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民主自治中贿选的调查与分析——以温州市为例
2010-01-12杨原柳俊丰
杨原,柳俊丰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村级民主自治中贿选的调查与分析
——以温州市为例
杨原,柳俊丰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温州市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存在,直接影响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通过对温州市10个村村级民主自治中的贿选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存在法律制度滞后、监督机制缺失、经济利益驱动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政府不仅要在政治意识、法制观念等方面加强对村民的教育,而且还要在制度建设方面采取相应举措防范和遏制贿选的发生。
温州市;村级民主自治;贿选
村级民主自治是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主要方式,民主选举是村级民主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温州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地农村根据各自实际深入进行村级民主自治建设和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贿选就是其中之一。贿选不仅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给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甚至威胁到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对温州市村级民主自治中贿选进行调查与分析,旨在为防范和遏制贿选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对象与方法
1.对象
调查对象涉及温州市10个村的村民,其中包括瓯海区茶山街道后村、龙湾区蒲州镇上江村、鹿城区杨府山陡门村等。调查从2009年10月开始,历时两个月,采取随机调查方式,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85份,剔除回答不完全的11份问卷和12份空白问卷,实际有效问卷262份,有效回收率87.3%。
2.方法
(1)问卷调查法。结合温州市村级民主自治中贿选的特点,课题组自编调查问卷,内容涉及法律制度、监督机制、宗族观念的影响、村民的思想文化及法律意识等方面。
(2)访谈法。与村委会主任、村干部、村民等人员座谈,所采集的信息与问卷调查相互印证和补充。
(3)统计法。样本收集并进行有效性筛选后,采用Excel 2003对数据进行处理与分析。
二、结果与分析
1.法律制度滞后
由表1可知,在对“是否了解选举相关法律”进行设问时,村民回答“非常了解”的占3.1%,“一般了解”的占21.4%,“不太了解”的占 51.5%,“不知道”的占24%。可见,村民对选举权没有正确的认识,他们更不知道贿选的背后是以损害集体利益为代价的,这给贿选有了可乘之机。在对“是否专门学习过选举相关法律”进行设问时,村民回答“没有学习过”的占92%,“组织学习过”的仅占8%。在村民对相关选举法律不了解的情况下,大多数村委会也没有进行过组织学习,使得村民盲目投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涉及了一些基本要求,但对贿选问题的界定和惩罚措施并不十分明确,相关配套法规也不够完善。
表1 村民了解和学习选举相关法律的情况
2.监督机制缺失
目前,对村委会选举充当监督主体的是乡镇政府,由于村委会的“半行政性”及其与乡镇政府存在的紧密关系,当出现贿选而得不到有效制止时,乡镇政府的监督只是形同虚设。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也缺少对村委会选举程序的具体规定,造成了选举过程中的诸多漏洞,这为贿选者提供了方便,此时,村民的监督应该是最有利的方式。由表2可知,在对“村务是否公开”进行设问时,村民回答“非常公开”的仅占2%,“公开”的占21.8%;“公开程度不够”的占64.1%,“非常不公开”的占12.1%。可见,村务公开程度亟需完善,否则村民的监督无法发挥作用。村务公开的透明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贿选的发生,使贿选者无机可乘,即便当选也无从捞回贿选的成本。
表2 村务公开的程度
3.经济利益驱动
随着村级民主自治的推行,村委会拥有土地出让、工程承包、补偿资金的使用等实权,这成为村干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诱因。村委会拥有集体资源的控制权,在缺乏制约的情况下,村委会干部就有可能滥用职权侵吞公共资源。有的人就是看中了当选后能获得较多的隐形利益而参加选举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贿选的方式也日渐多样化。由表3可知,在对“贿选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进行设问时,村民回答“给选民金钱”的占42.7%,“给选民实物”的占49.6%,“向选民承诺不正当利益”的占7%,“其他”的占0.7%。可见,贿选的方式主要是金钱和实物。在对瓯海区的某个村进行访谈时得知,他们村主要采取现金拉票,不仅明码标价而且票价呈上涨趋势,一张选票从几元飙升至上千元,选举成本日趋巨额化。
表3 贿选的具体表现形式
4.受宗族观念影响大
温州农村受宗族观念影响较深。由表4可知,在对“宗族对本村选举是否有影响”进行设问时,村民回答“有很大影响”的占17.9%,“有一定影响”的占49.7%,“没有影响”的占26.7%,“不知道”的占5.7%。可见,宗族观念对选举产生很大影响,甚至直接关系到选举的公正、公平。在村民眼中权力象征着荣誉,于是部分宗族为了维护本宗族的利益,推选本宗族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来参选。在选举中,他们拉帮结派,推选自己的家人、朋友,这使得选举失去了原本应有的公平和公正。当他们对选举结果没有信心和把握的情况下,进行贿选就成了必然的选择。
5.政治和法律意识淡薄
由表5可知,在对“您的文化程度”进行设问时,村民回答“初中及以下”的占57.3%,“高中/中专/职高”的占29.8%,仅12.9%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可见,大部分村民的文化程度低,他们的思想水平、政治参与能力难以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对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缺乏明确的认识,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选举权利漠不关心。在对“如何看待自身选举权利”进行设问时,村民回答“自身选举权利很重要” 的占49.6%,“无所谓”的占50.4%。在对“是否参与本村选举工作”进行设问时,村民回答“积极参与”的占22.9%,“适度参与”的占45%,“无所谓”的占32.1%。可见,村民对选举的态度不够积极,参与政治的热情低下。
表4 宗族对本村选举的影响
表5 村民的文化程度、看待自身选举权利及参与选择的情况
三、建议与措施
1.采取立法的形式弥补法律规定中关于贿选规定的空白
(1)明确贿选的概念,严格制定贿选的认定标准。温州市政府虽然无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可以结合温州市各个村的选举经验制定具体的村委会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对贿选的行为构成进行详尽的规定,采用列举法把诸如送钱送物、宴请和私下口头许诺等定性为贿选,以供各个村在选举时进行参考,以此引导选举的健康进行。
(2)将贿选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设“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罪”,对打击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为将村委会选举纳入诉讼渠道铺平道路[1]。
