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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产资源价值、矿产品价值和矿业权价值的探讨

2010-01-22胡乃联仝欢欣陈道贵

中国矿业 2010年6期
关键词:矿产品矿业权矿产资源

杨 桦,胡乃联,仝欢欣,陈道贵

(1.北京科技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北京 100083;2.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55)

目前,在矿业权评估理论中,关于矿业权价值、矿产资源价值等,学术界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而,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产生很多矛盾和问题。国内存在的多种矿业权评估方法,主要是针对不同的价值内涵和理论基础提出的。不同的价值构成对应不同理论,不同价值理论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要解决这些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理论上纽结。本文根据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理论,深入分析矿产资源价值、矿产品价值以及矿业权价值的构成,理清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力图实现矿业权价值理论的完满。

1 矿产资源价值分析

(1)矿产资源价值

关于矿产资源的价值问题,近年来已有许多研究,国内外理论界仍有很大的分歧。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①矿产资源不存在价值,也不存在价格。原因是矿产资源是一种自然存在物,没有凝结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因此,矿产资源也就没有价格。②矿产资源不存在价值,但存在价格。持该类观点的学者主张,矿产资源和土地、水资源、瀑布和一切非人类劳动创造的自然资源一样,自身不具有价值,但有价格。③矿产资源自身存在价值。这种观点认为,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任何类型的自然资源都具有价值。

马克思科学劳动价值理论认为,没有经过人类劳动的自然物是没有价值的。矿产资源是特定条件下,长期地质作用过程的产物,赋存于地壳表层一定空间范围、能被提取和利用、能用货币计量和在被开发后能提供经济效益的气态、液态和固态的地质体。千百万年来,人类为了认知和利用某种地质体而付出的劳动,决定了该地质体的价值及其大小。作为天然赋存于地壳中的物质集合体,也只有经过人类地质勘查、探明其地质储量,才能从该物质集合体的单位价值——观念的价值转变为具体的价值——现实价值。观念价值,即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或称作矿产资源的“绝对价值”。 矿产资源绝对价值的大小,是由人类对其认知程度和开发利用程度,以及本身的稀缺性决定的。因此,现实价值除了包含自然价值以外,还包括地质勘探的劳动投入(即勘探单位的投资成本)和矿床自身具备的天然属性的价值。矿床自身具备的天然属性的价值,也即天然形成的富集程度、埋藏深浅、储量大小等等禀赋条件的价值。其禀赋条件可能决定了开采不经济,也可能形成超级利润。不同的禀赋条件形成的价值不同,这种价值是一种相对的矿产资源价值。因此,无论开采与否,作为已经发现和查明的矿产资源,其价值应当由三部分组成,即矿产资源的绝对价值、相对价值和勘探价值。

(2)绝对价值

千百万年来,人类为了认知、开发和利用某种地质体而付出的劳动,这部分劳动转化为其内在价值,加上该地质体天然形成的稀缺性、差异性和耗竭性,奠定了其观念价值。长期的经验和知识的积累,人们已经知道某种矿产资源的使用价值,即使该矿产资源的矿床在未被开掘利用之前,却已经具有了价值。这种价值是由矿产资源本身决定的,即为该矿产资源的绝对价值。

因此,矿产资源的绝对价值计算公式

(1)

式中:P为矿石的市场价格;LMC为劣等条件下,生产单位量矿产品的长期边际成本、开采总资金和税金;Q为年产的矿石量;r为贴现率;i为生产年限(i= 1,2,…,n)。

(3)相对价值

矿产资源除了绝对价值以外,矿物质组分在不同的环境有不同的赋存条件。这些赋存条件的差异,又构成了矿产资源的相对价值。开采条件好的矿山,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比开采条件差的、相同矿种的、只能获得最低利润的矿山,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即为相对价值,来源于矿床本身的禀赋优势,如矿床及矿体的储量、矿石的品位、开采条件、矿石的选冶及加工性质等等,而不是投资者通过追加人力、设备、财务投资,扩大生产规模获得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而得到的额外利润。

