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养老模式选择的探讨——基于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的实证分析
2010-01-10林源
林 源
(怀化学院经济学系,湖南怀化418008)
一、农村养老模式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目前,农村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加快。据第五次人口普查,65岁以上农村人口数为5 938万人,占整个农村人口的7.35%,农村老年化时代已经到来,解决农村养老问题非常迫切。而解决农村养老问题,选择合适的养老模式非常重要。
一般认为,养老的内容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其中经济供养是养老的物质基础,是前提,这也符合马斯洛需求理论。而关于养老模式,目前有多种分法。笔者赞成主要以经济供养为基础来划分,即按由谁 (主体)来提供养老的物质基础作为标准来划分,这也是养老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和根本问题。根据这一标准,将农村养老模式分为家庭养老、自我养老 (储蓄或购买商业保险)、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模式。
(一)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即代际赡养,主要指依靠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庭成员 (主要是子女)对失去劳动能力且无收入的父母提供经济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家庭养老产生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实质是将个人的养老风险在家庭成员中进行分摊,而且运行成本低,成为传统社会的主要养老方式。目前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下,还不完全具备实施其它养老模式的条件,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方面有其他模式的不可替代性。据1992年《中国老年人供养体系调查》,农村老年人从子女处获得经济帮助的占72.93%,希望家人帮助料理家务的占85.28%。另据民政部统计,截至 1999年 6月,农村中97.6%的老人依靠家庭赡养,而依靠退休金生活、集体供应及住敬老院养老的仅占2.34%[1]。可见,家庭养老仍是目前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自我养老 (储蓄或购买商业保险)
自我养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指农民具有劳动能力时,将劳动的部分收人储蓄起来或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养老的经济来源,实际上它是将经济收入在个人生命周期内纵向分配,养老风险由自己承担或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无论是储蓄或是购买商业保险,都需要有经济上的剩余,这种养老模式应该与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相适应,是同社会化大生产、先进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障形式。
根据2007年统计数据,农村居民纯收入在扣除生活消费支出后,全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人平均结余分别为916元、1 574.02元、906.82元和501.51元。由此可见,目前,农民经济上的剩余很少,在收入结余部分中能够用于储蓄或购买商业保险用于养老的很少。
(三)集体 (社区)养老
这是指在我国农村基层社会单纯依靠集体经济力量来满足社区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方式,也叫集体养老。这种养老模式包括二种情况[2]:
1.集体救助。即借助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中有资格的老年人发放养老金或提供养老服务。比较典型的如中国农村计划经济时期的“五保户”制度和“农村养老院”等。目前,农村五保集中供养人数157.5万人,五保集中供养户数152.2万户。分散供养人数393.6万人,分散供养户数373.3万户[3]。
2.集体养老。是指农村经济富裕地区,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办法给社区内的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这种模式受制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必须有强大而持续的集体经济力量为基础。目前这种模式在我国部分乡镇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比如华西村等。
(四)社会养老
社会养老即指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或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强制要求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必须参加的一种制度。实际上是依靠国家、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实现养老风险共同分担的养老保障机制,它是与现代化大生产相联系的降低养老风险的重要手段,其兴办主体是国家,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有很强的互济性,侧重于实现社会公平,并以制度化的形式出现[4]。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1986年“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召开后,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开始了试点。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在全国推行《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试行)》,开始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00个县 (市、区、旗)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覆盖率为7.31%;到2007年,农村参保人数5 171万人,有39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12亿元[5]。从全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状况来看 (表1),养老保险基金总量仍然很小,且覆盖率很低,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基本上没有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表1 1990-2007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现阶段,由于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落实,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城市化和现代化、流动人口的增加等因素的变化,传统的养老模式受到一些挑战。一是农村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家庭人口减少,家庭承担养老的能力降低,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冲击。二是农村经营体制的变化,农村集体成为一个行政概念,广大农村集体经济受到削弱或几乎没有经济收入,因而集体养老的基础不存在①。三是土地的收益率太低,土地保障作用弱化,使单纯依靠土地收益进行自我养老不现实,同时影响家庭养老。四是我国农村经济比较落后,但整个国民经济有了比较大的发展,财政收入不断增加,政府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一定经济基础,但还很薄弱。正是基于这些情况,国务院决定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于2009年9月4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意见指出: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 (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不过,根据我国国情,即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了农村全体适龄居民,仅凭这种单一的养老模式也难以解决农村的全部养老问题,因此必须构建有我国特色的养老模式。而我国农村养老模式的构建应该基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但养老问题首先是经济供养问题。因此,养老模式应该和一定时期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养老模式的选择应该和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相适应。