2.完善选举程序
(1)温州市制定具体的村委会选举办法时保留委托投票,应该明确将“外出”界定为“省外”,即只有投票期间在省外的选民,才可以书面委托投票;并要严格执行无委托书不能投票和委托数不得超过三个的规定,将贿选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2]。
(2)强化秘密写票环节管理。填写选票必须单人单桌,出口与进口相分离,给选民以保密和充分反映个人意志的环境和空间,所选的人只有选民知道。
3.健全监督机制
(1)加强对选举的指导和监督。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前成立村委会选举监督小组,同时吸纳各乡镇人大代表、媒体工作者、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专门负责监督村委会选举工作,并根据温州实际制定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规定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在选举当日,由监督小组对整个选举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有效地防止贿选的发生[3]。
(2)设立村务监督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但关于村务公开的程序、方式以及如何保证公开的真实性等问题规定得不够全面和具体。因此,还应该规定村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并设立村务监督小组,尤其是村级财务公开要做到透明化,保证村务公开的真实性,使村务公开真正落到实处,让村民及时清楚地了解村务财政收支情况,使竞选者在贿选之前清楚自己投入的成本和可能获得的收益,当贿选成本大于获得的收益时,便可能放弃贿选。
4.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收入低是贿选产生的根本原因。温州市应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推进农村经济改革,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特别是要把党的“三农”惠民政策落实到位,使农村经济尽快发展起来,使村民的口袋尽快鼓起来。各村要根据自身的地理位置、资源状况、干群思想文化水平等情况,因地制宜,走特色发展道路,实现村集体经济多样化发展。经济收入提高了,村民的政治热情相对也会上升,才会更加珍惜自己手中的民主权利,才能确保选举的高质量运行,进而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良性发展。
5.依法规范宗教、家族行为,保障选举健康发展
对于宗教、家族干预选举问题,一要坚持正面教育、疏导,用科学、先进的理论来教育群众,用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群众合法的民主政治权利,引导广大村民逐步树立科学、民主、法制的意识。二要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发挥领导作用,采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遏制宗教、家族势力非法干预群众正常生活的不正常现象[4]。
6.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1)强化村民的民主意识。使村民认识到选举是其当家作主、实行村级民主自治的基础,选举权是国家赋予的神圣权利,应懂得珍惜民主权利。只有选举工作做好了,才能保证村民真正实现民主权利。
(2)强化村民的法制意识。组织村民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村委会选举中的相关规定,使村民了解民主选举是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可以利用典型事例让村民了解什么是贿选及贿选的害处,以使自身的政治权利不再受到侵害。
(3)强化村民的责任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强化村民的责任感,从维护全局利益和集体利益的高度,使村民认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选举权的行使是村民神圣的权利,投好这一票,既是对村民负责,也是对自身利益负责,从而做到不受眼前利益的干扰,不误选,不乱选,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5]。
[1]胡建.遏制贿选:法律规制与社会治理[J].湖北社会科学,2005(3):23-26,43.
[2]叶高.论村委会直选中的“贿选”界定及其治理[J].法制与经济,2009(20):112-114.
[3]彭建军.试论选举权实现的保障机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5):26-28.
[4]杨原,刘玉侠.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基层民主建设中的村民自治问题探析[J].青海社会科学,2009(5):24-27.
[5]吴玉英.村委会直选中的贿选现象及其防治[J].青海社会科学,2007(3):36-39.
A Survey on the Election Bribery in Village-level Democracy and Autonomy ---------A Case Study of Wenzhou City
YANG Yuan, LIU Junfeng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Wenzhou University, Wenzhou, 325035, China)
The existence of bribery in village elections directly affects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grassroots democracy and the social stability of the countryside. A survey made to ten villages of Wenzhou City on the election bribery in village-level democracy and autonomy shows that there exist the problems of the lagged legal system, the lack of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people are driven by the benefit. 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should not only conduct education to villagers in political consciousness and legal sense but also take steps in establishing systems to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bribery at an election.
Wenzhou City; Village-level democracy and autonomy; Bribery at an election
D621.4
A
1671-4326(2010)04-0009-03
2010-06-03
温州市文化工程项目(wyk10053);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R20090013)
杨原(1984—),女,河南新乡人,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柳俊丰(1985—),男,内蒙古赤峰人,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方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