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定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及附表
2010-01-24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定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及附表
河北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增定的头孢氨苄等44种146个规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予以公布,请依照执行,同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是按照《药品差比规则(试行)》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未列剂型和规格的增补,是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也是最高零售价格。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从2010年1月25日起暂按附表规定的药品零售价格执行,其中: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表列药品零售价格的仍按现行实际零售价格执行,不得提高;现行实际零售价格高于表列药品零售价格的要按表列药品零售价格执行,不得突破。此前我省公布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价格,凡与本通知和发改价格[2009]2489号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和发改价格[2009]2489号公布的价格为准。
二、政府定价药品中规定的大容量注射剂价格,除特别标明外,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一律执行同一价格,10mL以下同含量注射液执行同一价格。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价格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河北省增定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附表
表1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增补部分
续表1
续表1
续表1
表2 中成药增补部分
续表2
续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