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和其他各种养老模式相比,社会养老保险的兴办主体是国家,农民个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对小些。不过尽管国家作为出资主体,农民个人仍需承担部分缴费义务。因而农民缴费能力的大小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有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农民的缴费能力进行分析。
(一)精算假定
1.保险费率构成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其中与纯费率对应的保险费部分主要用于养老金给付,与附加费率对应的保险费主要用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支出等。对于附加费率部分,是政府为实现贯彻该项社会保障制度而应付的成本,由政府承担。因此,计算中主要考虑纯保费。
2.死亡率假定
死亡率是计算保费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经验生命表编制委员会已经编制了“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男女混合表”,本文选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1990-1993)男女混合表”计算。
3.预定利息率假定
预定利率通常以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基础,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年利率应低于2.5%,而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过几次对利率的调整也将个人账户的利率确定为2.5%。考虑到保险基金投资增值情况,选用3.0%(保守数字)及6.0%(积极数字)两种利率作为厘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率的预定利率,做比较分析。
4.投保年龄与给付年龄
在测算中,投保年龄选定为20、30、40、50岁四个年龄层次。农民领取养老金时间 (给付年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在60岁开始,考虑到农村现实情况,也可将给付年龄延长至65岁。
5.给付水平 (保险金额)假设
养老金的水平能保障农民安度晚年的基本的生活。2007年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费 (只计算食品、医疗保健等)支出,全国为1 599.23元 (月均134元)[5]。因此,模型中保险金额假定为年1 560元 (每月130元)和2 400元 (每月200元)二个档次。
(二)社会养老保险费精算模型[6]
为了激发投保人的积极性,采用延期终身确定年金保险。即假设农民在岁投保,可在约定年后于每年年初领取养老金,且不论生存与否,保险人均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至少年 (一般为10年)养老金。费率公式如下:
其中:Dx=Vx·Lx,称为生存者现值;
Nx=Dx+Dx+1+…+Dw称为生存者现值积累;
(三)社会养老保险年缴费
考虑到农民一次性缴费存在实际困难,因此假设农民采用年缴保费方式,即采用上述公式 (2)。结合生命表中数据,计算得到下表2。
表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缴保费
由表2可知:
1.投保年龄、保险金给付年龄和给付金额相同,低利率应缴纳保费比高利率相应缴费要高。比如20岁投保、60岁领取养老金1 560元,预定利率3.0%、6%下应缴费分别为283元、103元。
2.投保年龄、给付金额、预定利率相同,保险金给付年龄较大,缴费相对较少。比如20岁投保、养老金1 560元,预定利率3.0%,60岁、65岁应缴费分别为283元、236元。
3.给付年龄、给付金额、预定利率相同,投保年龄高缴费高。比如60岁领取养老金1 560元,预定利率3.0%,投保年龄为20岁、50岁应缴费分别为283元、1951元。
4.投保年龄、给付年龄、预定利率相同,给付金额高缴费高。比如20岁投保、60岁领取养老金,预定利率3.0%,给付金额1 560元、2 400元应缴费分别为283元、435元。
(四)农民缴费能力分析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农民在60岁时可以领取养老金。60岁领取养老金、年给付额1 560元、利率为3%时,20岁、30岁、40岁、50岁应缴年保费 (社会养老保险费,下同)分别为283元、452、813元、1951元 (据表2)。以2007年农村居民家庭收支基本情况为例,结合表3农民收入结余情况,计算应缴保险费占农民收入扣除生活消费后的结余的比例 (%)得到表4。
表3 东、中、西部地区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 (2007年)
表4 60岁领取保险金时各投保年龄应缴保费占收入结余之比
根据表4,就全国平均水平,20岁人应缴保费占其收入结余的30.56%;该年龄在东部、中部、西部应缴保费占收入结余之比均未超过60%。因此,可以认为20岁的人基本上具有投保能力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0岁人对西部地区和部分中部地区 (如湖南)而言,年缴保费占收入结余之分别为90.13%和85.77%,几乎需要用全部结余来支付,所以没有缴费能力。类似分析可以发现:40岁人就全国平均水平、东部和中部地区年交保费占收入结余之比高达80~90%,缴费已经非常困难;西部和部分中部地区 (如湖南)40岁人完全没有缴费能力。而50岁人不具有投保能力 (年应缴保费超过收入结余)。
考虑到农民投保缴费的能力,新农保制度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显然,这5个缴费档次考虑到了农村居民的伤均纯收入情况。结合表4中的收入结余情况,在自主选择档次缴费的情况下,农民虽然有能力投保,但领取的年给付金额非常有限,不足以保障生活必须。以45岁农民参保为例,选择100元/年 (500元/年)缴费档次,缴费15年,60岁时每月领取72元 (126元)的养老金[7](P138-140)(统筹帐户加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主要为自己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这和2007年生活必须费用全国月平均134元相比存在缺口。显然,如果缴费年限不足15年,缴费档次较低,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将低于前述标准,不能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因而必须由家庭养老或其他渠道来补充。
在以上社会保障精算模型中,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由于养老保险跨越的时间期限比较长,因而必须考虑这一因素。
表5 2000年-2008年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长速度及通货膨胀率