因此,相对价值的计算公式

(2)

式中:C为同等矿山单位平均经营成本;I为同等矿山平均总投资;Id为同等矿山平均地质勘探投资;F为同等矿山平均各项资金;r为贴现率;i为生产年限(i= 1,2,…,n)。

(4)勘探价值

矿产资源的元价值(即矿产资源的初始状态价值,是绝对价值与相对价值之和),只有通过地质勘查劳动探明资源储量,才具有实际意义;只有通过必需的、基本的地质勘查投入,矿产资源的元价值才能清晰和界定。没有地质勘查劳动,就不能获得矿产资源。因此,矿产资源价值便包含有了勘探价值。

勘探价值的计算公式

(3)

式中:θ为取1、2、3、4,分别对应于探明储量级别的A、B、C、D;fθ为θ级探明储量的经济可靠性系数;Qθ为θ级的探明储量;k为同等矿山平均地质勘探投资。

(5)矿产资源价值构成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的价值等于矿产资源的元价值与勘探价值之和,也即矿产资源的绝对价值、相对价值、勘探价值之和。

(4)

以上公式可简化

(5)

这里的储量级别是为了方便理解和计算,也可以按照GB/T177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进行相应的转化。

2 矿产品价值分析

开采矿产资源的收益,只能在矿产品市场来实现。矿产资源价值与矿业权价值最终是由矿产品价值来体现的。

矿产品的价值用式(6)表示:

(6)

式中:V为矿产品的价值量;Q为矿产资源储量;rh为采矿回收率;rx为选矿回收率;p为矿产品价格。

另外,开采矿产资源势必对环境产生影响,这是由矿产资源特殊性造成的。开采矿产品的收益,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因此有人认为,矿产资源的价值还应当包括环境价值:具有现实价值的矿产资源,由于营造了人类的生存环境,所以在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势必会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和破坏,这样矿产资源就被赋予了环境属性。但是,环境价值只有通过勘探、采矿、选矿才体现出来,如果未开采、未利用矿产资源,仅仅勘探作业,对环境价值损失很小,甚至不会造成损失。其相应的补偿与采选矿对环境的影响相比,可以忽略不计。也就是说,环境价值没有转移到矿产资源价值中去。只有在后续的矿产品采出过程中,与矿产资源开发有关的环境因素中,蕴含的价值才会转移到矿产品上。因此,只有矿产品价值中才包含有环境价值。

(7)

式中:V为矿产品的价值;Va为矿产资源绝对价值;Vc为矿产资源相对价值;Vk为矿产资源开发价值;Vg为矿产资源勘探价值;Ve为环境价值。

也就是说,矿产品的价值里具有环境价值和开发价值成分,而矿产资源本身并不具备这两部分内容。

3 矿业权价值分析

(1)矿业权的价值构成

由于对矿业权价值内涵的认识仍存在很多分歧,主要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马克思主义地租、资源禀赋优势、风险报酬权衡和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理论为理论研究基础。目前,矿业权评估界针对矿业权价值构成、计算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①矿业权的内涵主要是投资者的投入及社会平均利润,持这种观点的,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进行价值的评估。②认为矿业权价值由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开发者劳动所带来的全部的超额利润组成,一般采用折线现金流量法、约当投资-折线现金流量法来估算。③矿业权价值由勘查投资成本、社会平均利润以及超额利润的一部分组成,一般采用地勘加和法进行估算。

本文认为,前两种观点都有欠妥之处。首先,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探明或开发矿产资源,从而使矿产升值,转变为用于销售的矿产品,实现投资的收益。但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是一种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其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完全由投资者承担。这一方面要求投资者进入矿业权市场的前提条件是拥有过硬的技术,因为对矿产地矿产资源的控制程度、控制精度越高,对成矿远景的评估越准确,才有利于规避风险。另一方面,这种高风险性,则必然导致高盈利性,如“独具慧眼”的投资者找到了矿,并产生了矿产的升值,则其超额利润的收益,一部分理所当然应该要对投资者进行分配。其次,国家拥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理应参加超额利润的分配,表现出来就是国家对矿业权人收取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故矿业权价值只能包含一部分超额利润,而不是全部。

