自律、法律意识,锻炼学习执行、应变和协调、创新能力,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综合能力。加强管理人员的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着力培养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管理队伍。

3.6 建立和谐服务体系

种子管理部门与种子企业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要把刚性管理与柔性服务结合起来,把依法监管与热情服务结合起来,把管理体现在服务之中,帮助企业增强依法经营意识、科学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质,才能真正管好种子市场。通过创建信息服务平台,将种业法规政策、科研育种、生产经营、供求信息以及种子检验、新品种推介等多方面信息汇集起来,建立集信息收集、分类、分析、咨询、互动为一体的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种业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

2010年是《种子法》颁布十周年,也是农业部明确的种子执法年。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构建一个适合当地农业发展的种子管理体系,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企业发展环境,确保农业用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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