2000年-2008年农村居民纯收入年均增长率为5.9%,年均通货膨胀率为2.16%(见表6)。考虑到通货膨胀率近几年有上升的趋势,假定未来30年内为5%。在上述给计算中年给付额1 560元,考虑到通货膨胀,而10、20、30年后,分别需要2 541、4 139、6 742元 (由1 560* (1+0.05%)n得)。这表明根据目前生活消费水平确定的给付额,不能满足农民晚年的生活需要。而如果考虑通货膨胀率确定的给付水平,计算相应的保险费,显然远高于1 560元给付额对应的保费,甚至20岁农民缴费能力将大大降低。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后,农民的缴费能力影响很大。
三、构建以社会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模式
通过上述对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的分析,对于农村养老模式的选择有如下结论:
1.如果政府不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出资责任,很难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为,现阶段大部分农民还没有缴费能力。老农保制度建推行的困难就在于政府没有财政投入,只是政策上的扶持,因而最终没能建立。在新农保制度中,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并提出: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8]。这就为新农保制度的推行建立了物质基础,并且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因此,必须构建以社会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模式。
2.考虑国家财政负担、农民个人缴费能力及不同人群收入、生活水平的差异,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农村居民可采用不同的养老模式。但从总体来说,应以社会养老为主。
(1)对于20岁-40岁的居民,采用社会养老保险和自我养老 (储蓄或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养老。因为这部分群体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能力,而且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个人经济收入的增加,他们有能力进行储蓄或购买商业保险养老。
(2)对于40-50岁居民,采用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模式。这个群体,有部分缴费能力,通过调低其给付金额和政府补贴部分保费,社会养老保险可以覆盖。但由于其缴费能力和缴费年限有限使其每月领取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不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家庭养老补充。
(3)50岁以上居民,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模式。这部分居民,没有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能力,可以不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60岁后由国家直接支付基础性养老金。但基础性养老金不足以保障正常的生活需要,因此需要以家庭养老为主。对于家庭养老有困难的,用社会救助作为补充,以保障其生活必须。
3.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民收入的地区差异,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缴费能力存在差异,依次从高到低。在选择养老模式时,必须考虑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性[8]。
(1)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采用社会养老养老为主、社区 (集体)养老与自我养老相结合的模式。这些地区集体经济实力雄厚,农民收入高,可以参照城镇的办法,养老保险可以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化。但对于老年人,家庭养老仍需作为一种必要的补充继续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2)对于经济贫困地区的农民,必须由社会承担养老责任。因为家庭比较困难,可通过国家财政补贴支付的基础性养老金满足其养老的生活必须,因此要以社会养老为主,并大力提倡和发扬家庭、亲友、邻里之间社会互助,强化家庭养老。另外,对“五保”群体和特困户,进行必要的社会救助。此外,国家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引导他们积极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这是解决养老问题的根本。
(3)经济发展水平中等的大多数农村,在实施新农保制度后,仍需实行自我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方式。由于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以来,农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改善,收入有了结余。收入较高的农民加入新农保时,可选择参加较高的缴费档次,个别困难的农民需要社会救助,当然大多数农民仍然离不开家庭养老。
以上对农村养老模式选择的结论,体现了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为主的社会发展规律和循序渐进的过程。现阶段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同一地区不同人群的收入水平会有一定的差异,因而农村养老模式不可能是单一的。基于以上实证分析的结论,我国农村应构建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自我养老 (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社区 (集体)养老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障模式,从而实现农村养老保障的横向平等和纵向平等。这种模式的选择,从纵向看,考虑了当前我国农村的现实,符合养老保险社会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从横向看,既考虑到经济较发达地区的需要,又照顾到经济发展较差或落后地区的现实,因而是比较可行的。这也和新农保制度提出的“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8]任务目标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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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从龙.发展以自我保保障为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J].人口研究,1996,6.
[3]国家民政部.2009年2季度民政事业统计季报 [R].国家民政部网站.
[4]黎民,杨惠.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养老模式选择 [J].中州学刊,2005,(3).
[5]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R].国家统计局网站.
[6]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7]广西新闻网.广西劳保厅厅长做客广西新闻网支招咋算养老金[EB/OL].广西新闻网http://media.gxnews.com.cn/staticpages/20091016/.
[8]《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注释:
①这里主要指一般情况。我国个别发达地区乡镇经济得到发展,集体养老得到加强或者更有保障.
②考虑到东部地区生活水平较高,选用年给付额额为2 400元。表4中,东部一栏各投保年龄应缴保费占收入结余之比的数据是根据年给付金额2 400元计算得到。其他地区的数据按年给付金额1 560元计算得到.