2008年出版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没有对矿业权价值下定义,但却明确指出:矿业权评估对象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权利客体为已查明或潜在的矿产资源储量,权利主体是矿业权人,权利内涵是用益物权价值。该准则同时又指出:“通常情况下,同一矿业权在同一基准日,不同的经济行为其矿业权评估结果并不必然等同”。这说明,矿业权价值是唯一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因评估目的的不同而不同。但矿业权价值的评估结果,是评估人员对矿业权价值在特定时点的估算,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评估日期、市场主体、评估目的、评估受益人等诸多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2)矿业权与矿产资源关系

区分矿业权资产和矿产资源资产的异同。矿业权不同于矿产资源资产,二者虽有密切的联系,但从性质和价值的构成来看,却完全不同。首先,从经济上说,矿业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用益物权、他物权和限制物权,本身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而矿产资源是一种有形的实物价值,该价值通过后期的采选矿,最终转变为矿产品的价值,以便用于不同市场主体(矿产资源所有者、采矿权人、探矿权人)之间合理的收益分配。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是矿业权价值分析的理论基础,矿业权必须依托与矿产资源,它不能独立于矿产资源而存在。其次,从法律的角度讲,两者资产权利的主体不同,矿业权的权利主体是矿业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而矿产资源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的可流转性不同,矿业权是一种限制性流通物权,可以依法进行出让、转让,而矿产资源由宪法规定归国家所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权利的取得和灭失原因不同,矿业权须经过依法申请、审批和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偿方式取得,由民事法律行为或期限届满而灭失,矿产资源所有权则由其自然客体的消亡而灭失。

区分矿业权价值中国家转让矿业权的收益和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国家转让矿业权的收益,不同于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收益,主要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是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等,其经济意义是矿产资源价值中的自然价值,即“绝对矿租”和“第一形态级差矿租”。国家转让矿业权的收益,是作为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出让给他人时,收取的矿业权价款,用于补偿国家在矿产勘探过程中的投资和合理利润。其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勘查投资及社会平均利润,经济意义为矿产资源价值中的勘探价值;二是国家允许其分享的矿产资源开发的超额利润(即绝对矿租和第一形态级差矿租)的一小部分,其主要基于矿业权的知识产权性质、地矿业的高风险性、艰苦性和高盈利性等因素的确定。

总而言之,矿业权价值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属于一种用益物权,或称作“矿业权初始所有者权益”,其本身可能是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但并不是全部。

4 结论

(1)矿业权的价值取决于矿产资源元价值和对矿产资源的投入。矿业权的价值构成,从根本上讲只包含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运动中的出资者权益。矿产资源元价值、环境价值分属于各自所有者。对矿产资源的投入,比如勘查、开采、选矿等等投资价值属于出资者。这些价值与投资,均通过劳动转移到矿产品价值之中。

(2)矿业权价值、矿产资源价值的补偿与利益分配,应该从其构成部分与形成环节来划分。矿产资源价值与矿业权价值最终是由矿产品价值来体现的。也可以通过其构成、形成环节,如认知、勘查、开发和利用的所有生产环节、生产部门正常生产来考虑矿产品价值,来完成对矿产资源价值的补偿;通过矿业权中所有者权益与投资者权益构成及比例,完成对矿业权价值的利益分配。

[1] 任海兵,姬长生,李乃梁,王晓琳. 矿产资源价值及其思考[J].中国矿业,2008,17(09):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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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袁迎菊,才庆祥,赵畅,等.矿产资源价值研究[J].金属矿山,2009(02):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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